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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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9日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集美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100家。

第三条集美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集美区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事宜。

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事宜,开辟“一企一议”上市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美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协调、推动、服务、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以及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挂靠区发改局。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财企[2016]15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日期】2016.03.10【实施日期】2016.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6〕15号)各有关单位: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16年3月10日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重点用于支持智能制造、技术改造和两化融合、研发创新、品牌建设、制造业服务化以及物联网研发应用等方面。

第三条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市场准入,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产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会同市经信局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过程履行合规性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产业转型升级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拟定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订、发布资金扶持申报通知,受理资金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施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4+1”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4+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4”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1”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厦门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新兴产业形成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充分发挥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称“市计委”)高技术产业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中专项用于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计委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计委: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并组织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协调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方向和重点第四条本办法实施扶持的项目不受技术源地和所有制的限制,主要是:1、厦门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3、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和增强我市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及薄弱环节。

加速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

提升海洋生物、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软件等新兴产业。

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4、有利于我市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建设项目;5、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为目标,促进农业优质、高产、高效的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产业基金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设立,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重点投资于本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链等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科学决策、风险可控;(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四条产业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明确基金规模、投资领域、运作模式、风险控制等;(二)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成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投资团队;(四)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四)退出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基金投资资金的合理退出。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模式第七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一)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优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三)科技创新型企业;(四)本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八条产业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一)股权投资:通过购买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实现投资收益;(二)债权投资:通过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三)混合投资:结合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第一篇: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操作指引一、规范产业子基金设立环节管理(一)申请参股的产业子基金主体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可以是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已设立的基金。

已设立的基金申请时距该基金首次到资时间需不超过12个月,且基金出资人全部同意引导基金增资入股,并同意根据引导基金的有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向引导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说明该基金实际投资经营情况,承诺没有任何负债、担保,并由管理机构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二)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团队1、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在运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为管理申报基金专设,且需在引导基金批复参股产业子基金方案后完成设立。

管理办法中所述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实际收取产业子基金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的机构。

2、原则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如实收资本采取分期到位方式,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在经营期限内认缴到位承诺。

3、产业子基金申报材料应真实详尽,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撤销申报资格。

对于在申报和运营基金过程中出现恶意违约、弄虚作假等情况的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取消后续参与引导基金的资格。

对于正在管理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已完成本基金70%的投资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下,鼓励其申报新的基金方案。

不支持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继续申报,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

(三)基金出资人1、尽量避免出现国有出资人在产业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合计超过50%且国有出资人为第一大出资人的情况,或其他可能导致产业子基金被认定为国有基金的情况。

2、原则上,在申报时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除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外,应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中社会出资部分50%的资金(含),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募资兜底承诺函等材料。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7•【字号】闽政办〔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7日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私募基金。

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整合部门涉企专项资金、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以及股权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股权基金应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为加强对股权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股权基金健康发展,成立股权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协调小组负责审定股权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股权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等;研究制定股权基金管理办法。

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上级补助资金;(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八)其他资金来源。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8〕17号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2日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文集美发展战略,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关于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发展的“4+X”现代产业(“4”指的是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四大主导产业,“X”指的是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名额分配第三条重点产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商事登记并缴纳税收,且符合以下条件: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

第四条每年3月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统计部门的上年度数据确定各行业可申报的企业名单。

第五条企业每年提出申请的人才数量根据企业贡献程度确定:上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名;上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演艺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园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产业园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园区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园区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聚焦园区主导产业,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三)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运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四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管委会由以下成员组成:(一)园区政府代表;(二)相关部门负责人;(三)专业投资机构代表;(四)行业专家;(五)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等;(二)监督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对引导基金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管委会决议;(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三)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投资管理、项目筛选、风险评估等工作;(四)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五)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园区政府出资;(二)社会资本投入;(三)政府奖励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十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园区重点产业发展;(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三)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四)推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五)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设立,旨在扶持和促进特定产业发展的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金有效配置,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四条产业引导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运营和退出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丰富的产业发展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基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行为规范,确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和风控机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第三章基金募集与管理第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目标,确定基金的募集规模和期限,并制定相应的募集计划。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基金管理方案,包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开展基金的募集工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基金的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基金账户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和运作。

第四章投资与退出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方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选择符合基金投资标准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运作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和收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根据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实施退出决策,回收资金并进行结算。

第五章监督与风险控制第十五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基金的运作情况和重大决策。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2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资〔2016〕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施行之日(2016年7月20日)起,各单位新建项目一律应按照规定办理。

2.由于厦门市政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财政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模块正在开发,在系统模块上线前,请先行人工填写附表并与附件资料(含附表及附件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版)一起报送至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湖滨中路520号国土档案综合大楼17层)1715室。

联系人:小林,联系电话:2223206。

3.《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施行之日(2016年7月20日)前的在建及已完工项目的施行办法,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9月2日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的全过程管理,根据《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厦财资〔2016〕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依照职责分工对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业主单位作为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前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相关优惠政策2016

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相关优惠政策2016

厦门市集美区有关基金设立与投资的政策简要一、股权投资类企业配套扶持政策1.对新注册在我区且税收归属我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含注册于我区在自贸区的虚拟地址),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给予三年100%的房租补贴;根据其实际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和投资奖励。

2.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区创新创业企业。

每投资一家,按投资额一次性给予股权投资机构5%的奖励,单笔投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对获得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金投入的项目,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配套投入,同股同权,股权最高占比10%。

对股权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该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区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损失额的20%,单项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其投资的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硬件、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入驻我区,按照企业在我区投资额的5%对投资机构给予奖励。

3.在厦门市促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指引和统筹下,集美区近期将配套出台《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类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二、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天使子基金&产业子基金)1.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具体条件如下:(1)天使子基金需满足的条件:天使子基金及天使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氏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并且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2)产业子基金需满足的条件: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

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氏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产业子基金可根据前期运营情况申请加轮募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9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9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9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9日集美区成长型工业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扶持一批成长潜能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促进全区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市经信局《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厦门市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考核认定的通知》(厦经信企业〔2017〕 542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长型工业企业是指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工业企业。

由企业自愿申请,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集美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纳入规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2.企业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不包含申报当年,下同)主营业务收入、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均需同比增长10%及以上。

荣获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的企业,上市企业,已纳入市级及以上成长型企业等四类企业,只需申报前的两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本区实际纳税总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前的两个年度至申报之日没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纳税等方面违法违规记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集府办〔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集府办〔2017〕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美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厦府办〔2015〕114号)、《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厦金融办〔2016〕20号)、《集美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厦集委〔2015〕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厦府办〔2015〕182号)的认定标准,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与备案的我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股权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

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公司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公司为促进产业升级、创新发展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公司产业战略目标。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市场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实现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4.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安全。

5. 风险控制: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1. 公司自有资金;2. 财政专项资金;3. 国有企业资金;4. 社会捐赠;5. 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基金设立专项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运作。

第三章投资方向与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向:1. 支持公司核心业务和新兴产业;2. 推动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3. 促进公司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提升;4. 支持公司国际化发展。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方式:1. 直接投资:对符合投资方向的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2. 基金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通过子基金进行投资;3.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方式。

第八条引导基金参投或增资的子基金,不得为单一项目投资基金。

第四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九条引导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战略规划、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管委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投资总监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一条管委会职责:1. 制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2.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3. 监督引导基金运作,确保基金资产安全;4. 审议和决定引导基金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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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推进集美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构建产业结构高端化和优势产业集聚化的“4+1”现代产业体系,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4+1”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发展软件信息服务、机械装备制造、商务商贸物流、文化演艺传媒“4”大主导产业,扶持发展“1”个特色产业,包括新材料、水暖卫浴、纺织服装及现代都市观光休闲农业等,发挥特色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打造海西硅谷、海西文化演艺中心、海西商务商贸物流中心、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

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集美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集美区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市集美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公司”)作为区财政的出资代表,并由产业投资公司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择优委托有资质的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区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三)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产业投资公司筹集的资金;
(六)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
(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
(八)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集美发展,大力培育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
设立投资于与我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于我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

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

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

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拔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集美区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

在产业子基金权投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区企业的投资额计算包括: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区的企业;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区的企业;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区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区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区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区企业的投资金额。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区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的区领导任理事长,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科技局、区投促局、产业投资公司为理事会成员单位。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集美区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理事会及区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受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我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
(七)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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