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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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期末论文
恩里科•菲利的刑事政策思想
——《犯罪社会学》简要评述
*名:***
学号:******* 年级:2009级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
2011年12月25日
恩里科•菲利的刑事政策思想
——《犯罪社会学》简要评述
摘要:恩里科•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队犯罪学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在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上具有鲜明特色。这对于我们研究学习刑法、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菲利;实证;犯罪社会学
从贝卡利亚到黑格尔,他们的刑法方法论都是古典哲学在法学上的应用,他们的理论抽象掉了犯罪与刑罚的个性,得出了刑法学的一般理论,但对于现实具体的问题,却找不到解决的方法。直至19世纪出现实证主义刑法学,抛弃了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运用生物学、社会学和其它学科,论证和解释犯罪现象,为刑法学的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刑法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其中菲利出版的《犯罪社会学》,为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在“犯罪社会学”这一概念下,将刑事科学组合成一个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思想体系。
一、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
在实证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菲利在对犯罪人类学资料和犯罪统计学资料进行实证分析之后,得出了犯罪三元论基础,并又在此进一步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以解释社会犯罪现象。
(一)否认“意志自由论”
菲利对自由意志的否定,是从将犯罪学所经历的道路与精神病学所经历的历史进行类比开始的,他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证明出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经过大量的实证,最终他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人实际上不存在这种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原因逐渐地被揭示,意志自由的幻想必会随之而消失。”
(二)犯罪原因三元论
菲利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即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个人、自然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即犯罪原因三元论。
按照菲利的观点,个人因素不仅是指犯罪人生理及心理方面的个性特征,而且包括个人情况,如种族、年龄、性别、职业、教育等社会生物学状况。同时,个人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作用,才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自然因素是指生活的自然环境,它虽不能直接产生犯罪,却可以影响社会状况,如贫富、道德状态等,也是同犯罪密切相关的。社会因素则是指任何足以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这三者的结合,促使了犯罪的产
生和变化。
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首次以多因素论解释犯罪的成因,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不仅仅反映了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也反映了犯罪学研究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这无疑是犯罪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三)犯罪饱和法则
菲利在对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饱和理论:“犯罪时有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这也说明了犯罪的存在具有规律性,且这种规律性表现出动态的特征——“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犯罪饱和理论同时还指出犯罪现象并不是不可改变的,必须通过改变原因本身才能改变原因导致的犯罪结果。
二、犯罪对策实证研究
菲利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当是对罪恶的报应,而应当是对社会的防卫,基于此观点,菲利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对策体系。
(一)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是在犯罪的研究对象由行为转向行为人的过程中提出的,指在量刑与行刑时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特征。基于不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形,菲利认为应当赋予刑事法官更大的裁量权以便能够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适用刑法。当然,菲利所主张的刑法个别化并不是绝对的个别化,而是在对犯罪人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
(二)刑罚替代措施
菲利的犯罪预防除了对犯罪人进行刑罚预防以外,更为注重的是社会预防。他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根据菲利的设想,刑罚替代措施主要涉及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教育领域。这些替代措施虽杜绝犯罪的产生,但可以在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下使犯罪数量减少到最小的程度。
(三)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化
菲利认为刑罚的本质不是对犯罪人的报应性,而应当是矫正预防的教育性,是防卫社会。对于犯罪人中可能矫正者加以矫正,不可矫正者则施行社会隔离处分。因此,无论是刑罚还是保安处分,其目的都在于改善犯罪人,预防犯罪,从而保全社会,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菲利的犯罪社会学对后世的影响
(一)实证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为犯罪学的研究发展提供了开创性的思路实证学派把犯罪的研究重点由行为转向行为人,并因人的属性多元论而采取多种研究方法,把犯罪学研究引入了一个更广阔的视野。
(二)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性
在古典学派视野中,犯罪是理性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犯罪仅仅被视为一种法律现象。正是实证学派,特别是菲利,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并通过社会学的视野,观察、解决犯罪问题,对当时的司法制度、监狱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了犯罪的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对策,如采取刑罚替代措施可以改良社会状况,从而降低犯罪率等。
(三)促进了刑法中一系列观念的更新
菲利把犯罪人作为研究对象,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犯罪,刑罚亦是对行为人的惩罚,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应当是刑法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其思想大大推进了刑法中一系列观念的更新,这些思想对于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司法制度的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完善社会条件,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值得同情,眼看着身边的人过着奢豪的生活,自己却无法改变命运,难免会造成心理扭曲,进而打击报复社会。这也印证了菲利所说的“任何使人类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足以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对此除了用刑罚惩罚犯罪人,更应该从根本上完善社会生活条件,减少贫富差距,改革促进教育事业,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有效降低犯罪发生率。
2、刑法民法化,使刑法充当最后的保障作用
菲利曾经呼吁把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不是蓄意的,行为人也不是危险的偶犯或“假罪犯”即正常人仅仅因为过失或轻率而为的危害结果轻微的重罪、轻罪和违法行为从刑法典中删除,而将它们只当作民事违法行为处理。我国新刑法在处理民刑法律冲突时,亦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这种“民刑冲突,民事优先”的原则要求司法人员转变只有刑法才是处理案件的惟一手段的理念。
正如日本学者木村龟二所说:“菲利的思想功绩在于,他所提出的犯罪原因论,对犯罪人认识的重要性、犯罪人分类等,对于上述主张并没有批评的余地。从总体上看,则必须承认它对于刑法理论所注入的新的生命和活力。”
参考文献:
1、张铮男,实证哲学影响下的实证派犯罪学——菲利犯罪社会学思想评述[D],河南公安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2、徐爱国,论19世纪刑事实证学派方法论上的转型[D]。
3、潘永建,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简历——恩里科菲利的《犯罪社会学》解读[D],中共郑
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