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的本质_范畴和基本特征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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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就开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的尝试,因此说德国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发源地实属名归,但与此悠久的制度历史不符的是,德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这种公法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良好结合,是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范本,因此对于中德两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论综述1.一元论与二元论行政强制执行一元论意指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一元,即认为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有行政机关。
德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是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法行为,由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可以看出,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此观点在中国体现较为彻底,从《行政强制法》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同时这也是中德两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方面的重要差别。
2.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设定的义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这其中也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对公民、国家实行危害行为的相对人的即时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学说观点认为广义也意为对已设定义务的履行。
狭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仅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因为当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之时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便已实现相对人的义务,这时便不存在执行之说,之后的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只是强制履行。
二、中德行政强制立法演进过程比较1.德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演进德国于十九世纪中叶产生了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制度,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成文,由于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制,故并没有统一的联邦制立法,而是由各州分别之制定自己的行政强制执行法。
1-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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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 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则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就无从体现和落实,因而行 政法津关系也难以成立。从本质而言,可以作为行 政法律关系客体的是体现一定利益的载体,一般认 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 家机关,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2) 二者设立依据不同,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 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3) 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行政 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 权力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的活动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 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行政具有效率性 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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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于安《德国行政法》姓名:赵思义学号:20110100682012-1-2评于安《德国行政法》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
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
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
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
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
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
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
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
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
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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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摘要: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也是近现代世界行政法体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尤其是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欧洲行政法之灵感与源泉,对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影响极大。
而对德国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产生最重要影响的因素是其法治国理念与议会民主、基本权利等宪法原则。
正是伴随着这些因素的作用,在德国行政法上逐渐形成了依法行政、比例与信赖保护等三大并驾齐驱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宪政基础-法治国理念的变迁与宪法原则的作用德国不仅是法治国或法治思想与制度的发源地,而且法治国(Rechtssaat)一词也为德国人所创造。
①]但是法治国思想与制度在德国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发端于18世纪末的实质上的自由法治国思想在19世纪专制时代创立并走向了极端形式化,直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波恩政权才使之复生和全面开场,即恢复“实质法治国”并走向公正法治国。
②]这就是说,法治国思想在德国经历了一个从早期实质意义法治原则到近代形式意义法治原则再到现代实质意义法治原则的发展变迁过程。
所谓形式意义的法治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只要国家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认为达到了法治国原则的要求。
实质意义的法治原则,则是指国家权力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公正、明确、稳定的议会法律,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宪法和公正程序的保障,即所有国家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
正如M.P.赛夫所言:“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各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而形式的法治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宪法规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
”③]与法治国原则的发展变迁相应,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在法治主义由机械走向机动,行政权由消极走向积极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并完善,即由作为形式主义的依法行政原则过渡到实质主义的比例、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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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法源的涵义
“渊源”
张树义: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 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活动以及对行使权力后果 如何补救,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行政法律秩序。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
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权力
(一)行政权力
所谓行政权力,是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负责执 行权力机关意志、维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增 进社会福利、管理社会事务的支配力。
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支配性 5、公共性 6、服务性 1﹒部分立法权和非法律规范制定权。 2﹒法律、法规、规章和非法律规范的适用权。 3﹒对各类纠纷的处理权。
(一)关于行政的各种定义
行政:manage,look after 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 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 1、德国行政法学家马叶尔:行政是可以不必依据法律而 进行的为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活动。它牵涉到两种关系: 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行政与法律的关系。 2、美国的古德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 意志的执行。 3、日本的美浓郎达吉:行政是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国 家活动。 4、台湾:行政是国家统治权所发生作用的一种,除法定 不属行政外,凡依法规定的以完成国家目的行为皆属行政。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自然权利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国:《人权宣言》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社会法的公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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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公法属性——以德国法为例2010-3-11 11:57【大中小】【我要纠错】【内容摘要】社会法一词进入我国学术研究的视野,时间并不长,社会法在我国还是一门稚嫩的学科。
德国的社会法属于社会保障法,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得到证明:一是从德国《社会法典》的立法目的看,社会法承担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二是从《社会法典》的体系看,社会法属于社会保障法。
而德国的社会法本质上属于公法,即强调国家和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职责。
德国的社会法理论及其立法实践对我国目前庞杂的社会法理论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关键词】社会法社会保障法公法在我国,社会法一词的出现时间很短,近几年,社会法一词的出现频率才逐渐提高,社会法逐渐进入我国学术研究的视野,并成为法学界一门炙手可热的显学。
然而,究竟什么是社会法?社会法调整何种社会关系?社会法的法律属性究竟是公法、私法还是公、私交融法?对社会法基本范畴的界定,在我国仍然是仁智相见,聚讼不断的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错”。
国外社会法的理论和立法也许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论讨论的素材。
鉴于英美国家不存在社会法的概念,没有多少可供借鉴的学术资源,社会法的术语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使用,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及立法便成为我们利用的学术资源。
众所周知,德、日、法三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中,日本既不存在以“社会法”命名的“社会法典”,也缺乏统一的社会法理论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已经放弃了对社会法统一理论体系的构建。
[①]法国虽然存在社会法的理论,但也不存在以“社会法”命名的“社会法典”。
[②]德意志民族自近代以来崇尚理性主义,擅长抽象思维,其不但构建了统一的社会法理论体系,而且在20世纪70年代还编纂了统一的《社会法典》。
在德国,社会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模仿和学习。
因此,了解德国社会法的理论和立法,也许有助于我们明了究竟什么是社会法。
智慧树知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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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
![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9c4bc218a300a6c30c229f2d.png)
11级法学法硕刘浩一、本书的总体特点和积极意义奥托迈耶,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他于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
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
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
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
”故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奥托迈耶在借鉴了当时法国行政法之后又从德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
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这也恰恰是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受益之处,即奥托迈耶对行政法中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时所采用的法学方法。
我们可以从奥托·迈耶界定“行政“一词的概念稍作体会。
迈耶在他的书中讲到,最早人们是用政府这个概念来表述全部国家活动的,对立法、司法和执法不予区分。
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区分,是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分离而形成的,具体过程则取决于国家法律独立性自我实现的状况。
首先区分出来的是司法,即普通法院的活动范围。
随着宪法的形成,立法也被同其余国家活动区分开来,条件当然是立法是在人民代议机构的参与下进行的。
最后出现的才是在司法与立法之外的一个新名词,即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行政“。
外国法制史_第14章_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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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一,商法典的许多规范是以民法典确立的一般性原则为基础制 定的,但调整的范围及适用对象远较民法狭小。 第二,商法典中的不少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方式超出了一般私法上 的行为方式,而且具有商人权利主体的属性,因此,这些法律规 范成为民法典的补充规范,其存在补充和完善了私法规范。 第三,因民法为一般法,而商法为特别法,所以依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原则,在商事领域,必须先适用商法,只有在现行商法无相 应规定时,方可适用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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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法和社会立法
一、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是现代经济法出现最早的国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执行战时经济统制政策, 政府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 大量经济法规,以限制物价,保障粮食供应,实行国家 强制征用等。 魏玛时期,为摆脱战争造成的困境,贯彻宪法关于社 会化的原则,扩大了经济立法的范围。 法西斯专政时期,希特勒政府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原 则组织国民经济,推行战争政策,实行经济军事化。 “二战”后,德国经济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时代。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0年普法战争爆发,普鲁士取得胜利,完成 了国家的统一大业。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 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以《北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制定而成的帝国宪法。该宪法共4章,78条, 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德国的统一 2.帝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君主立宪制 3.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两院组成, 共同行使立法权 4.建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8年2月,美、英、法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国的 参加下,召开了伦敦会议,决定在西德制定宪法。 9月1日,11个州的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在波恩召开制宪 会议,并于1949年5月8日通过了宪法草案。经占领当局批 准后,又经三分之二的州议会同意,由议会委员会公布, 于5月23日开始施行。这就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内容和特点如下: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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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1、楔形文字法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内容涉及广、重视财产和人身关系调整、司法判例汇编、世俗法2、古印度法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各种规范的混合体3、古希腊法特征各城邦法律组合、世俗法、编撰不完善的成文法及立法水平不高、倾向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冲突法”比较发达4、罗马法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5、日耳曼法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注重形式、法律行为外部表现、世俗法6、教会法特点封建性质的神权法、相当完备的体系、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7、城市法特点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混合法、自成体系、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独立性、多元化渊源8、商法特点独立法律体系、习惯法、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9、伊斯兰法特点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分散性和多样性10、普通法特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基本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11、衡平法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12、英国宪法特点不成文、极强历史延续性、内容不确定性、柔性13、英美法系特点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归纳法为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私法14、美国《统一商法典》特点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法典内容窄、法典灵活实用15、美国公司法特点一般指有限公司、划分封闭和开发公司、加强对公司控制16、美国刑法特点多样性、分重罪和轻罪及各罪名等级不同、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17、美国法特点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18、法国《1793年宪法》特点①更民主、进步,内容更为丰富的《人权宣言》。
②废除君主立宪政体、宣布法兰西是一个统一密不可分的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行政行为法(总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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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职权有关的,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
★对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加以突破: ——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既包括职权行为,也包括与职权有关的行为 ——既包括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
(1895年《德国行政法》)
❖ 2.1 政治背景:自由法治国时代 ❖
的到来。“法治国意味着对行政
尽可能的司法化”。(迈耶)
❖
❖ 2.2 学术背景Ⅰ:“法学方法”
(juristic method)的运用
Otto Mayer(1846-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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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理论的源与流
❖ 2.3制度背景:与司法裁判的进 一步比较。1863年行政法院制 度建立。司法领域已经形成完 整 法秩序,行政通过模拟司法, 可以法治化。
❖ 2.4 在迈耶的时代,强调与民 法上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 (二)继承与发展 ❖ 1、基本发展趋势:不断在形
式上与逻辑上进行体系化(后 来受到民法科学深刻影响), 目前典型是毛雷尔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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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理论的源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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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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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行为
外部行为 法律行为
❖ (二)学理恢复:管理法视角之确立 ❖ 80年代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王珉灿,1984)并第一次提出“具体行 政行为”概念。特点:接近于英美国家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的描述;淡 化了法律效果的特征
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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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理学知识考试(习题卷14)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8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关于判例法的如下表述,下列正确的是(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规范性司法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的原则C)判例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D)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判例法制度答案:B解析:2.[单选题]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 )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答案:B解析:本题B项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其代表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加强而加强。
B项即这种观点的表述。
A项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C项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的观点,D项是古罗马学者盖尤斯的观点。
注意不要望文生义,见到A项"法是一种历史现象"的表述就以为是历史法学派的观点。
3.[单选题]在我国民法上,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A)完全行为能力人B)限制行为能力人C)无行为能力人D)限制权利能力人答案:B解析:试题难易程度:中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题型:4.[单选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列关于法的实施说法正确的是( )。
A)法的实施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B)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C)司法和执法相比,更具有主动性D)守法指的是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理学。
A项错误,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执法)、法的适用(司法)、法的遵守(守法)。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https://img.taocdn.com/s3/m/b7f47d0e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9.png)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德国行政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应用等方面,对于理解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探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进一步阐述其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
德国行政法是伴随着欧洲大陆的法政思潮而产生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德国行政法继承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传统,同时又受到法国行政法的影响。
德国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和权力分立。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而公正公平则要求行政行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权力分立则强调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避免滥用和腐败。
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内部结构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内容,是德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法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
行政救济法主要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等方式。
德国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参与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程序。
公正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合理,不能有偏见或歧视。
参与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实践方面,德国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德国行政法对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领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国行政法对于环保、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问题,也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德国行政法以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为世界法学界所推崇。
它不仅为德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https://img.taocdn.com/s3/m/96267f65f5335a8102d22009.png)
德国行政法奥托.迈耶(1846-1924),德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早在大学学习期间,奥托.迈耶就开始学习法国行政法学。
他曾经做过律师,后于斯特拉斯堡大学开始其学术生涯,并与19世纪80年代任斯特拉斯堡大学教授。
他于1886年出版了《法国行政法原理》,1895年出版了《德国行政法》。
处于德国从封建专制国家向具有专制和民主因素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时期的奥托.迈耶,被公认为是“德国行政法之父。
”奥托.迈耶认为,警察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区别在于,警察国家行政管理的裁量权不受法律约束,而法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照议会通过的法律或者授权来执行行政职务。
而且在法治国家行政权不仅受立法权所产生的法律的约束,还要由司法权来监督其行政的合法性。
因此,“行政法只有在现代分权国条件下才可能存在。
”惟其如此,奥托.迈耶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终“目标在于克服集权国家或警察国家的弊端和建立法治国家。
”奥托.迈耶的代表作《德国行政法》被认为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自第一版出版后立即成为德国行政法学教科书的典范。
该书自1895年第一版出版以后,分别于1914年和1924年出版了第二版和第三版。
《德国行政法》氛围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其中总论部分第一次对德国行政权的运作运用纯法学的方法进行研究。
在书中奥托.迈耶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判例和实务等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总结出法的一般范畴,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行政法学,从而确立了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等一般原理。
奥托.迈耶所创立的“法律支配”或称“依法律行政”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公法上的权利”等概念成为现代行政法的核心概念。
“对于这些学说概念的精确界定,以及对于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完善,一直都被认为是奥托.迈耶的最大的贡献之一。
”据何意志教授在代中文版序中所言,总论部分是全书“最有价值和影响的部分”。
而中文版译者也“因分论的内容过于陈旧,以至于对今天的行政法学研究几无助益”,故在翻译时省略了分论部分的内容。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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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一))是德国行政主体(Verwaltungstraeger或RechtstraegerderVefwaltung行政法学中具有中心地位的概念之一,它加强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反映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权利义务之学)的基本特征,并在诸多方面指导行政法具体制度的设计。
德国的行政主体概念因其较为深厚的理论底蕴,对于大陆法系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与我国台湾)的行政法学有着重要影响,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一概念,对于进一步深化外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反思中国的行政主体理论1],推进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重构,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在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一定职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藉此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
2]理解这一概念应注意)与以下几点问题。
(一)行政主体是具有权利能力(Rechtsfaehigkeit 法律人格(Rechtspereson)的组织体。
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但法律设定权利义务的前提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归属者和承担者(Traeger),而这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确权利能力的概念。
所谓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与法律人格的概念大致相当3],是指能够成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从而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或地位。
权利能力的概念就是要明确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权利的执掌者。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然人。
在近现代社会受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凡生理上的人(Mensch)均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完全的权利能力),然而在前近代社会,并非所有的生理上的人都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存在很多不具有权利能力(如奴隶)与仅具有部分权利能力的人(如妇女)。
2、法人。
具有权利能力者并不仅限于生物上的人,尚包括具有)。
一般所谓法人,完全权利能力的组织体,即法人(juristischePerson简单地说就是具有人格的组织。
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https://img.taocdn.com/s3/m/76c791b1ee06eff9aef80782.png)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三、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 的。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 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 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 而确立。
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 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 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 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 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 制行政权的作用。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英美行政法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 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系上没有公法、私法的明确划 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民事、行政案 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 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四、行政法学
论德国行政法原则承载的效益价值——基于组织管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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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的臣民之 间关 系的法律规范 。 ” @ 管理 意味 着对 被管理 政法上 , 无论是制定普遍性规则 的行政活 动还是传统的行政
者的权益限制。“ 相关人在一定程 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 目的 行为 , 都应当接 受该项原则的规范和制约, 并以此判断它 的合 的需要 而行事, 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 自由的限制。 ” 法性。 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 ・ 麦耶尔曾将均衡原则誉为行政法
论德 国行政法原则承载的效 益价值
基于组织管理理论
口 谢永霞
【 摘要 】 借鉴德国 行政法学的发展, 对于我国 行政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 德国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
法治原则及行政均衡原则。 但是 , 通过组织管理理论视 角的分析, 我们将发现 , 在德国行政 法中隐含 着一条最重要 的
机构 的功能不 同, 国家 机构被分为三 种类型: 立法机构、 行政 的权力, 但是行政机 构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与立法机构通 立法机构通 过的法律具有优先效力, 同时, 有 机构 、 司法机构 。 依 照此种观点 ,“ 行政是 除立法和司法 之外 过的法律相比,
行政 机 构 不 得 在 的 国家 活 动 。 ” 但 是 奥 托 ・ 迈 耶 并不 认 为 既 非立 法 亦 非 司 法 些 领 域 是 立法 机 构 通 过 的 法 律 保 留 的领 域 , 的 国家 活 动 就 是 行 政 , 比如军事 活动 , 国 家 命 令 军 队 抵 抗 外 这 些 领域 行 使 管理 权 , 即法 律 保 留。
德 国行 政 法 的 历史 源流 。 德 国在 历 史 上 经 历 了封 建 诸 侯 政法与英美行政法显然不同, 德国行政法并不是以司法权 限制
君权 国家、 夜警国家、 法治国家三个阶段 , 与此对应 , 行政法的 国家行政权为 目的来保护个人私权 , 而是以确保 国家行政权力 发展也经历 了君主行政法、 民法性行政法、 法治行政法三个阶 的顺利有效开展为 目的的行政 自我规范和保 护公民权利 的内 段。 在君主行政法阶段, 诸侯国的君主是集立法、 司法、 行政于 部 约 束 。“ 因此 , 人 们 可 以将 法 律 的作 用 解 释 为 国家 对 自己的
威尔逊的现代行政学理论(二)
![威尔逊的现代行政学理论(二)](https://img.taocdn.com/s3/m/2113441d4b73f242336c5fa6.png)
威尔逊的现代行政学理论(二)(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25.00)1.古典时期的行政学说和理论研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______∙ A.静态的研究∙ B.动态的研究∙ C.系统的研究∙ D.理论付诸于实践(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古典时期的行政学说和理论研究的目标是经济与效率,研究所涉及的主要范围是组织、行为程序和行政原理。
这一时期研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种静态的研究。
答案为A。
2.首开行政研究之先河的是______∙ A.威尔逊∙ B.威廉∙ C.马克思∙ D.黑格尔(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古典时期出现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公共行政和管理理论家,其中威尔逊首开行政研究之先河。
答案为A。
3.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研究是______∙ A.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后的产物∙ B.人类进入了封建主义时代后的产物∙ C.人类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后的产物∙ D.人类进人了社会主义时代后的产物(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研究是人类进入了资本主义时代后的产物。
答案为C。
4.现代行政学的开创和形成时期是______∙ A.原始积累时期∙ B.古典时期∙ C.现代时期∙ D.系统权变时期(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为古典时期,这是现代行政学的开创和形成时期。
答案为B。
5.威尔逊于1887年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了文章______∙ A.《行政学改革》∙ B.《行政学研究》∙ C.《行政学导论》∙ D.《行政学沿革》(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威尔逊应科内尔大学不赖恩·莫尔学院的邀请作了关于《行政学研究》的报告,后经修改于1887年在《政治学季刊》发表。
答案为B。
6.威尔逊阐明达尔文的社会变化是一个逐渐进化过程观点的著作是______∙ A.《美国人民史》∙ B.《国会政府:美国政治研究》∙ C.《美国的宪法政府》∙ D.《国家》(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本题是对威尔逊的著作《国家》的基本观点的考查,属于识记内容。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511814deb0717fd5370cdc60.png)
关于《德国行政法》的法学读书笔记阅读一本书籍和知识的习惯,在于先对书面的目录与序言进行解读,在《德国行政法》这本书中,也是先解读他的思想与主要内涵。
其次,就是对本文的章节按照顺序进行深入的阅读与领悟,对其由浅到深的进行阅读本书内容,最后,对本书进行感悟与总结,以及达到能够运用到现实社会中去。
本次,我将从下面对本书进行读完后,进行一些笔记与感悟,进行一次读后感与相关的总结内容如下:一、对《德国行政法》的背景认识阅读此书,我既能够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学识、精湛的思辨和严谨的研究态度,又感受到在翻译过程文化语言差异性对理论研究所带来的误解和障碍。
在我国,学者对于国外大量著作翻译进度较缓,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也是直到2002年方获出版。
一、德国从邦君权国到法治国的演变的认知任何理论的出现都是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的综合体现。
作为行政法学科的奠基作品,奥托迈耶的理论成就绝非偶然。
(一)对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观点同任何法律形式一样,今天的行政法在其背后也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因此对其早期的发展历史阶段的正确认识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可以在此回顾几次强烈深刻的变革。
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其发展并非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而是受到英法等国工业发展刺激。
德国的历史经过数个世纪之久的分裂状态。
直到19世纪最后15年,仍然被分成若干小的诸侯王国。
“地方行政法的发展优先于国家行政法的发展”。
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与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抗衡,德国需要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推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强调国家的统一与效能。
邦君主首先是国内共同福祉的权力来源,并作为最高裁判者来完成保护和运用臣民权利的任务。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行政法所调整的政府权力与臣民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于警察国的理念设定的,同样也有别于法治国的理念。
邦国主权的完善和平衡首先是受无所不包的自然法观念影响而形成的,在旧帝国最后时期1495年帝国统治者设立了帝国最高法院,随后在1501年设立了帝国枢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