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名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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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重点
第一章行政学基础
1. 1.在行政法的依法行政范围中,依法行政的核心:行政执法
2. 2.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中,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3. 3.在行政法的渊源中,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4. 4.编制城市规划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5. 5.在行政法的原则中,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的原则是:合理性原则。
6. 6.在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中,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既权利
和义务。
7.7.在行政法的渊源中,其效率不及其他法律形式,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
参考价值的是:地方性政府规章。
8.8.社会规范包括:社会团体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9.9.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0.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提出行政复议的,在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
11.1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2.12.推进我国城乡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法制化,是学习行政法基本知识的目的最
准确的描述。
13.13.在法律的概念中,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4.14.行政机关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完成。
15.15.在行政的渊源中,行政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
文化、贸易、法律、军事等方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16.16.依法治国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监督。
17.17.我国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18.18.行政处分包括:记过、开除、撤职。
19.19.行政立法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效率原则。
20.20.行政法地位仅次于宪法。
21.2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22.22.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原则。
23.2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
24.24.1956年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关于城市规划
的法规文件。
25.25.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是:城市规划法,标志我国城乡规划
法制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26.2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分别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章城乡规划法
27.27.在城乡规划的内容中,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属于: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
28.28.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29.29.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20年。
30.30.对注册城乡规划师来说,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
31.31.在城市规划编制的主要程序性要求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制定的市的城市
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32.32.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必须遵守《城市抗震防灾规
划管理规定》,其中抗震设防区是指:抗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
33.33.在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时,对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应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34.34.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
案制度。
35.35.对特定地区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是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6.36.根据《城市、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颁发》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
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37.37.在城市防震防灾规划编制应达到的基本目标中,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其基本目标是:
城市一般功能正常。
38.38.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
39.39.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40.40.城市居住区规范中规定,R03属于居住用地中的道路用地。
41.41.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政管理工作。
42.42.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人口密度
超过11人/k㎡,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和规划。
43.43.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自行车的最远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中
应按6km计算。
44.44.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
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45.45.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0.07-0.1㎡/人计算。
46.46.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应是
大城市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
47.47.在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48.48.城市道路广场用地人均7-15平方米。
49.49.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在市中心区规划公共交通网络路网的密
度,应达到3-4km/k㎡。
50.50.径流系数在城市建筑密集区为0.6-0.85。
51.51.根据《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查规范》的规定,勘查报告包括勘查报告正文和工程地
质图系两部分,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
52.52.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规定,不属于游人容量的层次表示:月游人容量。
53.53.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米。
第六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54.54.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体体育设施预留地的,
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55.55.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56.56.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
57.57.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在做成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们政府批准。
58.58.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商品预售应当持有:规划许可证。
59.59.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
年未动工的。
可以无偿收回使用权。
60.60.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1.61.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必须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
62.6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3.63.行政案件判决时,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
行。
64.64.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65.65.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占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以上。
66.66.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房地产交易不包括:赠与。
67.67.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
68.68.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9.6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70.7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71.71.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
72.72.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73.73.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转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
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在4个月内给予批转。
74.74.在文物保护法,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
75.75.在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方面,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量管理相结合制度。
76.76.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77.77.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8.78.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中,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应当从省级人民政府向
下一级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监督员开始。
79.79.在道路广场建设方面,中等城市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
公顷。
80.80.在科学发展的基本思想中,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81.81.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
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
82.82.城市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审批的。
83.83.城乡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坚持集约和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原则,尤其要注重
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第八章公共行政学基础
84.84.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是:公民第一。
85.85.政策的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调控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特别是物质利益关系上。
86.86.行政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行政权力结构,其也是行政体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动力。
87.87.在公共行政主体所管理的公共事务中,共同事务是指:涉及较为广泛的区域或者利
益集团的事务。
88.88.政府活动的核心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
89.89.在政府的公共责任中,政治责任是指政府要对理发机关负责、对政党负责、对司法
机关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民主政治负责。
90.90.政府提供的混合产品的基本服务包括:铁路运输系统。
91.91.行政组织的特性:政治性、强制性、社会性。
92.92.负责协调领导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关系,办理领导交办的各项行政事务,或负责行政
机关某一方面的综合性工作或专业性工作的行政机构是:辅助机关。
93.93.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全社会公共利益所作的权威性的分配。
94.94.公共行政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活动。
95.95.行政权力的内容包括:立法参与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管理权。
96.96.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导向功能、调控功能、分配功能。
第九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制度
97.97.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
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98.98.在资质证书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99.99.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00.100.城乡规划审批程序包括:前置程序、上报程序、公布程序。
101.101.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102.102.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103.103.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第十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04.104.在城乡规划法中,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包括: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核电站、绿地。
105.105.建设单位的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
106.106.我国56.1%人口集中在农村,42.6%的劳动力集中农业。
107.107.对于国家级的重大项目的跨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可向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108.10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实施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职责,不得懈怠。
109.109.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110.110.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11.111.施行规划行政许可的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建筑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112.112.城镇规划实施管理的一书两证是: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3.113.城乡规划法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章文化与自然遗产规划管理
114.114.风景名胜区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行政法是:《风景名胜区条例》。
115.115.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16.116.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117.117.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118.118.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界限由内到外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三个圈层。
119.119.统一管理是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可靠保障。
120.120.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做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121.121.我国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122.122.口头传统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123.12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为20年。
第十二章文化与自然遗产规划管理
124.城乡规划法治监督包括:权利机关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城乡规划的行政自我监督、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