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一、引言预防性健康体检作为一种重要的健康管理手段,能够帮助个人尽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为了强化对预防性健康体检的管理,制定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管理原则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性原则:依据健康管理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制定合理的体检项目,确保体检结果准确可靠。

2.便捷性原则:提供便捷的预约、办理和查询服务,方便个人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

3.公平性原则:遵循公平的体检机会分配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体或群体。

4.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确保体检结果只对个人本人和相关医务人员可见。

5.有效性原则:通过健康指导和干预建议,促进个人健康意识的提高,并预防或延缓疾病的发生。

三、体检项目为了满足个人健康管理的需求,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了体检项目的划分和内容安排。

1.常规体检项目:包括身体测量(身高、体重、体质指数等)、血压测量、视力测试、听力测试等常规项目,以评估个人身体状态。

2.健康评估项目:根据个人的年龄、性别、病史等因素,进行健康评估,包括心血管健康评估、肿瘤筛查、糖尿病风险评估、骨密度检测等。

3.特殊项目:面向具有特殊需求群体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如孕产妇体检、儿童体检、老年人体检等。

四、体检机构为了确保预防性健康体检的科学性和可靠性,管理办法对体检机构的选择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1.选择要求:个人可选择具备合法资质、设备齐全、医务人员专业素质过硬的体检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

2.机构管理:对体检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规定开展预防性健康体检工作,并及时发布体检结果。

五、数据管理与保密个人健康数据的管理和保密是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1.数据采集:体检机构合法采集个人健康数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体检结果等。

2.数据存储与传输:合理选择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和传输方式,确保个人健康数据的安全性。

3.数据保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健康数据的隐私,禁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05•【文号】卫法监发[2002]300号•【施行日期】200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防止出现预防性健康管理脱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的发放不再进行审批。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化妆品生产。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同时要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三、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我部1995年发布实施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健康检查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健康检查单位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发给健康证明,并加盖健康检查单位的公章。

四、健康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具体样式见附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预防性健康检管理制度

预防性健康检管理制度

预防性健康检管理制度为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芜湖荣康门诊部特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日常检查工作制度:1、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2、严格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健康检查单位业务指导,不得随意增减检查项目,接受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

3、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4、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临床检查工作制度:1、对健康检查人员热情接待,耐心解释、询问病史,全面仔细检查。

2、综合分析受检者各种检查结果,客观全面评估健康情况。

针对健康方面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对是否能从事本职工作提出结论。

3、健康体检报告应符合病历书基本规范,文字要求精炼,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讲究医德、仪表端正、衣帽整齐、室内整洁、定期红外线消毒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等。

5、做好科室内空气流通,物体表面、地面及医疗废弃物的消毒处理工作。

防止和控制门诊部交叉感染,一旦发现传染病人立即采取隔离上报相关措施。

三、实验室检查工作制度:1、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

离开时,要将工作服放回固定位置,对有污染的工作服,应按规定做好处理。

2、做好检样的登记、填写,明确检验目的,凡不符合要求的来样(影响检测结果),不得接检。

3、凡有时间性要求的采样,必须立即检验,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检样要妥善保管,并须注明采样时间、保存条件和检验时间。

4、检验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公正、准确。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保障公民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公民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体格检查,旨在早期发现健康问题和疾病,以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和组织。

第二章单位管理要求第四条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条件,并定期进行自我评估。

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确保检查过程规范、结果准确。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内容第六条健康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

第八条单位应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健康检查方案。

第四章健康检查项目与频次第九条健康检查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依据确定,确保项目既有针对性又全面覆盖。

第十条健康检查的频次应根据不同人群的风险因素和健康状况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章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一条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健康检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行政部门监督第十三条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四条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开展健康检查单位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第十五条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受检者,并提供相应的健康建议和干预措施。

第十六条对发现的健康问题和疾病,应及时进行诊断和治疗,确保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第八章附则与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单位:[单位名称]制定日期:[日期]。

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规定

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规定

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规定
1. 目的
本文档制定了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规定,旨在维护学生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常见疾病的传播。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

3. 确定检查项目
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以下项目:
- 身高和体重测量
- 视力检查
- 听力检查
- 牙齿检查
- 心肺功能检查
- 血常规检查
- 针对性疾病的筛查(如结核病、肝炎等)
4. 检查频率
学校将按照以下频率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
- 每学年开始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每学期进行视力和听力检查
5. 检查程序
5.1 学校将提前通知学生和家长检查日期和时间,并提供相应的准备工作说明。

5.2 学校将组织合格的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5.3 学校将妥善保管和管理学生的健康检查数据,并与家长进行及时沟通和信息共享。

6. 检查结果处理
学校将根据检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 对检查异常的学生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
- 就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向学生和家长提供相关宣传教育
- 对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学生进行健康管理和护理
7. 隐私保护
学校将确保学生的隐私权利,严格保密健康检查数据,仅在必要的情况下向相关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提供。

8. 落实责任
学校将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组织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以提高检查效果和质量。

9. 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学校预防性健康检查规定,学校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解体检结果,如有异常,及时就医
04
体检结果反馈:将体检结果反馈给体
检者,并提出健康建议和注意事项
体检报告解读
体检报告的基本 信息: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等基 本信息
01
体检结果的分析: 根据各项检查结 果,分析健康状 况,提出健康建 议
03
02
体检项目的结果: 包括各项检查项 目的结果,如血 压、血糖、血脂 等
体检结果应用
体检结果分析:对体检结果进行 详细分析,找出健康隐患
健康建议:根据体检结果,提供针 对性的健康建议和改善措施
健康档案建立:将体检结果纳入个 人健康档案,便于长期跟踪和管理
健康教育:根据体检结果,开展健 康教育,提高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体检后续措施
体检报告解读:对体检结果进行详细解读, 提供健康建议
预防性健康体检管 理办法
演讲人
目录
01. 体检目的 02. 体检项目 03. 体检流程 04. 体检管理
体检目的
保障员工健康
01
定期体检:及时发现 员工健康问题
02
预防疾病:降低员工 患病风险
03
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 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 效率
04
降低企业成本:减少员 工因健康问题导致的缺 勤和医疗费用支出
02
预约方式:可以通过电 话、网络、现场等方式 进行预约
03
预约信息:需要提供姓 名、性别、年龄、联系 方式等信息
04
预约确认:预约成功后, 会收到确认短信或电话 通知
体检实施
01
体检前准备:了解体检项目,准备相
关证件和资料
02
体检过程中:按照体检流程,依次进
行各项检查
03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前言在当今快节奏的工作环境中,大部分从业人员都需要面对长时间的工作压力和繁重的工作任务。

许多人在忙碌的工作中忽略了自己的健康,这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预防职业病,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种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旨在为各类企业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参考。

二、制度要求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所有在职从业人员,包括劳动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2.检查项目(1)基本体检项血压、心率、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口腔、心理评估。

(2)专科体检项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作环境,可有选择性地进行以下检查项目:肺功能、肾功能、心电图、腹部B超等。

3.检查周期(1)首次就业人员:在入职前进行一次基本体检,并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补充检查。

(2)在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基本体检,并根据工作环境和职业特点,选择进行相应的专项检查。

4.检查机构(1)基本体检:由当地卫生部门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负责。

(2)专科体检:由认可的专业医疗机构或者卫生部门负责。

三、制度流程1.制度推广企业应在入职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制度的说明,让从业人员了解和认识健康管理的重要性。

2.体检预约企业应提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并为每个从业人员预约体检时间和地点。

3.体检执行从业人员按照预约时间前往相应的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4.检查结果评估体检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处理,医生需要为每个从业人员出具体检报告。

5.记录归档企业应将每个从业人员的体检报告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以后比对和查询。

四、管理措施1. 禁止强迫从业人员进行体检从业人员对体检的配合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企业应尊重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2. 保证体检机构资质企业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体检机构或医疗机构,确保体检结果的真实可信。

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

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

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预防疾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性质等情况确定体检周期和内容。

第三条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免费体检服务。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体检时间,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环境、岗位特点等因素,确定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常规检查、心电图、肝功等。

第五条员工应按照公司的安排到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体检机构,需向人力资源部门请示并得到同意。

第六条员工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前往体检机构,如有特殊需求,需提前告知体检机构。

第三章体检结果第七条体检结果将由体检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员工,公司将定期汇总员工的体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情况进行诊断和干预。

第八条如发现员工有健康问题,公司将及时联系员工进行康复治疗或调整工作岗位,确保员工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员工应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如有需要应及时复查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体检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如有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员工的晋升和奖惩。

第十二条公司将不定期对体检结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将采取相应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或补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在进行体检时应保持礼貌和纪律,配合医生的检查工作,如有违反规定将被提出公司。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反馈。

以上为公司预防性体检规章制度,希望员工遵守规定,确保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1号)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自1995年6月2日起执行。

基本信息条文卫生部令第41号执行时间自1995年6月2日起执行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预防性健康检管理制度

预防性健康检管理制度

预防性健康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药品生产、化妆品生产、消毒产品生产、饮用水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保密的原则,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应与职业病防治、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相结合,形成联动机制。

第三章检查内容第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一般项目: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等;(二)传染病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三)职业病检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进行相应的职业病检查;(四)其他检查: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其他相关检查。

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从业人员告知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及注意事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

第十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结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医生出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从业人员,并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健康档案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二)预防性健康检查记录: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检查结果等;(三)其他相关检查记录:如职业病检查、食品安全检查等;(四)健康评估及跟踪管理记录。

第十三条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保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健康档案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从业人员个人隐私。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等直接接触人群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属地负责、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单位管理第五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二)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能力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工作。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资质证书》。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

第八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保存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第九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一般体格检查;(二)传染病病原体检测;(三)职业健康检查;(四)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十条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程序:(一)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健康检查单位预约;(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当根据预约情况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三)从业人员完成健康检查后,健康检查单位应当出具健康检查报告;(四)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
第 1 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不为其真实性及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渝卫监督[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1〕110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单位管理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二)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 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湖北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管理全省健康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坚持方便群众、提升效率的原则,统筹规划区域医疗资源,确定辖区内两家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报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

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

(二)设有候诊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 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开展体检活动。

主检医师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实作出体检结论。

预防性检查制度范本

预防性检查制度范本

预防性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并加强企业的预防性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包括办公室人员、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等。

三、制度内容1. 检查范围预防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身体健康、职业病防护和心理健康方面的检查。

2. 检查周期根据不同工种和工作特点,制定不同的检查周期。

一般情况下,身体健康检查每年一次,职业病防护检查根据不同岗位需要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每年一次。

3. 检查项目(1) 身体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身高、体重、血压等基本生理指标的测量;- 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常规化验;- 心电图、胸部X光等特殊检查。

(2) 职业病防护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如粉尘、化学物品等;-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检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检查。

(3) 心理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心理健康问卷调查;- 心理咨询和辅导。

4. 检查程序(1) 提前通知企业应提前通知员工进行预防性检查,通知内容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2) 登记报到员工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并进行相关登记。

(3) 检查正式开始检查正式开始后,员工按照顺序进行各项检查。

(4) 结果反馈检查结束后,医务人员将检查结果及建议进行反馈,指导员工健康管理。

(5) 档案管理将员工的检查结果整理归档,作为员工健康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管理责任1. 企业(1) 成立预防性检查相关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2) 组织定期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预防性检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3) 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和场所,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4) 加强对预防性检查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2. 员工(1) 配合并参与预防性检查,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相关检查;(2) 做好个人卫生和职业病防护工作,预防职业病的发生;(3) 对于检查结果和建议,积极主动进行健康管理。

福建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福建省涉及公共卫生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6其他公共场所服务人员二年常规检查含内外皮肤科的常规检查x透或胸部拍片检验含谷丙转氨酶痢疾杆菌和沙门氏菌培养及鉴定甲肝igm戊肝igm测定检查一年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化妆品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一年
(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
(化妆品)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2.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必须加盖发证机构印章,并压盖照片下部分。
3.证件编号由各发证机构按照年度发证流水号在证件上编印。
阳性
戊型肝炎IgM测定
酶免疫法
阳性
X线胸透或胸部拍片
后前位
有结核病活动性病灶
附件3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式样
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


姓名:性别:年龄: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编 号:
发证机构:
注:本证适用于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行业从业人员。
备注说明:
1.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规格为:长8.8cm×宽5.8cm。
附件1
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表
所从事职业
必检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本办法自1995年6月2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令第41号
【发布日期】1995-06-02
【生效日期】1995-06-02
【效力】
【备注】
(1995年6月2日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

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

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

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学生健康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