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合集下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 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 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依照《条例》第四十七 条予以处罚 );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 至境外曲库(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 处罚 ) ;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 统(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25日 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 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 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 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 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 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 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 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 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 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 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第(二)项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 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 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 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 非营业性区域;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 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 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 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噪声扰民严重商住楼娱乐场所该如何管

噪声扰民严重商住楼娱乐场所该如何管

噪声扰民严重商住楼娱乐场所该如何管新建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这一规定已经被广为传播和接受,但是对商住楼内设立娱乐场所究竟适用何种法律法规,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文化部于2006年1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再次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做出了新的规定,即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为此类案件的裁定提供了依据。

■案情商住两用房娱乐场所噪声超标,频遭群众投诉2009年11月中旬,王某将自己开办在某县城“紫荆花园”某栋楼二层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转让给李某。

2010年2月28日,李某将这家娱乐场所重新装修后对外营业。

2010年5月15日,李某向县环保部门补报了这家娱乐场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同年6月2日,县环保部门做出同意此项目建设的环评批复。

随后,李某凭借县环保部门做出这一环评批复,于同年6月中旬在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相继重新办理了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10年10月16日,同住在“紫荆花园”同一栋楼二层的旅馆经营者张某和三层的住户向某向县环保部门投诉,举报这家娱乐场所在夜间营业时噪声扰民。

当日下午,在这家娱乐场所楼下一层经营旅馆的赵某也反映,这家娱乐场所重低音炮产生的振动对人的正常休息造成严重影响。

同年10月19日晚22∶26,县环保部门对此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其噪声值为73.8分贝,超标18.8分贝。

随即,县环保部门向李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在2010年11月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

在限期内,李某虽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隔音措施,但是张某和赵某认为,这家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依然严重扰民。

随后,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多次到这家娱乐场所执法,要求其不得使用重低音炮,并进一步做好隔音降噪工作。

这家娱乐场所认为已经整改到位,张某和赵某依然不断投诉。

2010年11月27日,县环保部门再次对这家娱乐场所在夜间营业时的边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其噪声值为66.4分贝,超标11.4分贝。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核发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电子游戏游艺)设立、变更、年检、换证

核发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电子游戏游艺)设立、变更、年检、换证

核发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电子游戏游艺)设立、变更、年检、换证一、审批事项:核发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电子游戏游艺)设立、变更、年检、换证二、申报材料(娱乐场所设立)1、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提供本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的核查函】(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⑷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⑸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6)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7)有关娱乐项目器材设备资料及证明票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9)娱乐场所表格;(10)A4纸打印。

2、歌舞娱乐场所单位的变更材料:1、变更申请书;2、文化行政部门变更审核意见书;3、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4、地址变更须提供:(1)公安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3)测绘部门“校园周边超过200米距离”测绘报告;(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产行政部门“房屋用途证明文书”和租赁合同;(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6)公式与听证结果;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供:人身资格条件核查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变更须提供工商部门的审核文件;7、《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8、《娱乐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6、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材料: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4、房产行政部门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未注明房屋使用性质);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6、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7、测绘部门“校园周边超过200米距离的测绘报告”;8、公安、文化部门对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联合审核意见书;9、公示与听证结果;10、有关娱乐项目的器材设备资料及证明票据;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公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仅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违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促进娱乐场所增强守法自律意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指导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禁毒、消防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讲《条例》规定,使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熟悉《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条例》,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娱乐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在加大公开检查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临时抽查、异地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实时掌握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的有()A、仅供喝酒的酒吧B、电子游戏机房C、迪厅D、卡拉OK厅答案A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场所属于娱乐场所的是()A、大众健身娱乐场所B、营利性保龄球馆C、营利性台球室D、营利性舞厅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的有()A、量贩式KTVB、电子游戏厅C、酒吧兼营的卡拉OK部分D、单位内部向职工开放的福利性歌舞娱乐场所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娱乐场所的有()A、夜总会B、电子游戏厅C、宾馆设的卡拉OK厅D、3D影院答案D 《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二条5.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是()A、县级文化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文化综合执法机构D、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B 第三条6.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A、安全的监督管理B、消防的监督管理C、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D、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答案C 第三条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的人员包括()A、工商局某公务员B、公安局某公务员的丈人C、某单位保安D、文化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父亲答案C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8.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的人员包括()A、曾因犯有洗钱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B、曾被强制戒毒的C、曾因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D、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答案D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9.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是()A、曾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后减刑提前释放的B、曾因吸食但自愿戒毒的C、曾因卖淫、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的D、曾因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答案B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0.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表述错误的是()A、不得开办娱乐场所B、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C、不得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D、不得进入娱乐场所答案D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下列可以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的是()A、曾犯有强奸罪B、曾犯有盗窃罪C、曾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D、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答案B 第五条1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但可以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的是()A、因犯有强奸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B、因犯有猥亵妇女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C、因赌博曾被处劳动教养2年D、因犯有受贿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2年答案C 第五条14.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开办娱乐场所不可以通过的方式是()A、中外合资B、外商独资C、中外合作D、连锁、加盟答案B 第六条15.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可以设立在()A、某大学右侧100米处B、某商住楼地下一层C、某博物馆二楼D、某汽车站候车大厅三楼答案A 《条例》第七条、《办法》第六条16.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可以设立在()A、某中专技校右侧100米处B、某商住楼地下一层C、某图书馆旁100米处D、某汽车站候车大厅三楼答案C 《条例》第七条、《办法》第六条17.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可以设立在。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浙文市[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6]2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

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

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现行《办法》是为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起施行至今已有九年时间,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娱乐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需要修订《办法》赋予监管手段与措施。

同时,国家出台或者新修订了一批与娱乐场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环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修订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

例如,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等。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与有关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

与消防、环保改革做好衔接,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部委名称变更做好衔接,修改相关部门名称;与国务院要求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改革做好衔接;与信用管理改革做好衔接等。

三是突破解决了执法实践中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的问题,依据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三、对外商投资娱乐场所是怎么规定的?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云南省文化厅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文化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云南省文化厅厅长贺光曙2006年12月28日签署,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文化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我省娱乐场所的设立与学校、医院、机关相互间最小距离,县级及其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乡镇不得少于100米。

测量方法采取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间最近的门与门之间正常的交通行走路线距离为标准计算。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规定的全国最低标准执行。

三、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其真实性的核查方式按照《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第四条的第二种方式规定执行。

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我省有的地方对申请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仍然不予办理,这与国家现行法规相抵触。

今后,凡符合条件申请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都要依法予以办理。

对申办设立新的游戏、游艺娱乐场所的,在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划及实施办法未公布以前,一律不予办理。

五、本意见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06-1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09•【文号】文市发[1999]22号•【施行日期】199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1999]22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国务院行政法规。

为了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地实施,切实加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从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是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要遵照管理是为了促进繁荣的工作思路,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推动娱乐市场有序繁荣和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全局的立场上,统一对加强娱乐市场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改进管理工作方式,认真依照《条例》履行职责,使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快组织娱乐场所的管理和稽查人员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同时,要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国际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为贯彻《办法》精神,文化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落实该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办法》是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管理实际和制度创新,为文化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制定的部门规章。

它进一步厘清了《条例》的调整范畴,明确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更多地赋予了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通知》为落实《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搞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二、科学做好布局规划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与管理的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总量、城镇化发展需要、市场需求、监管实效、监管力量和社会反映等因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总量和布局规划,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市发[1999]36号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市发[1999]36号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文化部关于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市发[1999]36号
为更好地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现将有关对台球、保龄球场所重新审核登记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台球、保龄球。

台球、保龄球的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目前管理状况确定,原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管理。

凡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有关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要据此加强对台球、保龄球场所的审核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23日
——结束——。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1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市发[2007]12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保护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工作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条例》,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2006年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深入学习、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
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政报》
【年(卷),期】2007(000)001
【总页数】1页(P33-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 [J], 张淳;吴强军
4.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J],
5.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
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部门】文化部【法规文号】文市发〔2006〕31号
【颁布日期】2006-1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
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娱乐场所审批部门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上注明核定的娱乐场所消费者数量。

四、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从业资格声明真实性的核查方式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制度,采取下列核查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从业资格声明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文化主管部门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法定有效方式向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依法取得核查回复;(二)申请人根据自愿原则,可以持文化主管部门制订的统一格式的书面声明核查文书到有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对书面声明的真实性申请进行核查。

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依法严格审查和认真核实书面声明有关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请人提交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

具体核查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确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五、行政许可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并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

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六、娱乐场所巡查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参加,组织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娱乐场所巡查人员应当对娱乐场所随时进行专项巡视和检查,实时了解掌握娱乐场所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娱乐场所正常秩序,保障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活动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七、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
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的详细内容和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办法。

对违法
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记入警示记录系统,详细载明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结果,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场所经营行为的监督。

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应当书面通知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纳入警示记录系统的娱乐场所加强监督检查。

对问题突出的,要加大检查频率,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对在一定时限内依法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依照规定适时取消其警示记录,并予公告。

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共有职权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依法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权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抄送公安部门。

对于同一违法事项,公安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处罚。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内容管理、有效维护内容安全的通知》(办市发[2006]4号)以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等文件精神,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关于电子游戏、游艺经营场所管理的有关意见,另行通知。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