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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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
分 的 ,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可 见 。 《 事 诉 讼 可 ” 原 刑
作 者 简介 : 英 辉 , 京 师 范 大 学 刑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学博 士 。 宋 北 博 法

原《 刑事诉讼法》 14条 : 第 7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 ,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 审判 :一 ) ( 对依法 可能判 处 3

适 用 的 案 件 范 围
新 《 事诉 讼 法 》 2 8条 规 定 , 基 层 人 民 刑 第 0 “ 法 院管 辖 的案 件 . 合 下列 条 件 的 . 以适 用 简 符 可 易程序审判 :一 ) 件事实清楚 、 据充分 的 ; ( 案 证

对所 指 控 的基本犯 罪 事实 没有 异 议 : 法可 能判 依 处 3年 以下有 期徒 刑 、 役 、 制 或者 单处 罚金 。 拘 管 此 外 , 高 院《 诉法 解 释》 2 1条规 定 :人 民 最 刑 第 2 “ 法 院 对公 诉 案 件 的被 告人 可能 判 处 免 予 刑事 处

( ) 告人 承认 自己所犯 罪行 . 指控 的犯 罪 事 二 被 对 实 没有 异议 的 :三 ) 告人 对适 用 简 易程序 没 有 ( 被 异 议 的 民检 察 院在 提起 公 诉 的时 候 . 以建 人 可 议 人 民法 院适 用 简 易 程序 ” 与 原 《 事诉 讼 法 》 刑 第 1 4条 ① 7 比较 . 条 修 改 扩 大 了适 用 简 易 程序 本 的案件 范 围 关 于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的案 件 范 围 . 据 原 《 根 刑 事 诉 讼 法 》 14条 规 定 . 民法 院可 以适 用 简 第 7 人 易程序的 . 包括 可 能 判 处 3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制 、 处罚 金 的公诉 案 件 和部 分 自诉 案件 管 单 两 大类 。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察 院 、 最 最 司法部 联合 制定 的《 于适 用 简易程 序 审 理公诉 案 件 的 关 若 干 意 见 》 l条 , 可 以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规 第 对 定 公诉 案件 作 了进一 步 限制 . 求必 须 同时具备 要 以下条 件 : 事实 清楚 、 证据 充分 : 告人 及辩 护人 被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2024年简易处罚与证据固定(3篇)

2024年简易处罚与证据固定(3篇)

2024年简易处罚与证据固定2024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

尤其是在简易处罚与证据固定这方面,有了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案和举措。

下面就是2024年的相关情况。

一、简易处罚制度的改革简易处罚是指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可以不进行诉讼程序,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2024年,我国进一步完善了简易处罚制度,具体改革措施如下:1. 扩大简易处罚范围:原先的简易处罚范围较为有限,只涉及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交通违法、轻微扰序等。

而在2024年,简易处罚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涵盖更多领域,例如环境违法、食品安全等。

这样一来,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司法压力。

2. 确定简易处罚标准:为了提高简易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2024年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例如通过金额、数量、时间等来确认是否属于简易处罚范围。

这样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简易处罚时的主观判断和不公平现象。

3. 引入社区服务替代:为了更好地教育和惩罚违法者,2024年开始引入了社区服务替代的措施。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者在特定的社区服务场所进行一定的服务,以弥补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损失。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轻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还可以起到教育和改造的作用。

4. 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为了确保简易处罚制度的有效运行,2024年还加强了对于简易处罚的监管和执行力度。

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了内部管理,确保简易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加强了对于简易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执行。

二、证据固定制度的改革证据固定是指将重要证据及时固定,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篡改,确保犯罪行为的事实能够得到确认。

在2024年,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固定制度,具体改革措施如下:1. 采用先审定后公开的方式:在2024年,推行了先审定后公开的方式,即在证据固定前,由特定的审定机关对证据进行初步审定。

审定机关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评估,确保固定的证据具有合法和可信度。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评析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作者:龚冠丞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摘要】2012年通过大修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这些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整合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此次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有很大的进步,但同样留下了问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去解决。

【关键词】简易程序;效率价值;程序选择权;辩护权一、2012年新法关于简易程序规定的进步之处(一)完善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扩大了适用的案件范围2012年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结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重新规定了新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实体上,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程序上,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再以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取而代之的主要是被告人认罪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相比1996年的规定,2012年新法的规定看似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这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的现实情况进行的修改,因为根据以往法律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率很低,相反“普通程序简易审”却大行其道。

所以,这次修改不仅不会缩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而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是根据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作的修改,因为三年以下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所以,2012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应该说是既关注了简易程序适用的一般规律,又关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

(二)赋予刑事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程序否决权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174条规定,对于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而与案件判决结果最具利害关系的刑事被告人却反而不具有对程序的选择权。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定位密不可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否定了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赋予被告人自由选择简易程序的权利。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浅谈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摘要]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定的,随后又进行了补充修订。

2003年又制订了对认罪被告人适用的所谓的“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深入,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己暴露其出一些不足之处。

文章尝试对完善我国简易程序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问题;完善一、刑事简易程序概述(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及特征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载,刑事简易程序(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与普通程序(Ordinary Procedure)相对而言,是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①具体而言,刑事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较普通程序更窄,通常适用于案情较简单、证据明确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自愿选择有罪答辩的案件。

第二,简易程序在审判环节及步骤上较普通程序均有所简化。

一般由执行官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内容等较简化,审理期限也有所缩短。

第三,简易程序适用时应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因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虽然在量刑结果上一般可以获得一些优惠,但同时也面临着某些诉讼权利保护的限制和获得无罪判决机会的丧失。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正式建立于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颁布的《地方审判厅刑事简易庭暂行规则》10条和《审检厅处理简易案件暂行细则》第9条。

随后,北洋政府于1920年又公布《处刑命令暂行条例》第15条,这是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第一次出现了类似德国处罚令程序的诉讼程序。

②刑事简易程序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出现于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它强调就地审判、不拘形式、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新 《 刑事诉 讼法》关 于刑事简 易程序 的创新性规 定



( 一 )增设 了被告人简 易程序选择权 旧刑事诉讼 法没有规 定被告人 具有程序 启动 的参与权 与程序适用 的选择权 ,只是笼 统 地 规定 了检 察院 和 法 院可 以启 动 简 易程 序 ,导致程序 启动 的混 乱以及被告 人的权益 得不 到保障 。新刑事诉讼 法本着保 障人权 的 理念 ,规定启动 简易程序 的前提是被 告人没 有异 议,赋予 了被告人 的消极否定权 ,充分 地保 障 了被 告人的诉讼 权利 ,注重 诉讼效率 的同时,保证 了程 序的公正。 ( 二)程 序适 用的条件 方面 新 刑事诉讼 法增设 了 “ 被告人 承认 自己 所犯 罪行 ,对指控 的犯 罪事实没有 异议 ”的 相关 规定 ,即将被 告人 认罪作 为适 用简易程 序 的条件之 一 。此种条 件限制 ,一 方面可 以 顺利 地开展 庭审活动 ,大大地节 省法官 的时 间与精力 ,法官只 需就量刑 问题做 出裁判 , 提 高 了诉讼 活动 的效率 ;另一方面 ,在被 告 人不认罪 的情况下 ,只能适用普通 程序 ,保 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查清。 ( 三)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旧法只规 定 了三类 案件可 以适 用简易程 序,种类 少 ,范 围小,又有很 多的限制性 规
为被告人指定律师 ,不可拒 绝。 3 . 不应 当赋予 被告人 程序启 动 的积极选 择权 。有 的学者认 为不 仅应当赋 予被告人程 序启动 的消极否决权 ,还应 当进 一步赋予其 积极选 择权 ,即被 告人也可 以通 过 自己的选 择而启动简易程序 。 笔者认 为,此 时不宜过 早地赋 予被告人程序 启动 的积极 选择权 ,因 为如 果赋予被告人 积极的程序选 择权 ,是对 国家 专门机关职 能的侵犯 ,在 一定程度上 等 于分割 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 ( 三 )构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法 》对 简易程 序的修 改仅 仅 是简化 了审判程序 ,并没有简 略其诉讼阶 段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 (1)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2)(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 (2)(二)人案矛盾可能呈隐性或显性状态发生、发展 (3)(三)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与实际需要的冲突 (3)三、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理性思考 (3)(一)加强简易程序的操作性 (3)(二)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的优势,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 (4)1、成立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 (4)2、强化内部沟通 (5)3、加大庭前工作、注重庭审效率 (5)(三)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应对能力 (5)参考文献 (5)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修改后刑诉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的功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检察机关在应对简易程序的新要求时依然会面缺乏统一标准、难以平衡效率与公正、庭审对抗性增强等诸多挑战。

了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简易程序的变化,司法机关必须改变以往的观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操作性,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节约诉讼成本优势的同时,积极探索办理案件的高效模式,并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司法机关还应增加司法人员配置,加强对公诉人的素质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

[关键词]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不起诉人权保障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our country and its perfectHe Jian Chao[abstract] the modified points stated in procuratorial organs must be in the trial of cases involving the summary procedure, in order to further perfect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cedure provide strong support to the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At presen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sponse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meet new demands are stil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it is difficult to balance efficiency and justice, trial antagonism, and many other challenges. Adapted to modify the points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to change the previous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mmary procedure to save the cost advantage of the procedure at the same time, actively explore the efficient mode of cases, and to strengthen the examination of sentencing plot and concluded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should also increase the distribution of judicial personnel, strengthen quality training for the public prosecutor, efforts to improve the handling ability.[key words] summary trial period not to prosecut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及其发展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是简化审理流程的简便程序。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被视为法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在刑事审判中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如何在这类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展开论述,分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概述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在简易程序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包括辩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实施仍需加强。

五、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无能力自行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4. 强化审判公开制度,使公众对简易程序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结论总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意见

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存问题及完善意见


要: 简易程序 , 通过对正规要求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某些环节、 步骤加 以不 同程度 的省略或简化 , 从而使案件得到
快速 处理的特别程序 。中国简易程序的设置 , 由于多种 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因而在具体 实施过程 中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不 少问题。 因而 , 中国刑事 简易程序应加以完善 , 对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 , 同时也要保障被告人在 简易程序 中的诉讼权 利。
关 键 词 : 易程 序 ; 存 问题 ; 简 现 完善 意 见 中 图分 类 号 : 9 D2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 00 3 — 2 3 0 17 — 9 X 2 1 )4 0 5 — 3
对 于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而 言 , 易 程 序 的 出现 是 一 种 必 然 。 简
的 贫 困 , 也 谈 不 上 什 么公 正 , 使 有 这 种 公 正 , 是 社 会 和 那 即 也
人们所不取 的” 。在刑事诉讼讲究公平 、 公正的原则下 , 如何
构建高效 、 科学的诉讼程序 , 保障诉讼人及时 、 公正地接受审
判, 是刑事诉讼 的一大课题 。同时 , 在刑事案子有增无减而 司 法 资源 有 限 的情 况 下 , 法 者 也 不 得 不 去 考 虑诉 讼 资 源 的分 立
序、 公正地进行 , 从而保障诉讼人 的权利 , 使诉讼人在诉讼 中 能得到理性和平等的对待。然而公正 , 绝不意味着排斥效率 ,


个社 会无论 多么公正如果 没有效 率 , 必将导致 社会集 团
于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上 即存 在缺陷 , 因而在 具体实施过程 中
不可 避 免 地 暴 露 出不 少 问题 : ( ) 一 被告 人 的辩 护 权 保 障不 足

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改革与完善

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改革与完善

刑事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改革与完善[摘要]文章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2009—2011年办理的公诉案件为分析样本,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前后的人案矛盾进行分析后认为,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出庭是检察机关应对新《刑事诉讼法》挑战的必然要求。

应强化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共同构建理性的简易程序办理机制:公安机关要完善工作机制,尽可能实现简易程序案件的相对集中移送起诉;检察机关改进案件承办模式,简化办案环节,实现相对集中起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保障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审理,并简化庭审程序,在程序公正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

[p一、简易程序案件全面出庭前后公诉部门人案矛盾调查(一)2009年至2011年该院提起公诉案件情况2009—2011年间,该院共提起公诉案件1389件2095人,案件具体分布情况及发展趋势如下(表1、表2):从表1可以看出,该院近年办理的简易程序案件每年都在200件左右,2011年简易程序案件首次呈下降趋势,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年增加;表2显示公诉案件无论是件数还是人数都呈上升趋势。

这说明公诉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且复杂、疑难案件增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比例在减少。

(二)2009年至2011年起诉案件出庭情况2009—2011年,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共737件,简易程序案件不派员出庭,而2009年至2011年该院公诉部门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职务的公诉人分别为7人、6人、5人,则人均出庭情况如下(表3):从表3可以看出,该院普通程序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公诉人出庭的任务也在增加,而由于该院公诉部门人员调整,公诉人每年依次减少1人,办案人员的压力也随之加大。

(三)简易程序案件全面出庭时人均出庭数评估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所有公诉案件均需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以该院2009—2011年三年间公诉案件数量为评估样本,如果全部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按照“一案一审”(每件案件单独开庭审理)的出庭标准计算,则人均出庭情况如下(表4):将表4与表3对比发现,执行新刑诉法规定公诉案件全面出庭后,在公诉人不变的情况下,公诉人的出庭任务几乎是仅在普通程序案件出庭时的两倍,人案矛盾将更为突出(见表5)。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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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 刑 事 简 程 序 的 完 善

( 湖南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长沙 [ 摘 408 ) 10 2
要 ]自2 0世纪 6 O年代 以来, 随着 西方 经济分析法 学的 兴起 , 法律程序 中的经济 率1题 逐渐 受到 了各 效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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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0卷 第 2期
20 0 6年 0 3月
湖 南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Jun l f n n U ies yS c i cecs o ra o a nvri (o i i e) Hu t aS n
On t e I p o e e to h i i a u m a y Pr c du e i i a h m r v m n ft e Crm n lS m r o e r n Ch n
LU O Zhiy ng —o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刑事审判工作变得越来越繁重。

为了减轻审判工作负担和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在1996年实行了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旨在解决犯罪轻微的问题,减轻刑事诉讼的负担,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刑事简易程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程序性保障不足、审查不严格等。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反思和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调查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首先,通过文献分析,研究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其次,采用问卷调查法,了解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当事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看法和建议;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研究内容和思路本研究将从程序性保障、审查严格性、案件适用性和司法效率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反思和完善。

具体思路如下:1. 程序性保障(1)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被告人的告知义务;(2)建立合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证据的审查;(3)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

2. 审查严格性(1)加强对刑事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的关注,防止简易程序的执行超出法律规定;(2)建立完善的辩护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案件适用性(1)清晰划分刑事简易程序和刑事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2)对于犯罪事实复杂、涉及重要利益关系的案件,应该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 司法效率(1)合理设置庭审程序,加快审判进度;(2)探索合理的调解机制,减少刑事诉讼时间和成本;(3)数字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将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进行系统性反思和完善,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建议,有助于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实施与完善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实施与完善
有 益 于 实践 中 简易程序 更好 的 实施 , 在 保 障 司法效 率 的 同时也 能更好 地体现 司法的公 正 。
[ 关键 词 ] 刑 事 简 易程序 ; 简 易程序 模 式 ; 司法效 率 [ 中 图分类 号 ]D F 7 3 [ 文 献标 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6 7 2—1 5 0 0 ( 2 0 1 3 ) 0 4— 0 0 9 3— 0 2
3 . 取 消了原 《 刑事诉讼 法》 规 定的公 诉案件必 须 由检察
机关 同意或建议 适用 简易程 序 的内容 。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在 提起公诉 时, 可以建议人 民法院适用 简易程序 。这 里取消 了 简易程序必须 由检察 机关 提起 的规 定 , 但 是又适 时赋予检察 机关选择建议权 , 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 的行使监督权 。 4 . 根据适用 的刑罚 区分 了不 同的审 判组织 。新修 订 的 《 刑 事诉讼 法 》 第二 百 一十 条 规定 : “ 适 用 简 易程 序 审理 案


我国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 的现状
无异议 , 这实际上是赋予 了被告人选择是 否适用简 易程序 的
权利 。
我 国刑 事诉讼规定 的简易 程序 是为 了简 化普通 程序 的 某些环 节 , 降低诉 讼成 本 。2 0 1 2年新 修 订 的《 刑事 诉讼 法 》 对简易程序做 了大幅度 的调整 , 完善 了原 简易程 序存在 的不 足 。该法第 二百零八条规定 : “ 基层人 民法 院管辖 的案件 , 符 合下列条件 的 , 可 以适用 简易程序审判 : ( 一) 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的 ; ( 二) 被告 人承认 自己所犯 罪行 , 对指 控 的犯 罪 事实没有 异议的 ; ( 三) 被告 人对适 用简 易程序 没有 异议 的。 人 民检察 院在提起 公诉的时候 , 可以建议 人 民法 院适用 简易 程序 。 ” 对 比原 《 刑事 诉讼 法 》 第一 百七 十 四条 , 不难 发现 有 以下几点不 同。

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
( 二) 加 强 了检 察 院 的 审 判 监 督 职 能
题。 2 0 1 3年 实 施 的修 改 后 的 《 刑 事诉讼 法 》 为保 障当事
人合 法 权 益 、 实现 诉 讼 价值 , 针对 暴 露 出的 问 题 在简 易 程序 方 面进 行 了一 系列 的改 进 措 施 ,对 于 刑事 诉 讼 审 判程 序 的完善 以及 刑 事诉 讼 制 度 的健 全 具有 重

程 序 审 理 案 件 的 能 力 大 大 提 高 。从 表 现 形 式 上 看 主 要
有 : 第 一种 是简 化 审判 程 序 , 即相 对 于普通 程 序 , 对某 些 事 实 清 楚 的案 件 , 在被 告 人 同 意 的前 提 下 , 减 少 某
检 察 机 关 基 于 自身 的 办 案 效 率 与 方 便 基 本 是 不 出 庭 的, 这 是 与 诉 讼 原 则 相 悖 的 。如 果 检 察 院 不 派 员 出 庭 , 控 诉 方 的 职 能 由法 院代 行 , 意 味着法 官 兼具 控诉 和裁
判 职能 , 违 背控 审 分离 、 审 判 中立 的原则 , 审判 将成 为
的建议 。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简易程序 ; 改进与完善
中图分类 号 :A 9 2 0 . 4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0 8—8 4 3 1 ( 2 0 1 3 ) 0 3—0 0 7 8—0 3
犯罪 事实 没有 异议 的 ; 被 告 人 对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没 有 异

78・
《 中共太原 市委党校学报》 2 0 1 3 年第 3 期
来 , 是 否 出 庭 完 全 由检 察 机 关 自 己 予 以 决 定 , 实 际 中

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案件 , 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 判 , 诉案 件检察人 员可 以不 出庭 公
支持 公诉 , 法庭调查 、 法庭辩论程 序、 法庭公诉 、 审判 组织 、 审 判程 序及 审判 时间 的大大 简化为迅 速审判 和简便处 理提 供 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成 本 的方法 。据 对上 海闸北 、 浦 、 杨 浦东 三法 院的调查 ,19 99年上半 年其简易程序适用率 ( 与刑 事结 案总数相 比) 分别达 到 2 % 、37 3 2 . %和 4 %。并据 上海市 高 0 院统 计全市 各 级法 院 在新 刑诉 法 实施 以来 共 审结 的 160 2 3
法院 、 最高人 民检察 院 、 司法部联 合下发 的《 关于适用 简易程 序审理公诉案件 的若 干 意见 》 以 下简 称 《 ( 简易程 序若 干 意 见》 又对适用 简易程序 审理公 诉 案件的 范围作 了进 一 步 明 ) 确。应该说 , 法律和 司法 解释对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 围的界
需要 的资源耗 费。因此 。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建立 了相 对于 普
通程 序的特别程序或简易程序。 现在 。 、 、 、 德各国的大部分案件都通过 这种 简 英 美 法 日、 便 的方 式进行 处理 。 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 的压力。据有关统 计 , 国按简易程序处理 的案 件 占全部 刑事 案件 的 9 % , 英 7 美 国 9 %的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 的方 式得 到处理 。 日本 9 % o o 以上 的案件通过简 易程 序来处理 。德国 5 %以上 的刑事 案 0 件通过处刑命 令程 序加 以处理 。 意大 利 18 的刑事 司 法 9 9年 制度改革 中引进 了多 种方 式 灵 活 、 式 多 样 的简 易程 序 。 形 18 99年维 也纳 国际刑法学会议指 出:对简单 的案件 。 以采 “ 可 取, 也应当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 ” 、 然而, 简易程序在我 国刑 事诉 讼上 属首 创 , 需要 不断 摸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很大改善,但它仍存在着对当事人地位不足以尊重、形式单一等问题。

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外国司法经验,创建多样化的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此等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存在问题;多样化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即公平和效率,具有整体上的统一性:不仅公平的实现要有效率来保障,真正的效率也必须是公正的效率 [1]。

近些年,随着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人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性。

如果我们不顾及效率一味的追求个案公正,势必造成案件的积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等现象。

简易程序的功能就是使公平和效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实现最大程度的整合。

因此,创建一种既不影响实现公正又能有效提高效率的简易程序审判程序已成为人们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重要的努力方向。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刑事简易程序,指相对于普通程序在诉讼的阶段或环节上有所简化的程序。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专门规定了简易程序对其审判组织形式、适用案件、庭审程序、审理期限和变更程序等做出了明文规定。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出台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以求提高司法效率,减轻被告人的诉累。

这一程序在本质上是一种普通程序而非简易程序,所以认定它属于广义上的简易刑事程序。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简易刑事程序已经开始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

虽然其相关具体规定尚需要进一步探讨,但这种依据案情情况类型进行多样化的刑事程序设计,其思路无疑是与日益个性化、分层化的中国社会发展趋势合拍的,也正是中国未来刑事程序设计发展的正确方向所在 [2] 。

2003年以后,各地法院开始试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核的案件之和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60%—70% [3] 。

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事 实清 楚 、情节 简单 、犯 罪轻微 、证 据充分 的刑 事 案件 时 ,适用 的较普 通程序 相对 简化 的程序 。
19 年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修 订 时 增 设 了刑 事 审 判 96 简 易 程 序 ,宗 旨是 通 过 案 件 繁 简 分 流 ,使 大 量 的 轻 微刑 事案件 依简化 程序 审判而得 到迅速 处理 , 有 利 于 及 时 惩 罚 犯 罪 、 保 护 当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进 而 提 高 诉 讼 效 率 、 节 约 司 法 资源 。
作者 简介 :崔雪梅 ( 9 1 7一),女 ,辽 宁本 溪人 ,讲 师,学士 。 5
2 7
辽 宁 警专 学报
2 l 年 第 1期 O2
护 的 ;5 其 他 不 宜 适 用 简 易程 序 的 情 况 。 .
易 程 序 的 绝 对 职 权 。 告 人 则 没 有 实 质 性 的 简 易 被 程 序 的选 择 权 ,既无 启 动 权 ,也 无 变 更 权 ,听 任 司 法机 安 排 。 是 对 被 告 人 诉 讼 权 利 的侵 害 。 关 这
被告人 与案件 审判 结果有直 接利害关 系 , 对于采
用 何 种 程 序 来 接 受 审 判 最 有 发 言 权 。审 判 方 式 全 由 国家 司 法 机 关 来 决 定 , 被 告 人 的诉 讼 地 位 未 使
得到应有 的尊重 。
崔 雪梅
( 宁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法 学 部 ,辽 宁 大 连 1 6 3 ) 辽 10 6
摘 要 :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设立 刑事 简 易程 序 的 目的是 简化 审判程序 、提 高诉讼效 率 。 但 该制度 在 实施 过程 中存 在适 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范 围狭 窄 、形式 过于单 一 、被 告人 没有 简 易程序 的选择权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完善

害了当事人尤其 是被告 的诉 讼权利 , 凶此 , 为 了使简易程序能 够更好地运行 ,发挥刑事诉讼 的作用 ,充分保障 、 j , 事人的权 利, 应对简易程序设置严格的监督程序 , 不至 因程序 的简略而 损害了诉讼的最终 目的。而我 国在对简 易程序 的监督 方面有
所 欠缺 。
( 三) 缺 乏为 被 告 人指 定辩 护 人 的 保 障性 规 定
案 卷查 阅权 。
重 的单一角 度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分类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 和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 , 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要的
( 二) 提 高辩护人的参与程度 , 保 障被告人的权利 我 国现行立法 和 司法 解释 已规定 了被告人 的程序选 择 权,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3 1 2条规定 , 被告人要求适 用普通程序的 ,人 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 或不 同意适用简易程 序 。这是对被告人否决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的规定 。《 若干意 见》 第 3条规定 , 人 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 易程序的 , 应 当制作
理 论 t r r探
文艺 生活 L I T E R A T U R E L I F E
2 0 1 3 旬 9
我 国刑事诉讼简 易程序 的改革 完善
周 志
( 建始县人 民检察院 , 湖北 恩施 4 4 5 3 0 0 )
摘 要: 1 9 9 6 年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修 正时 , 本 着有 利于提 高诉讼 效益 的指 导 思想 , 增设 了简易审判 程序 。 其后 , 两 高陆续发 布 司法 解释进 一步 明确刑 事 简易程序 的案件 范 围, 而将 共 同犯 罪等一 些案情 复杂 的情形排 除在适 用 范围之 外。简 易审判程序 的设 立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情况及完善建议
李峰
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趋势。

从司法实践来看,面对日益增大的刑事审判压力,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无论是在价值理念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诸多不足使得刑事审判实践缺乏提高程序效率所需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此背景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推行与完善势在必行。

我们以浦东新区法院近年来的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为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建议。

一、浦东新区法院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情况调查
(一)简化审程序适用率
由表一来看,刑事结案数量呈上升趋势,且近两年的上升幅度明显增大,表明审判压力逐年增压。

但随着审判压力的加大,普通程序的适用率却逐年下降,自年起已低于。

从审判实践来看,普通程序案件中,事实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且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若公诉机关对这些案件行使求刑权,就有可能使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随着公诉机关普遍行使求刑权,普通程序的适用率会进一步缩小。

表二: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率
注:简化审程序适用率是指简化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由表二来看,简化审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适用率逐年提高,尤其是与刑事结案数量的增长存在着正向关系,年上半年简化审程序结案数量已占普通程序结案数量的以上。

通过比较普通程序适用率的下降趋势与简化审程序适用率的上升趋势,可以认为,简化审程序已经成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主要形式。

考虑到简化审程序适用实践刚处于起步阶段,法院对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还较为保守,因此,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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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进步及完善【摘要】刑事简易程序可以有效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然而为了更好的实现简易程序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在程序启动机制,多层次刑事简易程序构建等方面仍有完善与提升的空间。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比较;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在保证最低公正标准的前提下,具有不可比拟的效率优势与诉讼经济学价值。

对于被告方而言,可以迅速的摆脱诉累,减少因案件而引发的对自身生活和经济的影响。

对于检察院和法院而言,可以有效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积压之间的矛盾,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达到及时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对于被害方而言,可以迅速得到权利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因此世界各国都普遍建立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但同时在制度设置层面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与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在2012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209条规定了一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我国的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排除了诸如共同犯罪,弱势群体,案情复杂的案件的适用可能性。

我国目前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刑事诉讼法208-215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和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普通程序简易审。

综合来看,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虽然有些地区法院在试行将简易程序引入二审程序的尝试,但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缩短审理期限一般为20日,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法庭公诉都进行了简化,从而提供了节约司法资源与成本的方法。

然而,这项旨在繁简分流,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当初设立时预期的功能,在审判实践中,通过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比例很低,特别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就更少。

据统计,我国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1998年是19.23%,1999年是21.45%,2000年是22.9%,2001年是21.89%,2002年是33.77%,通过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后,两种简易程序共同处理案件才达到60-70%。

这种情况与国外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与反差。

简易程序是西方国家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美国按辩诉交易处理的占90%,德国按略式命令处理的占92%,日本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占95%,英国治安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占97%。

正是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所以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旨在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提高诉讼效率而广泛建立了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的机制。

二、新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积极进步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订,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简易程序,也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

(一)简易程序启动机制与适用范围方面的进步。

1.程序启动的主体方面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启动主体主要为法院与检察院,且手续繁琐易导致检察院与法院两家的冲突。

而被告人没有程序启动的参与权与程序适用的选择权,成为旧法中的一项权利保障的缺失。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刑事诉讼法)中,本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规定被告人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也就是说,从立法角度赋予被告人程序选择方面的消极否定权。

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就无法启动简易程序来审理案件。

虽然可能会引起简易程序适用率下降的情况,但充分的体现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宗旨。

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程序的公正。

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具有绝对的程序选择权,使被告人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司法机关处置的客体,沦为名义上的诉讼主体的情况,使被告人能够行使程序主体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在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官都没有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法官只具有程序变更权,即法官与控方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发生,都可以建议或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

程序的选择权与程序变更权由被告人享有。

修订后的简易程序,契合了现代简易程序发展的精神,也符合了有关国际刑事诉讼法公约在简易程序中要求保证被告人拥有“受审的权利”的司法标准。

2.程序适用的条件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在适用条件方面新增“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新规定,即将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旧法中对此没有规定。

在西方国家,也有将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英美法系普遍使用的辩诉交易。

在美国的辩诉交易中,被告人作出认罪表示是适用该程序的一个先决条件。

被告人表示认罪条件下,法官只就量刑问题上审查双方协议的内容,并作出判决,从而大大节省了法官的时间与精力,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可以说被告人认罪,是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基础。

被告人认罪作为一项适用条件,至少有两点优势:其一,以被告人认罪作为条件,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减轻审判工作的难度。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又表示认罪,只需要就量刑问题作出裁判,庭审中的障碍减少,诉讼进程加快,诉讼效率提高。

反之,被告人拒不认罪,法官庭审压力加大,如果出现错误定罪,不但诉讼成本加大,诉讼公正也遭到破坏,严重阻碍诉讼效率。

其二,以被告人认罪作为条件,有利于被告人增加对法院判决的合意度,减少提出上诉的几率。

3.程序适用的范围方面旧刑事诉讼法中,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只规定了三类案件这种设置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总体上看,显得比较单一,处理案件总体能力有限,缺乏适应性,使很多案件不能通过简易程序得到快速的处理的。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适用范围与不适用的条件作出了新的调整。

首先,不再以公诉案件和两类自诉案件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划分标准,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同意和认罪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

其次,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纳入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中,对于他们的诉讼权利,国家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

最后,新法在第二百一十条中体现,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纳入到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之中,并且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既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又在制度上予以权利的保障,体现了简易程序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正确价值定位。

(二)简易程序相关制度设置的进步1.公诉人出庭制度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院可以不派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的庭审,这一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各方争议。

简易程序中控方的缺失,意味着控辩审三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法官直接面对被告人,一定程度上,法官角色中又加入了控方的性质,裁判者与控诉者的角色很难界定,这对于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都不利。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法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无疑是一项巨大的进步。

一方面使刑事诉讼的结构恢复完整,一方面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有了具体指向的对象,便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公诉人就争议的地方及时辩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在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还是大陆法系的处罚令程序,也都明确规定只要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必须到庭。

2.审理期限作出了完善新刑事诉讼法在原有20日审理期限的基础上,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这样的审限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20日为一般审理期限,有利于促进案件及时审结,防止拖沓造成诉累;延长一个半月为特殊规定,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诉讼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简易程序的再完善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法律修订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工程,我国的简易程序仍有很多方面值得改进与提高,应当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新型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及时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

再完善的探讨建议如下:(一)是否赋予简易程序被告人程序启动的积极选择权有的学者认为简易程序应当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充分保证被告人刑事诉讼的权利,所以不仅应当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的消极否决权,还应当进一步赋予其积极选择权,即被告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而启动简易程序,被告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样拥有程序的决定权,以期达到权利的静态配置有效性和权利的动态保障公正性相结合之目的。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还处在发展完善的阶段,公民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接受程度还处在不断深入的阶段,此时不适宜过早的赋予被告人程序启动的积极选择权。

因为,对被告人进行追诉与审判,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职能,是由刑事诉讼的性质与特点所决定的。

被告人拥有辩护的权利的,但是没有拒绝接受审判,或者选择是否接受审判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应当追诉,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判,只能有检察院与法院来决定。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需要根据法定刑的量刑幅度来决定是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需要从犯罪的事实和证据等多方面,来进行权衡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恰当。

被告人只是对自己的案件事实比较熟悉,但对于诉讼程序并不都是十分熟悉,对诉讼技术的使用也不都是十分熟练,只有法院与检察院才有能力并有资格,对程序的启动提出或者决定。

如果赋予被告人积极的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分割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权。

(二)效率是简易程序的核心价值之一,有必要对现行的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切实提高诉讼效率笔者建议“一增一减”,即在简易程序的审理中引入书面审理的方式,在具体适用中,进一步简化法律文书。

简易程序书面审是一种快捷简便的审判方式,对于案件情节简单轻微,经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案件事实已将基本清晰,被告人在被告知书面审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之后,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或自愿提出适用的,检察院将相关案卷材料及被告人同意的书面表示一同提交法院,由法官在审查是否自愿及相关证据、事实后直接做出书面的审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直接作出判决。

书面审既追求了效率这一法律价值,又在效率与公正的协调中满足了基本的司法要求。

当事人在庭审中认定无异议的部分,在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引用,或适当简化,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对于进一步简化法律文书,很多学者的建议值得借鉴,例如有的学者建议,把判决书制作成固定格式的表格或者软件,判决时可以直接套用或者反复使用。

有的学者建议在与公安、法院两家共同协商后,达成文书以电子文档传送、流转的共识,并形成对公检法三家,具有同样约束力的规范电子文书的传送、流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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