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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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3.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2.3.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2.3.2.准备室;

2.3.3.刷手间或刷手处; 2.3.4.更衣室或更衣处;

2.3.5.术后观察室:设床位1~3张; 2.3.6.污物处理区域。

2.4.药物流产观察室: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5.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清洁区: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污染区: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

1、妇科检查床、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筛网、大小量杯、其它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消毒手套、棉签、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2、基本急救条件: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4、放射检查条件;

5、心电检查条件;

6、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7、B型超

声仪;

8、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8.1.手术室必须具备动态的空气消毒装置,可适当安装紫外线灯做为辅助消毒;

8.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9、卫生宣教条件: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

10、卫生咨询条件: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11、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四)工作人员要求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

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

2、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3、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5、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

6、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7、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7.1.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7.2.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7.3.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7.4.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

8、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五)制度规章1、门诊工作制度;

2、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

4、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号);

5、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6、手术室工作制度;

7、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8、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9、仪器管理制度;10、消毒隔离制度;

11、患者知情选择查对制度;12、高危手术管理制度;13、转诊制度;14、并发症评审制度;

15、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16、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7、计划生育并发症及死亡病例评审制度;18、各类登记、处方、病历书写制度;19、随访工作制度;20、宣传教育制度;21、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2、技术考核制度

(六)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文件,进行专业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和并发症评审;

3、禁止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术;

4、开展生殖健康教育活动;

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料的登记、统计、上报;

6、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及督导;

7、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8、提供转诊和急救服务;

9、负责计划生育手术高危病例的及时转诊,对于传染性疾病患者应转诊到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二、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孕7周以内的药物流产;

2、孕10-14周钳刮术;

3、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

4、中期妊娠引产术;

5、孕10-16周药物引产术;

6、缓释系统避孕技术;

7、各种男性绝育术、女性绝育术;

8、男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女性绝育术后的复通术;9、腹腔镜、宫腔镜等节育技术服务。

(一)部门设置

开展上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须是区县级或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内应具备以下部门设置:

1、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室)、宣教场所、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计划生育病房及分娩室、病房手术室。应设诊疗室、咨询室、开展药物流产应设置门诊药物流产观察室。

2、凡承担应用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服务的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设置麻醉科和术后观察室。

3、承担中期妊娠引产术、各种男、女性绝育术、高危节育手术、高危病例抢救等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血库或输血科。开展中期引产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

4、药物流产应在具备抢救条件,如急诊刮宫、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院条件)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二)工作用房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诊室:面积≥12平方米,具备专用流动水洗手设备。

3、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4、宣教室:面积、设施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5、门诊手术区域:

计划生育手术室属于一般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需具备温控设备条件。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5.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开展麻醉镇痛技术实施负压吸宫术的手术间不得少于20平方米,设隔离手术间一间;

5.2.准备室;

5.3.刷手间或刷手处; 5.4.更衣室或更衣处;

5.5.术后休息室:设床位1~3张

5.6.污物处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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