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供应链ABS产品特征与交易结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应链ABS产品特征与交易结构2017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该政策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供应链ABS产品的发展。根据资产证券化分析网平台统计数据,在2015年供应链ABS产品发行规模仅为114.41亿元,而在2019年供应链ABS产品发行规模已达到2,809.22亿元。目前,市场上发行的供应链ABS产品主要是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基础平台,借助核心企业的资信,盘活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满足上下游企业和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供应链ABS产品特征

结合目前市场上发行的供应链ABS产品,该产品表现以下特征:

1.主要的核心资产为应收账款

在供应链管理上,上游供应商为取得下游核心企业的长期业务合作,往往给予下游核心企业较长的账期,上游供应商形成了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向下游客户提供货物或服务,也会形成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上游供应商持有应收账款资产,由于较长的账期,其为经营发展需要存在将应收账款资产变现的需求。核心企业也存在加强对上游供应商应付账款账期管理、减少供应链现金投入以及自身应收账款资产变现的需求。基于上述双方的需求,

应收账款成为发行供应链ABS产品主要的核心资产。

2.主要分为三大类型:应收账款ABS模式、反向保理ABS模式以及保理债权ABS模式

上述主要模式类型产品为广义的供应链ABS产品。但是,目前狭义上的供应链ABS产品主要是指反向保理ABS。三种产品模式的基本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ABS模式,该产品的基础资产为资信良好的优质单一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因提供服务或货物产生的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向企业支付转让款,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该模式实质上是企业作为债权人对应多位债务人。

(2)反向保理ABS模式,该模式采取“1+N”的模式,1为核心企业,N为核心企业上游众多的供应商,上游供应商将持有的对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将受让的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向保理公司支付转让款,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转让款,实现供应商的融资需求,该模式实质上是企业作为债务人对应多位债权人。

(3)保理债权ABS模式,该模式原始权益人为保理公司,采取的是核心企业将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或者是保理公司自身受让其他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该模式前者目前主要是电商网络平台作为债权人,后者主要是保理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融资需求,受让其他方债权。

3.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和管理能力

作为供应链ABS产品的核心企业主体评级一般不得低于AA+,特殊的行业,比如房地产和能源企业,主体评级要求更高。同时,需要核心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协调供应商参与产品发行过程中,愿意进行融资,并且核心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供应管理能力以及财务结算制度,以便实现资金管理,形成稳定的现金流,满足基础资产的要求。

4.产品分布行业或企业主体相对集中

现在的产品主体上主要为竞争力强、规模较大的行业龙头企业,比如,万科、碧桂园、中建、五矿等;互联网平台公司,比如,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产品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应收账款资产集中的行业,比如建筑、房地产、互联网行业。但是,伴随着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产品存在覆盖更多的行业的趋势。

二、供应链ABS产品的交易结构

上文已阐述了狭义的供应链ABS产品主要是指反向保理ABS模式,为有该种模式才能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现以反向保理ABS模式为例简要的说明供应链ABS产品的典型的交易结构。反向保理ABS模式的交易结构图如下:

(1)上游供应商向核心企业及下属公司提供服务/货物,双方之间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

(2)计划管理人、核心企业与保理商筛选合格的应收账款,经核心企业与供应商协商,由核心企业、供应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申请,供应商将对核心企业及下属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3)保理商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将受让供应商的债权转让给由计划管理设立、管理的专项计划;

(4)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分别负责就设立专项计划出具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5)专项计划设立后,投资者认购发行的证券、支付认购资金;

(6)专项计划向原始权益人保理商支付转让款后,保理商收到转让款后向供应商支付应收账款受让款;

(7)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核心企业及下属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根据《付款确认书》将应付账款款项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保理商;

(8)上述支付给保理商的款项存放入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根据专项计划的安排将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及本金支付给投资人。

以上的交易结构,满足了供应商的融资需求、核心企业对于应付款项的账期管理以及支付资金需求,投资人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可以实现发展供应链金融的目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