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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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超日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超日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超日科技销售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超日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超日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邵毅(个人)二方共同出资设立江苏超日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控股),(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江苏超日销售有限公司是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等。(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3月15日前缴足。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
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时间:2028年3月15日前缴足。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认缴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应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议由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总经理担任。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出资人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出资人应当免去其职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届期满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连任。
第七章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及职工的利益。监事人工作向出资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人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经理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设经理(也称“总经理”,下同)一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出公司筹资、融资及资金投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企业的产权代表、董事、监事,并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做出任命;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任职限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机关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信用平台如实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受董事会的指派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营运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