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
碳交易中的“祖父条款”与污染者付费原则
但条款背后的精神却得 以传 两个前提 : 一是确权 , 即通过产权界定来实现资源 条款因违宪而被废除 , 权属划分 ; 另一个 是制度安排 , 即管束特定行动模 承 。环境法中的“ 祖父条款” , R o b e i t s o n 认 为是指那 型和关 系的一套行为规则 。 基于产权理论构建 的碳 些所 有 的为现存 污染企 业 提供 了实质 上 “ 避风港” 因为这些原则或规章给予 了 交易体系 , 理应注重确权和制度安排 。为应对 国内 的环境法原则或规则 , 使 它们 无 须遵 守 新 企业 必须 遵 外减排压力 , 除启动七家碳交易试点外 , 中国正在 现 存污 染 企业 特权 ,
原则( P o 1 1 u t e r P a y s P r i n c i p l e ) 的 核 心是 政 府 或 全 社
1 . 配额机会成本与污染者付费原则。 有学者认为碳交易中“ 祖父条款” 式配额分配
“ 由于免 费获 取 , 会 不 应该 补 贴 污染 , 污 染 者应 努力 将 污 染治 理 费用 使 政府 为 企业 提供 了无 成 本 配额 ,
它们既可以转 内部 化 。 1 9 9 2 年 的《 里约 环境 与 发展 宣言 》 第 1 6条 这些企业可以 自由支配他们的配额 ,
确认 污染 者 付 费原 则 是 国际 环 境 法 的 一个 重 要原 售也可以套现 , 这些配额就如 同可以折现的优惠券
则。 2 . 问题 的提 出。
魏 庆 坡
( 对外经 济 贸易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0 2 9 )
摘要 : 资源稀缺性是产权制度产 生或变迁的必要条件 , 但 并非充分条件 , 因为倘若产权制度 的成本大于收益, 人们便没有动力去构建或遵循产权制度安排。作为碳交易市场中的关键环节 ,
美国环境法史论
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的定义:在环境问题发生之前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预防原则的实施:通过立法、政策、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环保行为的形成
预防原则的影响:推动了美国环境法的发展,提高了环境治理水平
预防原则的重要性: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生态平衡原则
生态平衡原则在具体法律中的应用:例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都体现了生态平衡原则,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国际合作:环境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环境法的发展前景和展望
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挑战和机遇: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
环境法的创新和改革: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环境法的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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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环境法的发展。
科技进步:科技的进步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具,推动了环境法的发展。
环境法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气候变化:环境法需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
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法需要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环境法需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和预防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旨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
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有毒物质控制法》,旨在控制有毒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旨在确保美国人民的饮用水安全。
1990年代至今的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和改革
生态平衡原则的定义:指在环境保护中,要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避免因人类活动导致生态失衡。
第三章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环境法是指通过国际立法机构、条约、公约、协定等多种形式制定的用以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法律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行动和决策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
以下将分别介绍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主权等同原则:主权等同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自己的领土上拥有完全的主权和控制权,但这些权利必须与其他国家的主权权利相平等。
各国应尊重彼此的主权,但不能利用主权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在满足当前和未来世代需求的前提下,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原则。
它要求各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环境品质,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3.公共信任原则:公共信任原则要求各国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它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和协商解决环境问题,以实现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全球环境治理。
4.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原则。
各国应采取积极措施,包括立法、监管、技术创新等,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减少环境破坏的可能性。
5.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要求各国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行动必须公正、公平。
这意味着各国应在环境问题上平等对待,不以势力强弱或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对待环境问题。
6.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在环境保护和改善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共同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
国际合作可以包括信息共享、技术转让、资金援助等方面,通过共同努力实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7.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要求各国在环境决策过程中,必须尊重公众的权利,使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环境决策。
这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听证会等方式来实现,以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起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等同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共信任原则、预防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合作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浅析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
浅析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简称环境祖父原则,是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祖父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延伸与发展。
简要总结了美国祖父原则的概念、产生与发展,论述了环境祖父原则在美国法中的具体体现,并简单概述了环境祖父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标签:美国法;环境法;祖父原则;祖父条款一、祖父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祖父原则,又称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s),是一种追溯性条款。
祖父条款适用于根据先前的状态而获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它赋予旧有体制下产生的事物免受新体制下新的法律法规约束的特权。
最早的祖父条款产生于1890年至1910年,收录于美国南部的杰姆·克劳法和当时美国的新宪法当中。
当时,部分州通过法例以人头税及读写能力试来评定选民资格,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在南北战争前已经拥有选民资格的人及其后代。
这一“祖父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黑人、美洲原住民、墨西哥裔美国人及某些白人拥有投票权的同时,保障大部分白人的投票权[1]。
在1915年吉恩诉美国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发现“祖父条款”是违宪的,免除文化测试的祖父条款立即被强制停止使用。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哈勃诉弗吉尼亚选举委员会一案中明确规定,人头税不能在任何的选举中被征收。
在选举法中,“祖父条款”虽然被视为违宪并废除了,但是“祖父条款”的精神遗留了下来,并在不同的法律领域里延伸与发展。
“Grandfather”甚至衍生出了一个动词的含义,表示“不溯及既往”,例如:“grandfathered power plant”指一座老发电厂未能符合新污染管制条例,在不溯及既往原则下获得豁免而维持原貌继续运作[2]。
如今,祖父原则在美国的法律中十分普遍。
它在许多其他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如银行法、税法、食物与药品法、室内装潢、医疗补助、环境法、棒球规则以及一些国会自治法。
“祖父原则”的广泛适用甚至并且已然扩展到了高端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贸易法等[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协调发展的原则
一、何为协调发展? 《环境保护法》第4条:“国家制定的环境保
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 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协调。” 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是法理 上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基本法律原则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 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 体系的神经中枢。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基本人权不可侵犯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
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 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如一事 不再罚原则。
(三)以法律原则的内容为标准
实体性原则
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调整实体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罪刑法定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
度
第二,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特点的体现,是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特有的原则 ;
第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 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统帅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哪些内容,各种著作和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至 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符合当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发展趋势的基本原则。这也反映了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仍处于不 断完善的阶段,人们对其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提高 的过程。
针对不确定性对环境决策的困扰,1987年OECD提出了 一个更为严格的环境政策和法的原则——谨慎原则 (Precautionary Principle)或称谨慎预防原则:
(整理)美国《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
美国《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1964年9月3日签署为了保护所有公民永久的利益和其他目的,依据本法建立原生环境保存体系。
获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
2.1简略标题第一节该法可被引述为“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
2.2国家原生环境保存体系的确立第二节(a)为确保日益增多的人口,日益扩展的居住地及不断发展的机械化不会占居和变更美国的所有区域,给其子孙后代留下那些因保护或保全而仍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国会兹宣布,确保现在的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能享受原生态自然资源的恩泽是美国的一项国策,为此,特建立国家原生环境保存体系,该体系由经国会确定的各原生生态环境保护区组成,应对这些区域的公众的利用和享用严加管理,使这种利用或者享用造成损害,且应据此原则保护这些区域,保存他们的原生环境特征,及为此而散发关于这些原生环境保护区的利用和享用的情报资料:非依本法或据本法规定而制订条例的规定,不得将联邦的土地化为原生环境保护区。
(b)国会颁布的法令另有规定外,凡划入国家原生环境保护体系中的各区域仍由在划入前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某部或局(署)管理之。
不得仅因某区域被划入国家原生环境保护体系,而为将其作为这类保护区管理而需财力、人力为由,或者以管理国家原生环境保护体系为..由而申请各种补助金。
2。
3原生环境保护区定义(c)凡那些相对于其景色己被人和人所建的工程所支配的地区而言,其土地及生物群落尚未受人的干扰,人只作为造访者出现过而未在此居留的地区应被确认为原生环境保护区。
本法所称原生环境保护区系指那些尚未开发且保留了其原始的特征,未被人类改造或居留的、为保留其自然特征而加以保存和管理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属联邦所有的土地:(1)总的说来,其主要受自然力的影响,人为工程对其来说是微不足道的:(2)具有明显的可与其他地区隔绝或可作为原生生态和开放性的休养区的特性;(3)面积大于五千英亩或面积大到值得对其加以保存和作为未遭破坏的自然区加以利用的;(4)具有生态学、地理学或其他科学特征,教育,科学和历史价值。
美国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估与保护措施
美国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估与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其中环境影响评估和执行保护措施是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关键步骤之一。
美国作为全球环境保护的先锋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保法律和政策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本文将探讨美国环保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估是指在规划和实施新项目或政策之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过程。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估法(NEPA)于1970年颁布,成为美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石。
NEPA要求所有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制定决策之前,对其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开。
这种公众参与的机制确保了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根据NEPA,环境影响评估需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项目对空气、水和土壤的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社区和健康影响以及对文化遗产的潜在影响。
评估的结果将指导决策者和项目发起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减轻负面影响,并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措施是为了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动。
在美国,环保措施由不同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和实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和《环境质量法》。
《清洁空气法》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空气质量。
根据该法律,美国环保署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并对大型工业企业和汽车制造商进行监管和执法。
此外,该法律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清洁水法》则专注于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该法律要求对污水排放进行严格控制,并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农业活动的水质要求。
此外,该法律还要求保护湿地和河流的生态系统,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环境质量法》是美国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覆盖了大部分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该法律对土地利用、垃圾处理、危险废物管理、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和限制。
此外,该法律还设立了许多环境质量标准,以评估和监测环境质量,并通过执法行动保护环境。
除了上述法律以外,美国还采取了其他各种环境保护措施。
wto项下的例外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四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其他具体规则的例外。
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区域经济安排区域经济安排可分为两个层次:双边和区域的。
在双边层次,如美国和以色列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签订的更紧密经济关系协定等;在区域层次,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参加此类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相互间的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实质上取消所有限制,而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则不能享受这些成果。
当然,区域内部的成员方不能提高它在参加一体化安排之前对区域外成员方所设立的贸易限制。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这些国家在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面对着十分不利的国际贸易环境。
“贸易与发展”成了重大国际课题,同时也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了挑战。
虽然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处理经济实力相平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时是平等和有效的,但却不适合于经济实力不相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即最惠国待遇只能达到形式上的平等,而实际上意味着歧视弱国。
为解决这个问题,1979年东京回合通过了“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
据此,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简称“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和非互惠的比最惠国关税还要优惠的关税优惠。
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安排,相互给予关税优惠。
在履行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差别和更为优惠的待遇,因此,东京回合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守则对参加这些守则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履行其义务作了特殊规定。
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乌拉圭回合各个协议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如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可享有更长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情况确定在多大范围和多大程度上开放其服务市场,如可通过谈判不开放某些服务部门或对某种服务交付方式(如跨境交付)不作承诺。
grandfather条款
grandfather条款摘要:I.简介- 介绍祖父条款的概念II.祖父条款的起源和发展- 祖父条款的起源- 祖父条款在全球的发展和应用III.祖父条款的主要内容- 祖父条款的核心原则- 祖父条款的具体规定和实施IV.祖父条款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祖父条款的实施情况- 我国祖父条款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V.祖父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祖父条款对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祖父条款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VI.结论- 对祖父条款的评价和展望正文:祖父条款,作为一种国际贸易和投资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旨在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祖父条款的概念、起源和发展,以及在我国的实践和影响。
祖父条款起源于19 世纪末,其概念首次在1886 年的“哈特利诉美国案”中提出。
此后,祖父条款在全球范围内逐渐发展和应用,成为国际法和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和实施祖父条款,包括我国。
祖父条款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稳定和可预见性。
具体来说,祖父条款规定,除非有明确的立法意图,否则不应追溯适用法律,以损害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祖父条款的具体实施和规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而异,但都体现了对企业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祖父条款在实际案例中得到了应用。
例如,在“中国农业银行诉美国高通案”中,我国法院就依据祖父条款,保护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外,我国也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祖父条款的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祖父条款对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深远。
首先,祖父条款保护了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下进行经济活动。
其次,祖父条款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向世界。
最后,祖父条款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总之,祖父条款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原则,对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环境法法规与实践
美国环境法法规与实践美国是世界上环境保护意识较为先进的国家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法法规,并积极实践这些法规。
本文将介绍美国环境法法规的基本情况及其实践情况。
一、环境法法规的基本情况美国的环境法法规体系非常庞大,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是《美国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和《美国清洁水法案》(Clean Water Act)。
《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于1970年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保护和改善大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
该法案制定了一系列的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各州和企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美国清洁水法案》则于1972年通过,其目的是保护水资源,恢复和维持水体的健康状况。
该法案要求各州和企业采取措施来控制水体的污染,并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除了这两个核心法律外,美国还有一系列其他环境法法规,涉及到废物管理、土壤保护、化学品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些法规的共同目标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法法规的实践情况美国的环境法法规得到了积极的实践和执行。
首先,各州积极采取措施来贯彻执行这些法规。
例如,通过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各州还积极与企业、公众和环境组织合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
其次,美国的企业也积极响应环境法法规,采取措施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很多大型企业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展开环保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一些企业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参与环境保护项目。
再次,公众参与度也是美国环境法法规实践的重要方面。
美国政府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法规的制定和实践过程,例如通过公众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以及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
公众的参与可以增加环保行动的力量,促进环境法法规的有效实施。
最后,美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也是不可忽视的。
通过多年的努力,美国的空气质量和水质状况逐渐得到改善。
例如,减少了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排放量,改善了大气质量;控制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提高了水体的质量。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环保责任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环保责任在当今社会,环保责任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达国家之一,美国在环保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视角出发,探讨美国在环保责任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
一、环保法律框架美国的环保法律框架由一系列的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以确保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全面和细致的法律保障。
1. 联邦法律美国联邦政府在环保方面主要依靠环境保护署(EPA)来制定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最重要的环保法律之一是《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空气污染物的危害。
此外,《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以及《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等法律也为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州法律美国州级政府也制定了各自的环保法律,以适应本地环境状况和需求。
有些州在环保立法方面走在了联邦政府的前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和规定。
例如,加州设立了世界首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
二、环保责任的主体在美国,环保责任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公民三个层面。
1. 政府机构美国环保署(EPA)是负责监管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联邦机构。
其职责包括颁布环境标准、监测和管理污染物的排放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等。
此外,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在其管辖范围内负有环保监管的职责。
2. 企业组织美国的企业组织在环保责任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联邦法律,企业必须遵守环境标准,正确处理废物和污染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许多企业也自愿采取额外的环保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例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3. 个人公民美国的个人公民也有环保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遵守环境法规、减少能源消耗、参与环保活动以及提倡环保观念来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
美国环保法立法与实践
美国环保法立法与实践环保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在过去几十年里,美国一直在不断努力,通过环保法来保护国家的环境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美国环保法立法的历程以及其实践的成果。
立法过程美国环保法的立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早期立法和现代立法。
在早期,美国重点关注污染防治以及资源保护。
其中,早期的重要法案之一是 1970 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Policy Act, NEPA)。
该法案要求政府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过程。
在早期立法的基础上,美国进一步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例如《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以及《土地保护法》(Soil Conservation Act)等。
这些法案的立法过程都经历了严格的讨论、辩论和修订,以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可行性。
实践成果美国环保法立法之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污染防治方面的成就。
例如,《清洁空气法》的实施大大改善了空气质量,减少了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美国的大城市如纽约和洛杉矶曾经面临严重的空气污染问题,而通过该法案的推行,空气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此外,美国的《清洁水法》也在水源保护和水质改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法案确保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并促进了水质的提升。
如今,美国的河流、湖泊和海洋环境得到了很大的保护和恢复,水质明显改善。
挑战和前景尽管美国环保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环保法律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以确保其有效性。
此外,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应对挑战的同时,美国也在不断探索环保法的前景。
未来的关键方向之一是加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融入和推进。
此外,利用新技术和创新手段也是提高环境保护效率的重要途径。
美国环境法的规定与环保实践
美国环境法的规定与环保实践在全球范围内,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特别是自工业化以来,各国都面临着环境恶化、自然资源枯竭以及生态系统紊乱的严重挑战。
为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公众健康,各国纷纷提出和实行了相应的环境法规。
本文将介绍美国环境法的规定与环保实践。
一、环境法的背景与发展环境保护在美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20世纪初,美国政府开始颁布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
例如,1970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旨在推动并协调联邦政府在环境问题上的行动。
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是1972年通过的《清洁水法》,其明确了对水环境的保护要求。
此外,还有《空气纯净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制定,为环境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美国环境法的主要规定1. 污染物排放管制美国环境法针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严格的管制标准。
例如,大气污染控制方面,通过《清洁空气法》明确了对工业、交通、能源等领域的排放限制。
水污染方面,根据《清洁水法》,制定了限制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
2. 自然资源保护为了保护美国的自然资源,美国环境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国家公园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建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保护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珍稀的自然景观。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以保护国家珍稀濒危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3. 环境信息公开为了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美国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
政府环境部门必须向公众发布有关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等方面的数据和信息,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
三、美国环境法的实践以及其影响美国环境法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美国的环境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许多城市的空气质量得到了提升,河流和湖泊的水质也逐渐改善。
其次,美国的环保产业发展迅猛,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
环保技术的创新不断推动着环境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
另外,美国环境法在一些方面对其他国家的环保立法产生了影响,许多国家参考了美国的经验,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进行借鉴。
论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上的环境责任标准
[ 作者简介] 李冬梅(99 16一
侵权责任 法研 究。
)女, , 黑龙江绥化人,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编辑 , 讲师, 法学博士, 主要从事环境法、
9 20 第期总 1期 0 0 : 6( 8 年通过 C R L 90 E C A之前 , 国国会 已经完成 美
了一定 数 量 的联 邦 环境 立 法 , 《 洁 水 法 》Ce n 如 清 (l a Wae c)《 tr t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 s uc o s r A 、 (e o reC n e—
境 法有史 以来最 为严厉 、 有争议但却 得到联邦 法院 险废弃物填 埋场。 这些填 埋场就 像一颗 颗定时炸弹 , 最 最广泛支持 的环境立法” 。… 严 重威胁着 公众健 康和 生态 安全 。2 0 年 美国联 邦 04 环 保局 (n i n na Poe t nA e c , P ) E v o me tl rtci g n y E A 发布 r o
议和批 评 , 为此 该 法案也在 不断 的进行调 整和修 正 。
[ 键词 ] E L ; 关 C RC A 环境 侵权 责任 ; 染场地 污 [ 中图分类 号 ] 2 .; 93 [ D92 D 2. 6 3 文献标识 码 ] [ A 文章编 号 ]08 86 (00 0— 0 0 0 10— 4 62 1)6 09 — 5
H o e) 化 18 影Ⅱ 的是 1 8 年 颁布 实施 的《 向 90 综合 环境反 应、 赔偿和 克 ( o k r 学 公 司 往 闲 置 的 拉 弗 运 河 倾 倒 了 2 . 责 任 法 》 C mpe e s e E vrn na R s o s , ( o rh n i n i me tl e p n e v o C mp n ain a dL bl c , E C A)又 称 《 o e st . n i i yA tC R L , o a i t 超 万 吨 工 业 垃 圾 , 在 填 埋 覆 盖 后 将 该 块 土 地 以 一 美 元 并 的 价 格 出售 给 尼 亚 加 拉 瀑 布 学 校 董 事 会 。 随 后 的 2 0
grandfather条款
grandfather条款摘要:1.介绍祖父条款的起源和背景2.解释祖父条款的概念和作用3.分析祖父条款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4.讨论祖父条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5.总结祖父条款的重要性和启示正文:祖父条款,起源于英国,是一种法律原则。
它最早出现在1889 年的英国案例中,并被广泛应用于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领域。
祖父条款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和保护合同双方的约定和意愿,避免因为新法规的实施而影响既有的合同权益。
祖父条款的概念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祖父条款是一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新法规不对已经生效的合同产生影响,从而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利益。
其次,祖父条款可以避免法律频繁变动导致的混乱和不确定性,为商业活动提供了稳定性。
最后,祖父条款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避免了因为法规变动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在实际案例中,祖父条款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定。
例如,在合同法中,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一项条款,而新颁布的法规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那么祖父条款就会发挥作用,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在财产法和侵权法中,祖父条款也有类似的应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祖父条款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新法规不对已经生效的合同产生溯及既往的影响,这体现了祖父条款的精神。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例外情况,以兼顾公平和效率。
总的来说,祖父条款作为一种法律原则,对于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提醒我们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到法律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避免因为法律的频繁变动而导致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美国环保法概述..
Who or what gets regulated?
• • • • • •
Products Pollutants Industrial Facilities Government Agencies Individuals Land uses
7
Regulatory Objectives:
What is the desirable level of protection? • Health or Environmental Based Standards
– e.g., environmental health and safety department or “inhouse” legal counsel
• Federal Register
– contains proposed and adopted regulations, available at /fedreg
5
The Importance of State Laws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美国法典第42卷公众健康与福利第55章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制定)第4321条国会的目的宣言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
第4322条至第4330条(原文略)第一节政策与目标第4331条国会国家环境政策宣言鉴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一切构成部分的内在联系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在人口增长、高度集中的都市化、工业发展、资源开发以及技术日益进步所带来的深远影响,并鉴于恢复和保持环境质量对于全人类的福利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性,国会特宣布:联邦政府将与各州、地方政府以及有关公共和私团体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援助,发展和增进一般福利,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共处与和谐中生存的各种条件,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为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如下目的,即国家应当:1.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2.保证为全体国民创造安全、健康、富有生命力并符合美学和文化上的优美的环境;3. 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1该中文版来源,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0页。
4 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和自然等方面的重要遗产,并尽可能保持一种能为每个人提供丰富与多样选择的环境;5谋求人口与资源的利用达到平衡,促使国民享受高度的生活水平和广泛舒适的生活;6.提高可更新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循环。
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
论美国第四代环境法中“一体化多模式”的治理方式
论美国第四代环境法中“一体化多模式”的治理方式蔡守秋; 王萌【期刊名称】《《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年(卷),期】2019(029)011【总页数】8页(P82-89)【关键词】环境问题; 美国第四代环境法; 一体化多模式; 环境治理; 生态系统【作者】蔡守秋; 王萌【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目前,许多学者用“代际”隐喻来描述环境法的演变。
在美国,环境法“代际”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从1970年颁布的《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开始,实际晚于美国环境法的颁布。
在此之后,随着美国环境法的发展,相继确立了三代环境法[1]。
但是,据我们所知,美国在过去的四五十年间,环境法在调整范围和监管模式上仍然存在争议。
例如,环境监管模式随着一些企业的重点业务的改变而改变,具有模糊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2]。
而环境法作为调整“人—自然—人”关系的规则,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3],在不断地协调过程中发现,它不是在某种最优平衡点上建立的,而是在适应形成这种平衡点的各种条件。
通常我们会用“整体性、综合性、相互关联性”等词汇来描述环境法的特征,就像环境法的许多理想目标一样,这些天衣无缝的表述并不能准确地指导实践,大多数是因为环境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不连续性和不可兼容性。
几十年来,美国环境法一直试图保护环境免受人类行为的破坏。
理查德·拉撒路(Richard Lazarus)曾辩称,“环境法已步入中年,已是灰头土脸,需要更新。
”[4]然而,随着环境法地不断发展,新一代环境保护制度的出现,解决了前人未解决或未充分解决的问题。
美国环境法的最新版本是本文所提到的“第四代”环境法,它所关注的是一体化多模式(Integrationist and Multimodal)治理方式。
1 美国四代环境法的概况与比较1.1 四代环境法的特征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第一代环境法,内容主要包括“命令与控制监管、基于技术标准和法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污染预防技术—统称之为“硬”方式或“国家干预”的方式,其作用是要求我们遵守规则[5]。
美国《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
美国《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1964年9月3日签署为了保护所有公民永久的利益和其他目的,依据本法建立原生环境保存体系。
获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
2.1简略标题第一节该法可被引述为“原生态环境保护区法”。
2.2国家原生环境保存体系的确立第二节 (a)为确保日益增多的人口,日益扩展的居住地及不断发展的机械化不会占居和变更美国的所有区域,给其子孙后代留下那些因保护或保全而仍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国会兹宣布,确保现在的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能享受原生态自然资源的恩泽是美国的一项国策,为此,特建立国家原生环境保存体系,该体系由经国会确定的各原生生态环境保护区组成,应对这些区域的公众的利用和享用严加管理,使这种利用或者享用造成损害,且应据此原则保护这些区域,保存他们的原生环境特征,及为此而散发关于这些原生环境保护区的利用和享用的情报资料:非依本法或据本法规定而制订条例的规定,不得将联邦的土地化为原生环境保护区。
(b)国会颁布的法令另有规定外,凡划入国家原生环境保护体系中的各区域仍由在划入前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某部或局(署)管理之。
不得仅因某区域被划入国家原生环境保护体系,而为将其作为这类保护区管理而需财力、人力为由,或者以管理国家原生环境保护体系为..由而申请各种补助金。
2。
3原生环境保护区定义(c)凡那些相对于其景色己被人和人所建的工程所支配的地区而言,其土地及生物群落尚未受人的干扰,人只作为造访者出现过而未在此居留的地区应被确认为原生环境保护区。
本法所称原生环境保护区系指那些尚未开发且保留了其原始的特征,未被人类改造或居留的、为保留其自然特征而加以保存和管理的、具有下列特性的属联邦所有的土地:(1)总的说来,其主要受自然力的影响,人为工程对其来说是微不足道的:(2)具有明显的可与其他地区隔绝或可作为原生生态和开放性的休养区的特性;(3)面积大于五千英亩或面积大到值得对其加以保存和作为未遭破坏的自然区加以利用的;(4)具有生态学、地理学或其他科学特征,教育,科学和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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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
摘要:美国环境法中的祖父原则,简称环境祖父原则,是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祖父原则”在环境法中的延伸与发展。
简要总结了美国祖父原则的概念、产生与发展,论述了环境祖父原则在美国法中的具体体现,并简单概述了环境祖父原则在我国的体现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法;环境法;祖父原则;祖父条款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33-02
一、祖父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祖父原则,又称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s),是一种追溯性条款。
祖父条款适用于根据先前的状态而获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豁免,它赋予旧有体制下产生的事物免受新体制下新的法律法规约束的特权。
最早的祖父条款产生于1890年至1910年,收录于美国南部的杰姆·克劳法和当时美国的新宪法当中。
当时,部分州通过法例以人头税及读写能力试来评定选民资格,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在南北战争前已经拥有选民资格的人及其后代。
这一“祖父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黑人、美洲原住民、墨西哥裔美国人及某些白人拥有投票权的同时,保障大部分白人的投票权[1]。
在1915年吉恩诉美国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发现“祖父条款”是违宪的,免除文化测试的祖父条款立即被强制停止使用。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哈勃诉弗吉
尼亚选举委员会一案中明确规定,人头税不能在任何的选举中被征收。
在选举法中,“祖父条款”虽然被视为违宪并废除了,但是“祖父条款”的精神遗留了下来,并在不同的法律领域里延伸与发展。
“grandfather”甚至衍生出了一个动词的含义,表示“不溯及既往”,例如:“grandfathered power plant”指一座老发电厂未能符合新污染管制条例,在不溯及既往原则下获得豁免而维持原貌继续运作[2]。
如今,祖父原则在美国的法律中十分普遍。
它在许多其他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如银行法、税法、食物与药品法、室内装潢、医疗补助、环境法、棒球规则以及一些国会自治法。
“祖父原则”的广泛适用甚至并且已然扩展到了高端的国际法领域,如国际环境法、国际贸易法等[3]。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出了《京都议定书》,确定了签署协定书的183个国家的温室气体碳减排义务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而在第一期《京都议定书》计划下,正是“祖父原则”被用来确定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
在美国环境法当中,“祖父原则”赋予既存的旧工厂等设施以特权,让它们在旧有的标准下继续运营,而新设的设施只有在满足新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设立。
二、祖父原则在美国环境法中的体现
环境祖父原则主要体现在三部法律中: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cra)、清洁空气法以及土地利用和分区法。
在此,以资源保护
和恢复法案为例进行阐述。
(一)资源保护和恢复法中的双层制度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the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简写为rcra),是专门用来管理对有害废物的处置、储存、运输、清除的联邦法律,它是一个记录有害废物从产生到清除、“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制度[4]。
rcra包含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
除了正常的管理标准之外,在某些情况下,国会不要求已经存在的垃圾处理工厂符合新的选址与技术标准,而是创制了另一个称为“暂时状态”的制度,这一制度事实上就是一个“祖父条款”。
通过“暂时状态”制度,旧有的工厂无须遵守适用于新建工厂的严格标准和操作许可要求。
在rcra中,国会要求环境保护局颁布法令,规定无论新旧的有害废物处理工厂都要向其申请操作许可证。
然而,如果一个工厂在1980年9月就已经建立或者在rcra要求工厂满足许可证要求之日前就存在,那么它就能被视为拥有许可证,直到对它的许可证申请做出最终的行政处理为止[3]。
暂时状态制度让既存的工厂在许可证申请悬而未决的情况下继续运营,是许可证被发布或拒绝前的过渡阶段与平台。
(二)有害废物焚烧炉
适用于有害废物焚烧炉的rcra许可制度能够更好地说明rcra的“暂时状态”条例是如何充当环境法祖父原则的。
那些不符合“暂时状态”条件的工厂必须获得rcra规定的许可
证,并且遵循该法律规定的工厂运营的要件。
为了达到“暂时状态”制度的要求,一个有害废物焚烧炉必须成为一个“现存的有害废物管理设施”;同时,它必须告知环保局它自身的运营情况,并且向其提出短期和初始的运营许可证申请[3]。
国会之所以制定这种双层管理制度是因为它害怕如果现存工厂
被急切地要求去达到新的严格标准,它们中大多数都将被迫关闭,这将会造成社会处理有害废物的能力不足。
历史数据表明,环保局颁发rcra许可证的条件十分严苛,速度十分缓慢,直到1985年,只有五个垃圾填埋场和17个焚烧炉得到了rcra的许可证,而其他的工厂则都在“暂时状态”下继续运营。
有人说“暂时状态”制度有了自己的生命,因为它使大约8000个工厂的存续变成了现实[5]。
(三)bdt公司
bdt, inc.(全称battery disposal technology,电池处理技术公司),作为对环境祖父原则研究的简单案例,能够说明rcra中的双层制度不仅存在于国家层面,还存在于各个州的法律当中,比如说:纽约州有害废物法。
克拉伦斯镇坐落于纽约州西部。
在这里,一个环境法祖父条款允许某些有害废物工厂豁免于该州的选址认证规定,因为这些工厂先于州选址法存在[6]。
尽管有害废物的处理、清除和储存工厂通常受纽约州选址委员会的管制,但是bdt公司的工厂在1980年就已建立,比该委员会的建立时间早两年[6],所以它不必受制于该委员会的评审。
bdt当时试图寻求州政府的同意,允许其转移它的操作许可权和股票给莱德劳公司(一个北美最大的有害废物处理公司),但是克拉伦斯镇并不承认bdt拥有这样的权力[3]。
为了阻止类似的转让,镇政府制定了一个当地的条例以便将来对克拉伦斯bdt工厂的扩建进行约束,这个条例赋予镇政府控制工业有害废物处理工厂进行扩建的权力。
bdt公司的案例是体现工厂受惠于环境祖父原则的很好的例子,镇政府对bdt的做法事实上充分体现了环境祖父原则的影响。
三、环境祖父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目前对“祖父原则”没有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与研究,但是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中,“祖父原则”无处不在。
“祖父原则”在国际上很早就被运用于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排污权初始分配”这一问题上,而我国其实也早在1988年就开始酝酿排污权制度的建立。
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方式有很多种,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免费分配、有偿分配和两者结合。
免费分配有两种分配规则:一是依据历史产量和排污水平进行分配,即环保主管部门在总量控制指标下,根据现有企业某一历史年份的产量或排污量直接进行分配。
二是依据现实产量或排污量来分配,即当局按照总量指标和预计的产量水平,计算单位产量的允许排污数量[7]。
这种免费分配的方式事实上就是一种“祖父条款”。
近几年,我国开始学习国际和欧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试图在国
内各省之间建立一个碳排放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欧盟已比较成熟,而我国建立这样一个碳排放交易市场则要白手起家、从零开始,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地学习欧盟的实践经验与教训。
目前,欧盟排放权的分配原则主要就是“祖父原则”,这对我国碳排放权
交易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祖父原则事实上是一个很基础的原则,即当环境发生新的变化时,让事物按照其本来的样子继续存在下去。
法国哲学家萨特曾说,“存在即合理”,祖父原则就是对既存事物的合理性的一种肯定。
同时,祖父原则体现了“效率”原则,它避免或减少了革新中将会遇见的阻碍,使问题在短期内得到解决。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它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grandfather clauses”, concise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retrieved,2009-09-06.
[2]维基百科:祖父条款[eb/ol].[2013-3-10].http:
///.
[3]heidi gorovitz robertson, if your grandfather could pollute, so can you: environmental “grandfather clauses”and their role in environmental inequity, 45 catholic university law review 131 (1995),vol. 45:131.
[4]sue m. briggum et al., hazardous waste regulation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to rcraand superfund,1985.
[5]rodgers, supra note 45,§ 7.14, at 136; see portney,supra note 35, at 145.
[6]n.y.envtl. conserv. law § 27-1103.1 mckinney 1984 & supp. 1995.
[7]赵丽,颜蕾. 我国排污权初始分配研究[j]. 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23(11):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