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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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教学内容简介:本章包括期间制度、送达制度、诉讼费用制度、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等。
我们把这些制度和程序概括地称为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其中,期间制度从时间上对主程序进行保障;送达制度从诉讼活动的衔接与贯通方面对主程序进行保障;诉讼费用制度是从经济角度限制恶意诉讼和无谓诉讼,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程序是从两种主程序的衔接角度,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先予执行程序是为了解决某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现实而急迫需要而设置的保障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是从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角度来发挥作用的。
这些制度有的在所有诉讼程序中都要适用,如期间和期日;有的只在某些诉讼程序中根据情形适用,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
★教学重点:期间、送达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教学难点:妨害行为的种类和构成
课前准备:查阅有关的教学资料
课时安排:4学时
教学手段:讲授
◆第一学时(第一节期间和送达)
●教学目的:学习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和期间耽误的补救程序;学习送达的概念、送达方式和送达的效力。
●教学过程:
1.堂考勤
2.习旧课,导入新课
3.点讲授内容如下:
一、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种类
1.狭义的期间和期日
狭义的期间,是专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2.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有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之分。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75 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4.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第二学时(第二节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
●教学目的:学习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范围和解除;先于执行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
●教学过程:
1.习旧课,导入新课
2.点讲授内容: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讼中财产保全
2.前财产保全
3.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诉讼法上叫“ 诉前行为保全”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1.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规定:“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2.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产保全的程序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四、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四)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3.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
◆第三学时(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教学目的:要求学生学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意义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程序。
●教学过程:
1.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2.重点讲授内容: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表现形式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 5 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3.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设置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意义。
◆第四学时(第四节诉讼费用)
●教学目的: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意义与性质;明确诉讼费用的征收与缓、减、免交的规定;重点掌握诉讼费用的种类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教学过程:
1.课堂考勤
2.复习旧课,导入新课
3.重点讲授的内容: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
(二)诉讼费用的性质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和征收
(一)诉讼费用的种类
(二)诉讼费用的征收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和免交
4.本节小结
●本节思考题:诉讼费用是如何负担的?
本章推荐阅读书目
1.王国征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修订版
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版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什么是期日?期间与期日有何主要区别?
2.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和耽误期间的补救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3.谈谈送达的特点、方式和效力。
4.直接送达包括哪几种情况?在各种送达方式中为什么要以直接送达为原则?
5.谈谈送达回证的作用和送达的法律效力。
6.什么叫财产保全?它有什么作用?
7.简述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各自的实施条件和程序规定。
8.怎样正确理解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9.什么叫先予执行?它有什么作用?
10.先予执行在哪些案件中适用?实施先予执行应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11.怎样理解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特点和性质?
1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它们有什么作用?
13.简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14.应当怎样正确认识诉讼费用的性质和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
15.诉讼费用包括哪几种?它们各自按什么标准征收?
16.什么是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要符合什么条件?
本章实务研究:[案情]某甲于4月1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未表示上诉,后于5月2日将上诉状通过邮局寄往原审人民法院,法院于5月4日收到,认为某甲已越过上诉的期限,不予受理。
[问题]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因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上诉期应从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本案应从4月17日起算,故第15天则是5月1日,而5月是法定假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同时法律又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满前交邮的,不能算过期。
为此,该案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期应为5月2日。
当事人于5月2日通过邮局发出上诉状不能算过期。
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小结]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