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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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及程序01审查范围(一)凡属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均应依法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范围包括:1.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及国债、地方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4.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5.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参建的建设项目。

6.政府采用BOT、PPP、BT等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

02审查权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行省和设区市分级管理制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管理:1.国家和省级部门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立项的大型建设项目。

设区市、县(市、区)级部门立项的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审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请示,并转报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请示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勘察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说明书、图纸、概算资料等)。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证明,主要包括: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人防、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

二、审查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_____(主管部门名称)负责组织实施。

审查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

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_____人。

三、审查范围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设计是否合理、安全、可靠。

4、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5、工程概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6、对特殊项目,如涉及抗震、防洪、人防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审查依据初步设计审查的依据主要包括: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3、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4、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五、申报材料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初步设计审查申报材料: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工程概算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6、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7、其他相关材料。

六、审查程序1、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促进建设项目科学、合理、高效推进,根据《建设工程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开展审查活动。

第二章申报材料与程序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图纸、技术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表达方式符合专业规范。

第七条申报初步设计的时间,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建设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缴纳审查费用。

第八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审查内容及要求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应对设计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安全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给排水系统、电气设计等方面,各项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在规划、景观、施工、运营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明确设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要求。

第四章结果公示和反馈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权了解审查结果并提出意见或异议。

第十四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审查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初步设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进行细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1.设立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由广东省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2.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并发表明确的审查意见。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初步设计审查程序1.建设单位在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后,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向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2.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在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会指派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和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初步设计方案,并重新提交给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

5.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满足相关要求,则发表通过审查意见。

6.是否通过初步设计审查抄报广东省行政主管部门,由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初步设计审查内容1.初步设计审查主要包括工程的结构、造价、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2.初步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在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创新性。

五、初步设计审查的结果和意见1.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

2.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认真对待,并进行及时修改。

3.初步设计审查委员会应当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报告。

六、初步设计审查的监督和评价1.广东省建设厅应当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和合法性。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制度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制度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制度引言初步设计报告是在工程项目的早期阶段编制的一个重要文档,它包含了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工程基础技术、工艺流程等内容,是项目进一步开展的基础。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制度,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科学、合理的审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制度的相关内容。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的目的和意义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初步设计报告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质量,提高项目成功的可能性。

通过技术审查,可以发现初步设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从而避免项目在后续阶段出现严重的技术问题。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项目的技术可行性:通过审查初步设计报告,可以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从而在项目启动之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2. 提高项目的质量:通过技术审查,可以发现初步设计报告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初步设计报告的完善,提高项目的质量。

3. 降低项目的风险:通过技术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初步设计报告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降低项目的技术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审查指标和要求:制定初步设计报告审查的基本指标和要求,明确初步设计报告需要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包括项目规模、工程框架、工艺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2. 审查程序和要点:明确初步设计报告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要点,确定技术审查的时间节点和审查的内容,包括对初步设计报告的整体性、可行性分析、科学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要点。

3. 评审机构和人员:确定初步设计报告审查的评审机构和人员,明确评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保证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 审查报告和意见反馈: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反馈给项目团队,促进初步设计报告的改进。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

二、审查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初步设计审查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2、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汇总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

三、审查内容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设计依据: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的要求。

2、建设规模:审查建设规模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一致,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和市场需求。

3、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包括建筑布局、结构选型、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

4、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合理,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率、投资估算等。

5、环境保护: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环保措施。

6、消防安全: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

7、节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是否采用了节能技术和材料。

四、审查程序1、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等。

2、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受理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查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应采取会议审查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设计)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

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管理,提高初步设计质量,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一)审查范围凡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均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内容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包括设计说明、图纸、工程概算等。

3、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

4、工程概算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投资控制要求。

5、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三、审查组织和程序(一)审查组织成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造价等专业。

(二)审查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

3、专家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5、主管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四、建设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2、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

3、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认真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将修改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

五、设计单位的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1. 前言设计审查是建设工程项目中重要的环节,旨在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3. 审查机构初步设计审查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由合格的审查人员组成。

4.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初步设计说明书- 结构设计计算书- 施工图纸- 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5. 审查流程(1)受理与分派: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材料是否齐全,如需补充材料,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

完成初步审查后,将申请分派给具体的审查人员。

(2)技术评审:审查人员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关注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修改,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优化和完善。

(3)专家评审: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或需要特殊技术支持的情况,审查机构可组织专家会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决策。

6. 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 通过: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初步设计继续进行后续工作,但仍需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继续审查。

- 不通过:建设单位应重新修改设计方案,并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7. 保密与公开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初步设计资料进行保密。

审查结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开。

8. 后续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仅为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审查机构还需参与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后续的工程实施、监督等工作,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9. 处罚与追责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总则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审核,以保证初步设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一种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审查范围初步设计审查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力、通信、智能化、暖通等工程专业。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构造安全、工程成本、工程进度、环境影响等方面。

三、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递交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

2. 审查受理: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并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专家评审:确定初步设计审查专家组,由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和建议。

4. 审查意见反馈:审查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反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并要求做出相应修改或调整。

5. 再次审查: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6.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根据再次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四、审查要求1. 法律法规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法、规划法等。

2. 技术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可行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3. 经济要求:初步设计应以合理的成本控制为基础,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投资回报率。

4. 环境要求:初步设计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或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与管理1. 规定责任:明确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方按规定履行责任。

2. 随机抽查:审查机构可以随机抽查已审查通过的项目,确保初步设计符合审查要求,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事后评估:对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事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与借鉴。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烟台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初步设计审查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保护诚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人员从事初步设计工作,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递交与备案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在项目签订设计合同后,依法将初步设计文件递交给经审查的设计人员,审查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内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自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备案后,应通过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系统向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函。

第十条设计文件递交与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设计审查的程序第十一条设计审查的程序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初步设计文件复查。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于备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人员应根据文件内容和审查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文件复查应由审查人员组成复查组进行,复查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复查组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要求、设计规范和标准,如果发现问题或疑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复查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的修改和确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应重新递交并重新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人员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时,如发现设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设计文件存在严重问题,应及时向烟台市建设工程审查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设计单位说明。

第四章审查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设计文件经初步审查和复查合格后,复查组将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审核意见、问题记录和整改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二、审查范围(一)房屋建筑工程1、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____米的高层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____平方米的工业建筑。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项目三、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是否满足环保、消防、人防、抗震、防雷、节能等要求。

(六)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

(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四、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二)审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查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四)专家或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初步设计的决定。

(五)审查部门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审查时限审查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含专家审查和建设单位修改初步设计的时间)。

六、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如实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所需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按照审查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初步设计。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佛建科〔2010〕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 2 —们。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3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除东平新城外顺德区)从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给水和排水为主体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和工程监管范围(施工报建)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外,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 4 —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

(三)初步设计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初步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审查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政府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三)项目的功能、规模、技术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进行了多方案比选和优化。

(五)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括了必要的图纸、说明和计算书等。

(六)工程概算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投资控制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环保、节能、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八)是否考虑了施工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四、审查程序(一)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并向审查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二)审查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

(三)审查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踏勘。

(四)专家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五)建设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文件报送审查部门。

(六)审查部门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建设单位继续修改。

(七)审查部门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五、审查组织(一)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和责任分工。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导言】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规范相关审查流程,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2. 初步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和审查的过程,目的是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相关法规。

【二、审查机构】1. 设立专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 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和专业人员,具备独立、公正、客观、严谨的审查能力。

3. 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三、审查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初步设计方案。

2. 审查机构应在接收初步设计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技术参数等必要的文件材料,以便审查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4. 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提出具体修改要求。

5. 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保持及时沟通,解答设计方案中的疑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调整审查进度。

【四、审查内容】1. 审查机构应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构造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建筑布局的合理性和功能性;(3)材料和设备选用的可行性和经济性;(4)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的可行性和合理性;(5)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 审查机构应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对以上内容进行具体的评估和审查。

【五、审查报告】1. 审查机构应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报告,明确审核结果和相关意见。

2. 初步设计审查报告应详细列明审查的内容、审查意见和修改要求,并注明审核日期和审查机构的签章。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规划和建设的不断发展,初步设计在工程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初步设计的质量和合规性,制定并实施审查管理办法成为必要举措。

本文旨在提出一套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审查范围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标准等;2. 设计单位的资质及设计人员的专业背景;3. 设计文件的合规性,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三、审查程序1. 提交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后,须将设计文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给审查机构,并注明提交时间及设计单位信息。

2. 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对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目的是确保文件的齐全性和格式正确性。

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

3. 专家评审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审查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设计理念、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方面。

4. 审查意见反馈审查机构将评审结果整理成反馈意见,并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

设计单位应根据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并重新提交修改后的设计文件。

5. 最终审查设计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审查。

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可以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四、审查要求1. 合规性要求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技术可行性要求设计方案应基于科学、可行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预期的工程目标,并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

3. 安全性要求初步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确保工程项目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损害。

4. 经济效益要求初步设计应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设计方案应注重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运营成本。

五、审查机构的职责1. 制定审查标准和要求,确保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2. 组织专家评审,对初步设计进行全面评估;3. 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审查意见和反馈,并要求其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4. 对修改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最终审查,并及时向设计单位发放审查通过证明。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设计单位及其人员、建设单位及其人员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任务主要包括:审查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和安全可行性;审查设计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的符合性;审查设计文件的环境影响等。

第五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全面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审查机构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并依法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第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工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及时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条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评估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如有问题,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正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和评估。

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审查机构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重新提交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对经详细审查修正后的设计文件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经批准后延期。

第四章审查结果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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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负责受理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一)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安全、技术性审查。

成都市辖行政区域的上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

除超限高层建筑和部分技术复杂、单体建筑体量巨大的房屋建筑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成都市组织审查。

(三)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筑、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其中,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对技术复杂或者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组织专家审查不便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类别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的建筑规模及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

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及大型房屋建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给排水、燃气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参与审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专业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1)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

(三)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1、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2、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

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

(初步设计文件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标准和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会同审查部门及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审查日期。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若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专业需要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组由有关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大型建设项目7名及以上)。

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原则。

(三)召开审查会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送至参加评审会单位和专家组。

专家组按本办法规定依法、依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结论:审查通过、修改后审查通过、重新编制提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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