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和法官是司法系统中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
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和法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一、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主要包括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以及参与法律事务等。
在诉讼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当事人申诉,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在非诉讼阶段,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争议等。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是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应当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正当性。
律师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秘密,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或干扰司法程序。
在法庭上,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权威并遵守法庭秩序。
二、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包括审理案件、裁决争议,并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
法官在法庭上负责引导诉讼双方的辩论,权衡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最终做出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干扰,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是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他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利益、压力或胁迫的影响。
同时,法官还应当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确保各方平等发表意见,并尊重律师的辩护权。
三、律师和法官的互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提供证据和观点,通过辩论和论证来影响法官的判断。
法官则在法庭上负责主持庭审,引导律师的辩论,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
律师应当对法官的权威和职权表示尊重,遵守法庭秩序,并遵循法官的指示。
法官则应当听取律师的观点,注重和律师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辩论的公正和平等。
律师的关系来看
法官与律师一、职业共同体: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来看,同属于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
可以说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法官和律师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为了一个目标在共同工作,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对法官是否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作为这个件的直接参与者,他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或者辩护人的角度都可以提出他自己的见解,这个见解在很多时候,可以对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产生某种影响。
二者是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的群体,工作上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彼此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用了三个成语可以概括:,风雨同舟、殊途同归、荣辱与共。
风雨同舟,中国的法制之路是一条很艰难的路,需要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一起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共同达到实现法制的目标,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
肯定是一个风雨同舟的关系,风风雨雨大家一起经历,在这条路上是一个手和手搀扶的关系。
殊途同归,两者采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律师有律师的工作方式,法院有法院的工作方式,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力,法官是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公权力。
但是两者通过不同的途径,都希望达到一个目标、追求一个目标,就是公平和正义。
荣辱与共,现实司法实践中,有法官指责律师的,也有律师指责法官。
两者之间会彼此伤害。
我觉得,这两个群体之间应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在一个案件当中,有一个好的律师和没有一个好的律师,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
一个好的律师能够启发法官怎么样理解法律、感受法律。
相反,案件没有律师,对于法官来说压力就要大得多。
法官地位高了,律师的作用就会大,律师真正管用了,也说明法官绝对有了权威。
就具体案件而言,法官和律师还是应该有一定的距离。
但是从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群体之间,我觉得应该真正携起手来,所以我用了这三个成语。
二、避免和化解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近年来发生在个别地方的诸如律师扰乱法庭、法官驱逐律师等事件,象贵州省小河区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驱逐四名辩护律师,全国关注。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法治⽂化时代,法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作为公平正义的化⾝,法官的真正职责是什么?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1)不能在案源上依赖法官有些律师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上,由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的路不会很长。
法院内部已经有禁令,禁⽌法官帮律师介绍案件。
有⼩部分法官揽到案件后交给律师做,律师只是出⾯开庭,结果也实际由法官决定了,所以律师不⽤费时间,只管分成。
(2)在案件的审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上。
当然,有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主要是靠关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纵案件的结果,来钱快,⽽且可能是巨额。
那其实是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其⾏为是交易,与法律⽆关。
(3)法官对律师的好感来⾃对律师的欣赏和尊重。
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懂得尊重对⽅。
在法庭上的陈词是给法官听的,不是打击对⽅,也不是说给家属旁听的,⼒求客观、准确,有说服⼒。
太刺激、太有杀伤⼒的语⾔和太啰嗦的话语虽然让当事⼈及家属快意,但可能会让法官看低你,因此如果把握这个平衡是新⼈甚⾄是⽼律师所要⾯临的⼀个重要课题。
法官的基本职责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这⼀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当事⼈的发⾔,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当事⼈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要职责。
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法律。
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
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的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扰。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摘要】法官和律师是司法领域中密切合作的关系。
在我们将探讨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他们如何共同努力推动案件的正义。
我们也将了解法官对律师的评价和律师对法官的看法,以及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我们将讨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方式,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辩护至关重要。
在我们将强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依赖性,以及他们共同维护司法正义和促进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性。
法官和律师应该通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沟通方式,共同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官、律师、相互关系、合作、评价、利益冲突、沟通方式、相互依赖、司法正义、司法实践、发展。
1. 引言1.1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司法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法官和律师共同构成了司法系统的核心,他们之间的互动和合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和司法裁决的结果。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既是竞合关系,又是合作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正义,促进案件的公正裁决。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而律师则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员,他们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件、进行庭审辩护等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而律师则需要为当事人辩护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和律师之间需要相互合作,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律师的言行举止进行评价。
法官会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诚信度、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来评定其律师素质。
合格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权威,遵守庭审纪律,积极参与庭审活动。
法官对律师的评价直接影响着律师在司法界的形象和声誉。
律师对法官的看法也是很重要的。
律师需要尊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庭规则。
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工作,积极配合法官的审理工作,不得干扰法庭秩序。
合作的律师和法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共同致力于维护司法正义。
律师与法官关系
律师与法官关系在司法系统中,律师和法官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共同努力,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并为人民提供司法保障。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紧密合作和相互依存关系对于保持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的互动和合作。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从业者,他们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
律师的责任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他们争取合理的法律结果。
在司法程序中,律师有义务向法庭提交证据、进行辩论,并提供法律解释。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准备来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策略。
同时,律师还负责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和调解,以尽可能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则是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
法官必须秉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他们需深入了解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并听取律师的辩解和观点。
法官的决策具有约束力,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基于合作和相互尊重。
尽管他们在法庭上可能会代表不同的利益,但他们必须以专业和道德的方式进行互动。
律师有责任向法庭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便法官做出明智的判决。
律师还有义务遵循法庭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法官则应对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和证据进行公正评估。
法官在听取律师的辩论和见解后,应权衡各方的利益,依法做出决策。
法官还需要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维持公正和中立,确保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辩论。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可以通过辩论和提问来澄清事实和法律问题。
律师有权向法官解释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理观点。
法官可能会提出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并对律师的论点进行评估。
这种交流不仅有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也为律师提供了反驳和辩护的机会。
尽管律师和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不同的角色和利益,但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为司法公正服务。
在律师和法官之间,相互尊重和合作是关键。
律师和法官需要相互理解,认识到彼此的职责和挑战。
律师角色解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
律师角色解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领域中,律师和法官是两个重要的角色。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和诉讼。
法官则是司法机关的成员,负责审理案件,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密切,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
律师在法庭上扮演着辩护和诉讼的角色,他们通过提交证据、陈述事实、提出观点等方式,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所提出的法律依据和辩护策略需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和判断。
法官需要根据律师提供的证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作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通过互相配合,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其次,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律师的任务是为当事人辩护,并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然而,法官作为独立的审判者,必须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
法官拥有权威来作出终审裁决,并确保裁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和辩论,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此外,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合作和互动也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律师通过研究和应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和法律援助。
律师在案件中提出的观点和法律依据,可以引起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视和思考。
通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可以审视和评估现有法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会借鉴律师的辩论和观点,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然而,尽管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和互动,他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体。
律师有义务忠实地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法官则要始终保持中立和公正,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不应影响法庭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专业合作、权力制衡和法律发展基础之上的。
他们的互动和合作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完善。
然而,他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体,应遵循各自的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只有通过律师和法官的合作与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法治。
黄泽淳谈律师与法官关系
律师与法官关系之管见目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还是较好的,尽管两者不论是在法律地位上还是诉讼地位上所处不同,但律师能尽力把事实和法律展示给法官,法官也能比较认真听取、重视、采集信律师的意见。
但两者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不少。
从职业上看律师和法官都是法律人,但二者的关系,法官是老大哥,律师是小弟弟,小弟弟必须绕着老大哥的指挥棒转。
律师努力企图说服法官,但法官不一定接受律师的观点,不管律师的观点是对还是错。
如果律师反复强调某一事实和法律问题,得到的将是法官难看的脸,甚至是受奚落。
律师办理了一个案子,有一定甚至颇丰的收入,而法官办了一个案子,不一定就有收入,如果有收入,可能就是违法。
因而法官对此往往耿耿于怀,甚至产生疾妒的心理。
似此,有权力确定案件胜、败的法官,却没有仅对案件的胜、败起辅助作用的律师的利益,这难免有时有个别法官会对律师产生一种逆反心理,甚至个别法官在当事人要聘请律师时,露骨的说:请律师的钱拿来请我们法官更实惠、更见效。
律师办了一个案子,其服务费基本归办案律师所有,故律师为了增加收入,总希望办多多的案子,收多多的服务费,特别在律师收费中,可以采取风险收费,故律师要胜诉,难免要努力使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样,个别律师有时不是以事实和法律说服法官,而是采取对法官低三下四、大献殷勤、充当掮客、甚至行贿法官。
但不管效果如何,律师总是给法官和知情者留下不良的印象。
律师在办案中,是尽量使委托人得到最大的合法的利益,且律师较多的听取、接纳委托人的观点,故对案件的观点往往偏向或倾向委托人,这必然与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产生看法上的冲突,甚至有时法官的观点已是偏向委托人的对方,这时侯,律师成了法官的不受欢迎的人。
这时律师的陈述不是被不断的打断就是被法官制止。
如一个案件律师在陈述观点时,阐述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官连听完这一条文都不耐烦,打断斥责:法律我们岂不懂,何用你说。
诸如此类等等。
为使律师的事业得到发展,使法官与律师形成正常法律人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1、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积极学习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使律师做到与时俱进,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性。
法官与律师关系辨析
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有利于司法公正近来,湖南律师杨金柱代表律师群体与吉林高院院长张文显就其在人大开会期间关于律师和法官相关问题的发言进行论辩,将律师和法官职业关系的争论再次推向高潮。
《南方周末》也以“律师和法官:是谁腐蚀了谁?”为题,介绍了这场律师向省高院院长兼法律学者发出辩论的事情始末。
律师和法官原本同属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相互之间更应该彼此理解、彼此尊重、彼此认同,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司其职共同助推社会法治和民主的进步。
然而,司法实践中,我们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却一言难尽,说不明、道不清。
近来,法院不断爆出腐败窝案,而窝案的背后常常又带出律师,律师行贿法官,法官接受律师贿赂。
由于利益的驱动,法官给律师介绍案件,收取回扣,而律师为了多收案件给法官行贿,请法官吃喝玩乐,由于两者的不正当交往,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审理,进而引起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的案例频频发生。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五条禁令”,其中明确规定:“严禁律师和法官有不正常交往”。
但律师和法官的职业特点,又决定了双方行业存在固有的、天然的联系。
法官以证据为依据,判定事实,以法律为准绳,裁判曲直。
而律师则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精通法律的便利,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和律师维护权益的不择手段在利益上交汇时,自然产生了司法腐败。
如果只是通过在两种职业之间设障的方式杜绝司法腐败,无疑是治标不治本的举措,毕竟导致司法腐败,律师给法官送钱和法官频频出事的根源更多的在于我们的司法体制,律师制度的缺陷和法官裁判权监督的缺失都是导致问题的缘由。
体制的变革岂非易事,涉及的层面过多。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人,一味阻隔律师和法官的联系和沟通只能增加职业之间的隔膜和猜忌,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现今律师普遍认为法院门难进,法官难与联系,想和法官交流案件的意见和反映问题正常的途径反而不行,只能想方设法寻求其他途径与法官取的联系。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县人民法院刑庭党支部法官与律师都是从事法律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当代司法实践工作中,双方都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官与律师的工作角度及性质各不相同。
法官居中裁判,需要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不带有倾向性,要做到公正、公平。
律师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其充分运用法律,维持一方的利益,也是其工作的特色所在。
律师在维护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着一个桥梁的沟通作用。
特别是当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总要打上一个是问号,甚至怀疑是不是对方当事人给了法官什么好处。
当他自己请来对律师向他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可能会理解成那是对他的一种保护。
律师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圆满效果。
法官与律师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就法官而言,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制度的约束,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
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就会限于物质追求,失去精神动力和战斗意志,也就不可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任务。
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根本,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反腐倡廉和正确处理与律师关系的全过程。
通过学习教育,使法官们经常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对与律师关系不正之风的警觉和抵制,绝不能因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毁掉自己的形象。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处理与律师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
法官必须认真抓好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精心构筑法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自觉诚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法官工作的价值取向。
制度建设是一项治本之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浅析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浅析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一、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和加快,法官通过裁判对社会生活影响的程度也越来越深。
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分子,通过信守法律规那么和执行运用法律来进行法律判断,起着任何其他人员都不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政治制度而产生的律师制度,具有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监督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律师逐渐脱离了对国家经济及人事编制的归依,实现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化演进,同法官一样通过广泛的的政治参与及政治功能的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确实立,极大地推动了律师业的良性开展,律师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被视为社会政治结构中的重要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
三、在诉讼中的关系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角色不同,法官那么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一个是居中裁判案件,一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在职业特质方面法官与律师均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参诉讼活动,同在社会生活。
但在诉讼过程中因身份不同,职责也不同。
诉讼过程中,虽然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方面。
四、如何实现法官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与律师在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的双赢格局因法官与律师的角色不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二者有不同的职责,但诉讼外二者的身份关系可能是密切的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在这样一种关系下“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许多不公正案件的出现,严重影响法院司法公正形象,如何实现法官在维护司法公正上与律师在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的双赢格局,除了法官与律师要互相认同、互相尊重外,双方更要严格遵守标准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各项要求。
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试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法律人的作用日益彰显,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官与律师已被社会广泛认知。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
尽管法官与律师均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他们的法律职业的社会角色是不同。
律师,具有民间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兼有法律人和经济人双重身份,一方面律师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正义;另一方面,律师以法律服务为谋生手段,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具有逐利性。
法官,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职务行为中不能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其惟一的目的是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社会正义。
因此,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其特殊性表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职业活动的种类与范围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之内;法官则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人,审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国家权利的行使,这是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的根本区别。
另外,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律师向委托人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官则不同,其履行职务是在行使权力,权力的行使是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法官审判活动不具有服务性,也就不具有有偿性。
然而,法官与律师毕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两个主角。
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
首先,律师与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有着职业的共性。
律师和法官大都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背景,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律师和法官都以法律工作为职业,都在具体地运用法律,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的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法官与律师的最终职业目标,应该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谈谈如何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答: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本质上是实现法的正义与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关系,我认为,规范两者关系的思路应包含以下几点:一是要努力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使法官保持中立,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是加快法官的职业化建设。
要重视法官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筑牢思想防线,提高抵抗诱惑的能力。
此外,要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职业保障。
使法官产生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三是要建立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要扩大律师介入程序权限, 切实保障诉讼程序中的权利。
四是要建立并扩大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隔离带”。
建立好法官与律师相对隔离的制度,保证两者正当交往需求,避免不必要接触,应当做到律师任何意见只能在庭上表达,对案件的任何判断也只能由亲历庭审的法官做出,即只有律师及当事人才有向法官表达案件意见的权利和机会,也只有承办法官才有案件的判断权。
这样,律师完全可以根本不用私下会见承办法官,就可以利用合法程序表达观点、影响判决。
除此之外,还需要在法官与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因素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解决因体制性弊端所致的司法不独立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五建立严厉的监督和惩罚措施。
应当建立起一套对律师与法官不正当关系的认定与惩戒机制, 特别是规范对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违法与违纪的惩戒,增强制度、措施的现实操作性。
六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作为律师,应当尊重法官,不能片面的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要理解法官的价值追求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一、引言在司法系统中,律师和法官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合作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展开探讨。
二、律师与法官的关系1. 互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律师和法官都是司法系统中的核心成员,他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而法官则负责审理案件、裁决与判决,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注重法律专业性律师和法官都是具备较高法律专业素养的人员。
律师在执行职责时需要熟悉法律条文、相关案例以及司法解释等,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法官则需要对法律有着深入完善的理解和正确应用,以确保正确的裁决和判决。
3. 尊重和信任律师和法官之间应建立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关系。
律师需要尊重法官的权威和裁判权,同时法官也需要尊重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在相互尊重、信任的基础上,双方才能有效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三、律师与法官的合作1. 产生法律争议时的合作当发生法律争议时,律师和法官将在法庭上进行紧密的合作。
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律师则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律师通过提供证据、辩护意见等方式参与庭审,而法官则依法行使判决权作出裁决。
2. 司法决策的互动律师和法官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互动和合作。
律师可以通过法庭辩论、起诉书等方式向法官提供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观点。
法官则需要通过发问、引导等方式获取律师的法律论证和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判断。
3. 法庭外的合作除了在法庭上的合作之外,律师和法官还需要在法庭外进行合作。
律师有义务向法官提供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便法官进行审查和裁决。
而法官也可以邀请律师参与相关活动,如培训研讨会等,以增进双方的交流与合作。
四、优化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与合作1. 提升法律教育与培训加大对法律教育与培训的力度,提高律师和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为律师提供更深入、全面的法学知识,使其在司法活动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剖析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
剖析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律师和法官是司法领域中最为核心的两个角色,他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对于普通的人来说,律师和法官的职责和能力可能会有所认识,但是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又是什么?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读者展现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律师和法官是拥有不同职能的角色。
律师是一种职业,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职业活动。
而法官则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坐在法庭上负责裁判案件。
律师和法官的身份需要分别获得认证和任命,不同的角色需要遵循不同的职业和法律要求。
但是,律师和法官的职能本质上是一致的,那就是为了公正、效率和公开地对待司法案件。
因此,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平等关系非常重要。
在律师和法官之间,平等关系是一种基于尊重、合作、沟通和互动的关系。
作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律师和法官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职能和地位,并合理协作创造最好的审判结果。
平等的关系下,律师可以通过法庭的辩护和诉讼代理发挥技能和专业知识,在法官的指导下完成案件以促进公正的裁决。
平等关系的建立需要双方的努力。
首先是法官面对律师时应该予以真诚的尊重和欣赏,尽力为律师的论点和辩护作出回应和讲解。
法官要公正明辨,不针对性地严格执法,保障被诉方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在展开与律师的合作时,法官应该尽可能保持沟通,向律师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实用内容。
法官应该耐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必要时与律师进行讨论和交流。
最后,法官还要充分保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对律师提出的合理性要求,要尽力帮助律师得到妥善处理。
律师方面,他们也应该努力营造平等关系。
首先,在法庭上,律师需要以礼貌的态度与法官进行交流,并尊重法官的观点和决定。
律师应该尽可能给法官提供清晰、簇新、公正的信息,以帮助法官做出最适合案件的裁决。
其次,律师要注重沟通,向法官解释案件皆能,及时与法官交流涉及案件相关信息,并帮助法官了解客户的情况。
律师不应该抓住不恰当的行为或言论对法官进行指责或攻击。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的思考
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两者关系的思考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效用,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应慎之又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使之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
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虽身份不同,职责有异,但双方追求的目标“同归”,即在于守护法律尊严,播撒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正。
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
然而,反观现实,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出现了非常奇怪的现象”,部分法官和律师固守各自阵地,互为“对手”,互相“死磕”,甚至出现“互骂”的极端情形,极大地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整体形象。
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二者应互助互督共同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而努力。
一、正确理解和界定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区别及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但法官的义务是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三、论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
这种关系是在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在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
因此,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案过程中才存在。
如果离开办案过程,离开法庭,再来说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
虽然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但是,由于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分工不同,作用和地位不同,身份和职责等也不相同,因此,从职业关系上讲,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着一种要求与被要求的关系。
正是由于这种职业关系,从而决定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走向,即要求二者必须有距离,这是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本身的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
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
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
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第一,继续加大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
目前法院虽然司法改革措施不断,但仍未能遏制司法腐败,最主要的原因是出在司法体制上。
要从体制上、机制上确保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独立,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独立。
第二,加大法官选拔机制改革的力度。
法治之舟下的舵手与桨手
法治之舟下的舵手与桨手——论我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摘要法官与律师共同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成为法治之舟的推动者,与此同时,基于社会地位、角色的不同,二者的作用亦有所不同,在,司法公正是法治之舟上,法官是舵手,而律师则是桨手,推动者法治之舟前进,但是舵手与桨手都是船员,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平等的。
如何在司法公正的风帆下,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舟乘风破浪,昂首航行,需要正确审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相处机制,本文谨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中和诉讼外的关系加以探讨,并对规范二者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正司法法官律师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逐步建设,法官与律师共同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成为法治之舟的推动者,与此同时,基于社会地位、角色的不同,二者的作用亦有所不同,如果说司法公正是法治之舟上的高高飘扬的风帆,那么法官就是这法治之舟的舵手,掌握着方向和速度,而律师则是桨手,推动者法治之舟前进,但是舵手与桨手都是船员,地位在某种程度上是平等的。
如何在司法公正的风帆下,让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舟乘风破浪,昂首航行,需要正确审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相处机制,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一、当前环境下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院案件受理量逐渐增加,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也日渐增多,大多数法官与律师也能和谐相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还存在着或过于密切或容易发生冲突的情况。
法官与律师过于密切原因主要有二:工作接触多或生活联系紧密。
工作接触多的情况大多出现在律师代理的案件地域或审级比较特定的情况,如我国某些县或地区律师数量比较少,在某个法院或庭室代理案件的都是某个或某几个律师。
生活联系紧密的情况则是由法官与律师是配偶、同学、曾经的同事、朋友等原因。
同时还存在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在某些地区未能贯彻落实或某些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_法学理论论文(1)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_法学理论论文(1)如前所述,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
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毕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这些提法不无道理。
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
下面对此分别阐(一)关于相互独立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
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
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
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
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
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在法律领域,法官和律师是紧密合作的伙伴,他们共同致力于公正的司法体系的维护和法律的实施。
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决,而律师则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他们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是案件审理的基础。
在法庭上,法官负责主持庭审,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律师则通过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来支持自己的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倾听律师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律师的辩护和法官的裁决相互依存,只有两者密切合作,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次,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互动有助于促进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法律是一个不断演变的体系,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进行调整和修订。
在案件审理中,律师可以提出新的法律观点和解释,通过辩论和争议激发法官的思考和判断。
法官则通过审理案件了解社会的现实问题和争议,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促使法律更加贴近社会的需要,保持其公正性和适用性。
此外,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表,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咨询。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辩护意见,并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官则需要倾听律师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裁决。
只有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密切合作,才能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然而,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可能存在意见分歧。
律师可能会提出不同的法律解释和观点,而法官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做出裁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保持独立和公正的判断,同时尊重律师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其次,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
法官需要尊重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而律师也需要尊重法官的权威和决策。
只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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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法官和律师皆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相关主题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他们都是“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帮助律师避免和化解执业风险。
关键词:律师法官相互关系目录前言............................................................ - 1 - 一、法官与律师的应然关系....................................... - 2 -(一)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 - 2 - (二)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 - 2 - (三)协作配合的职能关系................................... - 2 - (四)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 - 3 - (五)诉讼外的正常交往关系................................. - 3 - 二、法官与律师的现实关系及产生原因.............................. - 4 -(一)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表现............................. - 4 - (二)产生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原因......................... - 4 -1. 历史原因.............................................. - 4 -2.司法不独立............................................. - 4 -3. 律师自身法律地位弱小.................................. - 5 -三、走向应然关系的路径......................................... - 5 -(一)强化职业伦理教育..................................... - 5 - (二)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性和法官独立的制度与机制......... - 6 - (三)提升律师法律地位和增强律师交涉能力................... - 6 - 结束语.......................................................... - 6 - 参考文献........................................................ - 6 -论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前言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会有纠纷和诉讼,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儿了。
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被扭曲,一些律师与法官形成了不正当的关系,特别是出现了法官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
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具有一定普遍性,律师请客吃饭、贿赂法官、搞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已屡见不鲜,律师与法官甚至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严重损害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那么,在我国当前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过程中,如何解决日益严重和普遍的司法腐败问题,尤其是如何协调和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保障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赢得人们普遍的法律信仰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研究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并使其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法官与律师的应然关系(一)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法官是依照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他代表国家主持审判,行使司法权力。
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力。
法官只有保持独立才能保证依法、公正审判。
法官只能遵从于案件证据,遵从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领悟,遵从于自己的良心,一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应适用的法律作出独立的判断。
马克思认为,“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意味着法官在两种意义上的独立,一种意义即是法官超越自我,不受个人成见、礼仪、好恶等方面的羁绊,用自己的良心和智慧公正审判;另一种意义即是法官独立于政府,也就是说法官不是官僚体系中的一个部件,而是具有制度上和组织上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专职人员。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自由职业者。
律师独立于法官和法官权利,具有不受法官和法官权利影响和干预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律师能够自由、自主、依法开展执业活动,通过接受委托或指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彼此尊重的职业关系律师和法官是两类典型的法律职业者,具有职业的共同性,具有平等的人格,应当彼此尊重。
法官和律师,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无高低贵贱之分。
作为律师,应当尊重法官,不能片面的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要理解法官的价值追求是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所作出的裁决也是各种利益与力量博弈与均衡的结果,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律师尊重法官不是因为法官的权势,而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①律师对法官的尊重,实质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
作为法官,也应当尊重律师,法治国家法官对律师的态度都是友好而尊重的。
在英美法系,律师所做的工作是及其重要而详细的工作,没有律师的工作作为基础,法官无法行驶司法判断权。
在我国,律师也是法官与被追诉者沟通的桥梁,法官的意图可以通过律师传达给被追诉者。
“法官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实际是对审判工作的重视,乃至于是对法治的重视。
”②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所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
(三)协作配合的职能关系律师与法官虽然具有不同的社会职业分工,在一国的司法制度中扮演着不同的司法角色,承担着不同的司法职能,但他们却处于共同的法律实践活动之中,具有共同的法律职业使命与价值追求,因而律师与法官必须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①拉的布鲁赫:《法学导论》,李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②吴秀英:《论律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律师与法官的职业活动对对方来说,是一种帮助和弥补行为。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这种互助形象事实上是在生产一件共同产品的联合行为,其共同生产的产品就是法治本身。
从诉讼过程来看,律师的职业活动是法官明辨是非刑事审判权的基础。
没有律师,法官将承担极为繁重的工作。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参与能力越来越依赖于律师的参与,而律师能够以法律的视角来看、理解法律规范,位于法的空间之内,是最有可能在立足于权利批评权力的立场上来进行法的思维并捍卫法律尊严的主体。
”“这样,律师为校正法官的判断方向,修改法官的判断结论提供可能。
”①(四)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衡。
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制衡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但这样的制衡作用仍是必不可少的。
一方面,需要从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在监督法官正当行使裁判权、确保司法公正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
法官对律师的监督,集中体现在律师是否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监督。
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是律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律师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如乱收费、向法官行贿或要求当事人向法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等,法官是最为了解的。
因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法官应当主动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检举,一旦查证属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执照。
②我们认为法官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应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但在这方面,不应当向英美国家那样赋予法院直接惩戒律师的权利③,因为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与英美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使法院享有惩戒律师的权利,将会严重妨碍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权利平衡,影响律师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五)诉讼外的正常交往关系“法官在法律的国度里实施正义,但同时他们也是普通人,有着人类通常的情绪和情感。
”④因而,法官也有着社会交往的需要,当然也包括和律师间的正常往来与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十条规定,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额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
同样,改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官可以参加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的有助于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
法官与律师有着相似的教育背景、专业语言和工作经历等,这些都有助于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他们可以借助相关的研讨会就大家共同关心的法律事务问①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②万鄂湘:《法学评论》,1998年版③青峰:《中国律师法律制度论纲》,1997年版④怀效锋:《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题展开探讨;也可以就法律事务工作中的法律困境问题共商对策。
法官与律师保持正常的诉讼外交往关系,可以增进对彼此工作的了解,那么在共同的努力和认知中,法官与律师就会逐渐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法官与律师的良性关系将得到很好的建立和维护,从而更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和融合。
反之,若不切实际的强硬阻断法官与律师彼此正常的交往,只会加深彼此的隔阂、冷漠以及互不信任等糟糕的情况。
二、法官与律师的现实关系及产生原因(一)法官与律师现实关系的表现在现实社会中,人们认为法官就是所谓的“官”,而且,事实上法官本身就拥有着很多的社会资源和国家强制力量,其社会地位远高于律师,具有律师无法比拟的优势。
在任何法庭上,法官都是不可或缺的。
而律师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或辩护,必须在获得当事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后才可能出现在法庭上。
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决定了他们并不具有法官那样的司法资源和强制权利,“较之于发达国家的律师业或拿国际通行的标准来衡量,中国律师业确实还是社会上相当稚嫩的一种职业,而且存在着与其所负使命成强烈反差的‘资源贫乏’问题”。
①换句话说,律师捍卫法律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手段是有限的。
律师作用发挥的重要前提是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法官恪守法律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否则,律师的作用和价值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