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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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 的利 益 来 讲 , 保密 能够 为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 的 行使 提 供 更 多 的便 利 。
信息垄断就是社会权力垄断的源泉 。 中国政府对信息 的垄断使得在 “ 没有法律约束的情 况下 , 政府对公开的信息是可以进行选择。 因为政 府信息有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之分, 前者如决策失误 、 效率低下、 管理 象, 甚至会动摇政府 的权威, 因此政府是不愿公开的; 后者如政府优良
的框架, 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表面上, 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的象征 , 而不是看作公共资源。姜 明安教授0 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至 “ 少要突破两个 ‘ 壁垒 ’一是观念, : 一是技术 。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 运作 , 思想观念 的障碍最难突破, 但又必须突破 ” 长期 以来, 我国公共信息 由政府垄断 , 权力者往往运用其权力垄
量 潜在 的或者被压 抑 的政府 信 息的强烈 需求 表 明了政府信 息公 开 已经 到 了刻 不容缓 的地 步 。本文通 过对新 法颁 布以来信 息公 开遭 遇 困境 之原 因、 府信 息公 开 顺利 进行所 需的一 系列 制度 、 想、 政 思 技术 等条件 之 分析 , 来论证 我 国政府 信 息公 开是
L g I S s m A d o i t e a y t e n S c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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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白丽霞



要 2 0 年 5月 1日 ,政府 信 息公开 条例》 08 起 《 开始 实施 新法 一颁布 立即掀起 了一股 ‘言 叶 息公 开申请热 潮” 公众 对 大 ,
成了不少政府部门在推托信息公开最常用 的理 由。这不由让我们开 法长达 3 的时间, 0年 可以说制定步履艰难。 我国经历了 2 0 0 0多年的 始怀 疑:条例》 《 难道是欺骗民众的美丽花瓶?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政 封建统治时期 , 为了维护皇权专制 , 统治者强调的是“ 民可使 由之, 不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被明确纳入今年司考考察范围,但很多考生朋友对它可能还不熟悉,本文对该条例可能考到的考点做了去粗取精、条理清楚的归纳,希望对考生朋友复习该部分知识有所帮助。

一、公开原则和公开体制
1、公开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2)及时、准确原则
(3)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2、公开体制
(1)主管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或该级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如监察厅(局)、信息办等
(2)工作机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注意,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具体来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即由最初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与场所
四、公开的程序
五、监督和保障
1、主要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保障:对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 第15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都可 以成为信息公开的载体。
• 第16条是对查阅场所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 息的公开查阅点,还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
• 第17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 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德经》第65章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1、信息化的迅速发展
托勒夫:“信息化浪潮是上帝送给中国的礼物, 这是中国和世界同步的难得机会”
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
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 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 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解读
吕梁市委党校计算机培训中心 陈建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三《条例》实施的意义及对政府的影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一)《条例 》制定的背景 封建社会实行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故以智治国,国之 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 第19条是对公开目录和指南的要求。
•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全面梳理、列及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 管理的水平,也方便群众按图收集,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 A、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
• 1、机构职能 • 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 2、法规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自治区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及意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生如下深远的意义: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现依法行政;二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行政行为暗箱操作,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四是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比,前者范围更广(如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行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而非过程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本条例的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本条例立法基本思想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和要求贯穿在本条例具体法律制度中。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比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

政府信息的公开,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加强了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一下四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建设、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反映了政府运作的基本特征,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工作。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四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实现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基础,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社会作用和经济价值。

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

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

我国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本文将围绕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是我国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适用《条例》。

2. 信息公开的原则: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3. 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领导成员等基本情况;(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5)财政预算、决算和财政审计结果;(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信息;(7)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议、合同等信息;(8)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信息。

4. 信息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5. 信息公开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6. 信息公开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7. 信息公开的答复: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

《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我国政府对公民信息公开,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有哪些呢?具体的原则有五个,遵循原则才能对人民带来详尽可行的效果,信息公开不仅作为政府的一种办事制度,而且它是对公开实践中的所反映的一些问题。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要遵循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有哪些?(一)权利原则草案之所以明确规定公众有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不仅仅只是将信息公开当作政府机关的一种办事制度,主要是针对目前各种形式的公开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如果信息公开仅仅只是一种办事制度,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随意性比较大,实施中缺乏保障与制约.将信息公开当作一项权利处理,不但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惯例相符,而且也使整个制度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本条规定是整部条例的基础和基石. 在一些国家与地区,很长的时间内也未曾将信息公开当作公众的一项权利进行处理,其结果是制度的实施效果非常不理想,并招致大量的批评,如欧盟与新西兰等.(二)公开原则在我们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对于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信息,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或习惯,好象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反倒是例外或者是一种恩赐.正因为如此,严重地制约了政务公开的步伐.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的一个最大难题在于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为避免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避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架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必要将公开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在总则部分确立这么一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公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立新的认识,改变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同时,在条例的未来实施中,可以以这条原则为指导,解决疑难案件和问题,并在制定其他法律时,体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精神.(三)利益平衡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众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随时都会与其他权利和利益发生一定的冲突,规定利益平衡原则,是为了保证更有效地行使知情权.当然,利益平衡原则不得随意解释或适用为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信息权,所谓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有特定含义的,是例外中所保障的利益.(四)不收费原则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与信息经济价值的突显,政府部门借手中垄断的信息寻租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实践中,有的政府机关直接利用手中的信息吃,拿,卡,要,有的则通过各种间接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放任政府机关借信息牟利,或者变相抬高获得信息的成本,都会影响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增加公众获得信息的成本,因此,有必要将免费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即政府机关不得借信息谋取利益,不能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收费.但是,为了减轻政府机关的负担,也为了杜绝各种不合理的申请行为,还必须由申请人承担检索,复制与寄送信息的成本费用.(五)自由使用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市场化原则或者自由使用原则,即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开发.对于这种再开发行为,政府机关不得禁止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 各国的实践证明,信息化与信息产业的发展,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的力量,仅仅依靠政府机制不可能最有效地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不但可以保证信息来源的多样性和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效整合,还可以通过竞争提升信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满足不同层次的信息需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将市场化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条例的总则部分,允许申请人对政府信息进行商业开发或利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1⽇施⾏。

为帮助⼤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制定《条例》的⽬的及意义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作。

为了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作,强化⾏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如下深远的意义:⼀是可以使⾏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式等为⼈民群众⼴泛知晓,有利于规范⾏政权⼒的正确⾏使,确保⾏政权⼒不被滥⽤,实现依法⾏政;⼆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政⾏为暗箱操作,填补权⼒运⾏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为发⽣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政机关⼯作⼈员廉洁奉公的⾃觉性;四是有利于⾏政机关更好地做到⽴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政⽔平和⼯作效率。

⼆、《条例》确⽴的主要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式予以充分利⽤。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前者范围更⼴(如重⼤建设项⽬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过程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100分• 1.当不能确定某一政府信息可否公开时,信息发布部门应如何处理?()。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按照公开为主、保密例外的原则一律进行公开o B.为减小风险而一律不予公开o C.通过信息公告栏进行小范围的公开o D.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进行确定• 2.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人民法院o B.人民检察院o C.政府办公厅和地方财政部门o D.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行政机关o B.国有企业o C.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o D.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4.世界上第一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日本的《劳动基准法》o B.美国的《统一商法典》o C.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o D.瑞典的《出版自由法》• 5.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主动公开o B.领导的批示、请示、报告等信息主动公开o C.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主动公开o D.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主动公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采取的方式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列出需要公开信息的确定标准o B.列出需要公开的重点信息o C.列出不予公开的信息o D.同时包含A、B、C三种方式•7.下列政府信息中,应由乡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o B.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o C.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o D.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2)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下 列 4种 情 况 分 别 作 出 答 复 :属 于公 开
依 申请公开 制度 要特别强调 2 :一是 申请 自身 点 信 息的 问题 。在现 实 生活 中存 在 申请 自身 信 息 的需 要 ,如个人 、企 业 向社保机构 、税 务部门等缴 纳了过 重保 险 和税 费 ,如失业 保 险 、养 老保 险 、社会 统筹
平 衡 公 民的知 情 权 和 保护 第 三 方 利 益 之 间要 进 行权 衡 。
自收到 申请之 日起 1 5个工 作 日内予 以答复 ;如需 延
长答复期 限的 ,应 当经政府信 息公 开工作机构 负责人 速螨 酮为广谱 、高效 杀 螨 剂 ,速 效 性 好 ,药 效 持
久 ,在低 温和高温 下药效 稳 定 ,剂型有 2 %可湿 性粉剂 和速 螨 酮微乳 剂( 公斤 0 每
信息 收费标 准及有关 问题 的通知》 规定 ,对 申请公 开 的政府信息 ,行 政机关除可 以收取检索 、复制 、邮寄 等成本 费用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农 村五保供养 对 象 、城 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以及领取 国家抚恤
补 助 的优 抚 对 象 ,凭 所 在 地 乡镇 人 民 政 府 或 街 道 办 事
安排 生 活 、开 展 科 研 的 活 动 具 有 特 殊 的 影 响 。为 了 减 同 意 ,并 告 知 申请 人 ,延 长 答 复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l 工作 日。 5个
3收费 准则 .
根 据’ 《 条例》 国家 发改委 、财政 部 和
20 0 8年 7月 1 6日《 关于行政机关依 申请提供政府公 开
政机关应 当向申请人提供可 以公 开的信息 内容 。根据
《 条例 》 ,行政机关 收到政府信息公 开 申请 ,能够 当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共有7 --共有7条 --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 --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 制度、职责追究制度、督促检查制度。 明确了年度报告制度及相应的监督检查责任主体。 提出了三种法律救济渠道: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 规定了相应的处分:行政处分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种制度是先行政后司法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先行政后司法的制度。
● 附则 --共 --共3条 --明确条例实施时间为2008年 --明确条例实施时间为2008年5月1日。 --条例使用范围和参照适用范围 --条例使用范围和参照适用范围
三、信息公开条例的一些关键制度设计

信息公开的主体
⑴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承担者。公开信息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承担者。公开信息 是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力。 ⑵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 会等,须服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如教育、供水、供电、供热、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 划生育、公共交通、环保等单位。

我国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二十年实践
--1988年开展“村务公开” --1988年开展“村务公开”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 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村务公开的 要求,并将村务公开扩展为政务公开、警务公开、检务 公开。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 --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4年国务院下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 确要求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作为推 进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 --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 的通知” 的通知”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解读课件PPT模板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解读课件PPT模板

修订的总体思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 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 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 善。
修订《条例》的总体考虑
修订的总体思路
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既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 要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防止有的申请人不当 行使申请权、超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能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
三是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 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修订的总体思路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
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有必要修改完善.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 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 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正常开展;
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 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 公开内容不够全面准确,公开深度不能满足群众需要的问题;
02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
03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 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深入学习《条例》

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解读PPT模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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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主 动公开。
二是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切实保障申请人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少 数申请人不当行使申请权,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作出必 要规范。
三是
强化便民服务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 实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1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 修订的总体思路
3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4 深入学习《条例》
第一部分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对于 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 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
积极扩大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 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修订的总体思路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梳理现行
实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将行之有效的经验 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增强制度的针对性、 操作性和实效性;
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 四是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新经验、新做法,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借鉴。
第三部分
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感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感想

学习感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个人认为今后的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要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公开的内容更加全面。

根据《办法》的规定,关务公开主要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部分。

其中,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三大部分:1、海关应当对《办法》第9条所规定的10大类内容进行公开,如果海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也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2、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关务公开指南或者关务公开手册和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3、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关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这部分在以前关务公开工作中是没有的。

公开内容的全面化必将促使今后关务公开的工作量有相当幅度的提升,同时对工作人员的耐心、细心和责任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开信息过程中,我们应当对信息进行认真甄别,严格执行《条例》和《办法》中关于不能公开的规定(《办法》第12条),以及需要征求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的规定(《办法》第19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隶属海关的办公室是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关区关务公开工作。

具体而言,办公室主要承担了制定规章、协调工作、维护更新、受理申请、编制报告、保密审查等7大类职责,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在公开海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海关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海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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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 A、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主动公开的。



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是对信息公开目录的补充和 说明,指南与目录相互配合就为政府信息 公开的实际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20至24、26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要求。 申请方式、内容、答复以及答复时限 第25条是申请个人的信息。(公民的权利) 第27、28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收费规定。
1、中央政府主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 开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是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 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 日常工作。


两种情况: (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 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 作

第五条是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 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 息,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扰乱社会秩序。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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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
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既是我国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又是建设法治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它显示出我国行政高层推进打造“阳光政府”的信心和决心。

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五章38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1-8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和政府信息概念,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总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9-14条),即公开什么。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15-28条),即怎样公开。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29-35条),即怎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到位。

第五章,附则部分(36-38条)明确了适用、参照执行本条例的另外两类主体和施行日期。

概括起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三类公开主体
一类是行政机关;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等;三类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机构。

(2)确定了公开的范围
第一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为了突出重点,条例还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工作职责,用具体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设区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二层规定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的范围。

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设定了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作了五点规定:一是,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五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及时负责、准确的答复,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4)设置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和保密审查机制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

(5)制定了监督和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评议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查处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救
济制度。

二、《条例》出台的意义以及对行政工作带来的一些影响《条例》公布,被很多有识之士称之为“一道阳光”。

面对这道阳光,立法者的构想与公众的企盼是一致的,那就是希望在这道阳光的照耀下,施政更加透明,腐败更难藏身,公众更易知情。

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条例》颁布实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条例》出台本身,就是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政府战略的重大举措。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制保障,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条例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公开领域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也让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行政救济权得到了空前的延伸和拓展。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

行政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前提,《纲要》提出“行政机关要公开行使职能的依据,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有关行政信息,要公开行政决定,且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等要求”,《条例》将其具体化、法制化。

三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政府领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治本之策。

有句话说得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从披
露的腐败案例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贪腐行为都与行政的“暗箱操作”有关。

打破“暗箱”,控制源头,堵住制度漏洞,可以大大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

四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打造诚信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关键性措施。

有句话补充得也很好,“阳光是最好的信任酵母”。

政府信息公开越多,体现政府越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越到位,表明政府对人民群众越尊重;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越充分,对政府越信任,政府越有公信力。

本条例比较好地总结、吸取了各地近年来政务公开的成功经验,同时又在以往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实现了提升和跨越。

这些提升和跨越,或者说条例的特色和亮点,我们把它归纳为“六个变化”:
首先,公开的职责由承诺变为法定。

以往的政务公开,政府机关公开不公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等都只行政机关单方面承诺要求,老百姓没有评判、监督的标准,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改变这一状况,政府公开信息不再是“恩赐”,而是法定义务。

其次,公开的范围由模糊变为明晰。

之前的政务公开多数只是一些办事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条例的制定大大扩展了公开的范围,并给出了应当公开的评判标准。

政府机关不仅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还要公开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法律排除公开的情形。

第三、公开的主体由少数变为多数。

以往的政务公开往往只是盯住少数权重部门、热点部门,这次出台条例,比较好地奉行了法治、诚信、服务的理念,不仅规定了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还把很多社会公益部门,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企事业单位列为参照执行的主体。

可以说,条例覆盖了与百姓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大多数机构。

第四、公开的方式、程序由单一变为多样。

之前的政务公开只有公告栏、记者招待会、领导公开承诺等,条例规定的公开载体更多、渠道更多,程序更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滚动载体又有固定载体,既有传统方法又有现代手段,尤其是依申请公开方式的引入,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和创新。

第五、监督的力量由单向变为双向。

之前政务公开一般只是行政机关自己要求自己、自己考评自己,老百姓对公开不满意,也只好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申诉,条例不仅规定了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督促检查与过错追究等保障措施,还把监督权交给民众,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

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民可告官。

第六、推行的力度由软要求变为硬措施。

前些年开展的政务公开是多数靠文件、会议或领导讲话推动,条例为政府信息公开设置了多项配套措施硬性规范。

条例规定的配套制度相
比之前的要求更高更严。

比如政府机关应当编制、公开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应当在公开场所提供查阅条件,应当按规定答复公众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可以说,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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