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等合同。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学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校科学技术处负责人为学校授权代表人,负责学校合同的订立管理工作,并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第五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合同条款必须完整。合同内容清晰,指标明确,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使用学校推荐文本起草合同,报校科学技术处审核,科学技术处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和相对方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科学技术处和相关部门会审;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科技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报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合同的审定应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则》,由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经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校科学技术处审定,经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后,统一加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重大合同与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须经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九条无“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学校不予承认,一切后果由合同签订人承担。

第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涉及技术秘密的,一般在签订合同前可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订立合同时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重

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学校相关机构核定密级,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违约和风险责任等赔偿金不得超过合同的实际到款额。

第十三条合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而签订技术支出合同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各执行单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重要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校科学技术处。

第十五条依法生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执行单位审查同意,报送校科学技术处审批,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及时书面报送校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和执行单位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结题情况表》,将验收证明及有关材料报送校科学技术处。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合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起草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向项目负责人及执行单位解释;

(二)合同审核、变更和解除等相关合同管理;

(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四)协助处理境内(港澳台除外)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办理仲裁和诉讼等相关手续;

(五)合同的文本及资料管理,重要文件建档、归档;

(六)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七)办理技术合同认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及备案;

(八)办理申请立项、投标审批等业务;

(九)其他合同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校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及境外合同中涉外法律法规条款的审核和中、外文文本一致性审定;协助处理港、澳、台及境外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办理仲裁和诉讼校内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校财务处负责合同经费管理和税、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执行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洽谈、拟定、审核、履行、管理等事宜。被委托人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的承担能力、完成时间、成果归属、违约赔偿、争端处理及对方条件等内容。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二条若对方违约,执行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方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因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因未及时处理的,应当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执行单位的责任。

若我方违约,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校科学技术处通报,由项目负责人、执行单位会同科学技术处协商处理。违约责任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引起纠纷,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应当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xx〕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