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海事管理中的船舶租赁与融资
海事管理中的船舶租赁与融资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租赁与融资在海事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船舶租赁是一种将船舶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商业模式,而船舶融资则是通过借贷或其他金融手段来获取购买船舶所需资金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船舶租赁与融资在海事管理中的作用和挑战。
首先,船舶租赁在海事管理中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船舶租赁可以帮助船东减少船舶运营成本。
船舶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庞大,而出租船舶可以将这些费用分摊给租赁方,从而减轻船东的负担。
另一方面,船舶租赁也可以提供灵活的运输解决方案。
对于一些短期或临时的运输需求,租赁船舶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满足客户的要求。
此外,船舶租赁还可以帮助船东降低风险。
在航运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船东可以通过出租船舶来规避风险,而不必承担全部的运输责任。
然而,船舶租赁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船舶租赁市场的竞争激烈。
随着船舶租赁市场的扩大,越来越多的船东和租赁方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争加剧。
在这种情况下,船东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其次是船舶租赁合同的风险管理问题。
由于船舶租赁合同涉及的内容较多,如租金、保险、维护等,船东和租赁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责,以减少后期纠纷和风险。
与船舶租赁相伴而生的是船舶融资。
船舶融资是指通过借贷、租赁或其他金融手段来获取购买船舶所需资金的过程。
船舶融资在海事管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船舶融资可以帮助船东降低资金压力。
船舶的购买和维护费用巨大,而通过融资手段可以将这些费用分期支付,减轻船东的负担。
其次,船舶融资也可以提供更多的运营资金。
船东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额外的资金,用于船舶运营、维护和扩大船队规模。
此外,船舶融资还可以帮助船东规避市场风险。
在航运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船东可以通过融资手段灵活调整船队规模和结构,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然而,船舶融资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是融资成本的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中在建船舶所有权相关问题
保险合同条款与注 意事项
合同风险: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法,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融资风险:合理规划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确保资金安全 建造风险:加强建造过程中的监管,确保船舶质量符合要求 法律风险: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规性 税务风险:合理规划税务方案,降低税务成本,避免税务纠纷 汇率风险:采取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降低汇率风险
性。
Part Three
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含义:指在船舶 建造过程中,建造方对在建船舶所 拥有的所有权。
在建船舶所有权的性质:是一种特 殊的所有权,介于动产与不动产之 间,具有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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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船舶所有权的来源:通常由建 造方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建造合同 所产生。
在建船舶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在船 舶建造完成后,由建造方向船舶所 有人转移所有权,完成所有权登记 手续。
案例描述: 详细描述案 例的过程, 包括船舶融 资租赁的合 同条款、在 建船舶所有 权的归属和 争议等。
法律风险分 析:对案例 中的法律风 险进行分析, 包括合同条 款的漏洞、 在建船舶所 有权的法律 争议等。
风险防范措 施:提出针 对该案例的 法律风险防 范措施,包 括完善合同 条款、加强 监管等。
间接转移:船舶 建造完成后,由 出租人将船舶所 有权转让给承租 人,承租人再将 其出租给船舶建
造方
约定转移:船舶 建造完成后,由 出租人与承租人 约定将船舶所有 权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再将其出 租给船舶建造方
法定转移:船舶 建造完成后,由 出租人将船舶所 有权转让给承租 人,承租人再将 其出租给船舶建 造方,但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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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在建船舶所有权登记 公示制度,确保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在建 船舶所有权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和公示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六)诉诸法院的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2013年-2015年我院共受理了21件,审结19件,2件正在审理,主要类型有:
1、船舶融Leabharlann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协助办理船舶相关登记等手续的注销。
2、因船舶相关证书的办理延迟,承租人主张船舶不能正常营运期间的损失。
3、承租人支付造船保证金的船舶融资租赁纠纷中,造船合同终止或者无效后,承运人以 出租人怠于行使索赔权为由,向出租人主张造船保证金损失。
4、承运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偿还欠付租金、违约金以及未到期租金。
5、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其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交纳的保证金如何抵偿欠付租 金的问题。
6、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船舶,赔偿损失。其中涉及到 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及合同解除前欠付租金违约金的计算。
(六)诉诸法院的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析
【案例一】南方租赁公司与港龙海运公司、天保疏浚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2007年7月 5日,南方租赁公司与港龙海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南方租赁公司根据港 龙海运公司的要求,订造一艘2500立方米绞吸式挖泥船并出租给港龙海运公司使用,租 赁物暂定名称为“港龙1号”;南方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港龙海运公司在租赁 期间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其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 资入股等处分行为或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租赁物的所有权;为便于管理,南方租赁公司同意 将租赁物登记为南方租赁公司和港龙海运公司按份共有,其中南方租赁公司登记的共有份 额为49%,港龙海运公司登记的共有份额为51%;同日,南方租赁公司作为订造方、港 龙海运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与津滨船舶公司作为承揽方,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建 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南方租赁公司根据港龙海运公司的指定,向津滨船舶公司订造 一艘每小时2500立方米绞吸式挖泥船租赁给港龙海运公司使用;船舶建造完毕后,由津 滨船舶公司直接交付给港龙海运公司,船舶所有权由南方租赁公司和港龙海运公司共有, 由港龙海运公司办理所有权登记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有对抗力和优先性, 不为所有权转移 、 抵押权行使 等 所妨 害。 4租 赁权 具有 物上请 求权 的效力 . 租 赁权 的物上请 求权 效力 指租赁权受 任何他 人( 包括 出 租人 ) 害 时 , 侵 承租 人 得 以请 求 他人 排 除妨害或 预 防妨 害 。 同时 因物上请 求权派生 出物 上 追及力 , 当租 赁权受 到妨 碍时 , 以 向出租人 以 可 外 的第三 人直接适 用 物权 的保护方 式 。
船 舶 融 资租 赁 若 干 法 律 问题 研 究
天业 力 吴 亚 男
(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0 6 ) 30 0
摘 要 : 文着重研究船舶融资租赁 的相关法律 问题。先是厘 清了船舶融资租赁 的概念 、 本 法律 特征
和法律性质 , 出了船舶融资租赁属 于债 权, 与一般 的设备 融资租 赁相 比具有 更强的物权 性这一观 提 但
一
、
船舶 融资租 赁的相 关理论 问题
有物权 的某些 属性 , 租赁 权 的 物权 化 已成 为不争 的事实 。笔者 赞 同租 赁 权 的 债权 说 , 并不 否认 但 租 赁权 的物权化 。 “ 债权 物权 化” 是指越 来越多 的 债权 被赋 予物权 的效力 , 中最典 型的是租赁权 。 其 租赁权 为债 权 , 在许 多 国家 , 但 租赁权具 有越来越 接近物 权 的法 律效力 。 无论 立法 是 否 明确 赋 予租 赁权 的物权 效 力 , 租赁权 的物权 化 已毋 庸置 疑 。租 赁权 的物权化 主 要表现 在 以下 几个方 面 : 1 租赁权 具 有 支配性 . 租赁权 的 内容为 占有 、 使用 、 收益租赁 物 , 这 是 三种物权权 能在租 赁物 转移 占有 之后 由承租人 直 接支配的权 利归属 。按照 物权是 直 接支 配特定 物 并享受其利益 的权利 观点 , 租赁权 具有物权性 。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需求分析: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之前,需要对船舶市场进行需求分析,了解当前市场对不同类型船舶的需求情况,以便选择适合的船舶类型进行融资租赁。
2. 租金定价分析:租金定价是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需要进行市场调研,评估市场租金水平,并结合所要租赁船舶的质量、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定价,以确保租金水平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维护费用及预期的回报。
3. 资金成本分析:船舶融资租赁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对资金成本的分析至关重要。
包括利率水平、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融资方案。
4. 租赁期限分析:租赁期限是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时间,对于融资租赁的效益影响较大。
租赁期限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船舶使用寿命、租金收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确保租赁期限与船舶的实际使用寿命相匹配。
在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进行风险规避措施:1. 租赁方信用风险:租赁方可能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或在租赁期满后退还船舶,为规避这一风险,可通过租赁方信用评级、提前收取部分租金等方式进行规避。
2. 船舶价值风险: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坏或价值下降,为规避这一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购买船舶保险,并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测船舶状况。
3. 法律和政策风险:船舶融资租赁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为规避这一风险,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与政策调研,确保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
只有在全面评估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降低风险并实现良好的融资租赁效果。
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产业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船舶需求分析、租金定价分析、资金成本分析、租赁期限分析等。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问题对于纠纷的处理,我们⼀般情况是要么直接双⽅当事⼈私聊,或者找相应的仲裁机构直接进⾏仲裁,实在没有办法的话,就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解决,不过,因为纠纷的本质不同,具体如何解决还需要看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接下来跟着店铺⼩编⼀起看看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问题吧。
⼀、对现有案件的梳理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公布的船舶融租案件较少[2],天津⽅⾯也不例外。
2010年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融租案件不过4件。
天津⾼院2010年以来受理的船舶融租案件只有2件[3]。
不过,现有案件仍然可反映迄今为⽌中国船舶融租案件存在的特点。
(⼀)标的价值较⾼,履约期⼀般不长船舶融租案件的标的物为船舶,价值往往⾼达数千万元甚⾄上亿元。
在履约期⽅⾯,虽然船舶寿命⼀般超过10年,最长甚⾄能达30年以上[4],但考察范围案件显⽰,船舶融租合同的履约期⼀般均在5年以内,⼤⼤低于船舶预期寿命[5]。
(⼆)融资租赁模式与期满后船舶归属约定多样化传统上将融资租赁合同划分为四⼤模式: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和杠杆租赁。
{4}考察范围案件包括直接租赁与回租,此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模式:⼀是承租⼈先⾏向造船⼚订购船舶并⽀付⾸期款项,之后出租⼈通过向造船⼚⽀付剩余款项取得涉案船舶所有权的⽅式加⼈,与承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已⽀付的购船款项视为⾸期租⾦;⼆是出租⼈在与承租⼈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将合同权益全部转让给第⼆出租⼈,再由第⼆出租⼈与原承租⼈订⽴新的船舶融租合同。
以上两类模式,均可视为直接租赁的变种。
就期满后船舶所有权的归属⽽⾔,考察范围案件主要包括船舶⾃动归属承租⼈型、承租⼈以象征性价格(如1元)取得船舶型、承租⼈以实质性价格(如船舶预期残值)取得船舶型、续租等四类情形。
(三)涉及多⽅主体虽然理论上船舶融租主体仅有出租⼈、承租⼈、供货⼈(包括出卖⼈或船舶建造⼈)三⽅,但考察范围中有的案件还涉及租⾦义务担保⼈(保证⼈或抵押⼈)、受让承租⼈擅⾃处分船舶的⼈及承租⼈⽆权处分船舶后就船舶获得抵押权的⼈等主体。
船舶融资租赁
【港口经济】文中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探讨了金融危机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摘要:文中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探讨了金融危机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必要性,并据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金融危机;船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经济走势与世界航运市场联系变得越来越紧密。
2008年,世界航运业在持续五年大发展之后开始显现出增长疲态,世界全面爆发金融危机更使航运业及造船、港口、钢铁、信贷等相关行业受到巨大冲击,投资过热、产能过剩、业务紧缩、融资困难等问题不断凸现出来。
作为航运业重要相关产业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等领域提供技术装备,技术、资金、风险、劳动力相对密集现代综合性产业,对钢铁、化工、轻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其兴衰对国内经济有相当影响,被列入我国十大振兴产业之一。
目前,我国航运业、船舶工业都处在由大到强关键时期,如何在金融危机继续蔓延之际规避风险,同时进一步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化危机为机遇,在应变中求发展,是我国船舶制造及航运领域一个重要命题,针对其进行理论及方法研究,将具有重要社会价值和战略意义。
船舶融资租赁是发达国家在相关行业中普遍采用融资方式,在众多船舶融资方式中最具发展力,颇受航运界青睐。
目前,我国造船融资方式仍以贷款为主,船舶融资租赁作为我国租赁业一种较为新颖融资形式和管理方式,尚处于起步阶段。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重新审视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企业、政府及相关决策部门对它应采取何种对策,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
一、何谓船舶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船舶特定要求和对造船企业选择,出资向造船企业购买船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船舶租金一种融资模式。
船舶融资租赁是金融、贸易、租赁相结合信贷方式,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是一种将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租船人结合在一起交易模式,涉及船舶制造、航运、金融等多方关系。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概述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一、船舶融资租赁概述(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归纳为,是指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通常是航运企业)的指示,出资向承租人选择的造船厂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船舶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以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船舶,使船舶真正成为自己的船舶,也可以以象征性的租金继续租用船舶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具有多方性、复杂性。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租期较长的不可撤销合同。
出租人本身对租赁船舶并没有任何兴趣;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船舶涉及资金巨大。
3、船舶融资租赁权利义务不对等。
船舶购买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相互交错的。
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广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船舶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组成。
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船舶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协议的组合化2、当事人的多元化3、所有权行使过程化4、主体资格法定化5、民事责任的交叉化本质特征在于以融资为目的的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关系及相关案例分析首先,承租人通过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仅解决了购置船舶所需要的资金问题而且也获得了船舶的使用权。
其次,合同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航运公司与造船厂,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这三方任何两方之间都要直接发生关系。
浅议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浅议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同时也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船舶融资租赁是一项风险极高的经济活动,其中涉及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一般风险,也涉及到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等特殊风险。
本文从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入手,详细分析了船舶融资中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各种对策,以期能更加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船舶承租人对供船商、船舶的选择,向供船商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期满船舶由承租人按船舶租赁合同的规定将船舶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的融资交易形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关系具有复杂性融资租赁行为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
三方当事人是指船舶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的船舶购买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
2.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资周期长与风险大的特点由于船舶的造价非常高,出租人一般要依靠融资才能购买,通常是向银行贷款,而资金的回收主要依靠承租人船舶的营运收入,出租人资金的回收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融资租赁具有高投入、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一)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相关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的一种风险。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船舶出卖人违约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出卖人瑕疵交付船舶等违约行为,承租人往往因此或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还船舶,或撤销合同,出卖人的该违约行为也会给出租人带来经营损失。
其次是船舶出租人违约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出租人因资金不足,未及时向出卖人支付船款,出卖人则拒绝或延迟交船,从而使承租人受到损失。
再次是船舶承租人违约的风险。
船舶承租人违约主要由于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船舶因不可抗力灭失或损坏等原因,承租人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从而给船舶承租人带来巨大的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4.04.22•【分类】司法调研正文船舶融资租赁纠纷调研报告内容提要:融资租赁是国际航运市场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众多国家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以促进融资租赁对航运市场的积极推动作用。
因船舶融资租赁在我国起步较晚,政策法规方面限制较多,实践经验少,进入海事司法领域的案例较为鲜见。
近两年来,天津滨海新区在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突飞猛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更成为全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先行先试者。
天津海事法院先后受理了多起与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案件,这些案件明显带有以船舶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审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的法律依据匮乏,合同法、海商法均没有做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地方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只针对动产的融资租赁。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规定了登记公示制度,但目前船舶登记制度中没有船舶融资租赁的事项,这使得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在面对公示制度时对抗乏力。
融资租赁船舶的扣押和拍卖存在争议,出租人、承租人甚至是出卖人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缺乏合同之外的其他有效途径。
针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实践经验少、政策法规制约市场发展、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的现状,对海事司法如何应对船舶租赁业务的发展和相关纠纷的审理提出建议。
融资租赁业务在发达国家被视为朝阳产业,船舶融资租赁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在与海运相关的产业中,属于收益丰厚的上游产业。
目前,我国造船融资仍以贷款为主,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税收政策等配套措施上不具有国际优势,一些制定时间较早的法规、规章甚至制约了外资的投入。
一方面国内造船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另一方面船东企业面临航运经营困境无力追加投资,希望采用船舶租赁的方式增强和改善运力,市场迫切需要船舶融资方式的转变。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导向和支持,包括船舶在内的融资租赁市场实现了高速发展。
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风险浅析
我国中小型航运企业船舶融资租赁风险浅析[摘要] 近年来,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其在资金效率和执行手续等方面的优势,受到了中小型航运企业的广泛青睐,成为航运企业获取船舶、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途径。
与此同时,中小型航运企业落后的管理水平与基础设施、较弱的揽货能力与较差的资信状况等弊端也为船舶融资租赁带来了诸多风险。
因此,有效识别这些风险对出租人保护资金安全、有效开展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从中小型航运企业经营现状入手,分析了中小型航运企业的船舶融资租赁需求,并分别阐述了中小型航运企业融资租赁过程中存在的管理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内部风险和运费费率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外部风险。
[关键词] 风险分析;船舶融资租赁;航运企业[中图分类号] f562.6 [文献标识码] a一、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与我国发展概况(一)含义和特征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船舶融资合同,依照承租人对于船舶或船舶提供者的特定需求,出资购买指定船舶并将船舶出租于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标的船舶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而所有权归出租人。
当合同到期时,船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1.在租赁期内,船舶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可提高航运企业资金利用水平。
2.资金与实物的分离,拓宽了金融租赁服务提供者的融资和融物渠道,推动市场化发展。
3.租约时间跨度长且稳定,有效保障了航运公司和租赁公司资金链的正常运转,也为运输市场提供了稳定的运力支持。
4.手续简便,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航运企业可更快获得运营船舶。
(二)发展概况我国开始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始于1980年,极大提升了航运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水平,但由于相关融资渠道狭窄和政策限制,收效并不如预期。
2000年后,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市场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背景下,船舶融资租赁发展加速,逐渐成为航运公司获取船舶的重要渠道。
船舶融资租赁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租赁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船舶租赁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条款繁多,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船舶融资租赁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家从事船舶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家从事船舶制造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订购一艘船舶,双方签订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在船舶交付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乙方支付船舶价款,租赁期限为10年。
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船舶的维修、保养及保险,甲方负责船舶的运营。
2015年,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遂向甲方发出催告函,要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甲方在接到催告函后,以船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2. 甲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如何认定?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是否合法有效?四、案件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负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船舶的义务。
如果船舶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甲方在接收船舶后未及时对船舶进行检验,也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因此,甲方对船舶的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甲方不能以船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2.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风险防范研究论文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摘要: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对于出租方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通过研究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风险,分析了风险的来源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旨在帮助出租方更好地控制风险,保护自身利益。
1. 研究背景和目的船舶融资租赁是指承租方通过租赁合同的形式使用船舶,并按约定支付租金给出租方。
在这一过程中,出租方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租金违约、船舶损坏等。
本文旨在研究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 风险来源和影响因素分析(1)租金违约风险: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或无力支付租金,导致出租方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
(2)船舶损坏风险:承租方在使用船舶过程中未能妥善保养或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船舶价值下降或无法正常使用。
(3)市场波动风险:航运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全球经济情况、国际贸易政策等,可能导致船舶租金收入的不稳定性。
3. 风险防范策略(1)严格审查承租方信用: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信用进行细致审核,确保承租方具备充足的还款能力。
(2)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出租方可以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船舶损坏等风险。
同时,承租方也应被要求购买保险,以保障出租方的利益。
(3)灵活应对市场波动:出租方应密切关注航运市场的走势,及时调整租金水平,降低市场波动对出租方的影响。
4. 研究价值和局限性本文对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风险防范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出租方在租赁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然而,本文研究局限于理论层面,未进行实证研究,因此结果还需进一步验证。
5. 结论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面临着租金违约、船舶损坏和市场波动等多种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出租方应充分审查承租方信用,建立保险制度,并灵活应对市场波动。
通过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出租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浅论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
浅论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在航运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它为航运企业提供了获取船舶资产的新途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然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商业风险,需要精心设计合同架构和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通常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船舶供应商三方主体,合同架构主要包括船舶购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等。
船舶购买合同是出租方与船舶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船舶的规格、价格、交付时间和条件等。
在这个合同中,出租方作为购买方,承担支付购船款的义务,船舶供应商则负责按照约定交付船舶。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核心合同,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满后的船舶归属等重要条款。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船舶的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通常有购买船舶的选择权,或者按照约定将船舶归还给出租方。
担保合同则是为了保障出租方的债权实现而签订的,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担保合同可以由承租方或第三方提供,以增强出租方在交易中的风险抵御能力。
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的风险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面临着多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船舶技术风险等。
市场风险主要源于航运市场的波动,如运价的变化、船舶价值的涨跌等。
这些因素可能影响承租方的盈利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从而给出租方带来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承租方或其他交易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
例如,承租方可能因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租金,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置船舶。
法律风险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融资租赁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合同约定不符合当地法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执行。
船舶金融和保险解析船舶行业的金融和保险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船舶金融和保险解析船舶行业的金融和保险问题提供专业建议船舶行业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连接国与国之间的桥梁角色。
然而,船舶运营和经营可能面临各种金融和保险问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船舶金融和保险领域,并提供专业的建议。
一、船舶金融问题解析船只的购买和运营代表着巨额资金的投入和回报。
船舶金融问题涉及到资金筹集、融资选择和贷款安排等方面。
首先,船舶购买资金的筹集是一大难题。
海洋运输业对规模较大的船舶需求量大,因此,筹集巨额资金用于购买新船是常见的。
船舶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融资选择对船舶企业至关重要。
在金融市场上,船舶公司可以选择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
债务融资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或与银行进行贷款协商来实现,而股权融资则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船舶公司应仔细评估各种融资方式的风险和利益,选择最合适的融资模式。
最后,贷款安排是船舶金融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船舶贷款通常需要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利率安排,同时考虑船舶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因素。
船舶公司应与贷款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贷款安排稳定和灵活。
针对船舶金融问题,我们建议船舶公司应在资金筹集前进行全面的市场研究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筹集和运营计划。
同时,船舶公司应密切与银行和投资机构合作,获取更多的融资机会和建议。
二、船舶保险问题解析船舶行业的风险性较高,因此船舶保险成为了船舶公司必备的风险管理工具。
船舶保险问题涉及到保险类型选择、理赔流程和保费计算等方面。
首先,船舶公司需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
船舶保险包括船舶全险、航运险、船员保险和货物保险等。
船舶公司应仔细评估各种保险类型的覆盖范围和保费,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其次,船舶保险的理赔流程是船舶公司关注的焦点。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船舶公司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最终给予相应的赔偿金额。
南京工程局工程船舶融资租赁浅析
、
南 京 工 程 局 实 行 工程 船舶 融资 租 赁 的必 要 性
1 . 经 营 管理 需要 实行 工 程 船 舶 融 资 租 赁
一
是 国内疏浚市场发展 空间广 阔为南京工程局提供 了机
遇 。 根 椐 有 关 数 据预 计 到 2 0 1 5年 沿 海 港 口航 道 建 设 与 维 护
船 舶 融 资 租 赁 的 必 要 性 和 可行 性 。 同 时对 南京 工 程 局 工 程 船 舶 融 资 租 赁 有 关 问 题 和对 策进 行 了探 讨 。
关 键 词 : 船 舶 融 资 租 赁 ;南 京工 程 局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中图 分 类 号 :F 8 3 2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1 0 0 6 — 7 9 7 3( 2 0 1 3 )0 6 — 0 0 3 8 — 0 2
第1 3卷 第 6期 2 01 3笠 源自中 国水运
N o. 6
6月
C h i na Wat er Tr a ns p or t
2 01 3
南京工程 局工程船舶融资租赁浅析
刘 苏 庆
( 长江 航 道 局 ,湖 北 武 汉 4 3 0 0 1 0)
摘
要 :船舶融资租赁一般有三种具体形式 :直接融资租赁、售 后回租和杠杆租赁 。文中重点介 绍了南京工程 局实行 工程
市场 的价 格购买租赁船舶 。通过融资租赁 ,承租人 实现 了融 资与融物 的结合 , 租赁公司 自身也满足了融资和投 资的 目的。
船 舶 融 资 租 赁 一 般 有 三 种 具 体 形 式 :直 接 融 资租 赁 、售 后 回
租 和杠 杆租 赁 。
一
宏观调控和银根紧缩 ,从银行 贷款 的难度有所加大 ,限制 了
船舶融资租赁分析三篇
船舶融资租赁分析三篇篇一:船舶融资租赁分析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1.1融资租赁中的船舶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
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
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
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由于我国于XX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
在经历了XX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XX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
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
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
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
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首先,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租金支付周期较长。
租赁期一般较长,通常为五年以上,这意味着企业或个人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支付租金。
对于资金周转压力较大的中小型企业来说,这可能会增加其经营风险。
为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引入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如分期支付租金,减轻租金支付的压力。
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的贷款支持,帮助企业或个人支付租金。
这可以通过与银行或金融公司合作,提供融资支持来实现。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之二是租金费率过高。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较大,租赁公司往往会将风险成本通过提高租金费率而转嫁给租户。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鼓励竞争,增加市场中的租赁公司数量,以降低租金费率。
政府可以通过减少行政审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等措施来鼓励新租赁公司的成立。
二是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租赁市场监管机制,例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公司的收费进行限制。
第三,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信息不对称。
租赁公司相对于租户来说,通常更容易获得有关船舶的信息,这可能导致租户在选择船舶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加租户的风险。
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建立船舶信息公开平台,将船舶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让租户能够更容易地获取到相关信息。
二是加强租赁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其信息中立性,提供准确的评估报告,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综上所述,船舶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租金支付周期较长、租金费率过高和信息不对称。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如引入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鼓励竞争、加强监管以及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以促进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问题探析
船舶融资租赁若干问题探析出自:宋海丽 发布时间:2006-12-15 2002年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起草了《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租赁业界引起了较大反响,国产飞机、轮船租赁成了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拟从船舶融资租赁特点、我国船舶租赁的市场现状等方面对船舶融资租赁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发展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几点建议。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特点与优势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买卖与信贷的结合,其内容为融资,形式是融物,是一种将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租船人结合在一起的一种交易模式,其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拓宽了融资渠道。
传统的融资渠道很难满足航运企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航运企业来说,由于经营规模小、信誉水平普遍不高很难得到政府和银行的贷款,而且也很难像大的航运企业那样通过发行股票或债权的方式进行融资,所以融资租赁对于它们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2.减轻了还款压力。
航运企业的经营状况随着航运淡季和旺季变化而变化,融资租赁租金的支付方式与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相比更为灵活,不必定期定量定息偿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有利于航运企业现金流的充分、合理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分散了承租企业的资金压力。
3.可以得到国家政策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对航运业投资,对于出资人提供诸如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而往往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会将获得的优惠税款以降低租金等方式让渡给承租人。
4.有利于盘活大企业的存量资产。
一些大型航运公司往往都留存有一些被市场淘汰的船型,这些船舶的高残值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它们完全可以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船舶租给一些中小航运企业经营,这样既盘活了大企业的存量资产,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实现双赢。
5.有利于提高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航运企业通过回租等方式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将船舶交给专业公司管理,可以在不丧失船舶使用权的情况下,既分散了风险,又融通了资金,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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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陈宝姝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
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该条表明了船舶租用合同亦应遵循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海商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两种形式的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具体的条文规定来看,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出租人是否随船配备船员,正是基于此,定期租船交易与光船租赁交易成为两种不同的船舶租赁方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不同。
定期租船合同体现了典型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特点,出租人不仅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还负责配备船员,承租人因此享受出租人提供的物和人的双重服务,也正是鉴于此,承租人对船舶的控制权也相应减弱,承租人仅享有船舶的调动权和经营权,而不具有对船舶的自主管理权,出租人也因此必须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
与定期租船交易不同,在光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仅向承租人出租船舶,承租人自行配备船员,并拥有船舶的管理经营权。
权利的赋予对应着义务的承担,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并且还应按照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购买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同时,《海商法》还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海商法》规定的上述两种船舶租赁合同反映了不同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形式,但总而言之,不管是定期租赁采用人物结合的服务模式,还是光船租赁采用单纯的对物服务,他们都属于商业服务性质的租赁交易,与在此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具有金融性质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交易模式,尽管光船租赁交易具有某些类似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或特征。
2、《通知》对船舶融资租赁的规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兴起了以融资租赁为主要目的现代租赁业务,这项租赁业务可以被视为以传统租赁为基础,并赋予融资金融功能,由满足承租人短期使用衍生为中长期融资服务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手段或工具。
船舶行业以其自有的投资成本高、建造周期长、风险承担重等特点,也在传统的租赁模式之上逐步引进融资租赁结构,不仅解决了资金问题,同时也以各种方式分散了风险。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项行业融资租赁模式,除了同样适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各个监管行业规定外,一直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或规章对其进行约束,直到2008年4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才出台了《通知》,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对我国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明文规定。
作为行业部门出台的专门通知,《通知》并不像《合同法》那样详细规定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概括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的总原则和标准,其中最主要地规定了(1)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的承租人资格问题(“承租人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2)出租人若属于“三资企业”的要求(“国内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的企业性质属“三资企业”的,其外资比例不得高于50%,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事先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3)出租人与承租人进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需要的登记手续(“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4)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进口船舶或购置现有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不同具体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进口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应由承租人在建造或进口船舶前按有关规定向相应交通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手续,……,船舶建造或进口完毕,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出租人属“三资企业”的除外)购置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现有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不必事先办理新增运力手续。
船舶购置完成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所购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等。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通知》从主体资格问题上限制了我国从事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至今也未对该等限制性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从而导致国内一批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作为出租人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因此目前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多为内资租赁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
二、售后回租是我国目前主要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虽然我国的船舶租赁业起步较早,但作为新兴的船舶融资租赁业却只是在近几年随着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和国内航运业的蓬勃发展才应运而生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在船舶航运业中,许多船舶承运人遵循固有的财产所有权概念,自行购置船舶以从事水路运输,占用了大量的自有资金,限制了整个业务的扩张。
因此随着船舶航运业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船舶承运人(“承租人”)认识到融资租赁的优势,他们大多选择先将自有船舶转让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用该船舶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以此增加企业现金流,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也达到了对船舶的经营管理目的。
与提供一般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的出租人相比,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出租人更倾向于采用售后回租交易的模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这除了上文提及的缓解承租人现金流困难的原因外,更主要的是出租人希望避免由船舶特殊的建造过程带来的种种风险。
因此,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因其交易结构相对简单,易于操作,风险控制适当,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经常被采用。
与一般设备的售后回租交易类似,船舶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也具有基本的售后回租交易特点,在此简要归纳如下:(1)船舶的所有权转移、船舶的交付、船舶的起租与出租人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通常同时发生。
从承租人采用售后回租模式的主要目的出发,承租人希望以出卖船舶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更新设备,扩大经营,因此通常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一次性支付船舶的购买价款,而出租人会考虑在完成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前提下满足承租人的上述要求,又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船舶,承租人不需要向出租人实际交付船舶,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通常明确约定,在出租人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船舶所有权自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出租人完成船舶交付义务,船舶开始起租。
此外,需要提出的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船舶登记制度,规定船舶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仍应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且各个地方的船舶登记管理部门也规定了具体的登记申请程序要求,因此在实际的交易中,通常应约定承租人首先进行船舶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然后出租人再支付船舶的转让价款,同时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办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手续。
(2)设立或变更船舶保险受益人为出租人。
船舶售后回租交易中,若船舶在转让给出租人前,承租人已为船舶购买了保险,则在船舶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之前或之时,应变更出租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以此保障出租人对船舶享有的所有权,并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增加险种,以扩大对船舶的保护范围。
如果承租人一直没有为船舶购买保险,则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直接购买以出租人为保险金受益人的船舶保险。
船舶售后回租交易仅是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一种特殊模式,除此之外,我国也存在直接融资租赁等租赁模式,并且随着融资租赁业和航运业的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结构或模式,例如联合融资租赁模式可以分担各个出租人的融资风险,为承租人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等。
下文将着重阐述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一般特点。
三、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一般特点1、特殊的船舶建造带来的问题(1)出租人垫资风险增大前文提及的船舶售后回租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没有船舶建造期,并且船舶不进行物理的占有转移,承租人直接以船舶租用人的身份占有使用船舶。
然而对于一宗标准的船舶直接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应包含船舶购买环节和船舶融资租赁环节,而船舶购买环节则主要涉及船舶的建造。
与一般的设备融资租赁交易中的购买环节不同,船舶的购买环节因船舶建造的成本高,难度大,针对性强,批量小,周期长等特点变得相应复杂。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提供船舶融资租赁服务的出租人而言,尤其应注意因在船舶建造期间预先支付部分或全部船舶购买价款而应承担相应的垫资风险,船舶建造周期越长,出租人承担的垫资风险越大(在此暂不考虑,出租人支付购买价款,船舶起租的情况)。
因此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不仅仅需要严格审查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同时也应重视对供应商的信用和实际造船舶能力的审查,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垫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