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系统类型地分析报告比较
私募基金组成形式
私募基金组成形式一、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契约制。
其中,有限合伙制是最常见的形式,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提供资金,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只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制私募基金则是以公司的形式存在,投资者作为股东,享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保护。
契约制私募基金则是以信托契约的形式存在,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按照契约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二、投资策略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根据不同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投资期限,可以采用固定收益、股票、期货、期权等多种投资工具。
常见的投资策略包括成长型投资、价值型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等。
成长型投资主要关注高速成长的行业和公司,价值型投资则更注重对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并购重组投资则通过收购和兼并等方式实现公司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三、投资阶段私募基金的投资阶段通常包括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
不同阶段的投资风险和回报率不同,私募基金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投资者需求选择不同的投资阶段。
种子期和初创期的投资风险较高,但潜在回报也较高。
成长期和成熟期的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回报也相对稳定。
四、投资者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类型多样,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高净值客户等。
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不同,私募基金需要根据投资者需求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个人投资者通常追求高收益,风险承受能力较高。
机构投资者则更注重风险控制和长期回报,投资决策也更加理性和谨慎。
高净值客户通常拥有较大的资产规模,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机会和个性化服务有更高的要求。
五、地域偏好私募基金的投资地域偏好因基金类型和投资策略而异,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选择全球范围或者特定地区进行投资。
一些私募基金可能更偏好投资发达国家市场,尤其是科技、医疗等新兴行业,因为这些市场相对成熟且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
私募基金分类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分类组织形式私募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进行投资运作的一种投资工具。
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分类: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私募基金。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而有限合伙人只承担其出资额的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具有灵活性高、管理成本低等特点,适用于小型私募基金。
二、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制私募基金是指以股份公司形式组织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股东通过认购股份来参与基金投资。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大型私募基金,具有规模化、分工明确的特点。
三、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是指以信托形式组织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托的受托人,由信托受益人委托管理基金资产。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私募基金。
四、合同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合同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是指以合同投资公司形式组织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合同,约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投资策略。
这种组织形式具有灵活性高、适应性强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
五、基金管理人制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制私募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组织的私募基金。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和管理。
这种组织形式适用于专业化、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
以上是私募基金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进行的分类,每种分类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私募基金。
同时,也需要注意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方面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私募基金组织结构
基金经理需要具备深厚的投资专业知 识、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丰富的投资 经验。此外,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 协作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团队建设与培训
团队建设
私募基金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团队的能力和素质。因此,建立一支 专业、高效、稳定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在团队建设中,要注重人才选拔、培 养和激励,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团队合作精神。
多元化投资组合
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降 低单一资产的风险,提高 整体投资组合的稳定性。
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 调整后的收益,是私募基 金未来发展的关键。
国际化发展的趋势
国际化布局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和国际化的进程,私募基金 需要关注海外市场,寻求更多的投资机会。
跨境合作
通过跨境合作,利用境外的资金、技术和市场资 源,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投决会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投资策略、评估投资机 会和投资风险,对投资项目进行 决策。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监控和 评估投资风险,确保公司风险水 平符合预期。
03
私募基金团队建设
团队组成及职责
投资团队
负责进行投资研究、尽职调查 、评估投资机会,以及管理投
资组合。
运营团队
预防性策略
通过严谨的投资决策流程,提前识别 和预防潜在风险。
回避风险策略
在评估风险过大时,选择放弃投资或 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风险。
对冲策略
通过金融衍生品等工具对冲风险,降 低投资组合受市场波动的影响。
补救策略
在风险事件发生后,采取补救措施以 减轻损失。
06
私募基金未来发展展望
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
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
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
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
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
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
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
而贷款流程上的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纰漏都很可能造成风险或被骗贷等。
私募基金公司 组织架构
私募基金公司组织架构私募基金公司组织架构私募基金公司是一种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组织架构对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顶层管理层、部门设置和职能划分三个方面,对私募基金公司的组织架构进行详细介绍。
一、顶层管理层私募基金公司的顶层管理层一般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组成。
董事长负责公司整体战略的确定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总经理则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履行其职责。
二、部门设置私募基金公司的部门设置通常包括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产品部、运营部和财务部等。
以下将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具体介绍。
1.投资部投资部是私募基金公司最核心的部门,负责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
投资部一般会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划分为股票投资组、债券投资组、衍生品投资组等。
每个投资组会有一名组长,负责组内投资决策和业绩考核。
2.风控部风控部是私募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控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风控部门会对投资部的投资决策进行审查,确保投资行为符合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策略。
此外,风控部门还负责监控基金的投资风险,及时预警和控制风险。
3.市场部市场部是私募基金公司的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基金的推广和销售。
市场部门会制定市场营销策略,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并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此外,市场部门还会协助投资部门进行市场调研,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4.产品部产品部是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研发和设计部门,负责开发新的投资产品。
产品部门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的投资策略,设计不同类型的基金产品,并与市场部门合作进行销售。
产品部门还负责对现有产品的维护和改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5.运营部运营部是私募基金公司的后勤支持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和行政事务。
运营部门会协助各个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
此外,运营部门还负责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办公设施的维护。
6.财务部财务部是私募基金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部门,负责基金的财务管理和报表编制。
有限合伙、公司制与契约型在私募基金中的区别和联系(龚华飞2015-10-28)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三种比较分析目录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 (2)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历史发展 (3)〔一〕公司制的基金组织形式 (3)〔二)外商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国内有限合伙制基金 (4)三、公司制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5)〔一〕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5)〔二〕法人资格不同 (5)〔三〕增资与减资 (5)〔四〕所有项目的投资风险1对1 (6)〔五〕有限合伙公司专款专用 (6)〔六〕税收的比较分析 (6)四、契约性基金与公司制基金 (14)〔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不同 (14)〔二〕契约性基金的优点 (16)一、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根源: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实施之后,有限合伙制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但其治理机制中存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职能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制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压制了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的价值发现和价值创造能力,产生合作“租值消散”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私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基金投资人缺少对被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但他们却控制着基金的对外投资决策权,本应由基金管理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降低了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合作收益;在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压抑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本应由普通合伙人创造的企业价值增值部分消失了,从而降低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合作收益。
这种造成收益降低的情形就是合作“租值消散”。
这种合作租值的消散蔓延到整个行业,就会抑制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发展。
第二,就是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机构相对于公司制来说相对优越的税收条件,详细分析在后文阐述。
有限合伙制以其对普通合伙人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重要的微观组织形式,在促进私募股权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
三种PE组织形式简介在目前国际上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
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
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
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
现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对上述三种进行简单介绍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一)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早期,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占绝大部分。
1946年成立美国的美国研究开发公司是大家所公认的最早的创业投资机构七组织形式就是公司型的,英国3I投资公司也是一家公司型的基金,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投资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大部分也都是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是基于各国《公司法》设立的由若干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组成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投资者是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实现公司破产后的风险隔离。
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具体管理架构,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又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两种。
自我管理型指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自己设立管理团队,自行运作,公司资产由自己管理。
委托管理型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资产委托给另一个独立的机构作为管理公司或顾问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
中国台湾是委托管理型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典型代表。
在公司管理决策过程中,公司的保护股东权利的内部治理结构可能与PE的专业管理原则发生冲突,不懂专业的股东们的集体决策往往容易产生不利于私募基金专业管理的结果。
另外,在公司中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代理问题难以避免,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导致投资人既要承担高风险,又要面对代理成本问题。
公司型私募基金一般架构见下图:(三)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基于“信托一受托”关系而设立的,通过信托契约(Trust Agreement of Indenture)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管理人)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一种信托关系的基金。
我国私募房地产基金组织形式与运营模式比较分析
种, 分别是公司型 、 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 。
要实现私募房地产 基金的有效运营 ,在选 择其组织形式 时应 考虑 以下几条标准 :组
织形式具有稳 定性 ,主要包括基 金资本结 构的稳定 性和管理 结构的稳定性 ;运 营成 本小于投资收益 ,运营成本包括基金 最初
设立时的成本 , 经营过程 中的成本 以及税
验借鉴 、案例 比较等方式进行研究。但是 对于如何选择 合理的私募房地产基金 的组
从各组 织形式比较来看 ,有限合伙型 这 一组织形式是最适合私募基金 的 ,而公
司型和契约 型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 ,总体 来说相 差不 多。不过对于 组织 形式的选择
也不能单看 各类组织形式的特点 ,还要具 体结合 国家经济、法律、文化 等各 方面的 实际情况。
为降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 间不 同的委
托 关系中的道德风险而设计适 当的风 险约 束机制 和激励机 制 ;有 适 当的监 督机 制。
内容 摘 要 : 本 文 对 我 国 私 募 房 地 产 基
金 的组 织 形 式和 运 营模 式进 行研 究 ,
没有具体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点进行分析 ,
选择最优 的私募房 地产 基金运营模式 ,有 助于推动 国内私募房地产基金领域健 康快 速地发展 。同 时,为政府和其他相 关部门 对 私募房 地产基金 的有效管理 和决策 提供 有 力的支持 , 创造 出
更加 规 范 高 效 的市
场 和政治环境 。 对 于
比较标准
资金 困境 发挥 了重要 作用。然而 ,我 国的 私募房地产 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营模式还
处 于探 索 阶段 , 目前 比较 成 功 的案例 较 少。私 募房地产基金领域 涉及到很 多复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组织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流组织架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专业的投资机构管理,目的是为了通过投资股权来获取高回报的投资工具。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组织架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基金的管理效率和投资能力。
本文将重点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架构。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机构,负责基金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它通常由资深的投资经理和风险控制团队组成,承担了基金运作的具体执行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寻找投资机会,进行尽职调查,与投资标的方进行谈判和交易,监督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评估投资风险等。
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投资者之间通过基金合同建立了合作关系。
二、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是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也是基金组织架构中的重要一环。
基金投资顾问是专业的机构或个人,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资源。
他们为基金提供投资建议和业务咨询,协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决策,并提供行业分析、尽职调查和投资评估等服务。
基金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通过投资顾问协议确立了合作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责、费用分配等事项。
三、基金董事会基金董事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基金管理公司的代表和独立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基金的整体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运作。
董事会参与基金的投资决策,审批重大事项,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并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董事会通过定期会议和报告进行信息披露和决策沟通。
四、基金的限定合伙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定合伙人是基金的出资方,也是享有基金收益的权利人。
基金的限定合伙人通常是机构投资者、个人高净值客户等。
他们通过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有限合伙人协议,成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向基金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限定合伙人通常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但没有干预基金运作的权力。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架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董事会和基金的限定合伙人。
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
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私募基金有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组织形式。
以下为2016年4月的统计数据:
三种组织形式各有特色,私募证券基金青睐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青睐合伙型
一、契约型基金
优点:本质上为信托关系,设立成本低,条款灵活,非法律主体使得受益人能够免于双重税收,一般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首选。
缺点:股权投资中难以清晰界定股权,位列IPO三类股东名单;契约信托流动性差,转让成本高。
在顾问管理中,法律上的管理人为A,协会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人为C,B为备案的
产品。
二、合伙型基金
优点:LP出资可根据项目进度到位;同一基金可以针对不同项目和投资人灵活核算分配收益;LP可自由转让份额(无优先受让权)。
缺点:投资者权利比公司型弱化;LP出资不到位耽误项目进展;定制条款增加管理难度。
1、外部受托管理模式(B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C为管理人)
2、内部受托管理模式(B为在协会备案的基金,A为管理人)
三、公司型基金
优点: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破产隔离;投资者可以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影响基金运作;制度、组织架构完备,保护投资人利益。
缺点:投资者也是股东,影响管理人决策;《公司法》限制多,不灵活;25%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负。
1、自我管理模式(A既是管理人也是基金产品)
2、受托管理模式(公司A是基金产品,C是管理人)。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目录前言 (4)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5)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10)1.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0)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1)1.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1)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 (12)2.1 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 (12)2.2 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12)2.3 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13)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 (14)3.1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 (14)3.2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 (14)3.3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 (16)3.4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 (17)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8)4.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8)4.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20)4.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22)4.4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 (22)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 (22)5.1 企业形式 (22)5.2 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24)5.3 收益分配 (24)5.4 税收方面 (25)5.5 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 (25)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 (26)6.1 募集范围广泛 (26)6.2 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27)6.3 决策效率高 (27)6.4 免于双重征税 (27)6.5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27)6.6 资金安全性高 (28)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 (28)7.1 公开上市(IPO) (28)7.2 并购(回购) (30)附表1: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基金主要区别表 (33)附表2:有限合伙制基金管理人(G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35)附表3:有限合伙人(LP)层面的税务说明表 (35)前言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组织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组织架构(原创版)目录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点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1.有限合伙制2.公司制3.信托制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及发展趋势正文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及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投资领域广泛、投资方式灵活、投资周期长、收益回报高、投资风险较大等。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1.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是指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这种组织形式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但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在有限合伙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人则负责出资,双方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2.公司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出资人称为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和公司决策等权利。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管理一般由公司聘请的专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
3.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信托计划设立的私募基金,其信托财产由受托人管理,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
信托制私募基金的受托人通常为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其他有资质的机构。
受益人可以是单一投资者,也可以是多个投资者。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及发展趋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促进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私募基金的类型,区别,优势及特点比较
一、基金的大致分类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根据采取的交易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分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类。
如下图所示: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1、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3、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三、三种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综合以上,上述三种类型基金的具体区别在于:1、主体契约型基金是基于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签订三方契约形成的,不依托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限合伙或公司),基于合同享有投资收益。
由基金管理人成为目标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显示的股东(属于名义股东,实质为股权代持),所以相对合伙制基金来说少了工商注册等繁琐手续,不用每投资一个项目就设置一个公司。
通过基金合同来约定管理方式、履行包括募集资金、确定投资方向、基金财产管理等职责,通常基金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资金流契约型基金由于没有法律主体,需设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称开立托管账户(目前商业银行对契约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在实践中还有分歧)。
3、税收契约型基金在分配业绩收益时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公司制基金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并且有限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还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四、契约型基金的优势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相比,契约型基金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募集范围广泛、低成本运作、决策效率高、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资金安全性。
1、募集范围广泛根据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
因此,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范围比其他两种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围更广泛,募集难度也大大降低。
2、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契约私募基金因契约法律关系而设立,因而无需注册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不必占用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和人员的投入。
详解PE公司的三种组织架构
详解PE公司的三种组织架构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简称PE)公司是一种以募集并管理股权基金为主要业务的金融机构。
PE公司通常通过与企业合作,投资并管理具有较高增长潜力的非上市公司,以赚取投资回报。
PE公司的组织架构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垂直式、职能式和地域式。
一、垂直式组织架构:垂直式组织架构是PE公司中最常见的一种组织形式。
这种结构通过将组织分为各个垂直业务线,以实现高度的专业化和精确的业务职能。
通常而言,垂直式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部门:1.投资部门:负责PE公司中最核心的职能,即寻找、筛选和决策投资机会。
投资部门通常由高级投资专家组成,他们具备深厚的行业知识和丰富的交易经验。
2.运营部门:负责参与PE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运营团队可以提供战略指导、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以提升被投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3.基金募集部门:负责募集PE公司的股权基金。
基金募集部门通常由专职的募资团队组成,他们通过与潜在投资人沟通,促进基金募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4.退出部门:负责处理PE公司所投资企业的退出事务。
退出部门通常包括销售、上市、并购等几个阶段,它们的目标是实现对投资的良好回报。
二、职能式组织架构:职能式组织架构将PE公司的业务按照不同的职能划分为几个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职能工作。
与垂直式组织结构相比,职能式结构更加注重横向协作和信息共享。
职能式组织架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门:1.投资部门:负责PE公司的投资业务,与垂直式组织结构中的投资部门类似。
2.管理部门:负责PE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法律和合规等方面的事务。
3.市场营销部门:负责PE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宣传工作,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机会和合作伙伴。
三、地域式组织架构:地域式组织结构是按照地理区域进行划分的一种组织形式。
对于跨国PE公司来说,地域式组织结构通常是必要的,以便更好地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和市场环境。
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新)
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模式一、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比较在国内,PE(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一个全新的领域,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制度开展PE业务,具有不同的优劣利弊.从国外看,PE业务的开展可以采用投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等多种模式。
但这里所说的投资公司不同于现存的中国投资公司,它是指美国等西方国家投资公司有关法律确立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几乎都是以公募方式运作的。
中国的《公司法》只包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范,并不包括对于这类公司型基金的规范,但目前在国内,这种以有限责任形式存在的公司,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中国PE可行的公司制度模式实际上只有三种: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目前,在许多开展PE业务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中,大多采用的是合伙制,而信托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制。
对此,许多信托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信托公司与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其激励机制相差很远,因此,以信托公司现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开展PE业务并不是最好的模式。
实际上,以不同的模式开展业务利弊也各不相同。
在合伙制模式中,资产管理机构(或团队)设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投资顾问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的其他普通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模式的优点是合伙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无该企业层次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模式的缺点首先是国内《合伙企业法》刚颁布实施,企业注册时候经常遇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障碍;其次是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得以保障.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逃废债务的情况非常普遍,所谓的承担无限责任,在实践中根本无从落实。
因此,一般合伙人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问题难以解决.再次,税收法规配套不全,实施难度大.(一)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及信托制比较(二)合伙制与信托制组织结构的比较(1)《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结构(2)单一的信托模式(参与型)。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
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搭建一、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一)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
1、合伙制鉴于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实践中的合伙制基金仅限于有限合伙。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
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基金管理人的身份直接管理基金,也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以下优点:(1)它不是纳税主体,其应缴的税收等同于基金投资者直接进行投资所需缴纳的税收,因此它不用缴纳资本利得税和所得税;(2)分配自由,不受公司制同股同利的限制;(3)治理结构便利,合伙制基金没有控股权之争。
2、公司制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公司制基金的优点在于:(1)投资收益可以留存继续;(2)对所有股东都是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
但是它有明显的缺点,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3、信托制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我国的《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规定,但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详解各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
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详解各资管计划运作模式及其区别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详解一、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比较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与合规运作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一)主要监管法规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二)其他比较项目一览表(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
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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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的分析比较
作者:程东高级合伙人
王芳实习律师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及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
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则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设计提供了统一、标准的参照合同文本,其目的在于防止私募机构滥用产品设计的自主权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进一步规范私募领域。
下面,笔者将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规范及精神对上述三种组织形式进行分析比较,以供私募机构在设计产品时予以参考。
▌一、不同组织形式对应的管理类型
*以上为根据中基协备案系统基金产品填表说明整理
(一)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受托管理
2、顾问管理
法律上的管理人为A,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人为C,B为备案的产品(二)合伙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受托管理(内部管理)
A为登记的管理人,B为基金产品2)受托管理(外部管理)
C为登记的管理人,B 为基金产品(三)公司型基金的组织架构1)自我管理
公司A既是管理人又是产品
2)受托管理
C为登记的管理人,A为备案的基金产品
*以上为根据中基协2016年6月19日讲座整理。
▌二、不同组织形式的比较与选择
(一)公司型
1、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
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损失,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2、优势: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劣势: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此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
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一定的约束,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降低基金收益率。
4、税收:税收问题可谓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一大缺点——双重纳税。
一为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二为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运营成本增加,投资人利润空间缩减。
这里需注意的是,创投基金因受到国家政府的扶持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二)合伙型
1、主体资格:国际上多采用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但仍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提供担保。
2、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LP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会占到全部出资的八成以上,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LP通常希望基金管理人在与他们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共担风险,以防范道德风险,因此GP往往出资不少于1%,并对外代表基金开展经营活动,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组织架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一般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顾问委员会(不享有运营企业方面的权利,对基金管理人决策的影响不大)和合伙人会议(负责合伙人退伙、入伙、身份转让、权益转让、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4、收益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投资收益;二是管理费(一般为1%~2.5%);三是管理分红,通常可以达到利润的20%,也
可按照阶梯形式计提分红。
LP的收益完全来源于投资收益。
但在收益分配顺序上,LP优先于GP。
5、优势:
1)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LP具有资金优势但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但能保证基金的规模,掌握财产权;管理人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掌握管理权。
2)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
GP作为基金管理人,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专业知识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量的出资,也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这种安排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做出过于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防范道德风险。
3)融资结构灵活: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时间效益;此外,LP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4)分配及组织机制自由:可以针对同一基金下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投资人,项目独立核算;也可以针对同一个项目设置不同优先级的投资人。
合伙基金层面,合伙人可随时分配收益,并可对分配范围、数额做约定,若采用公司制,则需在基金整体盈利情况下,方可对股东分配。
6、劣势: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相比于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伙制可对资金的缴付时间及比例自由约定,如后续资金不能及时缴付,则基金不能正常营运的
风险高于公司制。
此外,有限合伙制因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实行差异化管理,从而增加基金的管理难度。
7、税收: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三)契约型
1、主体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资格,无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借贷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人作为委托人可以代持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过桥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但同时承担相应的债务。
2、优势:
1)契约型基金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流动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税负,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担,降低税收成本。
且,从交易成本考虑,契约型基金因无需注册专门组织实体,因而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及人员投入,运营成本低廉。
2)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
3)就集合信托来讲,不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个别委托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基金的存续。
因此,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约定实现投资人的灵活退出和进入。
3、劣势:
1)IPO退出障碍:证监会要求在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因会导致股权不明晰。
2)流动性差:信托合同不属于标准化契约,其转让手续复杂,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差。
3)道德风险:信托制投资基金的运作实际上并不由信托公司进行,而是由投资人另行委托的基金管理人运营和管理,但对于其又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会面临一定的道德风险。
▌三、最后根据中基协官方统计的数据:
上述数据截至2016年4月,可见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类产品数量按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依次递减,证券投资基金多采用契约型,股权与创投类青睐于合伙型;就治理风险来讲,三者按照契约型、合伙型和公司型依次降低,因而中基协对其监督力度也是逐渐降低。
私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本文合理设计私募类产品。
本文部分内容援引于《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作者:刘乃进)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操作指引》(作者:谷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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