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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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规章制度
【篇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姓名:xxx
年级:xxx
学院:xx学院
专业:xxxx
学号:xxxxxxxxxxxx
2013年1月8日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状况,从失业保险
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以及各职业之间失业保险金缴纳、各地区之间失业保险金发放差异
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
一些建议。
关键词:资金筹集渠道失业保险标准管理体制统筹层次覆盖范围
立法层次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
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
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
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
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
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目前,中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再就业的制度主要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然而,随着就业形势和社会
环境的变化,十几年前制定的这部法律明显不适应发展的要求。总
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
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以下是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目前,我
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
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
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
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
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
第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不合理。中国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确定
一个最低缴纳数额控制线,各类企业采用统一的缴纳比例,没有考
虑缴纳人的实际状况,如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这种看似公平合理的“一刀切”的方式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
不合理。同时,不考虑就业者的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差异和收入差异,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也会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
第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目前中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没
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确定标准,各地按照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
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地方标准。这种形式难
以避免随意性,加之人们易受平均主义影响,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
放违背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水平标准太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
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
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
第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效果不佳。一种有效的失业保险
制度,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工
人生活和促进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双重角色,其显示了一种新的社
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
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
能还不够。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
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
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社保经办
机构经费紧张,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
绍补贴的现象,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第五,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失业保险
金的领取资格审查也还不够规范。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
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当前我国失
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
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
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
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
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
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公正公平。
第六,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
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其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体
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本应促进公
平的失业保险却在地区、职业差异上造成着新的不公平。
第七,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由于我国各地
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率存在较大差距,而统筹层次低则可能导
致一些失业率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失业保险金严重短缺的
局面,难以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率较低的经济发达
地区则出现了基金储备较为充足的现象,结果是不利于发挥失业保
险的保障功能。
第八,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
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
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
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其
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始终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立法高度,这就影响了其实施的权威性,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
针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和
解决问题。
一是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水平,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
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
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
金的承受能力。
二是需要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
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市县级统筹扩
大到省级统筹,甚至到全国统筹,避免出现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
间出现资金收支不均问题。从整体的角度去解决整个问题能够避免
过于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