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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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中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邝军坤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文通过对医疗事故罪主体、客观要件,特别是司法认定三个问题的讨论,汇集了医疗事故罪相关问题的重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医疗事故罪的特点,并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刑法;医疗事故罪;主体;司法认定一、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是一个特殊的主体。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为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所以现今对义务人员这个主体仍存在着争议。

主要争议为医科实习生和党政后勤人员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1998年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中有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还应当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而笔者认为,考虑到医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设置处罚比其他犯罪轻,而党政后勤人员工作不具有类似诊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如果对他们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就变成轻纵犯罪。

所以,党政后勤人员不应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而医科实习生也参与了医疗行为,也具有这种特殊性,也应该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所以,医科实习生也应该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1]。

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严重不负责任、损害后果和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和损害后果多是学者们热点讨论的对象。

医疗行为是指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出于正当目的,经就诊人或者亲属、监护人等的自愿同意,对其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一系列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严重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和规章制度。

有一些学者认为只表现在主观方面,一些学者认为只表现在客观方面,作者认为表现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并且客观方面应该占有大部分表现。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医疗事故罪,作为我国刑法中关于医疗领域犯罪的重要一环,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社会影响不容忽视。

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医疗事故的案例频发,引起了公众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结合实案,对医疗事故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定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健康受损或死亡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健康受损或死亡的结果,且该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实案分析以某医院一起因医生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为例,该案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医生的责任认定、医院的管理责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及案件的定性和定罪等方面。

在此类案例中,如何准确认定医生的责任、如何平衡医患关系以及如何公正地评价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

四、疑难问题研究(一)医生责任认定问题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生的责任认定是关键。

由于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疏忽大意或技术过失的情况。

因此,在认定医生责任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专业知识、技术水平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医疗规定的行为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对医生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二)医院管理责任问题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在医疗事故中,如果医院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医务人员违规行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患者损害,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医院的管理责任,并对其管理漏洞进行深入剖析。

(三)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评价问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罪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等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况。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医疗事故罪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通过对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的研究,探讨其法律适用、责任认定、赔偿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主观要件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客体要件是指患者的人身权益;客观要件是指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三、实案疑难问题研究(一)责任认定问题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责任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存在多种因素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如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院的设备条件、患者的病情等。

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需要考虑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以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同时,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隐瞒患者病情等。

(二)赔偿问题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赔偿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医疗事故给患者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包括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以及经济上的损失等。

因此,在赔偿时需要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同时,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和医院的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

(三)证据问题在医疗事故罪的案件中,证据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疑难问题。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存在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的情况。

因此,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同时,还需要借助医学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和鉴定结果来辅助认定事实。

四、结论医疗事故罪的实案疑难问题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医学、伦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

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

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作者:张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行为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的行为定性为“医疗事故罪”,这无疑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不健全,医疗制度本身有缺陷等原因,本罪中部分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界至今存有很大的争议,医疗事故在今天仍然很难得到真正公平、公正、客观的解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没有真正的保护到位。

一、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样,医疗事故罪也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它们是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尺。

(一)主体方面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他们按照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四大类。

他们的主体资格,毋庸置疑。

除此以外的以下几类人员,他们的主体资格也值得讨论:1.个体行医人员笔者认为,具有合法执照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因为他们不仅满足医务人员的资格要求,而且依法取得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如果未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私人诊所和美容整形机构,就是个体行医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整形美容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证且从事整形美容的业者也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在合法的医疗美容业务的过程中,因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医疗事故罪相关规定处理。

2.医疗机构中其他人员医疗机构中其他人员包括后勤、党政人员等。

笔者认为,对此等人员不能一概而论,要分三种情况讨论:(1)如果他们不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也不参与诊疗护理的过程,仅仅在医疗机构中仅起着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作的辅助作用,这样当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如果他们间接参与了诊疗护理的过程,在工作中又严重不负责任并且造成了就诊人严重身体伤害,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

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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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罪的几个争议 问题探 究
李 扬
( 1 1 0 0 3 4 沈阳师范大 学法学院 辽 宁 沈 阳 )
实施 ,在 行 为 之 前如 何 排 除危 害 结 果发 生 的 可 能性 、实施 行 为 过程 中如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实施之后如何防止危害 结果 发 生等 义 务 。其 次 ,仅有 主观 上 的努 力 还 不够 ,要 实现 对 危 害 结果 的避 免 ,医务 人 员还 必须 履 行 客 观 的结 果 避 免义 务 。 方 面 ,医 务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放 弃 导 致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的 危 险 行 为 。但 这种 放 弃 以不 是 必 须实 施 该 危 险行 为 为条 件 。至 于何 种 危 险行 为 的实 施 不是 必 须 的 ,应 多 方 面考 量 。 另一 方 面 ,医务 人 员 认识 到危 害 结果 发 生 的 可能 性 ,但 又 不 能放 弃 实施 危 险 行 为 的情况 下 ,应 当提 高 注 意并 采 取 安全 措 施 。在 实 践 中 ,由于 医疗 发展 水 平 的 限制 ,有 些 医疗 风 险是 存 在 的 ,然 而 医务 人 员 在 实 施 医 疗 行 为 时 应 做 利 益 权 衡 ,不 能 因 医疗 行 为 的 风 险 性 对于 “ 严 重不 负责任” 的理解 而放 弃 康 复 的希 望 。 因此 ,医务 人 员在 此 过 程 中应 做 到 在可 容 1 . 医疗 注 意 义 务 的 违反 违 反 医 疗 注 意 义 务 的 表 现 形 式 大体 可 以 分 为 三 类 ,即 完 忍 的限度 内允 许 医疗 行 为 的实 施 ,但 应 在 实施 之 前 制定 科 学 医 全不 注 意 、注 意 发 生转 移 和不 充 分 注意 。完 全不 注 意 和注 意 发 疗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保 持 高度 谨 慎 ,实 施 之后 防止 危 害结 果 发 生转 移 是 意识 层 面 的疏 忽 ,即 医务 人员 忘 记 了应 当履行 的注 意 生。 二、医疗事故罪 的法定刑配置缺 陷与立法完善 义务 ,是 一种 粗 心 大意 的过失 行 为 。不 充 分 注意 是 意 志层 面 的 轻率 ,即医务人员没有做到充分履行注意义务 ,是一种掉 以轻 1 . 法定 刑 法定 刑 配 置 缺 陷 刑 法 条 文规 定 医 疗事 故 罪 的处 罚 规 则 是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心 的过 失 行为 。在刑 法 上 医疗 事 故 犯罪 是 医务 人 员 的 职业 过 失 犯 罪 ,因 此它 具 有 过失 犯 罪 的特 征 。就 注 意 义务 的表 现形 式 来 刑 或 者拘 役 ,从 这个 条 文 中我 们 可 以看 出医疗 事 故 罪 的立 法 上 看 ,违 反 医疗 注 意 义务 可 以 被看 作 是疏 忽 大 意 的过 失 和过 于 自 存 在 缺 陷 。首 先 ,医疗 事 故罪 的法 定刑 配 置 单一 , 即只 规定 了 信 的过 失 状态 。疏 忽大 意 的 过失 状 态 为 医务 人员 没 有 履行 医疗 自由刑 ,这 样 的 规定 不 利 于刑 法 效 用 的发 挥 。其 次 ,医疗 事 故 注意 义 务 中 的结 果 预见 义务 ,即没 有认 识 到 医疗 行 为造 成 就 诊 罪 的 法定 刑 幅 度太 低 。从 立 法 角 度分 析 ,立法 者 对 于业 务 过 失 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而过于 自信的过 犯 罪 的惩 罚 力 度是 很 强 的 ,而 医疗 事故 罪 是典 型 的职业 过 失 犯 失状 态 为 没有 充 分履 行 结 果预 见 义 务 ,即虽然 认 识 到 医疗 行 为 罪 ,而立 法 上 三 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 规定 显 然量 刑 过 低 ,这 有 碍 于刑 法条 文 内部 的协 调 统 一 ,因此从 医疗 事 故罪 的法 定刑 配 置 有造 成 危 害结 果 的 可能 性 ,但 这 种 认识 是 不 确定 的、模 糊 的 , 没有引起本人足够的重视。同时 ,医疗事故犯罪也体现在对于 的角度上看 ,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 结 果 避 免 义务 的违反 ,即 医务 人 员 在认 识 到危 害 结果 可 能 发 生 2 . 医疗事故罪 的立法完善 的情 况 下 ,仍 然无 动于 衷 ,没 有 采 取任 何 避免 措 施 ,或 者 没 有 完 善 医疗 事 故 罪 的立 法 有 利 于对 于 职 业过 失 犯 罪行 为 的惩 处 效 果 ,使 得 刑法 规 定 更加 科 学 、完 备 。针对 医疗 事故 罪 立 法 采 取适 当的避免 措施 ,以至于危 害结 果发 生 。 上 的缺 陷 ,我认 为应 该 增设 罚 金 刑 ,加 强 经 济制 裁 手段 ,从 惩 2 . 违反 注意义务之 结果预见 义务 结 果 预 见义 务 是 指 医务 人 员在 实 施 医疗 行 为 过程 中应 小 心 戒 效果 上 ,对 于 医疗 事故 犯 罪 的行 为人 只 处 以 自由刑不 足 以 达 谨 慎 ,对其 行 为 可能 造 成 的危 害 结果 有 所 预见 的 义务 。根 据 过 到对于犯罪的威慑作用 ,从经济利益上对于犯罪人进行惩处能 失 犯 罪 的 法定 性原 理 ,医疗 事 故 罪 的危 害结 果 只 能是 刑 法 分则 够 增 加犯 罪 人 的犯 罪 风 险 ,从 而起 到更 好 的 预 防犯 罪 的作 用 。 对 具 体 的 危害 结 果 的规 定 ,但 是 这 种危 害结 果 也 不是 绝 对 具 体 对 于 医疗 事 故 罪 的法 定 刑 幅度 进 行调 整 是 十分 必 要 的 ,从 立 法 的 ,即 不要 求 医务 人 员 对其 损 害 的具 体 类 型 、严 重程 度 等 内容 目的 和刑 法 条 文 的协 调统 一上 ,增 加 刑 罚 幅度 能够更 加 有 效 的 有 精 确 预见 ,因 为这 些 远远 超 出 了一 般 医务 人 员 的业 务 水 平 。 发挥 惩戒 效果 。 对 于 结果 预 见 的义 务 。有观 点 认 为应 包 括认 识 到 行为 具 有 违法 综 上 ,医疗 注 意 义务 和 医疗 注 意 能 力 是衡 量 医 务人 员 是 否 性 或 违法 可 能 性 ,反 对 者则 主 张这 样 会 导致 某 些 人借 口对 行 为 负 责 的标 准 ,其 中医 疗 注意 义 务包 括 结 果 预见 义 务 和结 果 避 免 违 法 性无 认 识 而逃 避 刑 罚制 裁 。 我认 为 ,在 医疗 行业 中 ,医务 义 务 ,正 确 的认 识 医务人 员 的义务 对 于 司 法实 践 的罪 与非 罪 的 人 员 只要 认 识 到其 行 为具 有 造 成就 诊 人死 亡 或 严重 损 害 就诊 人 认定 有 着 十 分重 要 的 作用 。同 时 ,医疗 事故 罪 的主 体是 特 殊 主 身体健康 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也就意味着认识到其行为具有 体 ,对 于 相 关 的 医疗 人员 的犯 罪认 定 上 应 当根 据 具 体情 况 分别 违 法 性或 违 法 可能 性 ,如果 由于疏 忽 大 意没 有认 识 ,就 具备 了 考 虑 。此 外 ,医疗 事 故罪 的立 法存 在 法 定 刑配 置 上 的缺 陷 ,修 对 其 进行 刑 罚 的可 能 性 。 因此 ,在 医疗 事故 罪 中 ,对 行 为违 法 改和完善医疗事故罪的立法能够更好 的发挥刑法的惩戒与预防 或 违 法 可能 性 的认 识是 结 果 预 见义 务 的 当然 内容 ,只 不 过其 不 作用 ,使 得刑法 对 该罪 的调 整更加 科 学可 行 。 需 要 医务 人 员专 门去认 识 ,而 是 附随 在 医务 人员 对 法 定 危 害结 参考 文献 : 果发 生可 能性 的认识 之 中 ,从 法律 层 面对之 予 以评价 。 f 1 1李希 】 慧 , 宋久 华. 《 医 疗事 故 罪之 “ 严 重 不 负责任 辨 析》 , 载《 法学专 论》2 0 1 2 年 第2 1 期 3 . 违反注意义务之结果避免 义务 医 务 人 员 的 结 果 避 免 义 务 是 指 在 预 见 到 医疗 行 为 可 能 造 [ 2 ] 刘 雪梅 ,刘 丁炳. 《 论 医 疗事 故罪 中 的注 意 义务》 , 栽 《 云 南 大 0 0 6 年1 1 月 第1 9 卷 第6 期 成危 害结 果 的基 础 上 ,保 持谨 慎 态 度 ,避 免 危 害结 果 发 生 的义 学学报 法学版 》2 务 。首 先 ,医务 人 员 主观 上 的结 果 避 免义 务 指在 行 为 之 前认 识 [ 3 ] 张羽. 《 浅析 医 疗事 故 罪的 几个 争 议 点和 处理 方 式》 ,载 《 法 到 可能 造 成危 害结 果 的情 况 下 ,是 否仍 然 实 施 医疗 行 为 ,如 果 制 与社 会》2 0 1 2 年 第3 期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指出了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医疗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我国刑法只将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医务人员”,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包括:药剂人员、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医疗科学技术人员[1]。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并非只有上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后勤工作的人是否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从事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然而,医疗活动也是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因此,他们负有配合医疗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假如他们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就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例如,某市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中说,一个男孩在家不慎摔倒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大出血,要求医院立刻安排医务人员急救出诊,而接到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见正在下雨,便私下商量等雨停了再去,雨停后,司机和医务人员赶到时,小孩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医务人员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负有及时出车救助该小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司机的行为已经与小孩的死有了直接的联系,因此,司机也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浅论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解答

浅论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解答

浅论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内容摘要】当前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是卫生部门特别是医院遇到最多的问题。

在界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时,经常会出现偏差。

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却无法从根本上去解决,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渐渐突出起来。

为此,本文试图就医疗事故罪的概念与构成,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对策等方面加以探讨。

指出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未能真正解决。

目的是使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有一个明确的划分,为司法部门在判定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时能把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区分开来,为医疗部门消除一些顾忌,提高医学水平。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立法建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条例》实施以前,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

②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给病人造成伤、残、死等严重后果;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的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

简而言之,责任事故说明医方不负责任,医疗技术事故说明医方技术不够。

《条例》不再有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划分,实质上是取消了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然而,《条例》实施以来,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问题却无法从根本上去解决,事实上也无法解决,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渐渐突出起来,医疗界对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医生们非常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把医疗事故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就为司法部门提供了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证据,医方有被判医疗事故罪而坐牢的可能;而如果鉴定为技术事故,医方面临的只是行政处罚和赔偿,在《条例》出台之前医疗事故的鉴定中,医疗技术事故多于医疗责任事故。

医疗事故罪(2篇)

医疗事故罪(2篇)

第1篇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患者作为医疗活动的接受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保障其生命健康。

2. 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2)违反规定,延误诊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3)违反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给患者造成严重痛苦。

3. 主观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 主体要件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三、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证。

2. 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案例分析某医院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医疗事故罪主体限于医务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医务人员私自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医疗事故罪的处罚范围限于责任事故。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界定,应当以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为基础,兼顾司法机关制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非法行医;责任事故我国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就是刑法典中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规定。

作为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医疗事故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某些问题略作探讨。

一、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取得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

这里所指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医疗技术人员,他们都是直接为患者各种医疗服务,因而是典型的医疗事故的主体。

但除这些人员之外,在医院非直接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等,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例如,有的医院领导担心被拖欠医疗费而下令拒收危重病人,或者为多收取手术费、住院费,不顾自身条件而下令滥接病人,以至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再如,后勤各工种擅自脱岗,造成突然的停电、停水等事故,严重影响手术的正常进行的,或救护车司机不坚守工作岗位,延误对病人的会诊、转院的,等等。

对上述因医院行政、后勤工作失职而引发的事故如何定性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而理论上存在很大分歧。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通过扩大医务人员的概念的外延来解决问题,即把所有在医疗单位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医务人员。

这样,因行政、后勤工作失职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可称为医疗事故,自然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等,也可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谁【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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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谁【热门下载】近年来因医疗事故未能及时得到处理导致的医患关系也越来越紧张,其实医疗事故谁也不愿意发生,而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应该如何快速有效地得到解决,发生医疗损害后究竟谁是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呢,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谁的问题。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是两相一致的,但是并不绝对。

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侵权责任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相分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未成年人致害后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适例。

事实上,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也可以分为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这两个主体可以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

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责任。

按照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

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

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仍为非法行医。

由于医疗机构大多是大型的专业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法人,其经济实力所有保障,因此将此界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也有利于使患者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从学理上说,医疗机构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医务人员只不过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已,而非直接的责任承担者。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别,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虽然在外观上医疗机构表现为医院、疗养院等,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医疗机构并不是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行为人,真正实施了医疗行为的乃是医务人员,例如,医院的主刀医师等。

具体来说,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2条的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法律问题研究医疗事故作为现代社会中一个敏感而复杂的议题,不仅涉及医学领域的专业知识,更触及到法律层面的深层次探讨。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加,对医疗事故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与认定医疗事故通常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人员的行为或医疗管理的缺失,导致患者出现不应有的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

在法律上,对医疗事故的认定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来确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其严重程度。

二、责任主体的确定在医疗事故中,责任主体可能包括医生、护士、医疗机构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医疗人员违反了医疗常规或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人员的雇主,也可能因管理不善而承担连带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一旦医疗事故被认定,接下来便是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

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和伤害程度来确定。

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的角色也不可忽视,其在医疗责任保险范畴内的赔付也是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的一种途径。

四、医疗事故的法律适用与诉讼程序医疗事故的诉讼程序通常较为复杂,涉及到证据的搜集、专业的医疗鉴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受害者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据。

法院将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适用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五、预防措施与改进除了对已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处理,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对医疗人员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同时,建立完善的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以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更对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受害患者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法律实务

论医疗事故 罪的Βιβλιοθήκη 体 唐 盼 ( 1 1 0 0 3 6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摘 要 : 医疗 事 故 罪 的 主体 问题 一 直 争 议 较 大 ,本 文 结 合 医学 实践 对 医疗 单 位 的 党政 、 后 勤人 员 、实 习医 生 能否 成 为 医 疗 事 故罪 的主 体 进 行 分析 ,并 建议 相 关 司法 解释 对 特 殊 身 份 从 医者 符合 医疗 事 故 罪 主体 资格 作 出规定 , 以对 司 法实 践 提 供 参


出结论 。
大部 分 医院 的 党 政人 员 是 从 医 院 各科 室 医疗 人 员 中进 行 选 拔 ,有 时会 出现 医院 党 政人 员 还 进 行 一 些 医疗 行 为 情 况 ,因为 这 部 分 党 政 人员 有 着 丰 富 的 医疗 操 作 经 验 。 当其 从 事 医疗 行 为 过 失导 致他 人 的人 身健 康损 害 , 理应 当然 符合 医疗 事 故罪 构成 , 而 如 果 他 的行 政 管 理 行 为 直接 导 致 的他 人 人身 健 康 损 害 ,不 宜 认 定 构 成 医疗 事 故 罪 。 因为 党 政 人 员 的行 政 管 理 行 为 的工 作 性 质 并 不 具有 直接 的 “ 救死 扶伤 ”和 “ 高风 险性 ” ,其 不 具 备 医 疗 人 员 的 这种 主 体 特 性 ,因而 不 应 定 为该 罪 。在 医 院 管 理 中 , 后 勤 人员 一 般 不 从 事 医疗 行 为 ,其工 作 性 质 也 不具 备 医疗 人 员 的 上述 的 主体 特 性 ,如 果 后 勤 人 员擅 自脱 岗造 成停 电停 水 等 事 故 严重 影 响手 术 以延 误 病 人 治 疗 的 严 重后 果 的 ,应 认 定 为 重 大 事故 罪 。 二 、实 习医生能否成 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医 学是 一 门实 践 性 强 的 学科 ,医 学 生 在毕 业 之 前 都 要 经 过 临床实 习,才能获得 医学毕业证。 《 执业 医师法 》规定医学本 科 毕 业 生 在 医疗 、保 健 、 预 防机 构 中工 作 满 一 年 的 ,才 能 申请 参 加 医师 资 格 考试 。 因而 实 习 医生 没 有 取 得执 业 医师 证 ,还 不 是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医疗 人 员 ,因 而不 具 有 医 疗事 故 罪 主 体 资格 。 也 有 人 认 为 实 习 医生 过 失 导 致 医疗 事 故 的 ,应 参 照 医疗 事故 罪 处 理 。 这一 观 点 并 没从 医学 实 践 上 了解 实 习 医生 的 医疗 行 为 的 特 点 。 在 医疗 实 习 中 ,实 习 医生 在进 行 有 损 害 人 体健 康 危 险 的 医疗操作时,必须在带教医生 的指导下进行 ,其过失导致 的结 果 由带 教 老师 承 担 。 如果 其 未 经 带 教 老师 的允 许 擅 自进 行 侵 入 性 的 操 作 ,其 主 观 上也 就 具 备 一 定 恶 性 ,其 应 按过 失 或 故 意 犯 罪 处 理 ,其 行 为 不应 受 到法 律 保 护 ,其 也 不 宜 类 比认 定 其 构 成 医 疗事 故 罪 。立 法 者 出 于对 医疗 事业 的发 展 考 虑 ,加 上 医 疗 行 业 相对 其 它 行 业 具 有 高 风 险性 ,规定 医疗 事 故 罪 的刑 罚 比其 它 过失 犯 罪 要 轻 。 实 习 医生 明 知 自己不 具 备 医疗 操 作 经 验 也 明 知 自己行 为 将 可 能 导致 严 重 后 果 而 未经 带 教 老 师许 可 去 实 施 这种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国家卫生管理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医疗事故罪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本文旨在通过对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主体为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客观方面则为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违反国家卫生管理法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一)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涉及到医学、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往往存在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

如对于“过失”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医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到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二)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存在多种因素导致患者损害的发生,如何确定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关键。

(三)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在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医务人员个人责任与医疗机构集体责任的关系问题。

同时,对于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等问题的判断,也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

四、解决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的根本途径。

应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标准、因果关系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医学与法律的交叉培训加强医学与法律的交叉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在从事医疗活动时能够更好地遵守国家卫生管理法规,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公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及要求也随之增长。

在此背景下,医疗事故问题愈加突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理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医疗事故罪实案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涉及医务人员的专业性、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以及法律责任的复杂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

三、医疗事故罪实案疑难问题(一)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

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难以确定患者的损害是否由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

实案中,往往需要借助医学鉴定、专家论证等方式来认定因果关系。

(二)过失行为的界定过失行为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重要条件。

在实案中,过失行为的界定往往存在争议。

一方面,医务人员可能因疏忽大意、技术失误等原因造成患者损害;另一方面,部分情况下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此时是否构成过失行为,存在较大争议。

(三)责任主体的确定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为医务人员。

然而,在实案中,医疗机构、医疗管理机构等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医疗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医务人员的培训等因素也可能影响责任的认定。

四、解决措施与建议(一)加强医学鉴定与专家论证针对因果关系认定难的问题,建议加强医学鉴定与专家论证工作。

通过邀请专业医学鉴定机构和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为法院提供科学的依据,有助于准确认定因果关系。

(二)明确过失行为的界定标准为解决过失行为界定难的问题,建议司法机关与医学界共同研究,制定明确的过失行为界定标准。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技术失误和疏忽大意的发生。

从一起案例看医疗事故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从一起案例看医疗事故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案情简介 2001年12⽉29⽇,患者赵某因发热在个体诊所输液,未见好转。

次⽇17点左右,赵某因头痛、下腹痛加重,到县医院住院诊治。

⼊院诊断为:发热待诊。

⼊院后医⽣钱某给予治菌必妥以及其他对症治疗。

患者于19:30分头痛加剧伴恶⼼、胸闷,给予⽢露醇250ML.20:30分出现呼吸困难,不能平卧,考虑左⼼衰,给予对症处理。

21:40分病情明显加重,给予抢救治疗。

21:50分患者突然呼吸、⼼跳停⽌,抢救⽆效死亡。

⼫检报告:⼼肌炎、⼼⼒衰竭。

赵某亲属认为诊疗过程中医⽣钱某“极端不负责任”、“滥⽤药物”,致使患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死亡,进⾏了不停⽌的上访、申诉。

2002年1⽉ 28⽇、2002年3⽉12⽇,县、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做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4年1⽉15⽇,省医学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承担轻微责任。

赵某⽗亲遂于2004年4⽉20⽇持省医学会组织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到县公安局报案。

2004年6⽉29⽇,钱某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4年10⽉17⽇,县⼈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向县⼈民法院提起公诉,10⽉22⽇赵某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医院赔偿100万元。

2004年12⽉6⽇,县⼈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本案中,辩护⼈认为钱某的⾏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证据、事实、法律适⽤三个⽅⾯进⾏了⽆罪辩护。

12⽉13⽇,经法庭准许,县⼈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

案件分析 本案中省医学会的⾏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属于⾮法证据之列,不应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

何谓⾮法证据?按照《⽜津法律⼤辞典》的解释,⾮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

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为。

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法强制执⾏的⾏为。

医疗法律案例主体(3篇)

医疗法律案例主体(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疗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医疗法律案例主体作为医疗法律纠纷的核心,其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医疗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医疗纠纷的解决。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医疗法律案例主体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李某因头晕、乏力等症状到某医院就诊。

经检查,医生诊断为脑梗塞。

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术后李某病情得到缓解。

然而,术后李某出现了并发症,导致肢体功能障碍。

李某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三、案例主体分析1.李某:原告李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患者身份:李某是医院的治疗对象,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承担医疗费用的义务。

(2)诉讼权利: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

(3)举证责任:李某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

2.某医院:被告某医院作为本案的被告,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医疗机构身份:某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法律责任:某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承担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责任,如因过错导致患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诉讼义务:某医院应依法参加诉讼,接受法院的审理,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法院:审判机关法院作为本案的审判机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独立审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正审理:法院应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法律监督: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对医疗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医疗秩序。

四、案例争议焦点1.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医院的过错与李某的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李某的损失如何赔偿?五、案例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病情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热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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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谁【热门下载】发生医疗事故纠纷, 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的处理问题。

大家都知道, 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都是医疗单位或者是医务人员, 那么医疗事故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什么相关责任呢?下面, 小编就和您一起探讨一下医疗事故责任的相关知识。

首先,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则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的责任。

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办法》第23~25条规定,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 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 致使病员死亡, 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 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 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 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罪所有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医疗事故分级问题的研究

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医疗事故分级问题的研究

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医疗事故分级问题的研究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所谓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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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
医疗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的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就其中某些问题略作探讨。

一、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医疗单位的行政、后勤人员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
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目前,理论界对医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在医疗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存在分歧,对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理论界主要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也可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限于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他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医疗1.王汉亮、佟强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讲话》。

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事故罪的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由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种义务,以致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人员,也可以
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折衷的说法,在本质上与第一种观点并无不同,只是为行政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人员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设置了限定性条件。

第一种肯定说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但因当时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规定显然不是为了解决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是旨在解决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所以《说明》中的规定并不证明医疗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当然的具备了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第三种折衷说的观点,笔者认为,”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一条件限定过于空泛,”特定义务”中的”特定”具体应是什么标准,学者们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因此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有些行政管理人员如医院的业务副院长,有时也参加医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是以医务人员的身2.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第271页。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1页。

份而不是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因此,是当然的医务人员。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不应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

第一、从违反的职责上看,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而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如医院的会
计、电工、救护车司机,他们并不掌握一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他们的工作职责同诊疗护理活动和保障就诊人生命和身体健康没有直接关系,尽管《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有医疗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但这些规定并不能起到直接规范医疗技术行为的正常进行、直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作用,因而这些规定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犯罪中所指的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第二、从行为的结果上看,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后果是医疗机构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坏,往往不必然导致就诊人死亡或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它必须与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相结合,才能对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医疗上的侵犯。

既然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无法直接在医疗工作中对患者造成损害,也就无法将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视为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第三、从刑事责任上看,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规定的法定刑低于其他责任事故犯罪,这是由于医疗工作的特点决定的,医疗行为与其他业务行为相比,具有更高的风险性,因此在刑事责任上给予其立法上的宽容。

而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的工作则不存在上述的高风险性,他们的工作在风险性方面与其他业务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在某种程度上,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有时
是不特定的,还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事故犯罪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如果将他们作为医务人员处理,则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对于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患者重伤、死亡的,没有必要一定要以医疗事故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的其他规定中也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认定时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其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论处,尤其是后勤服务人员,他们的工作也是一种业务行为。

如果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处理。

参考文献:
[1]梁华仁著:《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赵秉志主编:《破坏公共卫生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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