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件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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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编号:KH/Z07-GD-018-2015 批准:刘丽

索赔件处理规定

2015年4月28日发布 2015年5月1日实施长春市科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TS16949:2009程序文件对产品质量体系要求制定,以实现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考核。

本规定由企管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由企管部负责起草。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庄显坤

1、目的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为强化员工质量意识造就企业质量名牌,保证公司产品质量实现零缺陷目标,扩大我公司产品市场份额,成为用户信的过产品,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外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单位。

3、管理规定

3.1 质保部负责外来件入厂检验及本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

3.2 质保部对外来件应做详细的记录,对不合格的毛坯(包括加工料废)以物换物,并及时填写报废通知单(一式三份)。

3.3 毛坯报废通知单一份留质保部备查,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供销部兑换毛坯件。

3.4 公司内部加工中出现的废品应由检查员开具废品通知单(注明责任人、原因、数量),一式三份,一份检查员备查,一份交车间处理,一份交财务部按规定扣款。

3.5 公司外部委托加工中出现的不良品(废品、返修品)由质保部开具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质保部备查,一份交供销部协调处理,一份交财务部按规定扣款。

4、一汽质量索赔

4.1 质保部每周到一汽进行一次会签。

4.2 质保部根据发生质量问题描述,填写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落实责任单位。

4.3 人为造成质量索赔,如零件漏序、尺寸不合、磕碰等,给装配造成困难

或用户退回的产品,按索赔金额扣罚责任单位。

4.4 对不可预见或用户责任分不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公司承担60 %,责任单位承担40 %。

4.5 责任单位接到索赔通知单一周内落实责任人,报财务部结算。

5、返修品

5.1 零件缺陷经返修后可以使用的,经检查员确认后,开具返修单入库,做市场备件。

5.2 零件返修后达到合格的,按合格品入库。

5.3 零件返修后仍然影响使用的,经确认后检查员开具废品通知单按废品有关规定处理。

6、质量索赔考核细则

6.1 产品某一尺寸不合格造成不良品或废品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10-90 %进行赔偿;相关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5-10 %进行赔偿;由于工装夹具保证不了操作者提出而未及时调整的造成废品损失的,由工装夹具制造者按经济损失的100 %进行赔偿;操作者未提出造成废品损失的,操作者按经济损失的100 %进行赔偿;检查员开具废品通知单(一式三份),财务部扣除。

6.2 因材料废品以物换物补充毛坯,总成件在装配过程中发现来件属不良品或废品的,由责任单位给予服务进行装配,达不到要求装配不上的视为废品,由责任单位按经济损失的%进行赔偿。厂外质量问题索赔由质保部对责任单位进行确认。初次出现质量问题索赔的,责任单位按经济损失的100 %进行赔偿。

对重复发生质量索赔的或服务不及时的,责任单位按经济损失的120 %进行赔偿。影响装配或造成停装的,工时索赔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6.3 由于产品图、工序卡指导错误或因其更改不及时错误造成不良品或废品损失的,产品图、工序卡的签发者或其更改者按经济损失的10-90 %进行赔偿。

6.4 由于操作者自身原因,如工装夹具重新安装、机床调试后没有进行首件检验,造成不良品或废品损失的,操作者按经济损失的100 %进行赔偿。

6.5 由于检查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数据等造成不良品或废品的,检查人员按经济损失的10-90%进行赔偿。

6.6 已经确认产品某一尺寸不合格,仍组织继续生产造成不良品或废品损失的,该组织管理者按经济损失的%进行赔偿。

6.7 加工漏序,公司内发现者给予奖励,按经济损失的10 %给予奖励;加工漏序,流出厂外的直接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200 %进行赔偿;相关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50 %进行赔偿。

6.8 未经同意超越工序加工造成不良品或废品的,直接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10 %进行赔偿;组织管理者按经济损失的90%进行赔偿。

6.9 产品入库前发现嗑碰伤等造成不良品或废品的,生产单位按经济损失或工时费用的70 %进行赔偿;产品入库至出厂前发现嗑碰伤等造成不良品或废品的,库管人员按经济损失的5-10 %进行赔偿;产品出厂后发现嗑碰伤等造成不良品(或废品的)运输人员按质量问题索赔经济损失的100 %进行赔偿。发出厂外的废品按质量问题索赔金额对检查员100%赔偿。

6.10 检查员漏检出现批量废品的按经济损失的30 %进行赔偿;连续出现批量废品的,检查员按经济损失的70 %进行赔偿。调离工作岗位。

6.11 发现不合格尺寸,隐瞒不报,混批流转的,直接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进行赔偿;相关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进行赔偿。

6.12 返修品按毛坯与零件差价的50%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进行赔偿。

6.13 厂外对我公司的质量问题索赔由质保部对责任单位进行确认,并开具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一式三份),分别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经济损失的%进行索赔处罚。

6.14 对外协厂的质量问题索赔由质保部对外委责任厂家进行确认,并开具质量问题索赔通知单(一式三份)。对初次出现质量问题索赔的,责任厂家按经济损失的100 %进行赔偿,(废品赔偿金额= 废品件数* 单件价格,返修品赔偿金额= 返修品件数* 返修工时+ 误工工时费用+ 误工管理费用);对重复发生质量索赔的或服务不及时的,责任厂家按经济损失的120 %进行赔偿;对影响总厂装配或造成停装的,总厂索赔费用由责任厂家全部承担,并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经济损失的20 %进行索赔处罚;对给我公司在外部造成不良反响和影响我公司正常供货的,对责任厂家进行加倍经济索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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