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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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按照省委统一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神不相符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请各地遵照执行。

1.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规范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人口发〔2012〕62号)。

2.关于加强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规发〔2017〕22号)。

3.关于开展生育登记服务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148号)。

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2016-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流管发〔2016〕195号)。

5.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再生育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黑卫指导规发〔2018〕15号)。

6.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95号)。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房有关事宜的批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财行资[2009]2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1.06
【实施日期】2009.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
房有关事宜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20号)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省人口计生委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办公用房置换申请变更固定资产的函》(黑人口函[2009]13号)收悉。

为改善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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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黑卫指导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6〕95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为做好再生育审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5月4日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适用本办法;夫妻一方户籍是我省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领取《计划生育证》,持证生育。

第四条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再生育审批工作,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基层指导、政策法规等部门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实行集体例会审批制度。

再生育审批实行责任制度,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对审批结果负责。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部门负责再生育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再生育审批的相关信息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通过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一方户籍是本省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通过本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30•【字号】黑政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2〕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城乡人口工作整体水平,促进城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39号)和《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形势(一)“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成就。

--生育水平持续稳定。

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为主体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生育关怀行动普遍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深入推进,“惠家工程”进一步深化,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4以下,人口自然增长率保持在4‰以内,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为3833万人。

--人口素质稳步提高。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事业不断发展。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巩固提高,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力发展,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7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7年。

人才队伍建设成效显著,人才资源总量不断扩大。

婴儿死亡率下降到11.29‰,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1.73燉10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3岁,人类发展指数为0.808,在全国排名第11位。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名称:职能区域:黑龙江部门职能职能介绍:(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并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市、县、乡三级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黑卫办函〔2018〕196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函〔2018〕196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8月1日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全面发挥政务公开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卫生计生系统社会公信力。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工(一)加强公开解读回应1.推进决策和监管信息公开(1)建立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制定的重大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2)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法制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3)加大对《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卫生计生重点工作、重点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4)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垦区和森工林区内的本条例实施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考核制度。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黑发[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黑发[2005]22号2005年11月18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时期。

“十一五”规划是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后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规划。

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重大战略部署,是我省制定“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遵循、贯彻的重要纲领。

制定我省“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省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着重解决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一、牢牢把握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机遇期“十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十五”以来,全省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良好开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经济发展进入快车道,实现年均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的五年。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黑卫宣传函〔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卫宣传函〔2015〕48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近日,通过网络搜索、电话沟通等形式,对全省市级和部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机构门户网站运行情况进行了即时调查。

全省13个市(行署)中,鹤岗市整合了卫生和计生门户网站且运行情况较好,大兴安岭地区卫生和计生门户网站虽已整合但基本没有卫生方面的内容,齐齐哈尔和鸡西市链接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哈尔滨、佳木斯、大庆、双鸭山和伊春市仍以卫生局门户网站名称独立运行,其他市级卫生局门户网站没有搜索到。

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仍在独立运行的有牡丹江和大庆市,除鹤岗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外其他市级门户网站没有搜索到。

28个县级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门户网站搜索的结果为,有1个市辖区的门户网站进行了整合,有1个卫生局和3个人口计生局门户网站在独立运行,其他县级单位没有搜索到门户网站。

从调查的结果看,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存在着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绝大多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认识到卫生计生工作在新常态下新媒体的重要作用,没有将门户网站作为一个官方信息和科学知识等传播渠道去看待,市级或没有门户网站,或链接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单独建了也没有发挥作用;县级绝大多数没有建立门户网站。

二是信息发布不及时。

多数门户网站内容更新较慢,从一定意义上说,该门户网站已经失去存在的价值。

三是形式设计过于单调。

在已建的门户网站中,设置的栏目普遍简单,多为领导介绍、部门职责、文件发布、工作动态等,涉及全民服务的内容太少,有的栏目里面为空白,等同虚设。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国人口发〔2006〕141号)《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地区、各单位贯彻执行。

本规划是国家级专项规划,是指导“十一五”时期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贯彻本规划确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紧扣事业发展目标,抓好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落实,组织好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

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严格落实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

为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并将落实本规划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进一步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目录第一章“十五”时期成就与“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第一节主要成就与经验第二节形势与挑战第二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发展目标第三章主要任务第一节稳定低生育水平第二节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第三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第四节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第五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四章重点工作第一节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工作新机制第二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第三节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增进计划生育家庭福利第四节加强宣传教育,建设先进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第五节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第六节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第七节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制,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第八节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提高农村人口生活质量第九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模式第十节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增强科学决策能力第十一节深化统计改革,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第十二节扩大对外开放,增进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坚持和完善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第二节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第三节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第四节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第五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编制,主要阐明“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行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7年人口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7年人口

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黑人口领发[2007]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发布日期】2007.04.19【实施日期】2007.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黑人口领发[2007]2号)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各行署、市人口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将受省政府委托制定的《黑龙江省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黑龙江省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努力实现《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和《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决定》提出的“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的要求,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由省政府与各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和省直部分相关责任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与各行署(市)人口计生委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分别签订《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分别考核评估的办法,确保2007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

现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如下: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行署、市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部分相关责任部门;行署、市人口计生委,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

责任人:专员、市长,省直部分相关责任部门厅(局)长;行署、市人口计生委主任,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主任。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黑卫法制发[2014]69号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黑卫法制发[2014]69号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黑卫法制发〔2014〕69号)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全面落实好生育政策完善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本次修改《条例》重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调整完善我省生育政策。

新《条例》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内容。

二是取消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要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取消了对不符合生育间隔生育的限制措施。

三是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内容,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要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舆情监测、分析机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合理安排生育。

二、简化和规范再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关键在于落实再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便民措施。

要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要求,全面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证材料,做到即来即审、及时办理。

二是切实做好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综合计划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建设信息化计划生育人口实施方案各村: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省、市、县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基层管理和服务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工作规范》和《黑龙江省信息化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本着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经乡长办公会研究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信息系统”是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支持人口计生系统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是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信息系统”是在乡村两级的工作运行基本模式,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填写、《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工作手册》使用、信息变更以及服务引导信息的生成、传输、处理和反馈。

信息采集主要在乡村两级通过入户走访和对群众进行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完成。

《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户卡》记录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个案信息,是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基础。

村级为基本管理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手册》是村级计生工作人员采集信息的记录依据,主要提供信息系统变动信息和其它工作信息。

信息变更是根据村级提供的变动信息和在乡级工作中发生的信息及其它相关信息,由乡级对个案信息进行的定期更新。

服务引导信息是以个案信息为基础,通过生成、传递、处理和反馈四个环节,实现对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常规访视等服务内容的信息引导。

村计生工作人员负责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完成服务信息引导单提供的工作任务。

每月入户走访,对发生的以下信息记录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手册》中,同时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定期上报乡级。

为了使本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更好、更快的认识、使用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我乡将在201X年10月13日进行全乡8个自然村的计生员的信息化建设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婚姻变动情况;2、现孕情况;3、出生和出生补报情况;4、死亡情况;5、避孕措施变更情况;6、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情况;7、流入成年人口情况;8、流出人口情况;9、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情况;10、奖励扶助情况。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创建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活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创建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活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创建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活动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黑人口办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创建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活动进展情况的通报(黑人口办发[2012]47号)各市(地)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为切实加强人口计生统计基层基础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发挥统计信息在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优质服务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按照《黑龙江省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方案》(黑人口发〔2011〕81号)要求,全省普遍组织开展了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创建活动。

省人口计生委对各地上报的2011年度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十佳和示范候选单位进行了验收。

省人口计生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验收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横向数据比对、个案信息校核、PIS数据核查等方法,共检查了各地推荐的30个县级单位、60个乡级单位。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高度重视,全面启动。

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普遍开展了不同层级的“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创建活动。

把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纳入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绩效评估之中,实行“一票否决”。

通过基层自查、分级验收,全省涌现出一批统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管理规范、统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的统计质量信得过县(市、区)、乡(镇、街道),对全面提高我省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起到了典型引领、示范推动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制度,创新机制。

通过开展统计质量信得过单位创建活动,各地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完善了科学规范的统计管理工作制度,涵盖了岗位职责、统计信息采集、数据变更上报、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例会、档案管理、信息安全等方面内容,提高了人口计生统计信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黑人口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的通知(黑人口发〔2007〕15号)各行署、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现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0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具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物质保障,是政府为实现人口目标,满足群众避孕节育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

药具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药具。

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条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第六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药具,育龄夫妻(包括流动人口,下同)在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药具。

第七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之中。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黑政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1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4月6日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根本前提,以实现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的,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的方针,不断增加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投入,努力促进其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实现全省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从省情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现状出发,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保持经济较快增长,不断增强发展能力;扶贫攻坚和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人口综合素质、各类人才素质进一步提高;自治地方、民族区、民族乡村各项事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黑政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7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人口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准确把握人口发展态势及其规律,实施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战略,提高人口素质,对于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人口发展成就与经验“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全省人口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适应新形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

20世纪80年代初,全省总和生育率在国内率先降至更替水平以下,目前已降至1.3左右,比全国平均水平低0.5左右。

“十五”时期,人口出生率由9.43‰下降到7.87‰,人口自然增长率从3.93‰下降到2.67‰;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为3820万人,顺利实现了“十五”人口总量控制目标。

(二)人口素质有所提高。

高等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初具规模,人口受教育程度显著提高。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字号】黑人口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口办发[2012]4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现将《2012年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2年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评估标准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的战略部署,黑龙江省采取“一年两步走”、“两年三步走”的措施,经过全省上下不懈努力,完成了《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立法计划,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了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PADIS系统对接,为推进全国“一盘棋”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全面做好2012年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工作“强基础、抓落实、促平衡”的总体要求,规范基层服务管理,夯实基层管理力量;落实双向管理职责,加强层级监督;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二、总体目标巩固完善“一盘棋”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实现省级流动人口数据库与全员人口数据库的整合。

全员流动人口入库率、流动育龄妇女入库率均达到90%,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准确率达到80%;省级系统县级应用率达100%、乡级应用率达到90%,确保实现国家确定的重点对象协查信息反馈率、及时率达到90%,信息通报率、接收率达到8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落实率达到85%以上的总体目标。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黑卫办函〔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函〔2017〕121号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22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5月19日省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决策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坚持公开公正、及时透明,不断突出公开重点、拓展公开范围、创新公开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全面发挥政务公开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卫生计生系统社会公信力。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工(一)全面推进“五公开”1.推进决策公开。

要于2017年底前,建立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将涉及卫生计生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2.推进执行公开。

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计生重点任务和民生事项,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3.推进管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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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号:黑人口发〔2007〕24号
发布日期:2007-4-10
执行日期:2007-4-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行署、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计生委:
现将《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全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
“十一五”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时期,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关键时期。

为全面推进全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信息化支撑体系,依据《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纲要》、《黑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2006-2010年规划纲要》精神和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管理体制、重组业务流程为动力,以开发应用软件、信息资源为核心,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通过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依托省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建成人口计生部门内部以及与相关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人口和计划
生育的例行监测、决策支持和公共服务等信息化应用体系;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信息共享程度明显提高;基本形成比较健全的信息安全体系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水平和操作运用能力大幅度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急需优先,分步实施。

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经费投入的实际情况,要优先安排急需项目,带动一般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要分类引导,功能分步实现,设备分档配置,资金分年投入。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效。

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边建设、边应用、边完善,务求实效。

(三)尊重科学,依靠专家。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科技含量高、需要大量边缘科学知识的系统工程。

从建设方向的把握、技术方案的制定、项目的审批和招标等各个方面,都要依靠专家,发挥专家的作用。

(四)统一标准,保障安全。

信息化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的方针,通过标准化的协调和优化功能,保证信息化建设少走弯路,提高效率,便于数据传输、共享、交互。

同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中要按照国家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切实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四、主要任务
(一)网络建设。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将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构建成以业务数据传输为主的数据、语音、视频“三网合一”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以省人口计生委为中心节点,在省电子政务外网覆盖的地市和县区采用专线连接至本级电子政务外网中心平台;在省电子政务外网未覆盖的县区和乡镇街道,可利用VPN 技术接入省或地市人口计生委中心节点的VPN 网关,达到省、地、县、乡四级人口计生部门纵向互联互通,横向互联互通至政府其他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一是省级中心平台建设。

根据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实际进度逐步实施,同时拟定我省人口计生系统各级网络平台建设建议标准,进一步完善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网站建设。

二是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建设。

结合国家的有关要求2007年底前13个地市、26个WIS建设试点县(市、区)计生委(局)接入省电子政务外网。

(二)人口计生业务系统建设。

一是乡级以下(含乡级)业务系统建设。

积极配合国家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工作,2007年6月底完成全省26个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2008年6月底前推广至全省95%乡镇(街道),2008年底达到100%.二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业务系统建设。

在国家的具体指导下,以乡级个案信息为基础,结合县级以上工作的实际需求,研制开发辅助县以上人口计生业务的综合应用系统。

2007年4月份启动研发,2008年初投入试运行。

三是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试点省的要求,及时启动“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拓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实现人口数据的快速采集和动态监测,整合分散在各相关部门的宏观人口信息,探索建立人口发展例行监测、战略规划和综合决策的技术解决途径。

(三)事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积极配合国家人口计生委研发“事业信息管理系统(人、财、物和项目管理系统)”,届时将积极组织推广应用。

积极协调相关业务处室搞好全国人口计生统计数据上报平台、全国人口计生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网站的应用。

(四)办公系统建设。

一是部署OA(办公自动化)系统。

“十一五”期间完成OA在省人口计生委部署工作,尽快实现内部
办公管理系统,委内公文运转、信息传输、会议管理、督导催办等主要办公业务自动化。

向地市和县区推介适合我省人口计生系统需求的办公业务自动化系统。

二是IP 电话、视频会议系统建设。

积极争取专项建设资金,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搭建省市县三级网络电话、省市两级视频会议系统。

与省政府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协调,尽快完成省人口计生委本级IP 电话的接入工作。

(五)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一是全省人口计生系统网站(公网、政府网、专网)内容协作平台和网站建设。

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国际互联网搭建全省人口计生系统网站群,实现全省人口计生系统网站建设、发布的统一管理。

二是业务专网视频点播网站建设。

依托省人口计生业务专网搭建省人口计生委视频点播网站。

(六)信息资源建设。

在完善和充分利用省级集中的育龄妇女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逐步整合人口计生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的人口信息,形成综合、全面、统一、准确的各部门共享的人口信息资源。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系。

一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的部署,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

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专家顾问组,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调研、指导、检查、咨询和论证。

二是由省计划生育信息中心负责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对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三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健全“一把手”负责制,纳入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口计生委将把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保证各项责任逐级落实。

四是稳定现有技术队伍,积极引进计算机专业人才,确保县级至少有1名计算机专业人员,乡级至少有1名合格的计算机操作人员。

(二)保证经费投入。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信息化建设资金,争取财政专项配套资金,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应用系统开发、网络系统建设、日常运行维护、信息采集加工和人员培训的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并保证资金落实。

积极探索开展社会服务,建立投资的社会补偿机制。

(三)加大工程的推进力度。

在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牵头,协同有关处室、单位,全力推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制定整体和项目推进计划,及时推广成熟的应用软件。

(四)加强信息化培训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将从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人员构成角度,对全省各级领导组成的管理决策层、各级工作人员组成的应用层和各类专业技术开发与维护人员组成的技术支持与服务层,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一对一培训、以会代训、网上培训等多形式、多层次培训,并辅以严格考核。

(五)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提高防范能力。

安全保密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问题。

要高度重视网络与信息安全,采取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网络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专业岗位,定期对网络进行信息安全检测,切实保证信息内容与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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