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婚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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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婚庆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二届2010年—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河南省婚庆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WEDDING SEVERS ASSOCIATION OF HENAN;简称:WSAOHN。
第二条协会性质:协会是河南省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结婚用品等研究、经营、生产、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群众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婚庆先进文化,倡导婚庆新理念,规范婚庆行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健康发展,反映会员呼声,引导和教育会员树立爱党、爱国、诚信的文明服务意识;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自我管理职能,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我省婚庆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郑州市商城路146号茂祥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业务范围:
为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协会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积极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执行政府对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协助上级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建立行业自律机构;
(二)积极为政府、社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协助会员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反应会员心声,向政府主管部门反馈发展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开展行业内各种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建立该行业综合信息库,做好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五)组织国内外婚庆服务业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和论证,提供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
(六)鼓励和发展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维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执行协会的各项决定;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单位会员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个人会员须有本行业资格证或为行业内专家学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证(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个人会员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二)根据协会规章制度要求,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办理协会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按协会规章制度规定参加年审;
(六)向协会反映行情民意,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协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分配标准为:每一位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协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
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解决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改选,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权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也可采用电话、网络等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经会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或其他形式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须经常务理事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维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