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一部法典,用于规范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定。
该法典自1999年开始实施,对德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范。
该法典的颁布不仅对加强司法保护、维护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使德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高效。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分为六个主要部分:一般部分、申诉和上诉、第一审、监护和强制执行、特殊行政诉讼和附则部分。
其中,一般部分规定了德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
申诉和上诉部分则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上诉程序的规定。
第一审部分详细规范了诉讼程序中的各个步骤和流程。
监护和强制执行部分主要是规定了法院对判决的履行监督和强制执行的程序。
特殊行政诉讼部分则针对特殊的行政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
附则部分则包括一些法律条款的补充和相关的过渡性规定。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公正、迅速和平等的审判原则。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维护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事诉讼应当注重效率,尽量减少程序上的耗时。
此外,法庭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保证审判程序的平等性,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始于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
法院收到诉状后,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法院认为诉讼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将立即受理,并通知被告。
被告接到通知后,有一定的期限来进行答辩。
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将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咨询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将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判决。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定。
例如,对于涉及婚姻、家庭事务、继承和财产分配等案件,法典规定了特殊的审理程序。
此外,对于少年犯罪和未成年人监护等案件,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这些特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依据。
德国强制执行制度介绍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介绍---郭信主一、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律渊源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依然保留着1877年最初立法时的地位,始终独占第8编,共有242条规定。
该编共由5章组成:第1章为总则;第2章为因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其中包括对动产的强制执行、对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分配程序以及对公法法人的强制执行;第3章为交付物以及作为、不作为的强制执行;第4章为代宣誓的保证和拘留;第5章为假扣押和假处分。
此外,还存有关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如《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债务人名录规则》、《法院执行员法》、《地籍规则》。
在德国,民事执行权全部掌握在法院,理论界主流观点也始终将执行程序视为民事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行政行为。
执行程序中涉及的主要不再是裁判争议或者确认什么是正当的,而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已确认的权利。
因此在德国法律中将执行机构的典型活动表述为“执行行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第1款、第766条第2款)或者“执行措施”(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66条),所有执行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原则上无需事先听审当事人,但总是为法官保留在执行救济程序中进行审查的权利。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程序都是基于债权人的单方申请而启动,债权人保留了对执行方式和执行标的的处分权。
仅在行为的强制执行时,法律上才要求听审债务人。
二、德国强制执行机关德国的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执行机关呈现多元化特征。
强制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由法院执行员(Gerchtsvollzieher)、执行法院(Vollstreckungsgericht))、受诉法院(Prozessgericht)与土地登记所 (Gurndbuchamt)等不同的机关管辖。
上述执行机关原则上仅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名义进行强制执行,因此通常不存在与其他诉讼领域内的执行机构冲突的问题。
(一)法院执行员187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参照法国的执行员(huissier)制度规定了法院执行员的有关内容。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
该法典于1877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至今仍在德国的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目的是确保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判决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强调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听证的原则。
根据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有权得到公正的审判。
同时,法典规定了法庭的义务,要求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和客观,并在审理案件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诉讼的程序和期限。
根据法典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法典还规定了庭审的程序,包括证人的传唤、证据的提交和辩论的进行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
除了规定诉讼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还规定了判决的执行程序。
根据法典的规定,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判决的内容和要求。
法典还规定了判决的强制执行程序,包括财产查封、财产拍卖和强制执行等。
通过这些规定,法典确保了判决的执行效力和效果。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民事诉讼程序更加规范和公正。
它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同时,法典也为德国的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规定诉讼程序和判决执行程序,法典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它是德国司法体系的基石,也是德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影响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学术研究和应用五、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影响和启示正文: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悠久历史和世界影响力的法律。
它始于19 世纪初,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诉讼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 世纪初到20 世纪中期,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二个阶段是20 世纪中期到20 世纪80 年代,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诉讼法的学术理论上的渗透和深入研究;第三个阶段是20 世纪80 年代至今,这一阶段主要是对诉讼法的国际化和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影响。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证据和诉讼判决等。
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诉讼的提起、诉讼的进行和诉讼的终结;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诉讼客体包括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诉讼判决包括判决的作出和判决的执行。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多次修订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2002 年1 月1 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改革法》。
这部法律对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根本性重塑,对民事诉讼法产生重要作用的还有《德国民法典》的新修订,这主要通过《债法改革法》和《租赁法改革法》而实现。
另外,《州高级法院代理改革法》和《修订有关损害的规定的第二次法律》也为民事诉讼创造了重要的规定。
这些法律的改革使得德国民事诉讼法更加完善和合理。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学术研究和应用德国民事诉讼法是德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有许多学者和研究人员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诉讼法的国际化和欧洲法律一体化等方面。
1999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
1999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民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为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范。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和有效执行,德国于1999年通过了《民法典施行法》。
《民法典施行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民法典的实施与各州的具体法律实施相符合。
该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它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并设立了相应的制度和机构来处理纠纷和争议。
在1999年实施的《民法典施行法》中,包含了三个主要部分: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和命令规则。
一般规定部分主要概述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适用、法律效力、法律主体和法律责任等。
特殊规定部分则规定了具体的法律关系,如合同法、侵权法和继承法等。
命令规则部分主要用于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民法典施行法》的实施对德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它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和尊重。
通过规定清晰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该法律为德国公民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并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次,它促进了国家的法律统一。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在一些法律问题上可能存在差异。
《民法典施行法》的实施有助于消除州际之间的法律差异,实现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最后,它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效率和公正性。
《民法典施行法》的实施使德国司法体系更加规范和高效,减少了司法机关的纠纷处理时间,提高了公民对司法程序的信任。
然而,《民法典施行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该法律的规定需要与各州的具体法律实施相协调。
由于德国的州权较大,不同州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差异,这增加了法律实施的复杂性。
其次,一些法律规定可能存在解释困难。
法律的适应性和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不同解释的影响,从而导致争议和纠纷的产生。
最后,司法机关的执行力度也可能不尽相同。
不同地区的法官可能在法律适用和判决上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德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浅析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债务人名薄的制度修正
・法制园地・
第 915 条 a 对旧第 915 条第 2 款加以修正, 关于债务人名薄 中记载之删除事由作出了规定。 其中, 作为删除要件的 3 年经过 要件 (第 1 款) 或债权人满足要件 (第 2 款、 年经过前的删除) 3 为 其必要与旧法一致, 但作为 3 年经过前的删除要件, 新设条文、 即 法院已明确其他记载事由已经消灭 (例如拘留命令被上级法院撤 销之情形) 之规定。 因此, 新法之最大特征即为, 上述之记载删除 不需债务人的申请, 依职权即可执行。 第 915 条 b 对旧第 915 条第 3 款的前部分加以修正, 对于债 务人名薄之回答作出了规定。 1 款规定, 第 法院书记在审查回答 与第 915 条第 2 款所规定之目的是否一致的基础之上给予有关 债务人之个别资料。 但是, 915 条 a 第 1 款所规定的期日经过 第 之后即被视为记载已被删除 (第 2 款) 换言之, 。 依据职权加以删 除之后, 对于期日经过后所短暂遗留之记载, 法院的回答应为 “无 记载” 而不是 , “存在应被删除之记载” 。 第 915 条 c 规定, 不允许关于记载、 删除以及回答申请向法 院作出不服申请。 第 915 条 d 对旧第 915 条第 4 款第 1 项加以修正, 对出版物 的给予作出了规定。 其中的第 1 款规定, 可以获得债务人名薄之 副本 (复印件) 的限于第 915 条所规定的政府机关、 非政府机关。 上述机关作为具有持续性的持有关系之机关, 通过债务人名薄命 令第 2 条以及第 8 条中所规定的承认程序, 可获得该出版物。 同 时还规定该出版物的秘密使用禁止被第三人知晓 (第 2 款) 。诸 如承认程序中的承认被取消之情形等, 当持续性的持有关系结束 之后, 所有的出版物均须无迟滞地被销毁, 并且法院也不能给予 回答。 第 915 条 e 规定了保管出版物之主体的确定, 同时还规定了 2 次性的回答及名录的制定等保管主体之权限。保管主体, 第一 是工商会议所等政府代表机关,第二是民间的债务人名薄制定 者, 第三即为银行等具有正当利益者 (第 1 款) 政府代表机关可 。 以向其机构成员作出回答 (第 2 款) 还可以制定名录 , (第 3 款) 。 第 4 款是将联邦资料保护法所规定的资料保护之监督机关作出 的检查加以前置之规定, 是为, 即使不存在违法的资料处理等具 体的嫌疑, 监督机关也应进行监督以及检查。 第 915 条 f 以及 915 条 g,关于出版物以及第 915 条 e 第 3 款中的所制定的名录加以规定。 原则上, 可以适用到目前为止的 与债务人名薄相关之规制方式。第 915 条 h 规定了联邦司法部 (第 1 款) 以及各州政府 (第 2 款) 基于法规命令所拥有之权限。 如此, 新法将新联邦资料保护法与资料提供之自主决定权融 入其字里行间的同时, 与旧法相异, 不认可对债务人名薄无限制 的阅览,但允许限定于强制执行等目的之下的债务人名薄之使 用。并且允许给予回答、仅向一部分被限定者给予名薄之复印 件, 在一定的要件限制之情形下, 可以就此复印件作出再次的回 答或名录的制定。同时规定, 年期限经过之后, 3 所有的记载应 被迅速地销毁。 正是由于上述规定, 建构起了德国民事诉讼中崭新的债务人 名薄制度。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典,主要规定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要求和相关规定。
以下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的相关参考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节:审前程序第一章:公示传唤第一百三十条:审前程序开始时,法院应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第一百三十一条:如果被告的住所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公告传唤被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法院应当在审前程序中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起诉状进行排除或要求修改。
第二节:起诉状和答辩状第一百三十三条:起诉状应当包含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营业地址、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必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被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并对起诉状中的事实进行确认或否认。
第三节:案件分工和传唤第一百三十五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将案件分工给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法院应当将主审法官、辅助法官和书记员等相关人员传唤到庭审。
第四节:庭审准备第一百三十七条:法院在庭审前,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证据。
第一百三十八条: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出庭,应当通过律师代理或授权代理出庭。
第二十节: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八条: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审,法院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其起诉。
第二部分:实体诉讼第一章:证据第一百六十七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提供亲证人证言。
第二章:证人和鉴定第一百六十九条:法院可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可以强制传唤。
第一百七十条:法院可以指定专家鉴定人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证明。
第三章:庭审间的其他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法院在庭审间可以进行调解谈判,希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作用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1.总则2.诉论程序3.判决和执行程序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五、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启示正文: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德国民事诉讼法作为德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
1877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标志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确立。
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逐渐形成了现在的体系。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诉论程序、判决和执行程序。
总则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法院管辖、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等。
诉论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庭审等阶段,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判决和执行程序则涉及到判决的作出和执行,保障了民事诉讼的最终实现。
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特点:1.程序严谨,强调法典的完备性和逻辑性;2.当事人主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3.法官中立,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4.诉讼效率,注重诉讼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提高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1.完善民事诉讼法典,使之更加完备、科学、合理;2.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3.保持法官中立,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审判公正;4.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
总之,德国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成熟的法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规则和程序。
下面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诉讼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诉讼的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开、合法、迅速和经济。
第三条法院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诉讼的主体第四条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第五条原告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被告是被诉讼的当事人。
第六条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第七条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案件,保障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第三节诉讼的法律地位第八条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独立的审判权。
第九条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法院应当依法保密诉讼案件的相关信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章诉讼的程序第一节诉讼的提起第十一条诉讼的提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二条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被告。
第二节诉讼的审理第十四条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诉讼的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第十五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六条法院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确保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法院应当依法判断和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第三节诉讼的结果第十八条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判决是法院对诉讼案件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法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二条上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上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
第三十四条上诉法院的裁决是对原判决的审查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上诉法院的裁决是终审裁决,不得再上诉。
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
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ssordnung)是德国民法基本法规之一,规定了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细节和法律程序。
它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为关系到民间纠纷的案件提供了法定的诉讼程序。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民间纠纷的公平和正义。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以下是对这三个程序的详细说明:起诉程序: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起诉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起诉书,详细说明其要求的内容,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法院将对起诉书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起诉书符合法律要求,将颁发一个告知原告的法院命令,命令原告将起诉状送达被告。
一旦被告收到起诉状,他就有权利对起诉状进行反驳和提交答辩状。
法院将对双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证据调查。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最核心部分。
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并进行证据调查,最终做出裁决。
在此过程中,双方都有权利提供证言、提交证据和做出陈述。
仲裁员或法官会对双方的陈述进行审查,并对案件进行权衡。
通常情况下,德国法院对起诉状中的所有条款进行逐一审查,并在最后做出裁决。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最后一部分。
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原告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确保其要求的得到实现。
执行程序分为财产和非财产执行。
在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查明被告财产的总体价值,并将其出售以支付原告的索赔金。
在非财产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裁决的执行,比如强制逐出或逐一卖出。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迅速、经济、公正和合理。
此外,德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纠纷调解和仲裁程序,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并尽可能地尊重民间自主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德国民事诉讼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通过它,德国法院可以保障民间纠纷的公平和正义,而且法律程序规范和详细。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正文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和发展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悠久历史和世界影响力的法律。
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体系。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受到了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宪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以及欧洲法律一体化的推进。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程序:包括诉讼的提起、诉讼的进行、诉讼的终结等环节。
2.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
3.证据: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等。
4.法院管辖: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
5.判决和执行:包括判决的效力、判决的执行等。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以其严谨的体系和完善的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主要特点包括:1.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2.证据制度的科学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法院管辖的合理性: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进行了严格的划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近年来,德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些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程序的简化: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简化,缩短了诉讼周期。
2.证据制度的完善:德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3.法院管辖的调整:德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管辖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
德国民法典中文全文摘要:一、德国民法典概述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2.成年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正文:【一、德国民法典概述】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的一部基础法律,于1998年6月29日颁布,适用于德国的全境。
该法分为七部分,共包括2385条法律条款,涵盖了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人格权、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等。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严谨逻辑结构和高度体系性的法律,为德国的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二、德国民法典的主要条款】1.权利能力的开始: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
这意味着,一旦婴儿出生并完成相关手续,就具备了法律保护的权利能力。
2.成年:在德国,满十八周岁的人被视为成年人。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3.住所的设定和废止: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
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
【三、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德国民法典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
例如,在合同签订、房产交易、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方面,德国民法典为人们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的借鉴意义】德国民法典具有很高的立法技术和法律价值,许多条款和制度对我国民法具有借鉴意义。
如在人格权保护、物权法规定、合同法原则等方面,德国民法典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和学习。
通过吸收和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优秀成果,有助于我国民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具有权威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不仅为德国社会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还对世界各国的民法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与概述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与启示四、结语正文一、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与概述德国民事诉讼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 世纪。
随着德国统一和法律体系的构建,民事诉讼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特点和体系。
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诉讼的提起、审理、判决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的主体和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主体,即原告和被告,以及诉讼的管辖,即诉讼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
诉讼主体的规定旨在明确诉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管辖的规定则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2.诉讼的提起和受理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提起和受理程序。
原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3.诉讼的审理和判决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程序。
法院在受理诉讼后,将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上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法院在审理结束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4.诉讼的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的执行程序。
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的执行。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与启示德国民事诉讼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程序严谨,保障诉讼公正德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设置严谨,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例如,诉讼的提起和受理程序旨在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程序则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重视调解和和解,促进纠纷解决德国民事诉讼法重视调解和和解,通过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司法公正德国民事诉讼法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防止了司法腐败和利益冲突,确保了司法公正。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下)
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下)四、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德国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统一由初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执行(法官不负责执行),司法行政人员由司法部任命。
具体执行程序是:各法院法官作出生效判决后,将判决书副本报请本级法院院长转交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执行。
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必须根据胜诉方或债权人申请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有三种强制执行方式。
一种是部分扣押工资,另一种是查封或拍卖不动产。
这两种财产的强制执行都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还有一种是扣押动产(如汽车等),由州司法部长聘用并授权其行使一定公权力的执行员负责,执行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
在民事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有异议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疏于执行,当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在执行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国家将按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国,绝大多数败诉方会自动执行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
如其不执行,胜诉方可申请执达员执行。
若败诉方仍不执行,执达员则向法官申请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败诉方工资、财产。
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申请执行方只能等到其有财产时才能执行到位(法国法律规定执行期可达30年)。
执达员同公证员类似,经过复杂考试和特殊培训,由司法部长签署政令任命,受司法部长授权行使一部分公权力。
执达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
五、刑罚的执行和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特殊人员的处置(一)德、法两国对轻罪罪犯的处置德国对轻罪罪犯,70%判处财产刑,20%判处自由刑并缓刑,只有10%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
对这10%被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的轻罪罪犯,一部分送开放式监狱执行,罪犯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监狱睡觉;一部分送封闭式监狱执行。
在开放式监狱执行的罪犯,如违反监规(例如携带毒品回监狱、逃跑等),则被转入封闭式监狱关押;在封闭式监狱执行的罪犯,若经过一段时间改造,成效明显且不会逃跑,则可被转入开放式监狱完成剩余刑期。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引言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历史背景与意义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1.总则2.诉讼程序3.判决的执行与监督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启示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是一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法典,全文共分为四部分,包括总则、诉讼程序、判决的执行与监督以及附则。
该法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历史背景与意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国家统一和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
在此之前,德国各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存在很大差异,给民事诉讼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1897年,德国设立了专门的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民事诉讼法典。
1900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德国乃至世界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1.总则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院管辖、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等。
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处分原则则强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诉讼进程。
2.诉讼程序诉讼程序部分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则针对简单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
执行程序则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执行方法和程序。
3.判决的执行与监督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判决的执行、执行的监督以及再审程序。
判决的执行包括财产保全、执行措施和执行和解等。
执行的监督旨在保障判决的公正执行,防止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
再审程序则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处理方式。
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启示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规范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例如,我国可以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强化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完善简易程序,简化审判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判决执行的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等。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摘要:一、引言1.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背景与意义2.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范围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1.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2.诉讼程序2.1 诉讼的开始与受理2.2 诉讼的进行与终结2.3 诉讼的救济与补救三、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特色与亮点1.公正与效率的平衡2.当事人权益的保护3.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与制约四、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在我国的借鉴与启示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状与问题2.借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经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五、结论1.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价值与启示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正文:一、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简称ZPO)是德国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部民事诉讼基本法律,旨在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完善也一直是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
研究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不仅适用于德国国内的民事诉讼,还对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了诉讼主体的资格和诉讼客体的范围,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诉讼程序: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结、救济与补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
2.1 诉讼的开始与受理: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诉讼文件的提交、审查和受理程序,以确保诉讼案件能够及时、准确地进入司法程序。
2.2 诉讼的进行与终结: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明确了诉讼过程中的各类程序环节,如证据调查、庭审、判决等,并规定了诉讼终结的条件和程序。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
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2002-5-2李滨第一节立法框架1.基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八编(第704条至第945条)。
2.专门立法:强制执行法。
主要规定不动产执行程序,同时以保障金钱债权的执行为立法目的。
该法构成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主体。
3.相关立法:即其他部门法中涉及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部分。
主要包括:《法院组织法》,《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民事诉讼施行法》,《关于债务人名簿的法令》,《支付不能程序法》。
第二节主要制度(执行机构,人员,程序,措施)一.强制执行的条件要点:1.双方当事人2.执行请求人持有附强制执行条款的有效执行文书3.向被执行人签发有效执行文书4.执行请求人向有权强制执行的机关提出请求(一)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附有强制执行条款的有效执行文书及其签发:1.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依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包括:(1)生效判决,(2)宣布暂时执行的判决,(3)其他司法决定,如催告执行书,假扣押与假执行,支付扣押,(4)司法和解协议,(5)仲裁裁决及仲裁庭要求强制执行的仲裁和解协议,(6)债务人承担被强制执行的经公证的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1) 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登记名单,(2)破产和解协议,(3)不动产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拍卖。
在上述可执行文书中,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是毫无疑问的。
此外,初审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中决定尚未生效的判决有被暂时执行的效力。
这种文书的执行由初审法院在债权人提供或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做出,但这种执行做法对债权人是有风险的,其表现为,如果这个被执行的判决被上一级法院撤销或变更的话,原判决的被执行人可向原判决的执行请求人提出损害赔偿。
外国的司法判决经德国法院的授权许可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种授权许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做出,从而构成可强制执行的有效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成员国间缔结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布鲁赛尔公约,因此,一成员国间的民事判决在其他成员国可自动得到执行,无须经对方的授权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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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2002-5-2李滨第一节立法框架1.基本法:民事诉讼法第八编(第704条至第945条)。
2.专门立法:强制执行法。
主要规定不动产执行程序,同时以保障金钱债权的执行为立法目的。
该法构成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主体。
3.相关立法:即其他部门法中涉及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部分。
主要包括:《法院组织法》,《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民事诉讼施行法》,《关于债务人名簿的法令》,《支付不能程序法》。
第二节主要制度(执行机构,人员,程序,措施)一.强制执行的条件要点:1.双方当事人2.执行请求人持有附强制执行条款的有效执行文书3.向被执行人签发有效执行文书4.执行请求人向有权强制执行的机关提出请求(一)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
(二)附有强制执行条款的有效执行文书及其签发:1.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依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包括:(1)生效判决,(2)宣布暂时执行的判决,(3)其他司法决定,如催告执行书,假扣押与假执行,支付扣押,(4)司法和解协议,(5)仲裁裁决及仲裁庭要求强制执行的仲裁和解协议,(6)债务人承担被强制执行的经公证的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以外的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1) 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登记名单,(2)破产和解协议,(3)不动产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拍卖。
在上述可执行文书中,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是毫无疑问的。
此外,初审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中决定尚未生效的判决有被暂时执行的效力。
这种文书的执行由初审法院在债权人提供或未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做出,但这种执行做法对债权人是有风险的,其表现为,如果这个被执行的判决被上一级法院撤销或变更的话,原判决的被执行人可向原判决的执行请求人提出损害赔偿。
外国的司法判决经德国法院的授权许可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种授权许可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做出,从而构成可强制执行的有效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成员国间缔结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布鲁赛尔公约,因此,一成员国间的民事判决在其他成员国可自动得到执行,无须经对方的授权许可。
2.执行许可条款。
该条款构成可执行法律文书的一个条款,与其他条款相比,该条款具有最重要的意义。
其实质是执行法院准许该法律文书可被强制执行的授权。
执行许可条款由做出法律文书的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做出并添加在该法律文书中。
此外,如果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公证人公证的法律行为,则公证人亦有权授予上述执行许可。
但是,在催告执行,支付扣押,假扣押与假处分这三种法律文书中依其自身性质则不须执行许可条款。
3.可执行法律文书的签发。
签发法律文书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与其有关的司法判决或其它法律文书的存在,以促使债务人自愿清偿债务从而避免强制执行措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
被签发的法律文书中应同时附有执行许可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扣押,假扣押与假处分依德国民诉法的规定不以向债务人签发为执行的必要条件。
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司法判决就可以得到立即执行;司法判决以外的其它法律文书除例外规定只有向债务人签发一个星期后才可以得到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机构债权人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向有权强制执行的机构提出执行请求。
1.司法执行官。
司法执行官在德国构成一个专门的司法职能机构。
在履行其职能时司法执行官负有中立义务。
司法执行官的选任原则上以完成司法执行官学校的专门培训通过考试并完成实习为条件。
此外,司法执行官应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
司法执行官的职责是负责执行与动产有关的金钱债务和与返还动产有关的债务。
他还负责从事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签署,诉讼程序外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宣告以及票据拒绝证书的做成。
司法执行官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中有与普通诉讼程序中相同的职权。
然而,在公法诉讼案件程序中他只在对公法人的强制执行时介入;在行政诉讼中他也可以为公法人的利益采取执行措施。
司法执行官的执行行为构成国家行为,而不代表当事人的利益。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司法执行官的执行行为受到执行法院的监督。
当事人可通过向执行法院起诉的方式对司法执行官的行为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对此异议依法做出裁决。
当司法执行官违背其法定义务时,他将承担对国家的责任。
此外,司法执行官亦受司法行政规章的约束。
司法执行官的法律地位由专门的职业条例和指令规定。
司法执行官的工资收入由固定工资和执行费用的百分比两部分构成。
2.执行法院。
依德国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初审法院为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
3.执行法院的职能。
(1)金钱债务以及与下列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a)债权或其他财产权;b)不动产。
(2)依实体法规则,对债务通过依宣誓法做出宣告而进行的强制执行。
这种执行情形一般涉及:在多个债权人参加的金钱债权分配程序中,债权人为得到债务人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要求债务人依宣誓法做出保证宣告,以及某些以动产为标的的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法院作为司法执行官的监督机构,除有权对当事人的执行异议做出裁决外,还有权依善意原则做出决定暂时中止,禁止或撤销司法执行官的执行行为。
4.土地注册部门。
当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时,债权人应主张财产的法定注册,这时相关的注册部门也构成相应的强制执行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注册行为。
二.财产的强制执行(一)以财产为标的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以财产为标的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是指除以债权及以其他财产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以外的执行措施。
这种执行程序包括两大阶段,即财产扣押和执行实现。
1.财产扣押。
(1)概况。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财产为标的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通过财产扣押而进行。
财产扣押原则上是事实行为,即由司法执行官对财产采取扣押行为,因此,其性质构成国家行为即没收。
正因为如此,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依刑事法典构成犯罪行为。
财产扣押的结果依一般原则构成对财产的留置权。
(2)扣押的标的和条件。
扣押标的的选择权原则上属于债权人。
依《民法典》的规定,所有的有体物都可成为司法执行官扣押的标的。
同时,扣押只能针对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然而,由于司法执行官并不是总能对某项财产是否归属于债务人做出正确判断,《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允许执行标的可以被债务人继续占有。
如果执行标的为第三人占有,则对该财产的扣押只有得到第三人的同意才能进行。
(3)对已被扣押财产的再扣押。
债权人需要对已经被扣押的财产再进行扣押时,不必求助司法执行官的执行行为而只需要在已被扣押财产的扣押证书上进行相应的登记注册。
在这种情形下,在后登记注册的债权人其取得的对扣押财产的留置权在序位上后位于在先债权人的留置权。
(4)债务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者,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专门制定如下条款:a.禁止欠缺合法利益的财产扣押请求。
这种情况涉及:财产扣押的结果如仅能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强制执行的费用;对家庭生活财产执行后的价值过分低于其真实价值。
此外,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首先通过其占有的抵押物得到清偿而不能直接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最后,扣押财产的范围应仅以能实现债权并支付有关费用的必要为限。
b.不可扣押的财产。
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了不可强制扣押的财产范围:债务人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财产。
然而,这种基于社会因素考虑而设定的不可扣押财产的限制,其严格适用的结果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为了消除这种弊端,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专门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做出变更强制执行的决定。
依据变更强制执行的决定,法院允许债权人以价值较低但具有相同用途的财产换取作为执行标的的债务人价值较高的财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尽管对从事旅游服务的债务人来说,汽车是必需的财产,从而不可强制扣押,但是债权人可以用自己价值较低的大众牌汽车交由债务人使用,而扣押债务人所有的价值更高的奔驰牌汽车。
这种变更强制执行的做法既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c.债务人财产强制扣押的暂时中止。
执行法院可以基于债务人的请求暂时中止对其财产的扣押并给债务人一个公平合理的延迟履行其债务的机会。
这是能最有效保护债务人利益的措施。
2. 扣押财产价值的变现(债权的实现)(1)强制拍卖程序。
强制拍卖程序由司法执行官负责进行。
作为拍卖的准备工作包括:规定扣押财产的价格;确定拍卖日,依法规定,财产扣押与拍卖日之间应间隔一周。
扣押财产应出卖给出价最高的要约人。
如果要约价格低于扣押财产真实价格的50%则应暂停拍卖,这时财产扣押仍然有效,执行请求人(债权人)可要求重新进行公开拍卖或其他扣押财产价值的变现方式。
司法执行官在收到扣押财产的拍卖款并扣除执行程序的相关费用后,将其交付给债权人,同时相应减除债权数额。
如果拍卖款高于债权数额则剩余部分应返还于债务人。
依德国民事诉讼法,向司法执行官支付拍卖款具有向债权人支付的同等效力。
(2)拍卖的法律性质。
扣押财产通过拍卖转移给购得者,其性质属国家行为而不属于强制出售。
因此,这种拍卖引起的财产权转移其效力不依赖于购得者的善意。
(3)其他扣押财产价值变现的方式。
依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金、银财产可由司法执行官强制出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财产亦同。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取得扣押财产的财产权,因此购买者必须基于善意才可成为扣押财产的所有权人。
此外,债务人或债权人都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做出以其他方式变现扣押财产价值的决定。
这时,法院可决定依民法典强制出售扣押财产。
这种做法可以更简便地将扣押财产转移给请求执行人(债权人),从而清偿或部分清偿其债权。
3.扣押财产价值的分配程序。
该程序在扣押财产价值变现后,当其数额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人时,由执行法院主持进行。
执行法院有权制定扣押财产价值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一旦被债权人接受则扣押财产价值在债权人间依方案进行分配。
每个债权人均有权对扣押财产价值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对该异议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所有债权人通过和解方式得以解决,分配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二是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将其他债权人起诉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对该异议做出裁决。
在后一种情况下,原分配方案因为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而暂停执行。
依据对分配方案异议的诉讼结果,如果法院判决驳回请求人的异议,原分配方案将继续得到执行;如果请求人的异议得到法院的支持,则受理异议的法院有权做出变更原分配方案的决定,法院还可以在必要时决定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分配方案的异议,分配程序将进行,已经按照分配方案分配的扣押财产价值不受在后异议的影响。
(二)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扣押和执行1.权利的扣押。
(1)概况。
依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扣押依债权人的请求由执行法院做出扣押命令。
与财产的扣押相同,权利的扣押亦构成国家行为。
在对金钱债权的扣押过程中,应区分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