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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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国内刊号C N61-1499/C 2020年12月(下)量和品质方面都具有优势,而种粮不赚钱将使更多的年轻人外出打工,造成农村的空心化、老龄化现状。

这也带来了劳动力短缺等问题,未来谁来种粮食值得我们思考。

三、应对挑战: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举措民为国基,谷为民命。

粮食事关国运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

中国始终把解决人民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首要任务,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粮食安全之路。

1.加强监管,严守土地红线做好土地规划,禁止浪费现象产生,严格查处非法占用耕地现象,对违规的显现进行处罚,不管是后台多硬,不管什么大款土豪,你占用了国家的耕地,非法建筑就要拆除。

2.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农业生产规模上来了,才能够大规模使用农业机械,降低农业成本,减少农业风险,提高产量,像以前那样一家一块地生产粮食行不行,也行但是效率低,成本高,赚不着钱。

3.加大补贴力度,调动种粮积极性国家想要保障粮食安全,就得做到政府抓粮不吃亏,农民种粮得实惠。

我们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每年农业的文件叫做1号文件,是全国最大的事。

我国取消了农业税,这是一种壮举,要想增强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就要保障农民的收益。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农业补贴,对于产粮大县进行资金支持,提高农业、农机补贴力度,使农民收入逐渐提高。

此外,不断完善土地制度,通过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等方式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最后不断培养农业、农村人才,通过下派干部、职业教育、外请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民素质,给未来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并非是我们在杞人忧天,而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

通过中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现在不仅能够自己养活自己,而且生活的更好,更有滋有味。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粮食安全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不论是中央高层还是地方政府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把它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来看待。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 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 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遂宁市2019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人工智能与健康试题含答案02

遂宁市2019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人工智能与健康试题含答案02

第1 题(单选题)()是与多个政府、医院和学术机构合作研发的医疗AI系统.包括临床医学科研诊断平台、医疗辅助检测引擎、医师能力培训系统等。

【C】DoctorYou第2 题(单选题)《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促进“互联网+”可持续发展。

【A】人民群众第3 题(单选题)2017年11月15日,科技部在()召开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暨重大科技项目启动会",公布了首批4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名单。

【A】北京第4 题(单选题)德国对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的支持,主要集中在()当中,涉及到的机器感知、规划、决策以及人机交互等领域,都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点研究方向。

【C】“工业4.0”计划第5 题(单选题)根据人工智能塑造国家竞争新优势(上),()企业已实现全年整体盈利,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安防智能视频、金融、手机移动互联网等,与中国移动、华为、小米等多家公司展开合作。

【B】2016年第6 题(单选题)根据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现状、问题及建议(上),跨领域研发基础不包括()。

【D】信息集和环境第7 题(单选题)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推动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

【A】服务体系第8 题(单选题)大数据不等于完全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里面还有像逻辑、分析等方法。

如果说仅仅使用的数据来做人工智能的话,会有三个分析的问题,其中不包括()。

【B】流程复杂第9 题(单选题)国内大多数语音识别技术商都在()的方向上发力。

【C】平台化第10 题(单选题)目前ET已经被广泛应用到新能源、化工、环保、汽车、轻工业、重工业等不同制造领域,成为了发展智能制造的()。

【C】新型助推器第11 题(单选题)根据全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中),影响深度卷积神经网络算法的关键参数是()。

【B】网络深度第12 题(单选题)根据全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下),垂直应用领域不包括(). 【D】智能音箱第13 题(单选题)欧盟于2013年提出了(),该计划项目为期10年,欧盟和参与国将提供近12亿欧元经费,使其成为了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人类大脑研究项目。

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用“三结合”驱动创新融合发展 考试答案 凉山州公需科目考试

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用“三结合”驱动创新融合发展 考试答案 凉山州公需科目考试

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用“三结合”驱动创新融合发展考试答案1.习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0.3分)A.平等化B.均等化C.公平化D.公正化√答对2.《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涵盖了医疗、()、医保“三医联动”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0.3分)A.医生B.患者C.医药D.健康√答对3.对于符合医疗健康事业发展的方向新应用,要大力支持,允许探索,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功能。

(0.3分)A.资源共享B.提能增效C.远程服务D.信息交互√答对4.建设“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要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

(0.3分)A.互联网医院B.智慧医疗C.医联体D.信息化辅助系统√答对5.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名称。

(0.3分)A.一B.二C.三D.四√答对6.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心电诊断、()和远程会诊服务。

(0.3分)A.健康档案管理B.远程影像诊断C.异地医保结算D.异地就医服务√答对7.互联网医院要依托于()建设。

(0.3分)A.互联网B.分级诊疗C.信息共享D.现有实体√答对8.《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促进“互联网+”可持续发展。

(0.3分)A.人民群众B.患者C.医疗健康D.多层次化√答对9.各个医院之间的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

(0.3分)A.治疗延误B.相互推诿C.信息孤岛D.违规操作√答对10.不属于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的是()。

(0.3分)A.制定医疗服务B.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的规范C.强化统筹平台的指引D.要有优质的互联网专线√答对1.“互联网+医疗健康”强调要注重三结合包括()。

(0.4分)A.中央总体要求和地方创新实践相结合B.“做优存量”与“做大增量”相结合C.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D.“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相结合E.资源整合与数据安全相结合√答对2.《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凉山州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用“三结合”驱动创新融合发展”答案

凉山州2019年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用“三结合”驱动创新融合发展”答案

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用“三结合”驱动创新融合发展1.习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0.3分)A.平等化B.均等化C.公平化D.公正化√答对2.《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涵盖了医疗、()、医保“三医联动”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0.3分)A.医生B.患者C.医药D.健康√答对3.对于符合医疗健康事业发展的方向新应用,要大力支持,允许探索,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功能。

(0.3分)A.资源共享B.提能增效C.远程服务D.信息交互√答对4.建设“互联网+”医疗服务体系,要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

(0.3分)A.互联网医院B.智慧医疗C.医联体D.信息化辅助系统√答对5.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名称。

(0.3分)A.一B.二C.三D.四√答对6.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心电诊断、()和远程会诊服务。

(0.3分)A.健康档案管理B.远程影像诊断C.异地医保结算D.异地就医服务√答对7.互联网医院要依托于()建设。

(0.3分)A.互联网B.分级诊疗C.信息共享D.现有实体√答对8.《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促进“互联网+”可持续发展。

(0.3分)A.人民群众B.患者C.医疗健康D.多层次化√答对9.各个医院之间的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

(0.3分)A.治疗延误B.相互推诿C.信息孤岛D.违规操作√答对10.不属于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的是()。

(0.3分)A.制定医疗服务B.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的规范C.强化统筹平台的指引D.要有优质的互联网专线√答对1.“互联网+医疗健康”强调要注重三结合包括()。

(0.4分)A.中央总体要求和地方创新实践相结合B.“做优存量”与“做大增量”相结合C.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D.“互联网+”与医疗健康相结合E.资源整合与数据安全相结合√答对2.《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1.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017年1月)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广泛普及,移动互联网以其泛在、连接、智能、普惠等突出优势,有力推动了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经成为创新发展新领域、公共服务新平台、信息分享新渠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促进我国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力推动了网信事业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健康发展,对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平台、应用、商业模式与移动通信技术紧密结合,移动互联网新技术快速演进、新应用层出不穷、新业态蓬勃发展,工具属性、媒体属性、社交属性日益凸显,生态系统初步形成、加速拓展,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

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安全威胁和风险日渐突出,并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传导渗透。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移动互联网发展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法治建设仍显滞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技术亟需突破,管理基础相对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策略不完备等。

这些问题已经制约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抓紧解决。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并行、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凝聚共识、防范风险、争取人心、保障安全、促进发展,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活力,不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全方位推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让移动互联网发展成果更好造福人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66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制度和技术创新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增加医务人员获得感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广大医务人员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健康卫士”,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中顽强拼搏、无私奉献,展现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和新时代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提高医务人员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委历年来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各项保障工作,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人”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将医务人员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从提高薪酬待遇、拓宽发展空间、改善执业环境、减轻工作负担、提升社会地位等方面入手,全力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我委通过改革职称评审和薪酬制度、完善医疗纠纷处置、精细化管理医患关系等各项工作,持续优化医务人员考核制度和政策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

同时,通过推动发展“互联网+医疗”、实施分级诊疗、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统筹协调医疗资源,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为医务人员减轻从业负担。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和薪酬制度。

我委积极改革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给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职业规划。

一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不再将论文、职称、外语等作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前置条件,强调评审指标要“接地气”,符合工作实际,实现“干什么评什么”。

2019年继续教育陕西省公需课答案——医疗卫生发展与服务应用

2019年继续教育陕西省公需课答案——医疗卫生发展与服务应用

1 .“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暨重大科技项目启动会”,公布了首批4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名单,其中依托()建设自动驾驶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

•A.百度公司•B.阿里云公司•C.腾讯公司•D.科大讯飞公司我的答案: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2 .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西药事业的优势不包括()。

•A.有效控制成本•B.改善人民健康•C.国家战略•D.防止西方思想入侵我的答案: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3 .根据本课程,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要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供给能力。

•A.中高端产品•B.低端产品•C.中低端产品•D.中端产品我的答案: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4 .根据本课程,认为党建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是可抓不可抓的工作,那么这个认识从根本上来讲就是错误的,体现的是公立医院存在问题的哪个方面?()•A.部分医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规范•B.部分医院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相脱离•C.部分医院对党建工作认识存在误区•D.部分医院党建工作队伍素质不高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5 .整合型医疗强调,从以医院为中心向以()为中心转变。

•A.基层•B.医保•C.药品•D.信息化我的答案: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6 .根据本课程,我国的药品监管体制呈现出什么特点?()•A.集中化•B.碎片化•C.行政化•D.服务化我的答案:A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7 .《“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提出,到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

•A.10%•B.15%•C.20%•D.25%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8 .我国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应对优势不包括()。

•A.体制优势•B.机制优势•C.科技发展•D.资源优势我的答案:A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9 .国家医疗机构改革要把()、医疗、医药整合为一体。

•A.医生•B.患者•C.医保•D.健康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10 .根据本课程,突发事件可能引起跨国界的传播,例如SARS疫情,这体现了突发事件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最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最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最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XX”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XX〕4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1.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与所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

2.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

(二)人员基本条件。

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

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

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健康医疗⼤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号:国卫规划发[2018]23号颁布⽇期:2018-07-12执⾏⽇期:2018-07-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标准管理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服务管理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卫⽣计⽣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局:为加强健康医疗⼤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健康医疗⼤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可从国家卫⽣健康委员会官⽹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国家卫⽣健康委员会2018年7⽉12⽇国家健康医疗⼤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健康医疗⼤数据服务管理,促进“互联⽹+医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健康医疗⼤数据作为国家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促进⼤数据发展⾏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数据应⽤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件精神,就健康医疗⼤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条我国公民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所产⽣的健康和医疗数据,国家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使⽤权和个⼈隐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安全和⼈民群众⽣命安全需要,加以规范管理和开发利⽤。

第三条坚持以⼈为本、创新驱动,规范有序、安全可控,开放融合、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健康医疗⼤数据的标准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推动健康医疗⼤数据惠民应⽤,促进健康医疗⼤数据产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健康医疗⼤数据,是指在⼈们疾病防治、健康管理等过程中产⽣的与健康医疗相关的数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于县级以上卫⽣健康⾏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各级各类医疗卫⽣机构、相关单位及个⼈所涉及的健康医疗⼤数据的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5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5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5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950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健康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一、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健康工作,将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基层医疗卫生健康工作取得明显的进展和成效。

(一)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3.6万所乡镇卫生院、3.5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1.6万个村卫生室,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都有1所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都有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行政村都有1个村卫生室,80%以上的居民15分钟内能够到达最近的医疗点,群众看病就医更加方便、可及。

(二)基层卫生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截至2019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数达到416.1万人,其中,乡镇卫生院144.5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61.1万人、村卫生室144.6万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持续优化,执业(助理)医师占比达35%。

(三)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201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45.3亿人次,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的52%。

其中,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同比提高5.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同比提高8.2%。

患者首诊在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解决的就医习惯正在逐渐形成。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完善基层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机制。

一是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

2010年以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培养项目。

国家对医疗信息化建设政策

国家对医疗信息化建设政策

国家对医疗信息化建设政策
医疗信息化建设是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相关国家政策也在不断出台,以下是部分政策内容:
-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医联体内统一管理模式,发挥集约优势,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发挥科技引领与支撑作用,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

统一信息平台,加强规划设计,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对医联体的支撑作用。

-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

- 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以“互联网+”为手段,建设智慧医院。

医疗机构围绕患者医疗服务需求,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扩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提供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的、适宜的医疗服务。

-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国家医疗信息化建设政策的不断出台,为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和指导,也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医保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精神,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管理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在杭13家省级公立医院,由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并组织审核;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审核。

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

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期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第四章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目前系统已开发该功能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第二十二条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第二十三条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允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诊疗服务举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行业监督和自律..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第三十一条远程医疗服务按照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管理..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木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构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儿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核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答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中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成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1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十合作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十互联网医院”..第十三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人员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第十九条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当患者期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宁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几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第二十六条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各项管理..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第二十九条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第三十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展..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一条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电话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损..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下级卫生健璨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医院的..上级卫生键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规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问族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为..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3: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符合本标准..一、诊疗科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料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二、科室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三、人员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监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二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三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力审核..四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四、房屋和设备设施一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2资;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二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三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四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五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六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规章制度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在线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附件: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726号;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一、管理范围本规范所林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一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二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邀请方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人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本条件下同批准、与所管理..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一医疗机构基本条件..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二人员基本条件..邀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若邀请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医保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281号建议的答复李延萍代表:您提出的在国家医保制度中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供给和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远程医疗相关收费及医保报销政策的问题“互联网+医疗健康”是解决医疗资源供给不平衡不充分、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我们考虑如下:(一)关于制定互联网医疗收费政策问题为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和支付政策,我们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相关思路。

主要考虑是,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深化‘放管服’、分类管理、鼓励创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政策。

一是坚持市场决定、政府调节、社会共治相结合,激发医疗市场活力与引导提供适宜服务并重;二是坚持分类管理。

适应“互联网+”的运行发展规律,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对象和内容,制定有操作性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三是鼓励创新。

对于依托“互联网+”显着改善成本效率,以及更好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新技术、新模式,给予更宽松的发展空间;四是协调发展。

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价格和支付政策,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费用公平负担。

根据中央与地方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上的权限,国家层面负责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等的规范,指导各地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

各地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规定的立项原则等,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调整项目价格。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湘卫医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卫医发〔2019〕1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部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8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形式和内容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

互联网诊疗包括以互联网医院为平台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和通过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两类;远程医疗服务仅限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间通过信息化技术,为患者诊疗提供相关医疗技术支持,不得直接对患者开展诊疗活动。

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两类。

二、加强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准入管理国家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对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实行准入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湖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现对全省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或其他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平台应主动开放数据接口,对接监管平台。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浙医保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统筹推动医保数字技术应用和制度创新,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理念,强化数字赋能,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着力创新医保服务模式,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培育医药服务新业态,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社会参与,坚持市场化导向与政府调节监管相结合,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开放包容、协同参与的发展格局。

坚持融合创新,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医保领域深度融合,坚持以创新驱动服务模式转变,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需求。

坚持安全有序,规范“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依法维护信息安全,实现数据有序共享。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与医保领域的融合发展,基本建成医保服务标准化体系,互联网成为提供医保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医保服务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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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

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

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

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

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

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

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

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

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

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

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

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

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

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

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

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

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

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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