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 P18--24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和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课题发表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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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发表的内容是:“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和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是第一章的第四节和第五节。
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两个小节的内容,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两个小节的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我做一个简单的路线,我的发表就是按照这样的一个路线将两个小节的内容联系在一起。
古代社会的商法体系:由于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仅有涉及商事活动的一些具体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个与一般私法相区别的、调整商人或者商行为这些特定对象的相对独立的完整规范体系。
因此,在古代社会,没有能形成现代意义的商法。
近代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在11世纪之后,伴随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在欧洲逐渐繁荣起来,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也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
我从网上找到一些有关于11世纪地中海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一般来说,与印度洋的远途交易时中世纪伊斯兰世纪经济的支柱,其核心是中转贸易,即把从印度洋区域输入的东方货物再输出到欧洲,或者把西方的货物输出到东方。
这种贸易自始至终贯穿于中世纪。
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从而相继出现。
这些法的主要内容在今天的商法中加以完善并且正在实施中,比如说商人在交易之间要遵守诚信原则等。
15世纪欧洲早期商法:在15世纪之后,随着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商品贸易的繁荣以及宗教为核心的封建割据势力的衰落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原先分散于自治城邦的商业团体的立法权逐渐归集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请同学们看书P19页欧洲早期商务事立法,书上说了这么长的话其实简单来说就是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发展迅速并且达到鼎盛时期,而政权由宗教转变为中央所掌握,再加上当时的恶劣经济环境,更加推动了商法的统一性,因此,在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各国和一些内陆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成文的商法。
总结来说,此次成文的商法立法体例上有三点情形:一是制定独立的商法法规;二是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三是在一般法律中列出相关的专门规章。
世界三大商法法系:从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近现代商事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也是商法在体系上建立和完成的时期。
世界的三大商法法系也是在这期间创造出来的,即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体系、英美商法法系。
法国于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统一商法的形成,同时在大陆法系开创了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因为法国在19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德国的德意志帝国于1807年5月10日颁布了《德国商法典》,与在19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的继《法国民法典》又称为《拿破仑法典》之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共同构成德国私法的两大法典,并且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代表性法典。
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而有别于大陆法律。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继承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
并从1903年到1906年颁发了一系列法。
在辛亥革命以后,新建立的民国政府在大清商事法律的基础上重新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例如《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
新中国成立1993年
以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公司法》、《票据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
总结:大陆法系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性质,没有明确的商法条例等一系列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一个完善的商法法例,中国的商品贸易呈消极状态。
但由于中国式奉行成文法的国家,所以深受大陆法系商法的影响,在商品贸易上有所突破。
从而中国也制定了统一的形式商法。
但是由于经验不足等多方面原因,中国商法也面临了很多的难点和问题,中国就当代形式来看,很难完全的模仿一些商法健全的欧洲大国建立完善的商法。
再加上当代商事交易方式的日趋复杂多变,以及中国法学界对私法的研究发现对民商法的研究仍处于一种半成熟的状态,再加上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起步阶段,更加难以制定统一形式商法。
只有在经济体制稳定,各方面都成熟的情况下,人们对形式商法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才能真正的成熟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