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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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参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在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商服及住宅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二、收费标准

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征收,商服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征收。

三、收费主体

区财政局是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由区规划局进行审核代收,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收,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配套费的减免

1、建筑项目六层以下(含六层)部分全额征收,七层以上(含七层)部分全免,十七层以上(含十七层)部分按建筑面积抵顶六层以下部分的配套费,抵完为止,地下空间开发免收配套

费。

2、除国家、省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规划局审核,管委会研究批准。凡批准减免的配套费一律实行先缴后返。对开发区政策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如星级酒店等可一事一议。

4、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处理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已签订协议的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至2011年6月20日,6月20日以后按此暂行办法执行,潍滨办发【2008】9号文件自行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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