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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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淮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保障全市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可放宽到7-14周岁。

二、救助内容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有多重残疾的以最需要康复的类别为主;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认定办法,由市残联商有关部门制定出台。

四、救助标准1.康复训练:视力康复0.5万元/人·年,智力康复1.5万元/人·年,听力、言语康复1.6万元/人·年,孤独症康复1.8万元/人·年,肢体(脑瘫)康复2万元/人·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一项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帮助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帮助残疾
儿童接受康复治疗,改善他们的身体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
全面发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政府政策扶持。

政府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残疾儿童的康复
救助工作给予支持。

二是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服务。

专业的康复医疗团队定期给予残疾儿童治疗与康复指导,并为他们提供定期的辅助器具和药物治疗。

三是社会公益救助。

社会各界及其他慈善机构也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和物资支持,帮
助残疾儿童获得更好的康复救助和及时帮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既是对残疾儿童的社会关怀,也是政府关心社会福利
的重要体现。

今后,应加强政策引导,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让残疾儿童拥有充沛的希望,拥有美好的未来。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XX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1.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确保救助工作覆盖面达到100%。

2.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3.加强残疾儿童家庭支持,提高家庭康复能力。

二、救助对象与标准1.救助对象: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0-14岁的残疾儿童。

2.救助标准:根据残疾儿童的不同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措施1.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专业的康复训练,包括听力、视力、智力、肢体等方面的训练。

2.辅助器具:为残疾儿童提供适配的辅助器具,如助听器、轮椅等。

3.教育支持: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资源,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

4.家庭支持: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康复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

5.社会融入:组织残疾儿童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开展残疾儿童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残疾儿童信息库。

2.制定救助计划:根据残疾儿童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救助计划。

3.实施救助:按照救助计划,为残疾儿童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4.跟踪评估:对救助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五、组织保障1.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进救助工作。

2.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5.完善政策法规,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六、预期效果1.残疾儿童生存质量得到提高,家庭负担得到减轻。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康复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3.残疾儿童家庭支持能力得到加强,家庭康复环境得到改善。

注意事项:1.注意救助对象的精准识别,避免误判和漏判。

解决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通过社区调查、家庭访问、医疗评估等手段,确保救助对象的准确性。

2.注意康复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资源浪费和不足。

解决办法:定期对康复资源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需求,动态分配康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指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和救助保障的一项制度。

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和困境,该制度的目的是推动残疾儿童的康复发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实现残疾儿童的像同龄人一样平等发展的权利。

以下是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康复服务康复服务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制度应建立完善的康复机构和设施,提供包括医疗康复、功能训练、言语治疗、心理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康复服务应根据残疾儿童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并由专业人员指导和执行。

康复服务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恢复或改善其身体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二、经济救助经济救助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往往面临经济困难和负担重的问题,无法承担高额的康复费用和生活开支。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设立相应的经济救助机制,包括残疾儿童康复金、生活补贴、医疗费用报销等。

经济救助的目的是减轻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康复服务的需求。

三、教育支持残疾儿童的教育是其康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支持也应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范畴。

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残疾,应提供适应其特殊需求的教育方式和教学环境,包括特殊学校、特殊班级、个别辅导等。

此外,提供免费或减免的学费、教材和教具等也是教育支持的一部分。

教育支持的目标是帮助残疾儿童接受合适的教育,实现其学习能力和学业发展的充分发展。

四、社会参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还应关注残疾儿童的社会参与问题。

残疾儿童通常会面临社会歧视、自卑和孤立等问题,他们的社交能力和社会融入度较低。

因此,康复救助制度应提供社交培训、社会活动组织和交流平台等支持,帮助残疾儿童建立自信、自立、自强的态度和能力,促进他们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

总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为满足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和救助需求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听障儿童救助政策

听障儿童救助政策

听障儿童救助政策
我国针对听障儿童的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免费配发助听器:部分省份(如湖南、江西等)针对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助听器。

救助标准每人每次6000元。

2. 康复训练补贴:听力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3. 手术救助:针对需要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部分省份(如湖南、广东等)提供一次性手术救助,金额约为7.5万元。

4. 降低助听器关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降低助听器等医疗器材的进口关税,有助于降低听障儿童家庭的负担。

5. 人工耳蜗纳入医保报销:部分省份(如上海、广东、河南等)将人工耳蜗纳入医保范畴,减轻患儿家庭的经济负担。

6. 康复救助政策覆盖: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涵盖0-6岁具有康复需求的听力等各类残疾儿童。

目前,已有24个省市实施听障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包括湖南、江西、广东、甘肃、山东、贵州、河南、河北、重庆、四川、浙江等地。

这些政策涉及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手术救助、康复训练补贴等方面,为听障儿童提供了有力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份的救助政策具体实施细节有所不同,如需详细了解,请关注各省份相关政策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某某某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某府发〔某某某某〕某某号)和《某某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某某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到某某某某年,全面建立与我某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某某某某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重点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三、救助内容(一)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四、救助标准(一)在市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的残疾儿童救助。

手术类:手术费补助按每人不低于某某某某某元标准(实施人工耳蜗手术的含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某次调机费)。

手术费用不足某某某某某元的,结余费用在项目中综合调剂使用。

残疾儿康康复救助内容

残疾儿康康复救助内容

残疾儿康康复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涉及多方面,包括医疗、教育、康复训练、心理支持等方面。

首先,医疗方面,残疾儿童需要接受专业的
医疗服务,包括对其残疾状况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计划的制定。


可能涉及到手术、药物治疗、康复设备的配备等。

其次,教育方面,残疾儿童有权接受适合其特殊需求的教育。

这可能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的就读、个性化的教育方案、辅助技术的
使用等,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和发展。

康复训练也是重要的一部分,残疾儿童需要接受针对其具体残
疾类型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言语治疗等,以提
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交能力。

此外,心理支持也至关重要。

残疾儿童可能面临着心理压力和
挑战,他们需要得到心理医生或心理健康专家的支持和指导,以帮
助他们应对情绪问题和建立积极的心态。

除了个体层面的救助内容外,社会层面也需要提供支持。

政府
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制定政策和项目,提供经济援助、康复设施建设、
社会融合计划等,以帮助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总的来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应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涵盖医疗、教育、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等各个方面,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全面的帮助和支持,实现他们的全面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海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应救尽救原则,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抓好制度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各级残联组织和发改、财政、人社、卫健、教育、民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四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救助对象为0-17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居住证;(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诊断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三)有康复救助需求及康复服务适应指征。

第六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三章救助内容及标准第七条康复训练(一)听力残疾儿童:开展功能评估、言语康复能力评估、康复训练等,每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0-6岁补助标准不少于14000元/人·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指为了帮助残疾儿童获得良好的康复,政府提供的一项特殊的援助政策。

它旨在协助残疾儿童恢复和改善其身体、智力和精神状态,使他们能够尽可能融入社会,享受正常人的生活。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内容包括:提供社会福利补助金,用于购买残疾儿童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和诊断费用等;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心理治疗、聋儿康复等;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支持,帮助残疾儿童获得自我尊重和社会融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的实施,首先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形成从康复开始到融入社会的连续性服务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运行机制。

其次,要提高政府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重视,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残疾儿童终身受益。

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社会各界也要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宣传,让残疾儿童和其母亲了解这项救助政策,积极申请政府补助;其次,要发挥民间团体和社会力量的优势,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最后,
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管理,确保残疾儿童真正受益。

总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政府为帮助残疾儿童获得良好的康复而提供的一项特殊援助政策,旨在帮助残疾儿童尽可能地融入社会,享受正常人的生活。

它的实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相关机制,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管理等。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1、听力残疾儿童:为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助听器。

助听器救
助标准每人不超过7000元。

每人仅限1次。

2、脑瘫(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适配机构评估,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适配辅助器具。

(三)医疗手术救助
1、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

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1万元以内实报实销)。

每人仅限1次。

2、肢体残疾矫治手术补助。

对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实
施手术的,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费用报销后,自费结算部分,每年予
以一次性补助10000元(10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每人每年仅限1次,每人
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四、资金来源
补助资金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其他康复资金中列支。

所有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验收核发”的管理原则。

对项目未实施或未实施完毕不得报支;违反项目规定的不合理支出不得报支;支出票据不规范的不得报支。

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截留、挪用项目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拨资金,监察部门对群众有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查处,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则
二、助救对象
1.符合国家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范围的残疾儿童。

2.助救对象需要由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和相关康复评估报告。

三、资助内容
1.康复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助救对象可享受康复治疗的费用补贴,并由助救对象的家庭选择合适的康复治疗机构。

康复治疗费用将按月发放到助救对象的家庭账户。

2.康复辅具费用:助救对象的康复辅具费用由社会力量资助,助救对象可以免费获得所需的康复辅具。

3.康复教育费用:助救对象在接受康复教育过程中的费用将由当地教育部门出资,保障助救对象的学习权利。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25年,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健全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制度保障,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救助实施(一)救助对象。

具有沙洋县户籍,年龄在0-14周岁,且须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明确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儿童身体状况稳定,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内容。

将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服务作为救助内容。

每名残疾儿童可重复享受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救助服务。

(三)救助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统筹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县级配套负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中统筹使用。

1.手术类项目。

对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四类受助儿童,手术后经医保报销或其他渠道救助后的自付合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自付合规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给予一次性据实补助,超过3000元的部分个人自行承担。

手术类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2.康复训练类项目。

(1)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万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

(2)7-10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经费来源为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3)11-14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

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3.辅具适配类项目。

为有辅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配发轮椅、矫形器等基本辅具,矫形器可按其生长发育需要每年更换,适配器具每人每年申请不超过2-3件。

辅具适配经费由中央、省专项经费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解决。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协议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协议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共同签署,即(以下称为"受救助方")和(以下称为"救助方")。

一、背景与目的1. 受救助方是一名残疾儿童,需要进行康复训练以提高其生活质量和自主能力。

2. 救助方愿意向受救助方提供资金、设备以及其他必要支持,促进受救助方的康复训练。

二、救助内容及方式1. 救助方将提供经济资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康复训练费用、购买康复设备、支付专业医疗人员的咨询费用等。

2. 救助方将根据受救助方的具体需求和情况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 受救助方应按照康复训练计划的要求积极参与训练,配合康复专业人员的指导做好训练。

三、义务与责任1. 受救助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配合救助方进行康复训练的评估和监测。

2. 受救助方有义务合理使用救助方提供的资金和设备,不得非法转让、出售、挪用或滥用。

3. 受救助方应妥善保管救助方提供的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时归还或报废。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训练计划、康复进展、经济支持等。

2. 本条款不适用于双方在法律、行政命令或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下向第三方披露的情况。

五、终止协议1. 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康复训练结束。

2. 双方可自愿终止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如受救助方违反协议约定,救助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

六、争议解决1. 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寻求协助。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修订应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签署修订协议后生效。

受救助方:签名:年月日姓名:联系方式:救助方:签名:年月日姓名:联系方式:备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受救助方和救助方各持一份,一同生效。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衡政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

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救助及时,全面覆盖。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

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二、救助条件和年龄范围(一)救助条件。

具有衡阳市户籍或在衡阳市辖区内取得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

(二)救助年龄范围。

1.0—14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的8月31日止年龄不满15岁)的残疾儿童。

2.人工耳蜗救助对象年龄放宽至17岁。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一次性的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0—6岁残疾儿童、7—14岁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600元;7—14岁非建档立卡和低保户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不足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篇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三条坚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场满足多层次康复服务需求。

健全政府主导的多渠道筹资、服务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捐赠、提供服务。

第四条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在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基础上,对个人自费剩余部分提供限额补助。

剩余部分低于限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额补助。

第五条本办法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和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本区条件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区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诊断、评估、治疗、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康复机构),报市残联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一般应为0—7岁,部分项目的救助对象年龄可延长至17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其父亲(母亲)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3年在本市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

(三)持有残疾人证或有定点康复机构诊断证明。

(四)接受本办法所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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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康复救助范围
(一)康复救助对象为0-6岁(或7-14岁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汉川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脑瘫残疾儿童康复:为脑瘫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6000元。

2、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康复: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三、申请、审核、救助和效果评估
(一)申请。

1、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汨罗市残联提出申请。

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7-14岁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市残联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作出审核决定。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

定点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救助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市残联备案。

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残联,市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四、经费保障与结算
(一)经费来源。

1、市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上级财政和残联拨付我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3、市残联每年3月底前应向市财政报送上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绩效报告,12月底前向市财政提交市级年度救助计划及经费安排申请,经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对预算执行年度中新增的服务需求,由市残联提供依据,按照补助标准增补预算。

(二)结算办法。

1、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2、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在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转介至汨罗市外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回市残联按我市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3、在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经省残联审核后,由省财政按救助标准直接拨付到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4、由市财政通过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与本市定点康复机构结算经费,根据康复机构提供、参训儿童监护人当日确认、市残联审核的康复儿童接受服务的资料,按照参训人数、参训时间及补助标准,按季度结算。

5、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市残联与财政部门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市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三)政策衔接。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2、符合《湖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业务工作指南》条件,能够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

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体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岳阳市残联审定。

(三)定点康复机构的责任。

1、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汨罗市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

2、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定点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

残联组织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发改部门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康复机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教体部门负责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救助工作,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督。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提升服务能力。

市政府根据汨罗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社会办康复机构在用水电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政策待遇。

加强康复人才培养,提高康复服务人员能力素质。

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

(五)做好政策宣传。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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