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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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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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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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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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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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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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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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9 10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年月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节能评估依据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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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项目用能情况分析评估

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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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措施评估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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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2)

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及

主要内容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年耗能量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收费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节能评审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中财政性资金列支行为,保障评审和编制服务质量,现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有关支付标准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基准 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费用标准规定,以项目工程费用(主要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等,不含土地费用)为计费基数,按照项目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进行分档,根据项目不同行业能耗复杂程度设定相应的行业调整系数来计算,制定相关费用支付基准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支付基准

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基准 在上述基准费用的基础上,节能评审费用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结合行业调整系数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审或编制费用=[本档最低评审或编制费用基准+(工程费用-本档最低工程费用)×费率]×行业调整系数。其中,行业调整系数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业能耗复杂程度确定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的支付标准,不应超出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应费用上限。非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编制机构按照市场服务价格自行确定。 四、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计算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实行累进计算。? 1.??1亿元以下(含1亿元)? 1)节能评估报告书:?6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2)节能评估报告表:?4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2.??1亿元—5亿元(含5亿元)? 1)节能评估报告书:[6﹢﹙工程费﹣1亿元﹚×0.000175]?×行业调整系数?=? 2)节能评估报告表:[4﹢﹙工程费﹣1亿元﹚×?0.0001]?×行业调整系数?=? 3.??5亿元—10亿元(含10亿)? 1)节能评估报告书:[13﹢﹙工程费﹣5亿元﹚×0.00014]?×行业调整系数?=? 2)节能评估报告表:[8﹢﹙工程费﹣5亿元﹚×?0.00008]?×行业调整系数?=? 4.???10亿元?以上? 1)节能评估报告书:?20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2)节能评估报告表:?12万元×行业调整系数?=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877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 法通用范本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京发改[2007]28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建委,局总公司和有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

革决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14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节能专篇收费标准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流程、方法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前期准备阶段工作 1、对即将要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测算与判断 a、对项目可研编制单位资质进行鉴别,尽量选择项目可研编制单位资质是乙级以上的,它们 的报告内容做评估用非常理想(因此可与相关科研单位进行共赢协议) b、在可研报告中是有产品所适用的国家,行业亦或是地方标准,有相关能量消耗标准,这样 可便于去编制能评报告。有的产品特殊,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那么得有以前的生产标 准与之比较,或者是新产品在中试过程中已有一定的数据,否则无从下手。有时有外国参 考资料也可以 c、可研报告中对产品的规模,所选择的各种技术,工艺设备的耗能情况有所准确的表述。煤、 电、汽、天然气、燃油、工质水以及所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等。对于各种新型设备的用能 效率都要有所明确的表述,否则节能评估报告无法面对评审会通过。 d、在工艺技术选择的原则方面,是否达到技术先进,工艺成熟,运行安全可靠。设备清单齐

全,无缺失,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混入其中。如果是外国设备一定要有个年限要求,避 免以次充好。 e、节能评估单位有无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有无此类专业的经营资质。若无强有力的专业技术 人员,也超出了经营范围,那么尽可能别勉强去做,因为费事费时费力完成慢,给客户交 不出批文,如果有一定实力亦可尝试一下。 2、对节能评估报告所需价格、完成所需时间的确定 a、要做好节能评估报告,就势必会遇到报价和回盘的问题,这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万不可回避,必须以科学、严谨、公允的态度对待。判断理由以下几点: 1区分专业分类;2技术、工艺复杂程度;3耗能种类多少及转换与加工难度大小;4要求完成编制时间的长短而定。(15天;30天;45天;60天;90天) b、整个价格确定后,企业内部如何合理安排使用。同客户签订合同成本后,一般来说先付总金额的50%,其余部分批文下达后付。 编制费用及其他支出比例: 撰写政策规定,公共部分: *% 撰写计算工艺技术部分: 30% 印刷部分: 5% 公司运作部分: 15% 论证评审委员会部分: 10% 编制单位获利部分: 25% 不可见报部分: *% 总计: 100%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7231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of Civil Building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北京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34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2007-03-1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聘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管理。 能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 [选聘条件]能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选聘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认能评中介机构,并签定聘用协议,同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 第五条 [委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委托能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一)分专业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 (三)向能评中介机构出具《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拒绝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具有特殊事项的节能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估。 第六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评估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 自上述告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 第八条 [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2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 第九条 [回避原则]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 第十条 [约束条件]能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无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能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15%;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能评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书,并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30%。上述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0

第 6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送审稿)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第四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 (三)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主要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艺)单耗等; (五)能耗指标分析,主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等指标的国际国内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原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 (六)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七)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八)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第五条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

节能评审评价指标M、N值问题

节能评审评价指标M、N值问题 作者姓名于国续2013年5月 根据国家节能中心1号通告(2011年11月11日),国家节能中心结合前期节能评审工作经验,对节能评审部分评价指标进行了整理和规范,建议采用M、N值定量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所在地(省市、地市)完成节能目标影响(含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 根据国家发改委6号令,项目节能评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节能评估加强项目的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项目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影响程度,是衡量项目与当地能源消费的关系,并不是节能评估的实质内容,即使有的项目对当地有严重影响,当地政府从全局出发,可能也会通过统筹安排,如对当地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叫停其它项目或另申请能耗指标等措施,对该项目予以支持。对于一些能源消费较小的项目,客观上对当地的影响就很小,且计算M、N值可能缺乏必要的统计数据,并带来一定的工作量,冲淡节能评估的重点内容,因此不一定所有项目都要计算M、N值。 根据国家发改委6号令,节能评估文件有三种类别(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内容深度。是否需要定量计算M、N 值,建议以相应的节能评估文件内容深度要求进行判断。 对于节能评估报告书,规定需对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和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进行预测,故一般应通过M、N 值的测算,进行定量分析。 但对于N值,根据节能评估指南,只要求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超过(含)1 万吨标准煤的项目,才需计算N值,以定量分析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 对于节能评估报告表,因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中只要求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对节能目标的影响无要求,可只测算M值,不必测算N值。 对于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和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均无要求,故均不必进行M、N值的测算。

节能评估与审查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 1 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节能评估的意义

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 节能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能源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对能源资源消耗也占较高比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一项节能管理制度,对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避免盲目建设导致的能源浪费和用能不合理现象,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项目的节能评估,掌握该项目生产中能源消耗的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的能耗水平及其生产用能效率,将项目能耗与国内国际水平及行业准入条件进行比较;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评价该项目能源利用的合理性、节能措施的可行性、工艺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通过项目生产对浪费能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估项目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方案的可靠性,并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提出改进意见,以达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评估类型 (1)节能技术措施评估 ①根据项目用能方案,综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能源的回收利用,如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②分析节能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如生产强度对节能措施有较大影响,可针对不同的生产强度分别评估可行性和合理性。

节能评估收费标准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 日期:2007年11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节能关,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文件是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的统称。 第二章审查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委是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实行审批和核准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权限按项目审批、核准权限执行。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按以下权限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标煤)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含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四)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市(州)之间节能审查有争议的基本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2000吨标准煤以下(含1000吨)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4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权限为: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含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806-89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

加强节能主管部门在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加强节能主管部门在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的作用 摘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政府部门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浪费,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加充分发挥节能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把关等作用,本文针对目前在节能评估和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应加强和完善的环节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节能评估;节能审查;节能主管部门 0 引言 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以2010年6号令正式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全国各大省市相继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批制度,深入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在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节能主管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审批起到重大决策作用。因此,加强节能主管部门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1 完善节能主管部门的管理体系 1.1 健全节能验收体系 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全过程来看,现有的评估及审查制度不够健全,只有主干部分,缺乏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环节,也没有涉及到项目的验收方面。发改委6号令强调“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就需要从节能评估工作开始,并继续延伸下去。因此,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必须在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完成后建立起相应的节能评估验收体系,以促进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发展与完善。 节能评估验收和监督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检测、计量等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项目是否达到节能的要求。而目前,尚无完善的节能评估验收规范等。因此,节能主管部门必须先制定、完善节能评估验收规范,并逐步实施,以健全节能验收体系。 1.2 深入把控节能审查工作 面对能源短缺和紧张的现状,国家对能源使用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作用也就越显突出。因此节能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也应逐步加深。随着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逐步细化,节能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也应该逐步细化和深入,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 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

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 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 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具体负责委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1天然气消耗量指的是自己站内用气和公司用气的消耗量,加气站的日加气量为商品,不计在里面。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具体深度要求及格式内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执行。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审查、受理,提出分办意见和办结时限,由项目主办处室会同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审核办理。 第八条项目主办处室经初审拟同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将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时转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进行节能评审和审查。 第九条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办理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固定资产投资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交由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办理。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需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精品

4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4.1 节能评估的分类管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建筑性质和项目总建筑面积实施分类管理。 4.2 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 节能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筑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

4.3 节能审查的分级管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按建筑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级管理。 4.4 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 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宜在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相关工作。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为建设单位及建筑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的专业化节能设计咨询服务。 节能评估工作应在民用建筑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结束之后、施工图设计阶段结束之前完成,最佳时机应在施工图设计开展之初,各专业设计方案确定之后。 审查阶段是在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送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由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具体工作程序见下面的图4.4-1。

民用建筑项目自身资料收集 现状、规划资料和周边环境调查(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整理、现场调查) 周边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情况能源发展战略及能源管理策略 周边能源设施现状及规划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现状和前景建设所在地气候情况周边已建成的类似建筑能源消耗情况余热废热利用的现状和前景其他根据项目特点收集和调查的资料 资料分析能源结构及现状分析现场条件分析可再生能源利用分析余热废热利用分析民用建筑围护结构情况分析民用建筑能耗情况分析 与建筑设计单位沟通、协调 能源耗量预测 节能评估 建筑能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余热废热利用方案评估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方案评估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合理利用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评估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评估是否需要改善改进措施和建议 是 否 改进措施是否有效 否 是主要结论 图4.4-1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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