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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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实用版)目录一、工会法的概述二、工会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三、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四、工会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工会法的概述工会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我国关于工会组织、活动、权利和义务的专门法律。

它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二、工会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工会法自 1950 年制定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变革的需要,确保工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工会法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活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工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保障工会组织的独立自主权;规定工会的组织体系和职能,包括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等;规定工会的活动原则和方式,如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参与职工培训等;明确工会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原则等。

四、工会法的实施与影响工会法自实施以来,对于推动我国工会事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不断完善和实施工会法,我国工会组织逐步发展壮大,维权能力不断增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我国工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为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七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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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

工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整个工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全国工会根据行业、区域,设立不同层级的工会机构。

工会机构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以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五条工会发挥自身作用,要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和监督企业依法行使权力。

第二章工会会员第六条有就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退休人员均可以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

第七条工会会员享有平等权利,有权参与工会的讨论和决策。

第八条工会会员有义务维护工会的权益,接受工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工会会员有权向工会提出合理的利益诉求和建议。

第十条工会会员应当遵守工会的章程和决议,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

第三章工会的权益第十一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工会有权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会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

第十五条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教育、技能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四章工会机构第十六条工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处理工会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工会设立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工会的章程和决议。

第十八条工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如监察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

第十九条工会可聘请专业人员为工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工会在企事业单位设立工会支部,负责与单位内部劳动者沟通、协商。

第五章工会经费第二十一条工会经费包括会费、捐款、赞助和政府拨款等。

第二十二条工会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缴费标准由工会自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接受工会会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立法成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农民工和其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

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法律的文档。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该法律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和组织覆盖范围等。

工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业和领域。

第三章工会会员该章规定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参与工会事务、享有工会服务等。

第四章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该章主要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

同时,工会依法承担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能和任务。

第五章工会与社会团体的关系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发展工会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

第六章工会经费该章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监督管理等,同时对工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章工会监督与惩戒该章规定了工会对工会组织、工会官员和会员的监督与惩戒措施以及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工会的国际合作该章强调了工会参与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国际合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律责任该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会员违反该法律所涉内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工会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工会是中国各族职工的统一组织,代表职工团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发展国民经济为目的。

第五条工会组织包括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工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六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七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八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开透明制度,接受监督。

第五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事项等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关系的发展。

第六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向职工提供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七章工会监察第十四条工会监察是指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会监察应当坚持依法遵纪,实施阳光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限制其个人权利,不得歧视和打压职工工会组织。

【注释】本文档是对中国大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详细阐述和说明。

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摘要:一、引言二、工会法的基本概念1.工会的定义2.工会法的作用3.工会法的适用范围三、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1.工会组织的成立条件2.工会组织的内部架构3.工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四、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权利2.会员义务五、工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1.工会与企业协商谈判2.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3.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及合作六、工会法的法律责任1.工会法的违法行为2.法律责任的追究七、工会法的修订与发展趋势1.工会法的历次修订2.工会法的发展趋势八、结语正文:一、引言工会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工会组织设立、运作及会员权益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旨在阐述工会法的基本概念、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与企业、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工会法。

二、工会法的基本概念1.工会的定义工会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2.工会法的作用工会法是对工会组织设立、运作及其会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以下作用:(1)规范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2)保障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3)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工会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工会组织及其会员。

三、工会组织的设立和运作1.工会组织的成立条件工会组织的成立条件包括:(1)三名以上工会会员联名申请;(2)有明确的组织宗旨;(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工会组织的内部架构工会组织的内部架构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3.工会组织的活动开展工会组织的主要活动包括: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

四、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会员权利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2)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3)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4)享有工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

第一步工会法摘要:一、工会法的概念和作用二、我国工会法的发展历程三、工会法的主要内容1.工会的组织原则2.工会的权利和义务3.工会的活动准则四、工会法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五、工会法对于劳动者的意义正文:工会法是一部关于工会组织的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它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原则、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的活动准则等内容。

我国的工会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雏形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着手制定工会法。

至今,工会法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工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会的组织原则:工会是劳动者自发组织的群众团体,实行民主集中制。

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

2.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代表会员的利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工会有权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有权监督企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工会还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工会无关的活动。

3.工会的活动准则:工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促进劳动者的福祉为宗旨。

工会不得干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犯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法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工会法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劳动者可以通过加入工会,参与工会活动,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工会法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工会作为劳动者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可以促进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协商,避免和解决劳动争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会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工会法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

其次,工会法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互助的平台。

劳动者可以在工会中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共同应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

最后,工会法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

最终版新修《工会法》解读

最终版新修《工会法》解读
首次实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入法。从国家法律的高度,为产改提供依 据。也为政府、企业、职工支持工会工作,参与产改提供了依据。
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明 确了任务、目标和举措。6年了,同志们!!!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示,总体思路是“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 高、权益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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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修改的具体内容——修改的7个方面
3、扩展基本 职责
中国工会十七大将工会基本职责扩展为“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在 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 义。这次修法对工会基本职责的扩展,顺应 形势发展,契合职工需要,符合工会实际, 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为工会组织 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 样化需求,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 福感、安全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新修部分条款内容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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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部分条款内容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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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新增的)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
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 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① 推动产改是各级工会的法定职责。(任务) ② 明确了工会推动产改的内容。骨干作用发挥依托于技能提升;主人翁地位的保障有赖于合
喜迎中国工会十八大----
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工会法》
陕西工运学院
闫海平
时间:2023年8月29日
闫海平 陕西工运学院讲师,学院党的二十大 精神宣讲团成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工会干 部院校骨干师资班”成员,国家二级劳动关系协 调师,西安职教联合会师资库成员。
从事工会法、企业班组建设、中国工人运动史、 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研究和教学,发表有关 论文十余篇。曾受邀到西安市总工会、咸阳市总 工会、山东临沂市总工会、陕文投集团、中联西 北院、长庆油田、延长石油、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荣华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授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经写入党章、宪法,成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中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总工会密切沟通,围绕工会法修改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

2019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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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关于工会组织和活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于1992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共17章,104条,对维护工人权益、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劳资和谐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该法律全文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1-4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该法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范围。

其中第1条规定“本法为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协调、合作,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本章还规定了劳工权益的保障基础、工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能、和工会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5-19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组织及其组织形式和建立方式、工会干部的产生和管理,以及工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内容。

工会是为了维护工人、职员、技术人员权益而设立的组织,并且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直属工会组织。

工会按分支、专业和不同的产业组成不同的层级。

职工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下级工会也必须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章工会会费(第20-30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会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以及会费成员权利的保障等内容。

会费是工会工作的重要来源,工会会费的收取必须得到会员同意,且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收取。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31-46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工会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向组织提出代表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向其反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等。

其中还规定了工会的相关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维护劳动合法权益(第47-62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维护用工平等、保障劳动条件和安全、维护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维护劳资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提到工会组织有权咨询建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第六章民主管理(第63-78条)本章节主要是介绍工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民主管理和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工会委员会等形式的管理。

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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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第一部分:前言为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制定本法。

本文对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全面解读,并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名词进行注释。

第二部分: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定了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

第三条规定了全国各级工会都必须遵循宪法、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开展工作为职责,实行独立自主,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规定了工会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职工的广泛参与,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规定了职工有权自愿参加工会,并享有工会提供的服务和保障。

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加入或不加入工会而歧视、打压或者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了工会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工会意识。

第三部分:工会组织第七条规定了工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组织:职工自愿参加;地区、行业和不同层次的工会之间相互协作;独立自主地处理工会事务;实行民主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干涉和制约工会的活动。

第八条规定了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规定了工会应当设立必要的工会组织,如基层工会、中心工会和总工会等,并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四部分:工会会员第十条规定了工会会员是指因为劳动关系而加入工会的个人,是工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规定了工会会员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参加工会活动并表达自己的意见;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的职务;在享受工会服务和保障的同时,缴纳工会会费。

第十二条规定了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遵守工会章程和决定;支持和协助工会开展工作;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建言献策。

第五部分:工会经费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会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由正式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用于工会的日常活动和职工的福利事业;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报告。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阅读。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

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

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

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

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工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

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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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精选word文档(12页)【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文档模板范本【正文】一、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最新最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范本供参考使用。

本文档内容涵盖了该法律的重要条款、相关注释以及法律名词的解释说明,希翼对大家的工作和研究有所匡助。

二、法律条款1. 工会法的基本原则2. 工会的建立和组织3.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4. 工会的财产和经费5. 工会的监督和保护6. 工会的裁决及其他规定7. 工会的解散和清算8. 工会的附则三、注释1. 工会法的基本原则该部份主要包括工会法的基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自愿原则”、“党的领导原则”、“群众路线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

2. 工会的建立和组织该部份详细介绍了工会的建立和组织,包括工会的基本组织结构、工会的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

3.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该部份介绍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工会的组织权、代表会议的权利、工会的经费、工会的服务职责等。

4. 工会的财产和经费该部份介绍了工会的财产和经费管理制度,包括工会财产的来源、管理、利用和检查以及工会会费的收取标准等。

5. 工会的监督和保护该部份详细介绍了工会的监督和保护制度,其中包括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会代表大会对工会委员会的监督、工会会员对工会的监督以及工会的法律监督等。

6. 工会的裁决及其他规定该部份包括了工会的裁决制度和其他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工会对劳动争议的裁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等。

7. 工会的解散和清算该部份介绍了工会的解散和清算制度,包括工会自行解散、工会被迫解散以及工会清算的程序与规定等。

8. 工会的附则该部份包括了工会法的施行规定以及工会法的执法机构等。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自愿原则:自愿加入工会,不得强迫。

2. 党的领导原则:强调工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

3. 群众路线原则:工会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反对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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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题库-庆五一竞技比赛活动闯关答题题库新工会法知识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3、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能)。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6、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7、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8、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9、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10、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11、(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12、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立法参与)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13、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14、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即使研究答复;15、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适用,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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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功令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肯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星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止您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俯、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峙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止您共产党的辅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拟定或者修改《止您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功令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功令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辅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步队。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爱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创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创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创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掖可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创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拟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肯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部代表过折半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部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庸呢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后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后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与。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洞口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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