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怀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7日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的工作部署,通过科学规划市城区学校布局,加强用地供给和建设投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确保青少年儿童“有学(园)上”“上好学(园)”,着力破解市城区入学(园)难、“大班额”等难题,有效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建设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
市城区新建居住区应依据居住人口规模、周边教育配套设施现状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等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新建居住区配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建设,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按此要求进行规划审批。
(二)建设主体。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达到规划要求的新建居住区均应配套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6日宜昌中心城区2011~2020年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科学配置中小学教育资源,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省域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划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2010年12月省人大讨论通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稳步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计划的指导意见》(鄂教发函〔2010〕39号)、《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2011〕3号)、《宜昌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宜府办发〔2011〕44号)、《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宜昌市中心城区教育设施规划(2008~2020年)》(宜府函〔2009〕145号)等文件。
(三)规划原则。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布局。
科学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二是适应城市发展规模与水平。
湖南省中小学建设指南(2018年)
湖南省中小学建设指南(2018年)湖南省中小学建设指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教育厅2018.05目录第一章总则 (1)1.1编制依据 (1)1.2总体要求 (1)1.3总体目标 (1)第二章前期规划与总体布局 (2)2.1学校设点布局 (2)2.2学校选址 (2)2.3学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及其他 (3) 2.4学校规划设计 (5)第三章主要用房和技术指标 (6)3.1主要用房及分期建设 (6)3.2主要用房面积指标 (6)第四章学校主要建筑技术 (13)4.1装配式建筑 (13)4.2给水排水专业 (17)4.3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9)4.4电气专业 (21)4.5智能化专业 (24)4.6室内装饰装修 (30)4.7园林景观 (36)4.8造价专业 (40)第五章绿色建筑设计 (43)5.1一般规定 (43)5.2室外环境 (43)5.3节能与能源利用 (44)5.4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5)5.5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5.6选配内容 (47)第六章工程验收 (48)6.1一般规定 (48)6.2建筑工程 (48)6.3装配式建筑 (49)6.4给水排水专业 (51)6.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2)6.6电气专业 (53)6.7室内装饰装修 (54)6.8园林景观 (56)6.9绿色建筑 (58)第七章学校运营与管理 (63)7.1内部运营与管理 (63)7.2设施设备使用指南 (65)第一章总则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实施教育强国战略,提高中小学建设水平,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合理确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设美丽、绿色、智慧的现代化校园,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普通中小学(指小学和初级中学,不含高级中学,本指南中的中学指初级中学)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考执行。
1.1编制依据本指南依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期对教育发展要求:“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及国家、省市相关的标准规范。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学(园)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学(园)指标,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评估和管理等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托儿所、乡镇所在地普通高中,依据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第二章幼儿园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六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七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
陕西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学(园)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依据,各项办学(园)指标,是我省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在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评估和管理等的要求。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托儿所、乡镇所在地普通高中,依据有关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篇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标准第二章幼儿园第一节设置与规模第六条幼儿园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
第七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
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
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
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教育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中小学作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的摇篮,其建设用地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制定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学校能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条件。
首先,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需要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功能定位。
不同规模和不同
功能定位的学校,其建设用地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中小学的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体育场地、食堂、宿舍等。
根据学校规模和功能定位的不同,这些建设用地的面积和布局都会有所差异。
其次,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还需要考虑学校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
在城市中,由于用地紧张和成本高昂的因素,中小学的建设用地标准往往会受到限制。
因此,需要在有限的用地内,合理规划学校的各项建设用地,确保学校能够满足教学和生活的需要。
而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相对充裕,中小学的建设用地标准则可以更加宽松一些,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和条件。
另外,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还需要考虑学校的未来发展规划。
随着教育事业的
不断发展,学校的规模和功能定位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制定建设用地标准时,需要考虑学校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以便未来校园的扩建和改造。
总的来说,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学校的规模和功能定位、
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标准,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中小学建设用地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学校的发展营造更好的条件。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湖南省普法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施行时间是()。
A.2018年3月31日(答案:B)B.2018年7月1日C.2019年3月31日D.2019年7月1日2.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A.各自分担(答案:D)B.分别承担C.联合承担D.共同承担3.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答案:C)A.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B.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C.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监护的职责D.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保护的职责4.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答案:C)A.理解B.认同C.服从D.接受5.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答案:C)A.看护B.监督C.监护D.管理6.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答案:D)A.经济能力B.血缘关系C.责任心D.监护能力7.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
(答案:D)A.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负担B.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C.由国家、学校、学生家长按比例分担D. 不得向学生收取8. 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1年)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督导内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实施统筹管理,将教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基础教育设施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基础教育设施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安政办〔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基础教育设施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基础教育设施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5月19日安阳市基础教育设施提质增效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
近年来,我市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理顺办学体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取得了明显成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区人口不断增加,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相对滞后,城镇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上学难”“入园难”问题和“大班额”“大校额”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
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快构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确保教育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变化趋势、城市空间布局相适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根据全市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建设一批高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让孩子们在家门口上高品质的学校。
二、基本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坚持整体谋划、多方联动、协同推进、务求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以学位需求为导向,聚焦“上学难”“大班额”等问题突出区域,提出针对性措施,纾解教育民生难题。
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以县(市、区)为单位,结合本地学位缺口和发展需求,确定资金筹措方式和时间表,分类、分阶段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日邵阳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邵阳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产权移交工作机制,加快我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城区(包括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新建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及旧城改造项目,是指在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配套学校,是指在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为其所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三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民住宅小区人口数按每户平均4人测算,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数分别按千人指标35人、70人、35人、20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班额分别按30人、45人、50人、50人计算。
郑州市中小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人大汇报稿)
1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2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八条。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5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第三章第九条。
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12 2.7.7 网吧、游戏机房的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300 米
6 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规划实际情况。 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 2.1.1 条。 8《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四条。 9《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0《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50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1《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原为 120 米,根据郑州市实际建设情况予以调整。 12《郑州市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第二十六条,增加公交首末场站与轨道交通站点。
2.7.2 中小学校园应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有害品的研制、生产、 贮运场所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7.3 露天市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0 2.7.4 商业闹市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50 米 2.7.5 露天体育场边沿与中小学校园间距不应小于 100 米11 2.7.6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公交首末场站、轨道交通站点的边沿与中小学
第十二条 用地规模控制
3.12.1 新建小学的规模控制在 24 班以上,小学用地规模最大不超过 25000
17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 A.0.3 中,18 班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为 12.2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解读《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开始起草制定,2005年8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条例》实施一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实际需要出发,市政府制定了《<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
现就本办法的制定及主要内容做如下具体说明。
一、制定《条例实施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的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全市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市区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各项教育指标均居全省领先水平。
但是,随着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展、城市人口的激增及广大市民对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教育资源短缺的现象仍未根本转变,且存在日益严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入学难、大班额等社会热点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仍然较低。
根据2006年开始实施的“十一五”教育规划,郑州市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分别缺学位70026个、40231个和26895个,需新建36班规模的小学43所,30班规模的初中23所,48班规模的普通高中8所。
即“十一五”期间,郑州市市区平均每年至少需要新建学校15所才能基本满足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教育需求。
二是教育投入缺口仍然较大。
仅在2004、2005年已建成投入使用的26所学校所需的13.27亿元建设资金中,财政性投入仅占35%,约2/3的资金通过学校自筹或贷款的方式解决。
一个专门服务于中小学校建设的教育基本建设长效投入机制,还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
三是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保证。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尤其是城市零星开发时,确保与开发改造带来的区域人口机械增长相适应的中小学校建设预留用地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业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程序报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中外合作依法举办的高中阶段以下的非义务教育学校。
1.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学和技校。
2.中外合作办学只能举办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城市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保护工作。
规范用语
第十条新区开发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初中(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小学、幼儿园,并且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区应当按规定留足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并配套建设。
第十条新区开发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并且应当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制度
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行为,保障幼儿园建设安全、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于幼儿园的征地建设管理,包括幼儿园征地建设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遵循依法规章、科学规划、公平公正、现代化管理的原则,确保幼儿园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在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中,应坚持人民至上、生态优先、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应注重社会效益,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应依法合规,严格按照规划、环评、用地、工程建设等程序,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
第七条幼儿园征地建设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管理机构。
第二章幼儿园征地建设规划管理第八条幼儿园征地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开透明。
第九条幼儿园征地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投入回报等因素,细化分期实施,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幼儿园征地建设规划应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手续,确保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合法、公正、及时进行。
第十一条幼儿园征地建设规划应充分调研、听取意见,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公众的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幼儿园征地建设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节能减排、环保设施、绿色建筑等措施,保护自然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幼儿园征地建设审批管理第十三条幼儿园征地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过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幼儿园征地建设审批应加强事前监管,对规划合理性、土地征收程序、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征地建设审批应严格履行手续,按照程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幼儿园征地建设审批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益政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与用地保障第三章建设管理与资金筹措第四章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与移交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深入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健康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及产权移交中的重大事项。
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分级实施。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12.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30日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24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保障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相适应,促进全市教育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举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第三条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教育设施的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协调解决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幼儿园场地设计规范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2010年7月一、总则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二)规划设计三、建设标准(一)建设用地标准(二)园舍建筑组成(三)园舍用房面积(四)园舍建筑标准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一)总体要求(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五、教职工配备标准六、经费保障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2.山东省农村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3.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
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场地建设保护条例
1.《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场地建设保护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新建小区和旧区改建、扩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规划设置:(一)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三)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四)在居住人口密集区每4万人口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其他地区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乡建设改造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标准统筹优先解决。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所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土地权属证件、产权证件和有关建设资料交付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不得改变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教育用途,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应当用于办学。
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随意拆迁或者侵占。
城乡建设中需要拆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补还或者易地重建。
补还或者易地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条例是由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法规,旨在规范中小学
和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以及教育质量。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设计要求: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布局、建筑规划等要求,包括校舍、教室、活动场地、图书馆、实验室等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2. 安全设施要求: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防盗、防灾设施等的
要求,保障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
3. 环境条件要求: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环境条件,包括景观设计、绿化要求、卫生
条件等,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 教育设施要求: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育设施,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多
媒体教室等的要求,满足教学需要。
5. 功能区划要求: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功能区划,包括学生活动区、教师办公区、
食堂、宿舍等功能区划,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6. 建设评估要求: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建设评估要求,包括验收标准、评估方法等,确保建设质量符合规定。
7. 其他补充要求: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包括其他补充要求,如电气安全、通风要求、噪音控制等。
总之,中小学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条例是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的规范和指导,旨在提高学习和教育环境的质量,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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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
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应当优先改建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委托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三)不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擅自将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产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