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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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
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市场风险分析。分析经济环境对贷款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
(三)财务风险分析。通过财务状况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申请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四)担保风险分析。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意愿、代偿能力等,抵押、质押是否合规合法,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九条调查中发现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确认不符合公司受理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或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的,待补充完善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调查结束,业务部签署调查意见,将材料交由风险部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估和风险评估两部分。
第十二条合规风险审查。风险管理部接到业务部提交的各项报批材料后,主要依据《公司章程》、《风险管理办法》、本公司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评审。风险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项目风险评审。采取资料分析、现场考察核对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审查形式对报批项目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进行风险评审。
审查完毕,风险管理部签署评估意见,提请业务部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形成最终审核意见。评审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将同意的材料报总经理或贷审会审批,不同意的简要注明理由退业务部。
第五章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即总经理审批和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审批。其中,单笔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根据业务需要,为提高效率,贷审会可采取电话审议、会签等灵活的会议形式进行贷款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贷审会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股东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会议审批工作流程:
(一)会议召开前,将待审批的贷款资料交贷审会成员传阅。
(二)会议由贷审会主任委员主持,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会议议程
1、调查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
2、风险管理部报告合规、风险评审意见。
3、贷审会成员对项目进行质询。
4、贷审会成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5、会议评审表决时,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同意即为通过。
6、贷审会主任委员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
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按季对公司贷款业务进行审计,每半年提请召开会议向股东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根据当事人情节轻重,提请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包括警告、赔偿损失、辞退等。
1、调查情况严重失实,造成领导审批失误的。
2、参与企业合伙做假账,骗取银行贷款的。
3、收受企业财物,而造成贷款发生风险的。
4、与企业合伙经营不告知公司,故意夸大企业资产、效益等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贷款发生风险的。
5、违反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6、擅自降低担保措施标准而形成贷款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