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规章制度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保所各项规章制度
社保所各项规章制度社保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形式,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下面是各项社保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养老保险:- 缴费期限和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期限一般为15年以上。
- 养老金计算方法:养老金的计算是根据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的。
- 养老金发放规定: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发放方式有一次性领取和每月领取两种方式。
2. 医疗保险:- 缴费和报销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来确定。
-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具体的报销范围包括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特殊药品费用等。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医保部门认定的具备一定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在这些机构就诊可以享受费用报销。
3. 失业保险:- 缴费和领取失业金: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一般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失业登记、缴费年限等。
- 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一般以一定的比例和期限发放,根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规定,失业保险金可以按月领取,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4.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是为参保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提供的补偿和医疗救治,工伤保险通过工伤认定来确定该伤害或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如果符合工伤条件,参保人可以享受工伤赔偿。
- 应急救治:工伤保险还包括相关的应急救治制度,即对工伤事故的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确保参保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5. 生育保险:- 缴费和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的发放一般要满足生育登记、缴费年限等条件。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保险可以报销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孕产检查费、分娩费等。
企业员工缴纳五险规章制度
企业员工缴纳五险规章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规范企业员工的五险缴纳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五险缴纳行为。
三、五险种类五险种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缴纳标准1. 养老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2. 医疗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3. 失业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4. 工伤保险:企业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5. 生育保险:员工根据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相应的缴纳。
五、缴纳方式1. 银行代扣:企业可以委托银行进行五险缴纳,员工的五险费用将在工资发放时进行扣除,并由企业进行汇总缴纳。
2. 现金缴纳:员工也可以选择自行缴纳五险,将缴纳的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报备。
六、监督管理1. 财务监管:企业应设置专门负责五险缴纳管理的财务人员,确保五险费用按时足额缴纳。
2. 定期检查:企业应定期对五险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员工的五险权益得到保障。
七、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五险的企业和员工,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八、其他事项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为企业员工缴纳五险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员工和企业能够共同遵守,并做到规范缴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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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参保对象、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及支付标准、保障范围、申领方式和主管部门等。
参保对象应当是有雇佣关系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社保费用受保单位(企业)和参保个人(劳动者)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承担缴费义务,保障范围是按月费支付补贴,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管部门则是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失业保险制度一般是指国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主要目的是给予失业的劳动者以一定量的金融补贴,以稳定失业者的生活诸多方面的经济支持。
1、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劳动保障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文件和规章规定进行实施的。
2、参保对象:根据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受保的参保对象包括以雇佣关系劳动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它们是具有责任参保失业保险的自然人。
3、社保费用:失业保险制度中,参保单位(企业)和参保个人(劳动者)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承担缴费义务,参保单位应按照双方缴费比例分担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参保个体则一般由参保单位代为交纳。
4、保障范围:失业保险费按月支付,而失业保险补贴则按月发放,并以年计算,失业保险补贴的金额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具体根据失业保险制度执行办法而定。
5、主管部门:失业保险制度需要由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实施,才能保证其真正落实。
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建设
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建设一、待遇确定机制失业保险待遇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工资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计算。
确定待遇时应确保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避免出现过度福利化。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资金的筹集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等。
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保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得挪作他用。
三、待遇发放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足额,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应当建立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方式,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防止腐败和浪费。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挪用、贪污失业保险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惩处,并追缴违法所得。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限制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六、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失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对于因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引发的争议,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和仲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信息公示与披露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与披露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待遇专项制度的公开透明。
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失业保险待遇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当加强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失去工作时能够获得肯定的经济支持,帮忙其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并在肯定程度上减轻其经济负担,加添就业乐观性。
本规章制度旨在明确失业保险的执行方式和要求,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三、失业保险的条件与细则1.员工在本公司正式工作一年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福利。
2.员工必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已经彻底失业,且具备肯定的工作本领和求职意愿,才略申请失业保险。
3.员工必需在失业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供应相关的失业证明料子。
4.员工在申请失业保险前应自动努力找寻新的就业机会,并乐观参加就业培训等相关活动。
5.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及时履行向劳动部门报告就业情况的义务。
6.员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保险资格将被取消:–有偿职务,–无法供应真实的失业证明料子,–恶意躲避就业培训和相关调查等义务,–拒绝合理的就业布置。
四、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定,并依据员工的工龄和缴费历史进行计算。
2.失业保险金一般以月为单位发放,具体金额将依照员工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肯定比例确定。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将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进行,员工需供应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证明料子。
4.员工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应当连续寻求就业机会,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重新就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再次审核和发放。
五、失业保险的停止和更改1.当员工重新就业或者自己乐意退出劳动力市场时,失业保险资格将停止。
2.员工在职期间如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被解雇或辞退的,失业保险资格将被取消。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如有调整,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及时通知员工。
六、保密责任1.公司及员工在使用和处理失业保险相关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保密规定,确保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2.员工不得将失业保险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不得利用相关信息谋取欠妥利益。
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失业保险管理,强化失业保险的监督和执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失业人员及雇主,参保对象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跨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四条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政府和失业保险机构要全力推动该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失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雇主应及时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时申报参保信息。
第六条参保对象应遵守失业保险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导致无法获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取消参保资格。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再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具体标准由失业保险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如虚假申报或者提供不实情况的,将取消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第九条失业保险机构要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管理职责,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失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章监督与执行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六章罚则第十三条对违反失业保险挂墙上规章制度的行为,各级政府及失业保险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罚款、停缴失业保险待遇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或修订,将按程序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规章制度 2020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
2020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的人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本次调整涉及到哪些失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后核定的失业保险金月标准高于1770元的,按1770元计发。
2019年底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不做调整,仍按原标准计发。
目前失业金最高标准为1770元/月,最低标准为910元/月。
失业保险金是有领取期限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2019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2019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南京失业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南京三思教育网为您介绍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领取标准缴费不满2019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失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失业金,又称失业保险金,是指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就业,根据法律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性的货币补贴。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2.《失业保险条例》3.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规章三、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失业人员生活水平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项:1.失业保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失业医疗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最长不超过12个月;3.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本人失业前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发放;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照规定标准发放。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2)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7)因劳动者本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8)因劳动者本人死亡,其直系亲属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9)因劳动者本人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0)因劳动者本人被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属于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1)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失业保险业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失业保险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失业保险业务的所有档案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服务业务:以服务失业保险业务工作为宗旨,确保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财务报表;(三)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业务档案;(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档案;(五)其他与失业保险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内容,将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分别进行整理;(二)编目归档:对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三)装订规范:按照档案装订标准,对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四)归档时间:档案应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归档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符合国家档案安全标准的库房内,防止档案受到损坏、丢失、泄露等风险;(二)温度、湿度控制: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防止档案霉变、虫蛀等;(三)防火、防盗、防潮:加强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潮湿等事故发生;(四)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失业保险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合法利用;(二)服务业务:以服务失业保险业务工作为宗旨,确保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四)查阅手续:查阅档案需经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遵循的原则: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
第三条本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公司设立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负责公司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明确职责,配合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公司职工个人应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费的安全、合规。
第四章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登记第十条公司职工失业后,应向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人员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第十二条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的,应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三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配合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业培训和求职活动,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第六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
第十六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应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失业保险工作办公室未履行职责,导致失业人员未能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军队、武警部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无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失业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二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包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程序第六条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四)失业登记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自审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第八条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失业前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二)失业前缴费不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照缴费月份计算,每满一个月缴费,可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再次失业的,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规定所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四)失业保险费滞纳金;(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二)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三)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规范失业保险的运行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下面将对失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失业保险基本制度1.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明确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推动就业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失业待遇的公平分配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2.失业保险对象的确定:规定失业保险对象的范围,包括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的自然人和城乡居民。
3.缴费政策和方式:明确失业保险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确定等。
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基金的充足运作。
4.失业登记和申领程序:规定失业人员的登记和申领程序,包括指定的登记机构、申领条件和方式,以及所需材料和时间要求。
二、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制度1.失业金的计算和发放:明确失业金的计算公式和发放方式,按照失业人员的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来决定失业金的数额。
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发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2.失业人员再就业帮扶措施: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需求和权利,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的帮扶措施。
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支持等措施,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机会。
3.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和管理:明确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和管理办法,包括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法和步骤,确保失业人员的待遇能够与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2.基金的投资运营和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稳定增值。
包括制定投资标准和限额、设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3.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规定基金的年度审计和报告制度,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报告,以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
失业保险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实行失业保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失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帮助失业人员尽快找到工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其生活质量。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及时、有序,依法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法治保障、社会共济的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申请和享受第六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1.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到社保局登记注册为失业人员;2.在缴费期内丧失失业资格,尚未找到工作;3.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第八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2.不得拒绝合法就业机会;3.不得骗取或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及时向社保局报告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1.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2.拒绝就业机会;3.拒绝接受培训培训;4.违反社保局的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依据失业人员的申请和社保局的审核,发放方式可以是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社保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四章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失业金的领取规章制度
失业金的领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失业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第三条失业金的领取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失业金的领取条件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包括:(一)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四)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失业金的领取标准第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第七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第八条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九条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四章失业金的领取流程第十条失业人员应当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三)失业登记证明;(四)求职意向证明;(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失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失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失业单位。
失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失业保险登记1.失业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2.失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失业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失业保险登记验证,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1.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监督,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3.失业单位应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合规。
五、失业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失业单位进行失业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2.失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失业保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失业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欠缴数额处以罚款。
2.失业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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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规章制度【篇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姓名:xxx年级:xxx学院:xx学院专业:xxxx学号:xxxxxxxxxxxx2013年1月8日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状况,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以及各职业之间失业保险金缴纳、各地区之间失业保险金发放差异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资金筹集渠道失业保险标准管理体制统筹层次覆盖范围立法层次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目前,中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再就业的制度主要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
然而,随着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十几年前制定的这部法律明显不适应发展的要求。
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以下是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
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
第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不合理。
中国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确定一个最低缴纳数额控制线,各类企业采用统一的缴纳比例,没有考虑缴纳人的实际状况,如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这种看似公平合理的“一刀切”的方式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合理。
同时,不考虑就业者的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差异和收入差异,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也会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
第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
目前中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确定标准,各地按照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地方标准。
这种形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加之人们易受平均主义影响,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违背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标准太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
第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效果不佳。
一种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工人生活和促进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双重角色,其显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
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
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现象,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
第五,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查也还不够规范。
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着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其重新就业后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也未缴纳劳动保险,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对人员就业情况无法真实的掌握,使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中存在大量的“隐性就业”问题,失业保险金发放缺乏公正公平。
第六,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小,实施范围过窄。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尽管比过去有所扩大,但根据我国规定,失业保障对象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在农村除了少数合同制工人享受有限的失业保险待遇外,大量农民工也被排斥在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之外,至于国家公务员、乡镇企业职工也不在涵盖范围内,其覆盖范围依然过窄,既不能体现失业保险的社会性特点,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应促进公平的失业保险却在地区、职业差异上造成着新的不公平。
第七,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率存在较大差距,而统筹层次低则可能导致一些失业率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失业保险金严重短缺的局面,难以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率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了基金储备较为充足的现象,结果是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八,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其仅仅是一种行政法规的形式,始终没有上升到基本法律的立法高度,这就影响了其实施的权威性,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
针对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和解决问题。
一是要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水平,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
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
二是需要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
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到全国统筹,避免出现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出现资金收支不均问题。
从整体的角度去解决整个问题能够避免过于片面。
三是要强化促进再就业功能,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在生活保障方面,可适当拉大失业保险待遇差距,使失业保险待遇与领取时间挂钩,随着领取时间的推移,失业保险金额呈逐渐下降趋势。
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四是要减少失业现象的发生,避免企业对职工权利的践踏。
在其他方面,可运用失业保险机制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比如根据相关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
五是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
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当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状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
六是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比如说新增的大学生失业群体。
八是需要完善失业保险立法,提高立法层次。
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这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
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发展,因而需要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改变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低、原则性强、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弱的局面。
总而言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各方面的统筹配合,各地区的整体调控,提高重视程度,从立法上、从根本上去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制度。
【参考文献】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林嘉、杨飞、林海权:《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3、孙思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经济师》2007年第2期4、郑淑荣:《中国现阶段失业保险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5、朱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6、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网/2j.asp?id=19cid=38【篇二:失业保险手续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办理指南一、需携带材料1、2、3、4、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张本人一寸照片1张失业登记表2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1份二、办理流程1、2、在单位领取《失业登记表》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办事处的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登记;3、4、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局领取《失业登记证》会单位提取本人档案。
三、注意事项1、根据济南市人社局要求,失业登记必须有本人亲自办理,无法待办,办理失业登记需在11月27日前完成,否则12月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2、首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中心登记,否则医保卡无法开通;然后到所在区劳动局领取《失业登记证》,在人社局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金存折。
3、办理完失业手续后,人社局会给本人留存失业登记表,请在单位提取档案时将以上表格放入本人档案封存,档案本人不得拆封。
4、领取失业金期间,如需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需到户口所在区人社局备案,由其停发失业金后,才能进行社保增员缴费;5、失业后两年内达到退休年龄,请在退休前两个月到所在区人社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领取失业金两年后,由本人决定是否继续参保,参保在本区劳动局办理即可。
6、【篇三: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总则 (2)细则 (2)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4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5 失业保险管理制度..................................................................7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8 生育保险管理制度..................................................................9 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地方规定,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