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土地开发储备局、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我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要依托“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
(一)落实专人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熟悉地价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估价报告的电子化备案管理工作。
省估协要安排专门人员,督促指导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
(二)加强人员培训。
省估协应加强对省内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指导,组织专题培训,制作“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使用手册,确保备案系统顺利运行。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土地估价报告的,须严格审核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是否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备案台账及抽查评议制度。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9•【字号】铁政办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17〕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原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基础上,制定了2021年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
本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1年7月1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政府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
二、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
三、新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16〕20号)同时作废。
附件:1.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2.铁岭市本级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9日一、工作意义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铁岭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土地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评估活动,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的价格、价值或者使用价值进行估算、鉴定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受不正当影响。
第四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土地评估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六条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土地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对其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土地评估机构第九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手段。
第十条土地评估机构设立程序:(一)申请设立土地评估机构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土地评估资质证书;(三)土地评估机构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土地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土地评估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土地评估人员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学、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学历;(二)具有三年以上土地评估工作经验;(三)通过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持有者,应当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土协发[2011]第2号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
为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选聘委托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及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省协会的积极推动和协调下,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现转发给你们,各会员要认真学习、深度领会文件精神,狠抓自身建设,切实维护“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形象,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共同创建良好的执业环境。
附件:《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
利用发[2011]187号)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土地评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我国的基本生产资料,其价值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土地评估是确定土地价值的重要手段,对于土地交易、征收、征收补偿、征收安置等环节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评估行为,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评估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土地评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评估的定义及意义1. 土地评估的定义土地评估是指依法对土地的价值、用途、权益、环境、政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估算的过程。
土地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交易、征收、征收补偿、征收安置等环节的重要依据。
2. 土地评估的意义(1)保障土地市场秩序:通过土地评估,可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土地价格虚高,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
(2)保障土地权益:土地评估有助于明确土地权益,为土地征收、征收补偿、征收安置等环节提供依据。
(3)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土地评估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评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评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土地评估的主体:土地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或者土地评估师进行。
(2)土地评估的内容:土地评估应当包括土地价值、用途、权益、环境、政策等因素。
(3)土地评估的程序:土地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是我国土地估价领域的专门法规,对土地评估的具体规定如下:(1)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土地估价资格证书。
(2)土地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3)土地估价程序:土地估价程序应当包括调查、收集资料、分析、估算、报告等环节。
(4)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估价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是我国资产评估领域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土地评估的规定如下:(1)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5.01.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令11号、21号关于拟出让地块地价评估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规定,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现就我局对拟出让地块地价评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原则拟出让地块的地价评估,要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人为行为。
二、适用范围市辖六区范围内协议出让和公开出让的土地估价行为。
三、操作办法(1)刊登建库公告,在公告期间,凡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均可报名。
原则上每三个月一次。
根据报名情况,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立两个评估机构总库:一库由所有符合条件的A级(含准A级)评估机构组成;二库由所有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组成。
(2)对所有需进行评估的地块均应随机抽取确定,其他储备地块由储备中心从一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利用处直接出让地块由交易所从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储备地块有储备中心办理委托手续,利用处直接出让地块由交易所办理委托手续。
(3)具体工作由交易所承办,行政监察室全程监督。
拟出让地块由利用处根据申请情况每周向交易所提供一次。
四、评估行为的规范1、各评估机构对每个评估报告必须采用两种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2、对已出让地块容积率和年期发生变化需补交差价的,应首先评估设定容积率和基准年期的地价,然后再进行修正。
五、日常监管措施凡承担地价评估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拟出让地块进行价格评估,并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保密。
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局利用处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即按违规处理:1、提交的评估报告格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2、评估报告内容存在明显错误;3、地价评估结果提交内审会研究,认为与市场价格偏差较大(建议以内审会确定出让价格上下10%的幅度为界);4、将地价评估结果在政府未批准之前对外特别是对拟用地者公开;5、不能在要求时间内提交地价评估结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2.02•【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土地估价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部审定,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是《资产评估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做好《规范》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规范》。
二、认真履行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职责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监管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理清监管边界,加强对省级及以下土地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集中清理,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以有偿提供咨询服务为名行土地估价之实的逃避监管行为,以及“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公平竞争行为。
集中清理情况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部。
三、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土地估价活动,严禁对土地估价机构依法开展的业务进行限制,严禁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不当干预。
支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依章程对会员进行自律管理,共同促进土地估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4•【文号】国土资发[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在积极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些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一些机构为了获取项目,给关系人提取高额回扣,搞恶性竞争;一些机构不执行国家脱钩改制的规定,搞虚假脱钩,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土壤”等。
这些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发展,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土地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高土地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决定于2004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惩戒违规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强化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执业质量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业秩序,使土地评估行业真正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发展成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
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2020)各分局,利用科,价格处,各评估机构: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39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19〕98号)等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价评估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业务行为。
通知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储)价格评估服务机构公开选取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15家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从事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土地收储地价评估业务。
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组织实施价格评估服务机构的招标和管理工作。
每2-3年更新1次。
二、参与投标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有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二)取得省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有用文件(省外土地评估机构须按照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省外土地评估机构入皖执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皖估协发》〔2020〕12号)文件要求进行入皖执业初始登记);(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取得优良的企业资信和类似业绩,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巨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公开招标选取的评估服务机构,中标公告结束后10日内与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签订《土地评估机构委托服务合同》,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备案。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开发利用科根据供地时序,拟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土地评估业务,转送市国土价格管理处进行摇号选定宗地评估服务机构,委托评估。
政府收储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从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中委托评估。
五、宗地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诚信原则进行。
市国土价格管理处根据评估业务召集土地评估服务机构现场进行摇号,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1995〕国土(籍)字第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积极培育和规范金融市场和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
”“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健全资产评估、业务代理、行业协调等中介服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地价管理,切实做好地价评估,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
现就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地价管理与土地估价工作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
为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国家土地管理局已组织开展了土地定级估价工作,颁布了土地定级、估价的规程,制订了土地估价人员、机构资格考试、审核与管理办法,与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公司使用土地的确权、估价、土地估价的收费和土地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备案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把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工作抓住不放,并不断总结提高。
二、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为满足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
尚未完成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城镇,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尽快组织完成当地城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08•【文号】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
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
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
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一律按照《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
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按规定登录。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和行办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和田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2015〕10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田地区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维护土地开发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和土地估价相关政策法律,现结合和田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估价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田地委、行署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等政策规定,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推动我地区土地估价行业基本走上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轨道,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土地评估结果相差较大,甚至个别土地评估机构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高评低估、出具虚假土地估价报告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
对此,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土地估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土地估价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土地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促进我地区土地估价行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庆政发[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0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大庆市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地价运行程序,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公平交易和土地市场的集约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资产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地价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价包括: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价格;收回(购)土地使用权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底价、起始价。
第三条宗地评估。
宗地出让地价评估,按管理权限,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宗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由中签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评估报告未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抽签。
宗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三家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分别出具评估报告,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与建设用地项目一同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程序与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条建立评估资金。
政府要建立地价评估专项资金,对评估报告未被采用的估价机构的委托费用,从地价评估专项资金中另行支付成本费,按应收评估费的10%支付,最低不低于300元,具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收回(购)土地补偿。
依据城市建设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按标准予以补偿。
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
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一、背景城市地价评估是指对城市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其精度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的正常运行。
城市地价评估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中地价评估的质量、准确性和公平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过程中的地价评估实践,包括城市土地征收、出租、出售、交换等情况。
三、评估方式1.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土地价值评估方法。
该方法是通过分析销售过的相似土地的价格数据以及影响土地价格的各种因素,得出土地的估价。
2. 收益法收益法是评估商业用途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
该方法是以土地的收益潜力为基础,结合不同的收益预测模型,计算土地所能产生的现值。
3. 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基于土地曾经的或将来的用途,计算土地重建或者再开发成本来确定土地价值的方法。
四、评估程序1. 数据收集在进行地价评估之前,需要收集相关的土地成交数据、土地用途现状、规划状况、交通等基础设施概况等信息,以及周边的环境、人文、经济因素等。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仔细的审核和整理。
2. 评估方法确定确定适用的评估方法,然后根据所选的评估方法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计算。
3. 估价根据评估方法得出所需的数据和结果,对其进行估价。
4. 评估报告根据估价结果编制地价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方法、数据收集情况、评估过程和估价结果等。
五、评估机构依据本管理办法,对于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交易和开发项目,必须由具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六、监管与考核对于评估机构审核不合格的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将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考核,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予以撤销评估机构资格的处罚。
七、结论规范城市地价评估可以有效避免各种纷争和矛盾的发生,是保障城市土地交易和开发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因此,建立科学的城市地价评估管理办法,对于促进城市土地的有序开发和利用、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国家土地局发布通知严格规范土地估价行为
。
}
一
最 后 通 知 规 定凡 独立 从事 土 地估 价 的
. ,
、 {少员 必 须通 过 国家 土 地管 理 局组 织 的 全 国
导 价 格执 行 情 况 的检 查 对 违 反 规 定 乱 涨 价 乱收 费 的 行 为 要 严 肃 查 处 四 该规 定 从
、 、 。
,
,
1统 考 试 和 资 质 审 查 取 得 土 地 估 价 师 资 格 }证书 后 方 能 在 一 家 土 地 估 价 机构 中 从 事 土
, . 、 ,
理部 门应 按 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 切实 履 行部 门 职 责 把 加 强 地 价管 理 规 范 土 地 估 价 行 为 的 工 作抓 住不 放 并 不 断 总 结 提 高 要 切 实 加 快 基准 地 价 标 定 地 价 评 估 工 作 尚未 完 成 基 准
,
、
,
。
、
。
求 经 商 有 关 部 门 同 意 国 家计委 决 定对钢 材
: 地 变 更登记 通 依法 处 理 后 方 可 为其 办 理 十
,
具体规 定如下 适 当 降低 螺 纹 钢 线 材 热轧 圆 钢 热
、 、 、
。
轧 中 厚 板 等 产 品 指 导 价 的 中 准 价 格水 平 平 元 左 右 ; 适 当提 高 镀锌 板 镀 锡 板 的 中 准 价 格 水 平 两 个 产 品 每吨 均 提 高 均 每 吨 降低
( [ 1 9 9 5〕 记 管 理 有 关 间题 的 通 知 》 国 土仁 籍〕 字
、
0 号) 具备 1 0 万 元 以 上 的 注 册 资金 和 两 第 1 名 以 上 的 土 地 估价 师 经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并经 过 省级 以 上 土 地管 理 部 门备 案 认证 后 才能承接 上地 估价业 务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管理,完善土地估价制度,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对土地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具备土地估价执业资格的人员和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权利、权益的价值或者价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符合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
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制定土地估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条件;(三)规定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条件;(四)确定土地估价的程序和方法;(五)监督、指导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估价师第七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土地估价师资格取得应当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土地估价师执业,应当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申请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二)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规定;(三)专职在一家土地估价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四)经实践考核合格。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前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执业登记。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包括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土地估价师应当在土地估价机构接受不少于2年的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期满后,可以参加专业考核。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1•【文号】国土资发[1999]113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加强评估业务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1999年度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评审结果已经国土资源部公告(1999年第1号),根据国家地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土地估价行业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对A级、准B级和准予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范围重申如下,请各级土地行政主观部门严格管理,并督促各评估机构认真执行。
一、在全国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要按评定公布的资质等级开展的相应的评估业务,不得超范围从业。
(一)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各类宗地地价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基准地价评估;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评估;7、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土地评估;9、地价咨询。
(二)准A级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基准地价及估价额在1亿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基准地价评估;2、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3、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6、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7、地价咨询。
(三)未确定资质级别,但已准予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独立从事估价额在5千万元以内的宗地价格评估,可与A级机构合作从事基准地价、上市公司、司法仲裁涉及的宗地估价和估价额超过5千万元的宗地价格评估,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的评估;2、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土地的评估;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评估;4、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涉及的土地评估;5、征收土地税费涉及的土地评估;6、地价咨询。
地价评估管理制度
地价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地价评估管理制度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规范和监督地价评估活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地价评估是现代国家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地价评估管理,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建立健全的地价评估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第二章地价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1. 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
地价评估管理制度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地价评估工作立法上的合规性。
(2)公平和公正原则。
地价评估工作要发扬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公共利益至上的评估标准。
(3)科学性原则。
地价评估应当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社会参与原则。
地价评估管理制度应当倡导积极的社会参与,加强公众对地价评估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2. 目标(1)建立健全的地价评估管理制度,提高地价评估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2)保障地价评估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3)加强对地价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提高地价评估行业的专业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地价评估人员。
第三章地价评估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1)地价评估管理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地价评估工作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2)明确地价评估工作的法律主体和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对地价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2. 工作程序和规范标准(1)建立健全的地价评估工作程序和规范标准,明确地价评估活动的各项程序和要求,确保地价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确保地价评估工作符合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的要求。
3. 信息系统建设(1)建立健全的地价评估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存储和公开地价评估相关信息,提高地价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推动地价评估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正文:----------------------------------------------------------------------------------------------------------------------------------------------------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公开选取机构评估地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1〕415号)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须按本办法公开摇珠选定地价评估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地产市场科牵头,会同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宣教法规科负责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的相关工作。
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每宗地须选取三家机构评估。
地价评估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计费标准核算,核算结果高于9.8万元的,以9.8万元为核算结果。
参与宗地评估机构以其核算收费结果的三分之一作为收费金额,核定的收费金额小于500元的,以500元作为收费金额。
第四条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符合备案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均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地产市场管理科申请。
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一般每半年更新一次并在湛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且在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登记;(三)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分支机构;(四)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地价评估管理及规范土地估
价行为的通知(2020)
各分局,利用科,价格处,各评估机构: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39号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用函〔2019〕98号)等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价评估管理,规范土地估价业务行为。
通知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市本级土地出让(收储)价格评估服务机构公开选取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15家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从事市本级土地出让和土地收储地价评估业务。
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组织实施价格评估服务机构的招标和管理工作。
每2-3年更新1次。
二、参与投标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有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
(二)取得省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备案有用文件(省外土地评估机构须按照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省外土地评估机构入皖执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皖估协发》〔2020〕12号)文件要求进行入皖执业初始登记);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取得优良的企业资信和类似业绩,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巨大违法记录和不良记录(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布为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公开招标选取的评估服务机构,中标公告结束后10日内与市国土价格管理处签订《土地评估机构委托服务合同》,报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备案。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开发利用科根据供地时序,拟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土地评估业务,转送市国土价格管理处进行摇号选定宗地评估服务机构,委托评估。
政府收储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由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从土地评估服务机构中委托评估。
五、宗地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诚信原则进行。
市国土价格管理处根据评估业务召集土地评估服务机构现场进行摇号,确定单宗地块评估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派驻局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摇号选定评估服务机构的全过程。
分外情况下,不能及时通知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到场参与公开摇号活动的,可由市国土价格管理处邀请两家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或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摇号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摇号结果及时公开。
六、摇号操作程序及规则:
(一)参加摇号活动的评估机构人员应于通知要求的时间,提前10分钟到场并签到。
不派员到场的评估机构视为放弃参与当期摇号权利;
(二)摇号主持人宣布摇号活动开始;
(三)摇号主持人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四)采用摇号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摇出的宗地代码即为待估宗地的评估机构,一次摇出多家评估机构。
如有多宗土地评估,按上述方法摇号选定评估机构。
(五)市国土价格管理处做好摇号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号结果,经纪检监察人员确认后,履行登记签字程序,发放《评估委托书》。
七、市国土价格管理处与土地评估机构签订的评估委托书,有关权利义务按《土地评估机构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土地评估机构自签订评估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分外情况除外)内完成宗地现场勘查并提交宗地评估摘要表,按通知要求的时限提供取得电子备案号的评估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
八、宗地评估提供以下宗地资料:
(一)拟出让宗地须提供有用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出让宗地界址图;带规划建设方案出让的,须提供宗地出让规划建设方案、注明业态和出让意见函等。
(二)政府储备土地预出让评估须提供预规划条件通知书及附图、勘测定界图等。
(三)收储土地或遗留问题地块的现状评估,评估宗地的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批文认定。
没有规划批文的,根据合法报建手续或不动产证明等材料认定。
九、摇号评估和评估报告的采纳方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企业改制等涉及缴交地价款的,摇号五家评估机构同时评估。
去除一个最高数和一个最低数,取中间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核定补缴地价款的依据。
(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摇号五家评估机构同时评估,去除一个最高数和一个最低数,取中间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拟定出让宗地起始价的参考依据,起始价在三家机构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之上。
中间三家评估机构分别出具宗地评估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作为宗地评估结果的依据存档。
单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土地价格评估业务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参照现行工业用地途径执行。
十、土地评估费核算计费标准:
单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地评估费参照工业用地计费标准每宗地3000元,经营性用地评估收费标准参照皖价服函〔2012〕67号文,折扣率统一为40%,单宗土地评估总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地多评”暨多家评估出报告的,费用均摊)。
土地评估费用原则上一个季度结算一次。
公开出让宗地的土地评估,出具估价成果后,如遇到土地流标、改变出让条件和出让编号等原因,须调整估价结果从头提交成果报告的,由原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的土地评估机构从头评估提交,不再收取评估费用。
拒绝提交估价成果报告的土地评估机构,取消服务资格。
十一、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土地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据机构违反通知规定的危机程度给予处罚。
(一)恶意压低或抬高地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不合法竞争行为;
(二)迎合有关方面出具失实土地估价摘要表和估价报告的;
(三)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土地估价报告存在巨大差错的;(四)利用执业便当谋取不合法利益,以任何方式接受有关方面或向有关方面索取好处的;
(五)评估机构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在宗地评估期间单独与权属人联系的造成阴恶社会影响的等其它行为。
(六)违反土地市场及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阴恶社会影响的;
(七)被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或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通报批评的;
(八)一年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参加摇号活动累计二次以上的。
(九)列入“黑名单”内服务机构处罚措施:
1.土地评估服务机构因违反上述条款,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暂停服务资格六个月,期间不再参与土地评估摇号活动,暂停服务期满整改合格的恢复其服务资格,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合同期内服务资格。
2.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服务期内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合同期服务资格,且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阜阳市本级的土地评估服务机构投标竞标活动。
3.市国土价格管理处将列入“黑名单”的服务机构处罚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同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1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