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重要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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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考点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收入形式
二、收入总额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考点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前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范围
二、人工有关的成本费用扣除规定
三、借款费用和利息费用
四、公益性捐赠
五、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
六、手续费和其他扣除项目
【考点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得扣除项目、亏损弥补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五】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
【考点六】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考点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八】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考点的综合运用—不定项选择题一、基本公式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二、考试中高频的有标准扣除项目的“三步法”总结
【考点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二、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总结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考点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一、应税所得项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年计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1.居民个人预扣预缴办法: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2.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二)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不办理汇算清缴。
三、专项附加扣除
【考点十一】经营所得
范围1.个人通过在境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其他略。
【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等扣除。
总结:
从业人员业主本人
工资薪金支出实际支付据实扣除不得税前扣除,(可扣5 000元/月)“四险一金”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可扣。
商业保险费
除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
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业主本人或从业人员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
扣除。
工会、福利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
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5%
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部
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不
超过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考点十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财产租赁所得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偶然所得
五、9项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总结
【考点十三】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考点十四】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一、税收优惠
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