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案例
体现法律正当程序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系某市的一个基层政府。
原告张某某因不服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的强制拆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原告张某某不服该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张某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原告张某某认为,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某房屋前,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2.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2. 当事人陈述庭审中,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陈述了以下事实和理由:(1)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其房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向其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2)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其房屋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其房屋损坏严重;(3)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的代理人辩称:(1)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某房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向原告张某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2)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张某某房屋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了拆除过程的安全;(3)被告某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程序正当1
拓展案例
改变美国警察执法的三大案例 之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获悉情况后,该院监所部门立即对杨柳案相关情况 进行核查.经查,杨柳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6 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期 间,杨柳不思悔改,又进行盗窃作案.2007年10月 18日中午,杨柳与翁某,糜某等人在县城一茶馆打 牌.其间,杨柳在翁某与别人谈话时,偷偷记下了 翁某的储蓄卡密码.打完牌后,杨柳到翁的房间聊 天,并趁机偷走翁的储蓄卡.次日上午,杨柳用翁 某的储蓄卡和记住的储蓄卡密码,在县城自动取款 机取走翁的存款3100元.之后,杨柳就外出打工. 今年3月21日,该县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同日 刑事拘留,3月27日将杨柳执行逮捕.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 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 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 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 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 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 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 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 得充作公用."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
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可借鉴的 《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程序的规定也只限 于行政处罚程序,而且规定的也比较粗.因 此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对行政程序的合法 性审查,所指得"法",不仅仅是法律,法 规,规章,而且还包括法律基本原则.
运用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审判案件,主要遇到 的程序合法性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 面:送达程序,告知程序 ,内部程序.
案例三: 2004年,在上海,汪某诉黄浦区公安分 局不服治安警告行政处罚案件.起因是一起 普通的治安处罚案件,但是由于被告公安分 局在作出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行政行 为时,笔录记录上时间显示了两个行为发生 时间的年月日,是在同一天,但没有注明行 为发生的时点分点.原告汪某及其代理人认 为处罚告知行为发生在处罚决定作出行为之 前,行政处罚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8年5月,张三在自家的花园内种植了一棵树,该树生长迅速,影响了李四家的采光。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要求其砍伐或修剪该树,但张三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9年3月,李四无奈之下将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三砍伐或修剪该树,以恢复采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张三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法院是否应当依法进行正当法律程序审理本案。
三、法院判决(一)张三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树木、竹子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在自家花园内种植的树木对李四家的采光造成了影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院是否应当依法进行正当法律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了以下正当法律程序:1. 开庭通知: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告知了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
2. 证据交换: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当庭质证: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 当庭辩论: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5. 依法判决: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正当法律程序的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正当法律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法院依法进行正当法律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过某市某路段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停车,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
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审理过程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了李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通知了张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 开庭审理2018年4月25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
张某某对李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张某某辩称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李某的损失超出了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张某某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1. 公开审判原则本案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依法取证原则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确保了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了李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通知了张某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原则的适用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理和规范,是法律精神的核心。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美国诉斯通案(United States v. Stone)为例,探讨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二、案情简介美国诉斯通案是一起涉及版权法、宪法第一修正案和正当程序原则的经典案例。
案件起因于斯通出版了一本名为《坏女孩日记》的书,书中涉及了多名公众人物的隐私。
美国联邦政府以侵犯版权为由,将斯通告上法庭。
斯通则认为,其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适用1. 版权法原则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首先对版权法原则进行了适用。
根据美国版权法,版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复制、发行、表演、展示等权利。
在本案中,斯通未经相关公众人物同意,擅自出版涉及其隐私的书籍,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因此,法院认为斯通的出版行为构成了版权侵权。
2. 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然而,斯通认为其行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论、出版或集会的自由。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进行了适用。
法院认为,斯通的书籍内容涉及公众人物的隐私,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
虽然斯通在出版过程中未经相关公众人物同意,但其行为并未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
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应充分权衡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3. 正当程序原则在本案中,斯通还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斯通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对此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虽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但并未对斯通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因此,法院驳回了斯通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诉求。
程序正当的案例
程序正当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正當的案例,展示了使用程序的合法和合理的方式:
1. 考試成績管理系統:一所學校使用一個程序來管理學生的考試成績。
這個系統可以自動計算每個學生的平均成績,生成報告卡,提供統計數據等功能。
2. 在線購物網站:一家零售商使用程序來管理他們的在線購物網站。
這個程序可以處理用戶的訂單,跟踪庫存,處理付款等功能。
3. 銀行系統:一家銀行使用程序來管理他們的銀行系統。
這個程序可以處理客戶的存款和取款,查詢餘額,生成帳單等功能。
4. 電子郵件系統:一家公司使用程序來管理他們的內部電子郵件系統。
這個程序可以處理所有員工的電子郵件,提供郵件收發功能,管理郵件夾等功能。
5. 醫療記錄系統:一家醫院使用程序來管理他們的病歷和醫療記錄。
這個程序可以幫助醫生記錄患者的健康信息,跟踪治療計劃等。
這些案例都是合法且合理的,因為它們使用程序來提高效率,提供更好的服務和管理。
正当程序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且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案例分析1. 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这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
2.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1)未依法进行讯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侦查期间,发现被拘留的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在拘留张某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讯问,违反了法定程序。
(2)未依法进行搜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公安机关在搜查张某住所时,未出示搜查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3.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判决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同时,考虑到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损失金额较大。
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专案组获取了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线索。
随后,公安局对李某进行了传唤,并对其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随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二、案件争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和律师对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提出了质疑,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争议焦点1. 公安机关是否在法定时限内对李某进行了拘留?2. 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3. 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辩护权告知?四、案例分析1. 拘留时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拘留李某后,及时通知了其家属,符合法律规定。
2. 讯问过程中的权益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必须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讯问李某时,依法进行了录音录像,并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此外,公安机关还告知了李某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法律规定。
3. 辩护权告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讯问李某时,已经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法律规定。
五、结论综合以上分析,某市某区公安局在办理李某涉嫌盗窃案的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的家属和律师提出的程序违法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张某某不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9年5月某日,张某某因个人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大声喧哗,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2. 行政处罚: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 提起诉讼: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于是,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院审理1. 程序违法:张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具体表现在:一是调查人员未出示证件;二是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三是未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 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某市公安局认为,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大声喧哗,扰乱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但不足以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程序正当的法律精神。
1. 程序正当的重要性:程序正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程序违法的表现:本案中,某市公安局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程序违法:一是调查人员未出示证件;二是未告知其有权申请回避;三是未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正当法律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发生后,张某某的家属对案件处理程序表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为此,张某某家属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审理此案。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9年5月,某市某区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打伤。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6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某家属提出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
3. 审判阶段(1)一审2019年7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家属提出了侦查程序违法的申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侦查程序合法,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二审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张某某家属再次提出侦查程序违法的申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侦查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正当法律程序分析1. 侦查阶段(1)依法讯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保障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2)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2. 审查起诉阶段(1)依法审查: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听取辩护人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审判阶段(1)依法公开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保障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2)保障辩护人权利: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法院均保障了辩护人的权利,允许辩护人充分发表意见。
正当程序原则案例
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评析[案例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效力?该不该适用于审判实践?公权力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是适当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有何必要性?以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下适用的局限性以及亟待解决的缺陷有哪些?[案情介绍]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
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
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校方解释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①[法院判决]一审受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正当法律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某市商务局副处长。
2019年3月,某市纪委接到举报,称李某在担任商务局副处长期间,涉嫌受贿。
经初步核实,李某涉嫌受贿金额达50万元。
2019年4月,李某被某市纪委立案调查。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调查某市纪委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讯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同时,对李某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发现其财产状况与其收入明显不符。
2. 审查起诉2019年6月,某市纪委将李某涉嫌受贿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某市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向某市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1)受理案件2019年7月,某市法院受理了某市检察院对李某涉嫌受贿罪的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担任合议庭成员。
(2)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同时,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讯问,了解其辩解意见。
(3)庭审2019年8月,某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涉嫌受贿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对李某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进行了辩解,认为自己没有受贿。
合议庭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允许李某进行质证。
同时,合议庭还依法通知了李某的家属旁听庭审。
(4)判决2019年9月,某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正当法律程序保障1. 立案调查阶段在立案调查阶段,某市纪委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讯问,收集了相关证据,确保了立案调查的合法性。
2. 审查起诉阶段某市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向某市法院提起公诉,保障了起诉的合法性。
3. 法院审理阶段(1)公开审理:某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涉嫌受贿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辩护权: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进行辩解,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原则的适用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法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核心,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行政法法律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一:合法性原则案例背景:某市规划局在审批某小区建设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导致该小区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本案中,规划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遵循合法性原则,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法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本案中,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重新进行审批。
同时,规划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三、案例二:合理性原则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查处某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对企业的罚款数额过高,远远超过了该企业违法行为的实际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查处企业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未遵循合理性原则,对企业的罚款数额过高。
根据行政法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措施。
本案中,环保局的行为违反了这一原则,对企业的处罚过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法院判决撤销环保局对企业的处罚决定,并要求环保局重新进行处罚。
四、案例三:程序正当原则案例背景:某市工商局在查处某企业虚假宣传行为时,未依法向企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依法举行听证程序,直接作出了罚款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查处企业虚假宣传行为时,未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未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举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法律正当程序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涉嫌违法开发一案。
该案涉及土地使用、房地产开发等多项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理。
二、案情简介2018年,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在建设过程中,该小区的周边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认为开发公司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开发建设,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经调查,开发公司的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开发过程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具体案情如下:1. 开发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而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住宅小区,属于违法行为。
2. 开发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而开发公司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
3. 开发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引发了周边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三、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遂决定立案。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在调查过程中,法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等。
同时,法院还听取了周边居民的意见。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周边居民)的意见。
原告认为开发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违法开发建设,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被告则辩称,其开发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
第三人则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程序正当原则案例
程序正当原则案例
程序正当原则,这可真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呢!比如说在法庭上,这就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关键啊。
就拿那个有名的辛普森案来说吧,整个审判过程那可真是严格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啊!警方在取证的时候,如果程序不正当,那证据都可能不被采用呢!这不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规则不公平,那谁还会觉得比赛结果可信呢?在辛普森案中,警方的一些操作就引发了争议,这要是不重视程序正当原则,那岂不是乱了套了!
还有啊,在公司的管理中也一样。
想象一下,如果公司在提拔员工时没有遵循正当程序,那那些努力工作的人得多委屈啊!比如说有个员工小李,工作特别努力,业绩也很棒,可要是因为没有正当程序,被别人走后门给顶替了职位,他心里得有多憋屈啊!这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的果树,好不容易结了果子,却被别人摘走了,你能不生气?程序正当原则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权益,不能让人白白受委屈。
再想想学校选班长这事。
如果选班长没有一套明确的程序,那岂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班长了?那同学们能服气吗?就应该有公平的竞争,让大家都有机会展示自己,这样选出来的班长大家才会心服口服呀!这跟程序正当原则是一个道理。
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程序正当原则都不可或缺。
不管是大到国家的法律制度,还是小到日常的一些决策,都需要遵循它。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对待。
程序正当原则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啊!它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我们的权益保驾护航呢!大家可都得重视起来呀!。
程序正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三因涉嫌参与一起盗窃案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张三进行了讯问,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羁押期间,张三多次提出要求会见律师,但公安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其请求。
2019年2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张三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以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一)程序违法认定1. 审查起诉期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侦查终结。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张三的侦查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限制会见律师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张三会见律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二)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给张三造成了精神损害。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给张三造成了精神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1. 确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
2. 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程序正当的法律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一)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性程序正当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正当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21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该案移送至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8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犯诈骗罪。
本案中,张某某被指控在2019年至2021年间,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众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充满期待。
二、法律程序正当性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涉嫌诈骗案的法律程序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程序正当(1)依法立案。
2021年4月,被害人王某向某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张某某诈骗。
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依法立案侦查。
(2)依法传唤。
侦查过程中,某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3)依法取证。
侦查人员依法收集、固定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
(4)依法侦查期限。
侦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并依法提请逮捕。
2. 起诉程序正当(1)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符合起诉条件。
(2)起诉书制作。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制作起诉书,明确指控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3)起诉书送达。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
(4)依法提出公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程序正当(1)依法受理。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公开审理。
本案依法公开审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审判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4)依法判决。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案例启示本案中,张某某涉嫌诈骗案的法律程序正当,体现了我国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以下为案例启示:1. 依法治国是根本本案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
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程序正当原则案例分享引言:程序正当原则是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在进行任何法律程序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个关于程序正当原则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某地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受伤。
事故中涉及到多个车辆和司机,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巨大。
保险公司认为其中某个司机负有主要责任,但该司机不同意,并提出了上诉。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庭审阶段该案件在一审庭审阶段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庭审,并进行了证据收集和鉴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负有主要责任,并判决其赔偿相关损失。
2. 二审上诉阶段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
在二审上诉阶段,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次审核,并对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3. 申请再审阶段被告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了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并对证据进行了重新鉴定。
在审核过程中,被告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进行了辩解。
最高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申请再审。
三、程序正当原则分析1. 庭审程序合法在该案件中,庭审程序合法。
一审庭审和二审上诉阶段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并且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收集和鉴定。
2. 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有权提出相关证据并进行辩解。
并且,在二次上诉和申请再审阶段,被告也都有权利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辩护。
3. 判决结果合理在该案件中,经过多次审核和鉴定后,最终判决结果是合理的。
因为它是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
四、案例启示1. 程序正当原则是法律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2. 庭审程序应该合法,当事人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3. 判决结果应该合理,基于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程序正当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庭审程序合法,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判决结果合理。
法律走正当程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2019年,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一家小型超市,从事食品销售业务。
经过调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张某某的超市存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
二、案件经过1. 立案调查阶段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张某某的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张某某的超市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
2. 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详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包括张某某的身份证、超市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
同时,执法人员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扣押的过期食品进行了鉴定,确认其已超过保质期。
3. 行政处罚决定阶段在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发现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行政处罚听证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邀请张某某陈述、申辩,并听取其提供的证据。
张某某在听证会上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5.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阶段根据听证会的结论和调查取证的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2)对张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3)对张某某的超市予以取缔。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案,涉及法律走正当程序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立案调查的正当性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张某某的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对涉嫌违法的食品进行了扣押。
法律案例_程序正当(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张某原系某市某公司员工,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张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张某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仲裁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不服仲裁裁决,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以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当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合法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2. 公正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公开性原则: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案分析1.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本案中,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法定程序组成仲裁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然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仲裁过程中仅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了法定程序。
(2)未依法送达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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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案例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评析[案例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效力?该不该适用于审判实践?公权力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是适当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有何必要性?以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下适用的局限性以及亟待解决的缺陷有哪些?[案情介绍]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
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
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校方解释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①[法院判决]一审受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
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
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
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
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施,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
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
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与此同时,被告还应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
北科大诉称: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校,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
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科技大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一、思考与反思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它是我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
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称:“……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尽管这段文字在逻辑层次上不是非常清晰,但是它无疑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被告有义务将退学处理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
具体说来就是,被告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前应当允许原告提出申辩意见,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应当直接送达给原告本人。
当我们看到法院的判决,会很自然地联想到正当程序原则。
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
对于决定者而言,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②正当程序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是英美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
它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在英国法中,听取当事人意见的要求被包含在自然正义原则中。
自然正义原则原是司法中的原则,在19世纪大量行政机构产生后,它被移用到行政性案件。
虽然自然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随着情况而不同,在适用上也有很大的灵活性,但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任何人或团体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自然公正原则是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除另有特殊情况外,行政机关都要遵守。
所以即使法律中没有程序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足够的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都可以不遵守。
③美国继承了英国自然正义原则,把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在宪法中确立,从而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任何州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上述规定分别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和各州政府机关。
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
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听证是美国公民根据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所享有的权利,效力高于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
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标准。
④经过法院一次又一次创造性的运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获得不断充实和具体化,对权利的保护程度也不断提高。
自然正义和正当程序原则成为法院对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力武器。
②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第153-154页.③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第152页.④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第382-383页.二、正当程序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1.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的必要性首先,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
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我国行政法更强调后者,绝大多数情况都是以制定法规范来规制行政权力的运行。
事实上,法律原则有着法律规范无法替代的作用。
行政法律制度结构的组成元素主要是原则与规则,制度结构的解构与重构过程亦即规则的立改废与原则的优胜劣汰过程。
对于整个行政法制度结构而言,原则与规则都不可或缺,因为行政法规则尽管具有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等特性,但由于具体规则之间往往缺乏联结性,容易导致行政法制实践出现“规则链条”断裂;而行政法原则通常起着统率规则体系、弥补规则空缺、粘合规则断裂等作用,从而促成行政法均衡结构的形成。
⑤因此,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应当更多关注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而对正当程序原则的研究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限制行政权的滥用。
当前行政权力呈不断扩展的趋势,由单纯的执行权扩展到行政立法权。
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如何来对其权力行使进行控制,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即是程序性控制。
正当程序原则既能够制约行政权的过分行使,又可以给行政机关保留一定的灵活机动性,因此,就成为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律原则。
最后,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在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其合法权利更应当受到有效保护。
而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前提是对相对人个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