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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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导读:刑事诉讼一审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

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实际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往往会导致案件宣判的时间不一样。

一、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ls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被告人是否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出?《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本条旨在保护法益是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价值。

刑事诉讼法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明确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义务。

但法律并不剥夺直系亲属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证人有此意愿,就可以自愿出庭。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

刑事诉讼⼀审庭审流程在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需要先进⾏⼀审,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

但是对于刑事诉讼⼀审庭审流程就是当事⼈需要了解清楚的法律规定,这对于案件的审理才能有帮助。

我们也能知道⾃⼰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做些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审庭审流程(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及其他诉讼参与⼈名单;告知当事⼈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通过各⾃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宣读起诉书;被告⼈、被害⼈陈述;讯问、发问被告⼈;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调查核实,当事⼈和辩掮,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当事⼈和辩护有、诉讼代理⼈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指被告⼈陈述⾃⼰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都不能剥夺被告⼈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分别作出如下判决: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罪的,应当作出⽆罪判决;③证据不⾜,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的⽆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即送达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法庭规则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法庭规则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法庭规则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庭规则。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下面将从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证据规则以及法庭规则等多个方面,来论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和法庭规则的要求。

一、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查。

首先是立案,即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报告后,经过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其次是侦查,公安机关进行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等活动。

然后是起诉,即公安机关将侦查取得的证据、罪名等材料提交检察院。

最后是审查,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保证了案件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二、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一审是指基层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判决。

二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进行审理,对一审判决进行复核和认定。

再审是指对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的案件,经再审法院重新审理作出新的判决。

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了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刑事案件的审理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即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是证据的充分性要求,即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证明力。

再次是对证据的公开审查要求,即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有权质证、辩论证据,并有责任提供证据。

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保证了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法庭规则法庭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主要规定了开庭审理、庭审秩序、辩论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法庭审理应当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保证了争议的公开和公正进行。

法庭秩序要求法庭主持人对庭审秩序进行管理,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

日本刑事诉讼法

日本刑事诉讼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昭和23・7・10・法律 131号504修正平成3・4・17・法律 31号修正平成4・4・2・法律 30号修正平成7・5・12・法律 91号修正平成11・5・14・法律 43号修正平成11・8・18・法律138号修正平成11・12・7・法律147号修正平成11・12・8・法律151号修正平成12・5・19・法律 74号修正平成12・12・6・法律142号修正平成13・6・8・法律 41号修正平成13・12・5・法律139号修正平成13・12・5・法律140号修正平成13・12・12・法律153号修正平成14・7・31・法律 98号修正平成14・7・31・法律100号修正平成15・5・30・法律 61号修正平成16・5・28・法律 62号(未)(施行=5年内、平17年11月1日(済)、平18年10月2日(済))修正平成16・5・28・法律 62号(未)(施行=5年内)修正平成16・12・8・法律156号修正平成17・5・25・法律 50号修正平成17・6・22・法律 66号修正平成18・5・8・法律 36号 504昭和23年西元1948年;平成18年西元2006年。

第一篇 總則第二章 法院職員之拒斥及迴避第20條:法官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執行職務:1、法官為被害人者。

2、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親屬者。

3、法官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監督人、保佐人、保佐監督人、輔助人或輔助監督人者。

4、法官曾為本案之證人或鑑定人者。

5、法官曾為本案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者。

6、法官曾於本案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7、法官曾於本案參與第266條第2款之裁定、簡易命令、前審裁判,或依據第398條至第400、第412條或第413條之規定而發回,或參與原判決或上述裁判基礎之調查者。

但以受託法官參與時,不在此限。

第四章 辯護及輔佐第31條: 辯護人,應由律師中選任。

於簡易法院、家庭法院或地方法院,經法院許可時,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江歌案件完整过程法律(3篇)

江歌案件完整过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江歌案件是指发生在2016年11月3日的日本江歌命案。

此案涉及中国留学生江歌、其室友刘鑫以及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涉外案件之一。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室友刘鑫一同回家。

途中,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尾随而来。

陈世峰因与刘鑫分手心生怨恨,遂产生杀害刘鑫的念头。

在江歌和刘鑫的住处,陈世峰持刀将刘鑫杀害,随后又残忍地杀害了江歌。

2. 案件发生后江歌遇害后,刘鑫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展开侦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陈世峰与江歌并无仇怨,而是因刘鑫与陈世峰之间的感情纠葛而引发此案。

3. 案件审理(1)日本法院审理2017年7月26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陈世峰进行一审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陈世峰承认杀害刘鑫和江歌的罪行,并称是出于自卫。

一审法院判决陈世峰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2)中国法院审理江歌的家属和男友刘鑫在中国国内对陈世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8年11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陈世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陈世峰赔偿江歌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5.5万元。

三、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自卫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世峰辩称其杀害刘鑫是出于自卫。

然而,日本法律规定,自卫权必须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且不存在其他合理手段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在本案中,陈世峰并非处于紧急情况,且在杀害刘鑫之前,江歌已经将其送至安全地点,因此,陈世峰的行为不构成自卫。

2. 故意杀人罪陈世峰承认杀害刘鑫和江歌的罪行,法院根据日本法律判定其犯有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世峰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然故意实施,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3. 民事责任在中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歌家属和男友刘鑫对陈世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日本,刑事案件的法律追诉期是根据《日本刑法》和《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

本文将对日本刑事案件的法律追诉期进行详细阐述。

二、日本刑法关于法律追诉期的规定1. 犯罪追诉时效《日本刑法》第230条规定:“犯罪之日起,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时效为15年。

”这意味着,对于大多数犯罪行为,日本的法律追诉期为15年。

但是,以下几种犯罪行为不受时效限制:(1)犯人未满20岁时的犯罪行为;(2)犯人未满18岁时的杀人、伤害、强奸、强制猥亵、强制猥亵等重罪;(3)犯人未满18岁时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伤害致人死亡、放火、爆炸、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强制猥亵等重罪;(4)犯人未满18岁时的盗窃、诈骗、侵占、侵占等轻罪。

2. 犯罪时效的中断《日本刑法》第231条规定:“犯罪时效因下列原因中断:1. 犯罪人被逮捕或被判决;2. 犯罪人主动投案;3. 犯罪人自首。

”3. 犯罪时效的延长《日本刑法》第232条规定:“因下列原因,犯罪时效可以延长:1. 犯罪人在国外犯下犯罪;2. 犯罪人在国外被逮捕或被判决。

”三、日本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追诉期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起计算,但下列情况下,自犯罪行为被发现之日起计算:1. 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犯罪人逃亡;2. 犯罪行为被发现后,犯罪人故意隐瞒犯罪事实。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追诉时效为20年。

但下列情况下,不受时效限制:1. 犯罪人在国外犯下犯罪;2. 犯罪人在国外被逮捕或被判决。

”四、法律追诉期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犯罪侦查阶段在犯罪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以查明犯罪事实。

如果超过法律追诉期,侦查机关无法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将难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2. 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案件,判断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评析

日本刑事审判救济程序评析

( )非 常救 济 二 非常 救济程 序 包括 再 审和 非 常上 告 。再 审 是认 定 事 实 不 当 为 由对 已经 确 定 的 裁判 进 行 重 新 审 理
诉审原则上适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不要求被告人 到庭 ,检察官和辩护人根据控诉意见进行辩论。上 告向最高法院提出,理 由是违反宪法和判例 ,或法 律解 释涉 及重 要事 项 。对 于地方 法 院 、家庭 法 院 、 简易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可以不经控诉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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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 第 2期
辽 宁 3 -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a n n n t u e o e h o o y o r l o i g I si t f c n l g n o Li t T
V 1 , . o . No 2 8
的非常救济程序 。 有权请求再审的人包括: 检察官: 被宣告有罪 的人 :被宣告有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监 护人:被宣告死亡或心神丧失的,其配偶、直系亲
收稿 1期:20 —2 2 3 0 5 1~ 3 基金项 目:辽宁大学 亚洲研 究中心 资助课题 ( 0 5 0 6 20 1 1 ) 作者简介 :徐 阳 (9 4 ) 17 一 ,女,辽宁沈阳人,副教授, 博士。
定、命令的抗告。有上诉权的人包括:检察官、被
告 人 、被告 人 的法 定代 理人或 监 护人 、原 审 的代 理 人 或 辩护人 、请 求 开示 羁押 理 由的人 、可 以提 出抗
关于终局裁判方面;关于简易程序方面:关于独立 程序方面等I%。即时抗告的提起期限为 3日。与 4 J 】
2 006年 4月
Ap . 0 6 r2 0
日本 刑事 审判救 济程序评析
徐 阳
( 宁大 学 法学 院 ,辽 宁 沈 阳 辽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外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同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各有特色,以下将概述一些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一、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美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主要由宪法、联邦法、州法和地方法规组成。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美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不得无理搜查和扣押”,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2. 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不得自证其罪”,即不得强迫被告人在法庭上自证有罪。

3. 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审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

4.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

5. 州刑事诉讼法:各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律,但基本原则与联邦法律类似。

二、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英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英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警察的搜查权、逮捕权和证据收集程序。

2. 《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规定了刑事审判程序、被告的权利和证据规则。

3. 《2003年刑事司法法》: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三、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德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德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四、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1.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证据规则。

2. 《法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如公正审判权、辩护权等。

3. 《法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

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如何借鉴和反思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前言第一章】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第二章】我国的刑事起诉法律规制【第三章】日本刑事起诉对我国的意义【结语/参考文献】中日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日两国在刑事起诉方面奉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前,人们依靠自己的私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重要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但是这种私力救济必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以致个人的权利更加得不到保护。

于是在总结历史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人们同意将刑罚权交给国家,即国家刑罚权的诞生。

在国家掌握刑罚权之后,便出现了公诉制度,由代表国家权威的机关提起诉讼,取代以往的私人诉讼,避免了以往私人诉讼中因为激情等因素产生的缺陷。

但是这也同样存在问题,毕竟社会生活中的犯罪有轻重之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有差异,一律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职权诉诸法院审判,必然不能同时兼顾一般正义与个人正义,而在实践中因为起诉法定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日益严重,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的日本,开始向以起诉便宜主义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取经,在实践中逐步引入起诉便宜主义。

所谓起诉便宜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同为大陆法系的中日两国,在起诉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方面并无很大差别,差异主要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即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运用方面。

而本文对比中日两国的刑事起诉制度,亦主要对比刑事起诉便宜主义原则指导的两国具体制度,以及制约这些制度的机制,通过对比,希望能吸收和借鉴日本的经验,也同时能吸取其教训,弃其糟粕。

一、日本的刑事起诉制度(一)起诉便宜主义1、日本起诉法定主义之国家垄断主义的产生关于起诉法定主义日本学者内田一郎认为,起诉法定主义是指对于犯罪成立并且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检察官负有提起公诉的义务。

我国的陈光中教授认为,起诉法定主义也可以称为励行主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检察官就应当依照职权提起公诉,而不能有自由裁量权①。

刑事案件开庭审判的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审判的程序

刑事案件开庭审判的程序刑事案件在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仔细的进⾏审查,不得遗漏其关键点影响案件的进展。

其中再审是⼀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开庭审判的程序法庭程序是指⼈民法院采取开庭的⽅式,在公诉⼈、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在控、辩双⽅对证据、案件事实和适⽤法律开展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应否处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判⼤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的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由证⼈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确认⽆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院开庭审判后,⼀般应当连续进⾏审判,但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影响审判进⾏的,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检的;2、检察⼈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当事⼈申请回避⽽不能进⾏审判的。

延期审理原因消失后,合议庭应再⾏开庭审理。

关于第⼀审程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受理后1个⽉内宣判,⾄迟不得超过1个半⽉。

遇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经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

如遇⼈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应从改变后的⼈民法院收到案件之⽇起计算审理期限。

⼈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民法院后,⼈民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因当事⼈和辩护⼈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个⽉,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审理期限。

⼆、哪些案件能适⽤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对第⼀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以立案为起点。

当有人向警察机关报案或自首,或者警察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时,警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 侦查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

警察机关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3. 起诉侦查结束后,如果警察机关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有罪或无罪。

审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审判准备:法院通知被告人出庭,确定审判日期。

(2)庭审:审判长主持庭审,审判员、陪审员、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辩论、质证、提出证据等。

(3)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 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负责将判决书送达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执行判决。

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拘役、有期徒刑:将被告人收监执行。

(2)罚金、没收财产:责令被告人缴纳罚金、没收财产。

(3)缓刑、假释: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假释。

三、犯罪与刑罚1. 犯罪构成日本刑法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犯罪客体:指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2. 犯罪分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以下几类:(1)重罪:指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2022年学习资料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_2022年学习资料

三法庭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 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法庭辩论应当依照的程序:-四被告人最后陈述-1.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 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法解释》第168条。
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 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如下:-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讯问被 人和询问其他当事人。-4.控辩双方举证。-5.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特殊规定。-6.对物证等证据的辨认和发表意 。-7.合议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8.调取新的证据。
模拟法庭-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公诉 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如果要确定一名公民有罪 第一审程序是-必经程序,而其他审判程序则不是必经的。
第一节审判组织-一、-独任庭-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 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同样的 权。-二、合议庭-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理案件的一种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

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3篇)

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追溯期,又称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日本法律体系中,刑事案件的追溯期是其刑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的相关规定、适用范围、期限计算方法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二、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的相关规定1. 追诉时效的起算根据日本《刑法》第20条规定,追溯时效的起算时间为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果犯罪成立前有追诉期限的,追溯时效的起算时间从追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追诉时效的期限(1)短期追溯时效:根据日本《刑法》第21条规定,短期追溯时效的期限为10年。

短期追溯时效适用于以下犯罪:- 刑法规定的重罪、轻罪;-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上;-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下,但已经达到18岁。

(2)长期追溯时效:根据日本《刑法》第22条规定,长期追溯时效的期限为20年。

长期追溯时效适用于以下犯罪:- 刑法规定的重罪、轻罪;-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上;- 犯罪成立时,犯罪人的年龄在20岁以下,但已经达到18岁。

3.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追溯时效的中断:根据日本《刑法》第23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追溯时效中断:- 被害人提出控告;- 检察官或警察机关开始侦查;- 犯罪嫌疑人自首。

(2)追溯时效的延长:根据日本《刑法》第24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追溯时效延长:-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 犯罪嫌疑人逃亡;- 犯罪嫌疑人故意隐匿身份。

三、适用范围日本法律刑事案件追溯期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包括重罪、轻罪、未成年人犯罪等。

但在以下情况下,追溯期可能不适用:1. 国家赔偿请求权案件;2.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3. 犯罪嫌疑人因故意隐匿身份而无法确定其身份的案件。

四、期限计算方法1. 短期追溯时效的计算: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0年。

2. 长期追溯时效的计算: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0年。

日本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日本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公诉案件的概念公诉案件,是指由日本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日本,公诉案件分为普通公诉案件和特别公诉案件。

普通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根据侦查结果提起公诉的案件;特别公诉案件是指由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根据侦查结果提起公诉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1. 起诉阶段(1)侦查阶段在日本,侦查权属于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起诉决定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

(3)起诉书送达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应当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审判阶段(1)管辖日本法院对公诉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公诉案件行使审判权。

(2)开庭审理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公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

(4)辩论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辩论阶段。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法庭上发表意见,提出证据。

(5)判决合议庭在辩论结束后,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结果、理由和依据。

3. 执行阶段(1)判决生效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判决即生效。

(2)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判决。

在日本,刑罚的执行包括监禁、罚金、没收等。

4. 上诉、再审程序(1)上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再审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三、公诉案件的特点1. 程序性: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各阶段之间相互衔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一、准备阶段:1.法庭准备:法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庭审的场所、人员、设备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2.传唤被告人:法院会向被告人发出传唤令,通知其到庭接受审判。

二、开庭宣告:1.法庭宣告:庭审开始前,法官宣告开庭,并引导当事人按程序出庭。

2.出示诉讼材料:法庭出示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

三、质证阶段:1.举证质证:原告及其辩护人逐一举证,通过证人、鉴定、现场勘验等方式,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指控。

2.反质证:被告及其辩护人逐一质证原告的证据,提出证人、鉴定、调查材料等的质疑和异议。

3.其他质证:法庭还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递交其他证据,或者自行补充调查保全证据。

四、辩论阶段:1.刑事辩论: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并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辩护人有权举证、质证,以支持自己的辩论立场。

3.法庭质证: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在辩论阶段进行质证,调取相关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

五、庭审终结:1.最后陈述: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审终结前进行最后陈述,总结自己的辩论观点。

2.撤回起诉:原告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撤回起诉,但需要法庭同意。

3.案件保留:如果有必要,法庭可以将案件保留,对庭审过程中尚未完全审理的事项作进一步查明。

4.判决宣告:庭审结束后,法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进行综合审查,宣告判决结果。

六、庭后程序:1.判决书的送达:法庭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或请求再审的权利。

2.上诉或请求再审: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或请求再审。

3.刑罚执行:如果判决结果生效,刑罚执行部门将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被告人进行相应的刑罚执行。

以上是刑事诉讼一审庭审程序流程的基本步骤,具体程序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

第二节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基础知识一、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刑事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一)庭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由此可以看出,庭前审查是公诉案件进入一审程序的必经环节,涉及审查的内容、审查的方法、审查后的处理决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庭前审查的方法应当以书面审查为主,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3、起诉书关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是否写明4、有无证据目录;5、有无证人名单;6、有无主要证据的原件及复印件;7、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8、有无刑诉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开庭审判后,为了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一定的庭前准备。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182、183、184条的规定,在开庭审判前应当进行下列各项准备工作: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4、将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前3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6、审判人员可召集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先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三)法庭审判法庭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通过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证据、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依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后,便会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调查和制裁的前提。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搜查、传唤等强制措施,以及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

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文件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起公诉,否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

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组织开
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依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辩护词,最终作出判决。

最后是判决阶段。

在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法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也可能是无罪判决,具体情况视具
体案件而定。

判决后,法院将依法执行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
制裁。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程序严谨,程序
正义得到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1、书记员的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宣布: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后,检查出庭人员的到庭情况,并到案前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等情况。

(2)如有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人、专家出庭的,经核对其身份后,请其退席,等候传唤.(3)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或者向审判长报告。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审判长被告。

如未经获得批准,应当明确告知记者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4)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的具体内容以《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2、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然后引领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合议庭成员坐定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以下庭审前准备工作情况:(1)出庭的公诉人和诉讼参加人的情况;(2)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3)到庭旁听采访的新闻单位及记者的情况;(4)其他需要向审判长报告的情况.最后,书记员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3、核对确认出庭人员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查明和核对出庭人员身份即可。

经控辩双方对出庭的人员身份确认无异后,即宣布:经法庭当庭核对确认,出庭的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

4、传唤被告人并查明其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在押的,由法警押解到庭并对其实施看守。

被告人戴手铐、脚镣等戒具的,先由法警解除其戒具。

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情况:(一)基本身份情况;(二)受到法律处分的情况;(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四)起诉书副本的收悉情况。

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一、刑事报案和立案阶段:1.报案: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受害人、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调查。

2.立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和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承办民警负责案件调查。

若涉嫌立即必要羁押的案件,公安机关可采取羁押措施。

二、侦查阶段:1.侦查措施:有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搜查、调取有关证据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措施,以收集、固定证据。

2.侦查终结:一般情况下,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编写侦查终结报告,并移送至检察机关查扣的物品和鉴定材料。

此时,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

三、审查起诉阶段:1.初审: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根据侦查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若决定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决定提起公诉,将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

2.逮捕和取保候审:在案件初审期间,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有逃避法律追究的风险,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但需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

3.二审: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将组织合议庭审理,对一审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进行复议决定。

四、审判阶段:1.开庭: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后,将组织合议庭,依法开庭审理。

开庭前,法院会向被告人通知开庭时间,以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参加审理。

2.辩论: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可以提出证据、质证证人、辩论等,以对案件进行辩论和争论,法院将对双方的证据和意见进行决定。

3.审判和判决: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进行案件审判,根据事实、法律和证据的评定,作出判决决定。

判决决定包括定罪量刑,确定是否缓刑或者减刑等。

4.上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庭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上诉决定。

五、执行阶段:1.判决生效:刑事判决生效即为判决确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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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诉讼一审程序日本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通常的诉讼程序(即公审程序)和略式程序两种。

略式程序主要用于有关罚款等财产刑的案件中。

在被告没有异议的情形下,简易法院可采用仅以书面审查形式审判的简易程序。

一、公审的准备确保被告人到庭措施:1.传唤。

法院指定公审日期后应当传唤被告人,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和被检查身体的人进行传唤。

2.拘提。

拘提必须由法院发出拘传票,在检察官指挥下,由检察事务官或司法警察职员执行。

执行拘提时可以进行查封、搜查和勘验。

拘提后应当告知公诉事实和辩护人选任权。

拘提的效力只有24个小时,但羁押时不受此限。

3.羁押。

从提起公诉后到第一次公审时,关于羁押的处分,应当由审判官作出。

羁押的期限是自提起公诉之日的两个月。

特别有必要继续羁押时,可作出附有具体理由的裁定。

1年以上刑期的重罪,每隔1个月可以延长一次。

日本为防止不当的拘禁,确立了在公开的法庭上宣布羁押理由的制度。

有这种请求权的人是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保护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告知羁押的理由,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

审判官、书记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场后开庭,由审判长告知羁押的理由。

请求人可以陈述意见或提出书面意见。

关于羁押的处分,应当由审判官作出。

4.保释。

日本的保释是为维护羁押效力,以交纳保证金为条件停止执行羁押的一种制度。

被羁押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保护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姊妹可以请求保释。

法律规定,除以下情形外应当准许保释:(1)被告犯刑期1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之罪时;(2)被告人曾受过10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之罪的宣告时;(3)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毁灭罪证的可能时;(4)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有可能加害于被害人时;(5)被告人姓名或住所不明时。

准许保释时,应当规定保证金额。

保证金额应当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被害人的性格和财产,规定足以保证被告人到场的相当数额的金钱。

也准许保释请求人交纳保证金或有价证券或其他人的保证书代替保证金。

法院作出准许保释的裁定、驳回裁定或撤销羁押的裁定时,应听取检察官的意见。

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或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其逃跑、毁灭罪证,或对被害人等有加害行为时,法院可依请求或职权裁定撤销保释或撤销停止执行羁押的裁定,并裁定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

经宣告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判决时,保释及停止执行羁押都失去效力。

公审前的准备措施与法定程序:1.送达起诉书副本等。

自起诉之日两个月内没有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使公诉的提起溯及起诉时丧失效力,应裁定公诉不受理。

除已有辩护人的情形外,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询问被告人是否选任辩护人或是否请求国选辩护人。

必要时,应为其选任国选辩护人。

2.告知辩护人任选权。

法院在收到提起公诉时,应当迅速告知被告人可以选任辩护人以及由于贫困或其他事由不能选任辩护人时可以请求选任国选辩护人。

被告人已有辩护人时,不在此列。

日本法院审理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超过3年惩役或监禁的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否则,不能开庭。

法院应当迅速查明被告人是否已选任辩护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答,否则,审判长立即为被告人选任辩护人。

3.指定公审期日等。

审判长应指定公审期日。

公审期日应传唤被告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及辅佐人。

传票的送达不得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前进行。

公审日期与被告人传票送达之间,至少需间隔5日,简易法院可以间隔3日。

受诉法院可依职权或依检察官、被告人的请求而变更公审期日。

4.审判的准备。

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向审判官请求证据保全。

必要时,书记官应把检察官和辩护人的姓名告知对方,并应尽快地给予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阅览令状或证据的机会。

5.证据公开。

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证物的机会,但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时才能给予这种机会。

检察官、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询问证人、鉴定人、通译人或翻译人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知悉他们的姓名及住所开示的机会。

二、公审公审在公审庭进行,开庭时检察官出席。

被告人有到庭的义务,但不得为使被告人到庭而任意束缚其身体,当然,被告人使用暴力或企图逃跑的除外。

法庭在不通晓日本语的人陈述时,应当使用通译人员进行通译;耳不能听或口不能说的人进行陈述时,可以使通译人员进行通译;诉讼中对非国语的文字或符号,可以将它翻译成国语。

公审的程序是按开头程序、证据调查、最终辩论和判决宣告的顺序进行的。

1.开头程序。

首先,审判长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身份、查明被告人的特定情况。

原则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应出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其次,由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再次,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权始终保持沉默,可以对各项质询拒绝陈述。

必要时,应对被告人没有充分理解的权利进行说明。

然后,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陈述的机会。

有关管辖错误的申请及移送案件的请求,都应在该阶段之前提出。

对于所犯为适用死刑、无期或最低刑在1年以上的惩役或监禁之罪的案件以外的轻微案件,当被告人作出有罪陈述时,法院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作出依简易公审程序审判的裁定。

2.证据调查。

在开始调查证据时,检查官应当说明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但不得根据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或请求证据调查的材料,作出有可能使法院对案件产生偏见或预先判断等事项的陈述。

检察官陈述后,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陈述,但也要执行排除预先判断的原则。

请求证据调查。

检察官首先请求调查其认为于审判案件必要的证据。

检察官请求完毕后,由被告人或辩护人请求调查证据。

而作为证据的被告人供述必须在其他证据调查之后才可以请求调查。

这是防止对口供产生预断。

法院可以听取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调查证据的范围、顺序和方法。

对无证据能力、法律禁止调取的证据、事实上不可能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的调查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请求或职权进行证据调查或驳回请求时,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证据。

实施证据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询问被告人、调查书证和调查物证等。

(1)询问证人。

证人是指向法院及其他国家机关陈述依自己的敬礼或经验所认识的事实的第三人。

以特别的学识经验了解过去的事实而进行供述的,则有鉴定人的性质,是鉴定证人,一般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证人有服从法院决定,出庭、宣誓和陈述的义务。

证人作证前原则上应当宣誓,对于不能理解宣誓意义的人,应当不令其宣而直接询问。

在证人宣誓后询问开始前,须告知他关于作伪证的处罚。

证人提供证言,有陈述自己所体验的事实的义务,也可以令其陈述根据实际经验的事实所推测出来的事实,即使鉴定的事项,也有证言的效力。

日本不允许强迫被告人作为证人被询问,但被告人自愿成为证人时,一般还是承认其为证人。

共同被告人,没有同诉讼分离,不能作为证人进行询问。

当同诉讼分离的共同被告人作为证人询问时,承认其有拒绝自我归罪的特权。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任何人对于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诉或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可以拒绝作证;任何人对于自己的配偶、三亲等内的血亲或二亲等内的姻亲,或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保佐人,或由自己作其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的人,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诉或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可以拒绝作证。

拒绝作证时,必须陈明拒绝理由,否则告知其罚款和制裁的规定,令其提供证言。

对医师、律师等人,由于受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秘密的事情,可以拒绝作证。

公职人员作为证人,询问其职务上的秘密时,必须经他的监督官厅承诺,但除有妨害国家重大利益的情形外,不得拒绝承诺。

证人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场时,裁定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金,命其赔偿由于不参加出庭所支出的费用,并可以拘留,必要时也可以暂行拘禁在警察署。

询问证人的方式是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

交叉询问是按照先主询问,后反询问的顺序进行,即先由请求调查证人的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由主询问的对方当事人或辩护人进行询问。

主询问应当就要证明的事项以及与此相关联的事项进行询问,为唤起证人的记忆,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诱导。

当审判长认为诱导询问不妥时,可以加以限制。

反询问是对主询问中出现的事项和与此相关联的事项以及因为争执证人陈述的证明力而有必要的事项所进行的询问。

反询问如果就支持自己主张的新事项进行询问,可视为主询问。

主询问、反询问后,还可进行再主询问,也可经审判长或陪席审判官询问证人后再进行补充询问。

(2)询问鉴定人等。

对鉴定人、通译人和翻译人等的询问程序,准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鉴定人在法庭审理进行口头报告时,必须制作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鉴定人提出鉴定书时,作为证据必须进行询问。

(3)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没有供述的义务,因此,原则上是不许讯问被告人。

如若被告人自愿成为证人,自愿供述时,审判长可以随时就必要的事项,要求被告人供述,陪席审判官、检察官、辩护人、共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再告知审判长后,要求被告人供述。

(4)证据文书的调查。

依据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时,审判长应当使请求调查的人朗读该文书。

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文书时,审判长应当自行朗读或者使陪席审判官或法院书记官朗读。

证据文书中附有绘图、照片时,应当出示。

(5)证物的调查。

依据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调查证物时,审判长应当使提出请求的人出示证物,也可以自行出示或者使陪席审判官或法院书记官出示。

录音、录像等证据的调查,可以采取复制、播放等适当的调查方法。

(6)调查证据的异议。

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对调查的证据提出不能作为证据的异议。

法院认为有理由时,可按职权决定排除该证据的全部或一部分。

可以申请异议的,还包括诉讼关系人的行为、审判长及法院的行为。

一经申请,法院应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不迟延地作出裁定。

3.最终辩论。

证据调查程序结束,便进入最终辩论程序。

然而,在日本法院的公审过程中,很少见有检察官与被告人、辩论人之间的唇枪舌剑式的交锋,更少有引人入胜的精彩辩护言词。

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日本法院的辩论程序只不过是一种履行公事的形式而已。

首先,由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及法律的适用方面陈述意见,并请求所处刑罚,叫做“论告”。

其中对量刑所作的陈述叫做“求刑”,包括对公诉事实的认定、对有关被告人各方面情况的论述、应适用的法律条文以及具体求刑等内容。

大部分的案件中,检察官在论告中都指出被告人的性格、经历、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对被害人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实际情况。

然后,法庭给予被告人和辩护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这种最终辩论的内容一般和检查官的论告相对应,即包括有关事实的主张、实际情况的论述以及有关适用法律的主张等内容。

一般由辩护人陈述意见,然后是被告人的最终陈述。

4.判决。

最终辩论结束,终结审理程序,等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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