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发管理组织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8b914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ac.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粤价[2006]227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粤价[2006]227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31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医疗技术创新,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治病的需要,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省物价局、卫生厅粤价〔2006〕131号文下发,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而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指《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的设备、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二)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三)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二)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三)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四)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五)医疗机构购置的新仪器、设备等,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方案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99433d2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e8.png)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方案一、目的加强物价收费管理,贯彻落实医药价格管理政策,保障医院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临床应用及合法收费。
二、职责界定1.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申报、收费开通工作。
2.医院各部门兼职价格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报、收费执行工作。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界定1.一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尚未立项的三新医疗服务项目,该类项目特点是无统物价编码,无收费价格。
2.二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已立项,但本省物价主管部门尚未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该类项目特点是有统物价编码,但无收费价格。
3.三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已立项、本省物价主管部门已定价的若干个项目,医院内部合并形成的组合医疗服务项目,该类项目特点是单项均有统物价编码,有收费价格,但组合项目无统物价编码,无收费价格。
4.四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项目内涵”中未明确规定不可单独收费,且“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单位价值较高的一次性医用耗材项目。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1.开展上述一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由申请科室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提供构成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试剂、耗材、设备的票据复印件等)、证明其临床意义的相关材料、周边省市开展该项目的物价批复文件等,报请相关职能处室审批后,由医院价格管理部门统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卫生主管部门汇总各医院申报项目后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后向卫计委申报立项。
2.开展上述二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由申请科室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提供构成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试剂、耗材、设备的票据复印件等)、证明其临床意义的相关材料、周边省市开展该项目的物价批复文件等,报请相关职能处室审批后,由医院价格管理部门统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3.开展上述三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申请科室书面报告相关职能处室,经审批后由医院价格管理部门统向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77b850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63.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东府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4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5日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5〕530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5〕78号),积极稳步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建立新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有序解决突出的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中药饮片除外)继续实施零差率销售。
降低部分检查检验医疗服务价格,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保持公立医院人均费用水平相对稳定,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增加。
(二)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分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首批降低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诊疗、护理、手术等不能合理反映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内部比价关系。
(三)动态调整,强化监管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以合理定价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ce814b5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84.png)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为促进我院价格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建立健全医院价格管理制度体系,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强化价格管理责任,规范收费价格行为,促进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有效维护患者与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价格政策法规和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的管理,包括特需医疗服务。
第二条医院所有与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相关的科室陪B门)及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做到合法合规收费。
第二章价格管理组织机构第三条建立健全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组织,成立医保和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办公室与价格执行科室(部门)构成医院三级价格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医保和价格管理委员会由主要院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医保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医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五条价格管理办公室须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价格执行各科室(部门)设置兼职物价管理员,负责医院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执行,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制止不规范收费行为。
一、医保和价格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成员:办公室设在医保办,**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见医保办制度)第三章价格调整管理办法为切实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顺畅的价格调整通知流程,及时、准确地维护和执行调整价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严格按照价格政策和管理规定维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信息及调价信息,明确信息维护权限,及时准确地执行政府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第七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维护的权限在价格管理科,由专职价格管理员负责,根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及时调整所涉及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
第八条各科室兼职物价员应定期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核对,每次价格调整前,必须将核对信息通知价格管理科,由专职价格管理员进行审核、维护并更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数据库。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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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1643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67.png)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地区新增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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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广州地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穗发改规字〔2018〕11号)等规定,经按程序审议,现予以公布《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
——结束——。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b76ea2f0af45b307e87197dd.png)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篇: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xx〕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xx〕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医院价格管理制度
![医院价格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63fdb76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41.png)
医院价格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规范我院医疗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小组,明确医院分管院长为物价管理小组组长,财务科主任为物价管理小组副组长,设专职物价员管理,临床科室配备兼职物价员,专职物价员负责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录入和维护。
物价管理小组负责全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
二、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严格按照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收费。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由专职物价员负责具体落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和医院价格管理制度。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严格按照粤价〔2006〕227号文《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一次性医用耗材的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疗耗材,按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计收。
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医护人员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患者或其家属没有确认的,不得收费。
六、药品价格的制定,根据XX省医疗机构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的中标结果,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药品定价,政府限价药品根据XX省物价局政策文件的要求,不高于国家最高零售限价。
七、专职物价员负责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和投诉处理工作。
八、严格执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
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门诊大厅和住院收费大厅显眼位置设立价格公示栏和电子触摸屏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查询。
十、对违规收费行为的科室和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严重的作出行政处分。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7d7a9e9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06.png)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粤价[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药价格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为深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改革深入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和服务水平提高,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
通过改革使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日趋合理,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二、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价格改革协调并进、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
(一)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1.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和权限。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院开展情况一览表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院开展情况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3933f8110b1c59eef8c7b495.png)
囊肿穿刺引流术
检查。
包括胆管引流、腹腔囊肿、腹腔脓肿、腹腔积液、胰腺脓肿、胰腺囊肿、纵隔引流。指
超声内镜引导下纵膈
E 310905041XT7
在超声内镜引导下穿刺目标病变并置管实现内引流。不含超声内镜检查、ERCP及胃肠镜 引流管
引流穿刺术
检查。
不同部 次 位分别 3280.00
定价
不同部 次 位分别 4050.00
E 310800032XT1 富血小板纤维蛋白膜 采血、离心、提取,体内使用,包括富血小板纤维蛋白膜。 治疗术
血浆制配 次
装置 血浆制配 次 装置
812.95 812.95
24小时食管动态阻抗-
44 D 310901011X
含酸检测、弱酸检测及反流物质阻抗值监测,反流与症状相关性检测。
pH监测
电极
次
除外内容 计价单 说明 位
价格
造口袋、 敷料、负 压吸引瓶 内胆、管 道
小时
负压引流 连接管, 负压吸引 瓶,冲洗 日 管,负压 吸引瓶内 胆
2.61 34.49
次
39.07
39 D 220201010X 肝脏硬度扫描检查
外科手术可视化诊断 40 G 300000013X 、评估与计划系统
(3D辅助手术系统) 指通过改良JOA评分、SF-36评分,椎管内肿瘤评分表,Chiaris畸形评分表,VAS评分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营养(医)师对根据营养风险筛查和营养评定判断出有营养风险或营 养不良的患者进行营养与饮食治疗。含个体化营养治疗方案(如治疗膳食、肠内营养、肠 外营养)。不含膳食、营养制剂、营养筛查和综合营养评定。 指具有专业资质的营养(医)师,为患者提供各种营养相关性疾病(慢性病、营养缺乏 性疾病等)个体化营养指导。含全日膳食营养推荐摄入量、膳食结构方案,特医食品和 膳食补充剂的使用等方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9d9b59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58.png)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穗劳社医[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37be05a6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27.png)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新技术发展,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V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3〕41号府关精神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将符合条件、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作为医疗机构服务患者的收费依据和计价单元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申报、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受理并初审、省医疗保障局审核公布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第五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详见附件1)θ(二)技术规范确认材料,其中属限制类医疗技术的,还须提供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审核论证同意新增的材料,涉及医疗新技术的须提交项目伦理审查结论。
(四)新增项目价值评估报告。
价值评估报告需从申报项目的临床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维度所涉及的安全性、有效性、创新性、经济性等评估指标进行评价阐述(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项目预期价格较高的(见附件1《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3.2条款内容),医疗机构需在价值评估报告中单独以分报告的形式作出特别说明。
医院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价格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c250b63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6b.png)
医院价格管理办法生效日期:2023年3月20日修订日期:2023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利益,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水平,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院医疗服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第二条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构。
医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纪检、财务、医务、质控、护理、药剂、医疗器械、信息等部门组成。
管理小组定期讨论医院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价格违规问题。
第三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小组下设医疗收费稽查小组,稽查小组成员主要由各科室护士长组成。
稽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通过日常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稽查,规范医院收费行为。
每月抽查出院归档病历,检查有无自立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和漏收费等现象,核对病历记录与费用清单、报告单是否一致,并对检查结果汇总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向全院通报。
第四条严格按《XX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标准收费,遵守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遵循“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
医院的所有医疗服务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及下属的收费部门收取,同时开具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向患者或患者家属收取各种费用,以上不当行为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所得金额双倍的罚款,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若国家或XX省价格管理部门出台新的价格政策,医院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价格标准维护到价格信息库,具体规定是:按管理职能区分,药品价格信息由药剂科维护,可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由医疗器械科维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由财务科维护。
第六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内容的申报管理。
申请科室应提前二个半月将可行性论证报告、按规定填写相关资料及初步意见报送财务科,物价员调研、整理相关资料,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科按规定程序报送卫生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执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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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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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为促进临床医疗服务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和临床需求的发展情况,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制定了“组织乏氧显象”等省第一批新增医疗价格服务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四、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和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五、自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关于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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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国家、省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立项、其他地市州物价部门已批复的收费项目而我市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立项的项目、我市物价部门已批复其他医疗机构而我院需要新申请的收费项目等。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的原则(一)及时性原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工作要讲求时效性,以便科室及时收费(测算及时、报送及时、传递及时)。
(二)真实性原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测算工作应以实际消耗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实际的操作时间、操作人数以及消耗的.医用耗材,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三)实用性原则:具有可操作性。
(四)重要性原则:在进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测算时,应把注意力集中于重要事项,对于很难测算的数额很少的费用和无关大局的事项可估算或从略。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备案)的规定(一)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开展此项的理由;2.操作流程;3.本科室主任同意开展并签字。
(二)需厂家提供以下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2.生产/经营许可证;2.医院进货票据复印件;3.企业报价单(国内产品提供→出厂价格;进口产品提供一海关报关单);4.合作项目提供→合作合同书;5.一次性医用耗材产品样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三)临床、医技科室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相关物价申请表、成本测算表等。
(四)书面报告及注册证等相关材料齐全后,报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
(五)经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财务科上报主管院长,签发后以红头文件格式上报市医保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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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
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
二、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第四条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
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五条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
(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文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五)《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报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表》。
(二)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及说明。
申报单位应对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是否为临床医疗项目、与现行项目的差异性、是否为临床急需且安全有效的项目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卫生计生委。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九条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论证审批第十条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报送的新增项目组织新增项目专家论证工作。
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组织受理和论证审批。
第十一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新增项目论证专家库,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社会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论证会须按照评审项目的学科专业选取临床、医技、价格(收费)管理及医保管理专家,专家人选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不得少于7人的奇数,医疗卫生专家选取应兼顾专业性和代表性。
专家论证审核材料应于集中审核前送达专家手中,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审核信息,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申请回避。
专家应独立提出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专家需对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以及治疗效果是否比现行同类项目有显著改善等方面进行论证,出具“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专家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凡超过三分之二专家同意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
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规范、完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各价格要素内容。
第十四条市卫生计生委将专家论证结果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发改委。
第十五条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支持医疗技术发展、需求集中、维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对具备专家论证和部门意见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自同一批论证通过项目正式发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发布实施第十七条通过审批的项目挂网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讨论,认为异议有效的,或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报项目暂不予新增。
第十八条审批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实施,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开展第十九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
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期间,遇下列情况,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反馈汇总并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撤销项目,撤销的项目,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并不得重复申报:(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二)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的;(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
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转归第二十一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一年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在对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以下分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审核。
(一)疗效好、收费合理、患者接受度高、没投诉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二)疗效好、收费较高仍有市场需求、投诉不多且符合市场调节价准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
(三)未获批转归的项目,期满后废止。
如临床确需且符合市场调节价规范,可申请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二十二条经省审核通过后确定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由原申报医疗机构和已开展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制定价格。
应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发文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第五条第(二)、(三)、(五)项等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试行期满前,按照法定定价程序,制定公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原相应新增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八、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审核第二十四条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第二十五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
第二十七条每年2月,上报上一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入情况(附件5、附件6)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如有超出第二十六条所述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将移交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根据《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检索汇总。
第二十九条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制度、一日清单制度等有关价格政策,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涵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大厅显著位置或提供服务主要场所公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在大厅等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及发改委门的投诉电话12345、12358。
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流程图2.《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及填表说明3.《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4.《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5.《XX年度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及费用情况汇总表》6.《XX年度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附件1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流程图医疗机构申请 不予受理的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卫计委受理市发改委对项目初步审查 通过的项目移交市卫计委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论证结果移交市发改委审批公示通过,试行期不超过两年审核通过,公布后 审核通过 试行期满后医疗机构申请市发改委受理制定价格后 医疗机构执行附件2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申报的每一项新增项目,均填写一张“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2.类别:在相应的类别后面划“√”。
3.项目编码:指新项目的顺序号。
按照穗发改规字〔2017〕5号文附件“使用说明”的要求提出建议编码,顺序码共9位阿拉伯数字,填到前六位止,最后三位用“ⅹⅹⅹ”代替。
如拟在“医技诊疗类”的“肝病试验诊断”中增加一个新项目,则其“编码”填为“250305ⅹⅹ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