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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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05]1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5.11.04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5〕133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2次,诉讼案件数量不足的除外。鼓励法定代表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适当增加出庭应诉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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