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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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关于编撰民法典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编撰民法典的历史
1949年建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共起草过四次民法典,1954年下半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开始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因为整风运动而被迫终止,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终究草草结束;1962年3月,在毛主席的提议和大力支持下,第二次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又开始启动了,但此时,鉴于国家的政策,既反“帝”又反“修”,因此,制定出来的民法草案只能算是一部零零碎碎的民事政策汇编,而且基于特殊的国情,我们用许多自创法律名词和关系代替了原来的法律名词与关系。后因十年浩劫,我国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此一民法草案也未能出台;1979年我国开展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但因为种种原因,后来民法典的起草方针改定为先制定单行法,待单行法完善后再汇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02年年初,中国为了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的法制环境,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指出要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但此时仅剩下一年半时间,制定草案并送交审议,此中难度可想而知,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匆忙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一民法典草案,遭到了学界很多批评。草案提交审议之后,各界批评意见甚多,于是,此一草案也不了了之。
二.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
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模式一直是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模式,而德国日本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民法法系,而民法法系的核心,即是统一的民法典。中国自1949年建国至今,已60余年,可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至今仍未颁布统一民法典,这在世界成文法国家的历史上实属罕见,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从法学情怀上来说,是必要的。其次,民法典是理性主义发展的产物,莱布尼茨于17世纪提出了民法典的构想,他认为人的理性可以找到一些不变的公理,并据此推演出整个法学体系。此一观点又由德国概念法学派发扬光大,主张建立科学的,价值中立的法律体系,自上而下层层演义,通过涵摄将现实与法条对应。法典是法律体系化的重要技术,是一个国家的法制成熟的标志,中国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来完善自己的民法体系。
当今我国处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发展更加需要民法典。现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政治环境和经济条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好。我们应当乘此大好时机,加快制定民法典,使民法典成为巩固改革开放承诺过过和推进全民深化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为世界法律文化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1
三.我国制定民法典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民法典的编撰,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仅是时间上的积累,更是立法经验,立法实践,以及法制工作建设的积累。自中国摆脱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结束内乱,废除旧法,至今仅60余年,此间,中国的法治还曾遭受了文革十年毁灭性的打击,如此算来,仅50年的法制建设,民法基本法律体系的建设也仅仅30余年。尽管是有日本德国的法律体系供我们借鉴,有全世界的成文法国家的经验让我们学习,但短时间的学习
1魏振瀛,《我国为什么需要民法典》,中国民商法律网,2014-10-23。
借鉴过来的法律体系,注定不会是一个完备的,严谨的体系规范;
当前,在我国法律界重提编撰民法典的时期,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民法典的修订面临着如下几个问题:
1.急于求成——追求时间效率却往往顾此失彼
回顾世界上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的历时:德国民法典的编撰,长达20年的时间,此间种种艰难,仅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就耗时13年之久,正是这种长时间的积累,才换来了今日仍被大陆法系国家奉为经典的德国民法典;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走上了政治舞台,面对纷繁复杂的新局势,法国资产阶级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来实现深刻的社会变革,希望用民法典来改变私法方面的各种关系,在这种可以说是万分急切的需求下,法国民法典仍然历时4年编撰而成;日本旧民法典,在有法国民法典的借鉴下,历时17年编撰完成。而新民法典参照德国民法典,也经过长达5年的时间才编撰而成;再对比我国历时不到一年的《民法典草案(9月稿)》,个中差距不言而喻。
民法典是一部科学化的,体系化的法典,调整的是社会生活中最纷繁复杂的私法领域,一部严谨的且条理清晰,结构合理的民法典,会推动社会的发展,它会给法官断案提供准确且唯一的凭证。反之,则会造成司法混乱,造成审判不公等情况。因此,对于民法典的编撰,笔者认为应该急中有慢,急是因为前文分析的我国需要民法典来完善我国的私法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慢是因为民法典的制定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简单的是将现行民法通则里的单行法进行汇编,而是一个进行体系化整理,修订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法律的条理,逻辑,相互间的关系都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动一发而牵全身的作用。当前我国民事法律并非是急于需要一部民法典,现行的民事法律条例,民事单行法尚可满足日常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民法典的编撰要慢,要对民法典的体例进行推敲,是否依旧采用潘德克顿法学模式?是采用日式潘德克顿法学模式还是采用德式潘德克顿法学模式?是否在此基础上增加编制?等等,这些都是现在中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的学者们,立法委员们所应当思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一时半会就可以解决的,要通过相互的辩证,讨论,从中选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的移植与继承。法典编撰的过程是漫长的,切忌一口吃成胖子,《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教训应当引以为戒。民法典的编撰,宜精不宜急。
2.脱离实际——缺少对民法典编撰的社会调研
民法典是具有本土性,实践性的法律汇编,因此,民法典的编撰应该在进行大规模的社会调研,了解本国的民法资源,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但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看来,此一工作无论是学者还是人大立法委员会,都没有做过此类调研。但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发展已经与经济现状产生了脱离。据孙宪忠教授的调研:现行法律制度中,脱离实际的方面有很多,比如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事主体,但是在现实中,非法人主体特别多,法院收到的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现行法律也罢,学者的研究也罢,甚至现在的立法方案,都不反映非法人团体的问题;
再比如土地权利问题,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了两种公有制,但是在改革实践中,许多地方突破了这一界限。再如我国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的只有“划拨”,“出让”两种,但是据孙教授调查,至少有九种方式。1这类问题不胜枚举,反映出来的,是我国法律的脱离实际,尤其是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现行立法已和现实的做法已基本脱节。因此,对于民法典编撰前的社会调研显得
1孙宪忠,《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