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京造定〔2002〕4号
北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京造定〔2002〕4号
通知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1.允许补充的范围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⒊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⑴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法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建经[2002]116号各有关单位: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2002年4月1日起,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4月1日以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调控下,(以1、(1(2《北(32、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定额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3月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1、允许补充的范围(1)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2)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1)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京造定〔2008〕4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京造定[2008]4号的补充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日期: 2008年9月16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一)一.建筑垃圾消纳费是否包括在定额取费中?答: 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中不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费。
其费用另行计算。
二.暂估价价差是否计取利润?答: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利润。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出风险幅度范围时如何调整?答: 关于人工费、材料费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1.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单价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2.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
四.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缺少的项目是否可以借用2012预算定额?答:不可以,2001年定额中的缺项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京造定[2002]4号)”编制补充定额。
五.压缩工期的最高限是多少?答:压缩工期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六.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室内外管道的划分界限是什么?答:站类管道以站或机房的外墙皮为界,其它管道以建筑物外墙皮 1.5m为界。
七.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如何计算工程量?答: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定额是按8小时编制的,如果通电试运行是24小时,定额就要乘以系数3。
民用照明通电试运行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建筑面积以“100m2”为单位计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二)1.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哪些费用?答:2012年预算定额中不包括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预算员考试前提
主要要先学会看图纸,然后是正确计算工程量,最后是正确套用定额和费率考造价师不需要预算证,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 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 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 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 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 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 年。
5、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
以上报考条件中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4 年年底。
6、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 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 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 年。
(2)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 年。
(3)1970 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 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更多培训信息:返回首页学校官方网站学校简介学校栏目考试信息学历教育教育证书下载中心教育视听教育信息留言反馈网上报名联系我们学校简介考试信息建筑类培训外贸类培训财经类培训学历教育计算机类培训教育证书下载中心教育视听最新开课热门培训职业认证教育信息联系我们广东培训网> 教育信息> 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内容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内容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内容的通知作者: 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日期:2007-8-263:12:03 进入论坛讨论进入我的空间【摘要: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北京市建委组织的造价员岗位考试,从考试内容上将做出调整:《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将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的内容组织考试;《岗位实务知识》科目的考试内容仍执行北京市建委组织编写的造价员考试大纲。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京造定[2002]8号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京造定[2002]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京造定[2002]7 号“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2年7月12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一号)一、建筑工程1.水泥砂浆板通风道工程量如何计算?答:水泥砂浆板通风道按层高以米计算。
2.灰土垫层工程量如何计算?答:灰土垫层按水平投影面积乘厚度以立方米计算。
3. CFG(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定额项目中包括哪些工作内容?答:成孔、灌注、土方运输等。
4.人工挖土打钎拍底如何执行定额?答:人工挖土的打钎拍底已包括在人工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中。
二、装饰工程1.拼花楼地面工程量如何计算?答:拼花楼地面按拼花部分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2.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工程量如何计算?答:通廊、室外消防爬梯、钢楼梯的铁栏杆以吨计算。
三、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1.燃气聚乙烯管道铺设及井砌筑如何执行定额和取费?答:燃气聚乙烯管道管外径≤315,管道铺设执行本册第八章相应子目,井砌筑执行第一册《建筑工程》相应子目,其它费用按相应定额的取费规定计取;管外径>315时,管道铺设另做补充项目,井砌筑执行第八册《市政管道工程》相应子目,其它费用按市政管道计取。
2.安装前集中刷漆如何执行定额?答:刷漆定额是按安装地点就地刷漆考虑,如安装前集中刷漆,人工乘以系数0.7(暖气片除外)。
3.铸铁管刷漆工程量如何计算?答:可参照“钢管与保温层表面积计算表”乘以系数1.05计算。
4.室外热源碰头、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项目适用于何种情况?答:室外热源碰头、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项目适用于新建或扩建工程管道与原(旧)有管道不带介质碰头。
工程量计算规则77127
工程量计算规则1.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成品门窗安装、彩板钢门窗、塑钢门窗安装均按设计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2.彩板钢门窗附框安装按延长米计算。
3.阳台封闭工程量按设计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纱窗扇工程量按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卷闸门窗以平方米计算。
在计算工程量时,如卷闸安装在门窗洞口内侧按洞口面积计算,高度增加600毫米;若卷闸安装在门窗洞口外侧时,其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高度按洞高增加600毫米。
6.卷闸箱工程量按展开面积计算;卷闸电动装置按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
7.橱窗按窗框正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8.感应门装置按套计算。
定额人工费中已包括安装及调试费用。
9.窗帘轨按设计规格按延长米计算。
10.木质装饰门扇工程量按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1.全玻落地窗工程量按封边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玻璃肋按肋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2.全玻无框门工程量按设计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3.钢制防盗门窗安装工程量,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4.无框门钢架以吨计算;基层及面层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装饰线条以成品安装为准。
木质线条、压条如在现场制作时,每100米增加2.5个工日;木材按净断面增加刨光损耗20%。
2.在木基层天棚上钉压条、装饰线条者,其人工乘以系数1.34;在轻钢龙骨板面上安装压条、装饰线条者,其人工乘以系数1.68;木装饰线条做图案者,人工乘以系数1.8。
3.门窗贴脸与门窗套材质不同分别安装时,贴脸按相应装饰线条定额执行。
4.装饰线条均不包括油漆,油漆时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5.线条安装,定额中已包括3.6米以下搭、拆简易脚手架。
工程量计算规则1.装饰线条安装工程量按线条中心线以延长米计算。
2.门窗贴脸带450割角者,可按线条外边线延长米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木装饰1.门窗套按设计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窗帘盒按设计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3.窗帘轨分为单轨、双轨、三轨以延长米计算。
关于对北京2012定额使用中问题的答疑
关于对2012定额使用中问题的答疑 (一)1.关于挖土方:独立柱基或是带型基础,要分析柱距是否<6米、槽深是否>3米。
如果是则按大开挖考虑土方量,不再计算工作面及放坡,执行一般土方定额子目?答:按20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的第(九)条规定执行。
2.201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第一章中1-7子目、1-8~1-13子目有什么区别?分别如何使用?答:1-7子目适用前期竖向土方机械开挖及运输;1-8~1-13子目适用建筑工程基础土方开挖及运输。
3.机械挖土方要配合打钎拍底子目使用,但如果人工清槽子目已含打钎拍底,机械挖土方是否不用再套用?答:机械挖土方的定额子目中已包括修理边坡、人工清槽的工作内容,不包括拍底打钎。
设计要求拍底打钎时,除执行机械挖土方的定额子目外,还应套用拍底打钎的定额子目。
4.2012定额中的预算单价是否为人材机之和(不取费的直接费)?答:是。
5.现浇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工程说明第九条“墙及电梯井外侧模板执行墙相应子目,电梯井壁内侧模板执行电梯井壁墙子目。
”是否理解为墙不分内外均执行墙相应子目;电梯井壁外侧执行墙子目,内侧执行电梯井壁墙子目?答:是。
6.关于脚手架工期:不计算面积的架空层等,按其外围护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到相应主体工程量中,是否意味着此部分不单独列项,其工期按主体工程的工期并不单独考虑其施工工期?答:是。
7.关于脚手架工期:单层建筑带有部分楼层时,其面积并入到主体建筑面积内,执行单层建筑脚手架的定额子目。
工期是否也执行主体建筑的结构工期?答:是。
8.脚手架计算:多层或高层的局部层高>6m,按其局部结构水平投影面积执行每增1米定额子目。
是否执行17-3、17-4?答:是。
9.垂直运输说明6规定,单项工程±0.00以上由多个不同独立部分组成,地上无联体项目时,±0.00地下部分按整体计算建筑面积,执行6层以下相应定额子目。
预拌砂浆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关于加快推进本市 散装预拌砂浆应用工作 的通知》(京建法 [2012]15号)第三条
2、行政处理
针对施工企业C 序 违法,违规行为描 号 述 本市中心城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新城地区 3 以及全市所有政 府投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立水 泥砂浆搅拌机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措 施
3、工程造价定额 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 [2007]4号)相关规定,记取工程量和费用。有关价格可以参考 工程造价信息月刊。 (不能依照现场搅拌砂浆记取人工时费。预拌砂浆综合成本基本 未增加) 。 4、施工管理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强制性地方标准中5.1.8强制性条款规定: 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应采用预拌砂浆。违规不得评为文明 工地。
国务院办公 2010.5 厅转发环、 发、科、工、 财、建、交、 商、能
2、本市相关政策
文件名称 颁发部门 颁发日期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 市住建委、市 2006.4 发改委、市规 知(京建材[2006]223号)
划委、市环保 局 2007.8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 市住建委 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 市规划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247号政府令)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市政府
市人大
2013.5
2014.1
3、有关标准
2005年市住建委发布的《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2006华北标办发布的《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 2006年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 2007年市建委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 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 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部令第81号));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1、该意见稿对原费率标准的调整,是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要求的内容,对于超出现行定额(或文件)的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部分绿色施工费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测算确定的,绿色施工费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计价报价中应单独列出,专款专用,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他仍执行现行定额(或文件)的规定。
2、《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将于近期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下发文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9年3月10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费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绿色施工管理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分别按照京建施[2005]802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二中的相应费率和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该定额的其它措施费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05系数计算。
工程2009年4、5、6、7号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通知)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及《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推行绿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号)文件精神,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内容,促进北京地区环境保护建设,现将绿色施工增加的费用并入临时设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须按照《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规程》是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标准要求,需对原有的相应费率标准做出如下调整,但不包括《规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污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费用。
(一)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号)文件附表中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二)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及补充规定(京建施[2006]88号)文件(以下简称该文件)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单独列项,并分别按照该文件中附表一、附表二的相应费率乘以1.10系数计算。
(三)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中的综合费用表的相应费率乘以1.025系数计算。
二、费用计取的规定(一)2009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下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执行。
(二)2009年4月1 日以后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核实工程量,对已完的工程量执行原费率标准;对未完的工程量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中的(一)或(二)项的费率标准。
(三)2009年4月1 日以前已完工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仍执行原费率标准。
京造定2008年4号文件解读
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近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为全面解读该指导意见,笔者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一位参与起草该指导意见的专家进行了一次访谈,希望通过这次访谈,能够帮助大家对该指导意见有一个较全面的理解和认识。
笔者:造价处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请问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专家:我们出台这个指导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建立建筑市场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长效机制,维护施工合同的法律性和严肃性,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和谐发展。
近年来,我们通过深入的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建筑市场在合同履约,特别是合同价款结算和调整等方面存在问题较突出,尤其在结算过程中,因发、承包双方对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的认定存在分歧,从而导致工程结算不能顺利进行的问题比较普遍。
通过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产生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波动,且已严重超出了承包方的承受范围,致使承包方无法按合同价进行结算,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施工合同中对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的处置方法约定不明确,有的条款显失公平,有的就根本没有相关条款,由此给工程结算埋下了很大隐患。
之前我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和《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京造定…2006‟3号)等文件,但上述文件规定均为补救措施,是在事实产生之后对因约定缺陷所产生的损失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因涉及各自利益导致执行困难。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文件规定
通知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造定〔2009〕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
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
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2。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共11页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京造定[2007]7号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通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京造定[2007] 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京造定[2002]7号“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补充定额及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7年12月20日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四号)一、关于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是如何划分的?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4月1日和2005年7月1日颁发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预算定额)与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5修缮定额),为北京市的新建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提供计价依据。
为合理使用相关计价依据,现就执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工程适用范围划分如下:(一)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1.2001预算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庭院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工程。
不适用于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和山区及园林养护工程。
2.2005修缮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其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改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抗震加固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的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保护性移地迁建工程,以及随同上述各类工程施工的零星(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添建、扩建工程。
不适用于建筑面积在300m2以外的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的工程。
(二)2001预算定额与2005修缮定额的适用范围补充说明:1.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工程中:拆除、维修、结构加固部分执行2005修缮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含隔墙及内、外装饰)室内全部腾空后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1预算定额;装饰工程部分室内未腾空进行的装饰装修项目,执行2005修缮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指南)
北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指南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4年一、建筑工程A.1土(石)方工程表A.1.1 土方工程(编码:010101)表A。
1.2 石方工程(编码;010102)表A。
1。
3 土石方回填(编码;010103)有关问题说明:一、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土方放坡、工作面和施工坡道等增加的土方工程量,应包括在挖基础土方项目综合单价内。
二、土(石)方运输应根据施工方案或业主的运输地点和距离确定运距。
三、平整场地项目适用于建筑物场地厚度在±0.3m以内的挖、填、运及找平。
厚度在±0.3m以内的全部是挖方或全部是填方,需外运土方或借土回填时,运输费用计入在平整场地项目综合单价内。
工程量按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超面积平整场地时,超出部分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内。
四、挖土方项目适用于±0.3m以外的竖向布置的挖土或山坡切土,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以上的挖土,包括指定范围的运输。
设计标高以下的填土应按规范土(石)回填(010103001)项目列项。
五、管沟土方项目适用于管沟土方开挖、回填。
其工程量均按管沟中心线长度计算,管沟开挖加宽工作面,放坡和接口处加宽工作面,均应包括在管沟土方项目综合单价内。
采用多管同一管沟直埋时,管间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六、挖土方、挖基础土方、管沟土方项目中,不包括排地表水,若设计要求其费用计入综合单价。
七、石方开挖、管沟石方项目中,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二次爆破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
八、桩间挖土方工程量不扣除桩所占体积。
九、房心回填土工程量以主墙间净面积乘填土厚度计算,”“主墙”是指结构厚度在120mm以上(不含120mm)的各类墙体。
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表A。
2.1 混凝土桩(编码;010201)表A .2.2 其他桩(010202)表A。
2.3 地基与边坡处理(编码:010203)有关问题说明:一、本章项目适用于工程实体。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1.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成品门窗安装、彩板钢门窗、塑钢门窗安装均按设计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2.彩板钢门窗附框安装按延长米计算。
3.阳台封闭工程量按设计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4.纱窗扇工程量按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5.卷闸门窗以平方米计算。
在计算工程量时,如卷闸安装在门窗洞口内侧按洞口面积计算,高度增加600毫米;若卷闸安装在门窗洞口外侧时,其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高度按洞高增加600毫米。
6.卷闸箱工程量按展开面积计算;卷闸电动装置按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
7.橱窗按窗框正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8.感应门装置按套计算。
定额人工费中已包括安装及调试费用。
9.窗帘轨按设计规格按延长米计算。
10.木质装饰门扇工程量按扇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11.全玻落地窗工程量按封边外围尺寸以平方米计算;玻璃肋按肋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2.全玻无框门工程量按设计洞口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3.钢制防盗门窗安装工程量,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4.无框门钢架以吨计算;基层及面层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1.装饰线条以成品安装为准。
木质线条、压条如在现场制作时,每100米增加2.5个工日;木材按净断面增加刨光损耗20%。
2.在木基层天棚上钉压条、装饰线条者,其人工乘以系数1.34;在轻钢龙骨板面上安装压条、装饰线条者,其人工乘以系数1.68;木装饰线条做图案者,人工乘以系数1.8。
3.门窗贴脸与门窗套材质不同分别安装时,贴脸按相应装饰线条定额执行。
4.装饰线条均不包括油漆,油漆时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5.线条安装,定额中已包括3.6米以下搭、拆简易脚手架。
工程量计算规则1.装饰线条安装工程量按线条中心线以延长米计算。
2.门窗贴脸带450割角者,可按线条外边线延长米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一、木装饰1.门窗套按设计尺寸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2.窗帘盒按设计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3.窗帘轨分为单轨、双轨、三轨以延长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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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定[2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⒊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⑴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
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法
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6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
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
补充预算定额项目表
发包方(盖章):审核人:
资格证号:
审核日期:承包方(盖章):编制人:
资格证号:
编制日期:
注: 1.附补充定额的编制说明。
2.发包方将补充定额相关测算资料一并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3.本表的资格证号指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号或预算员的岗位证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