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码头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码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者整改。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作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篇一: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码头建设、运营、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码头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码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码头作业现场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港口作业中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港口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国际贸易的物流枢纽,承担着货物进出口、旅客运输等重要职能。
随着港口作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港口业务的日益复杂化,港口作业中的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港口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港口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货物所有人、装卸作业单位等。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综合管理,系统治理。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综合管理,形成系统治理格局。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要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持续改进。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1)港口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计划。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港口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
(2)港口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港口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购置安全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2)港口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五、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 港口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安全,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码头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或靠泊码头的单位、个人和船只。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成立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码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码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 处理码头安全事故;5. 定期向上级报告码头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码头各部门的职责:1. 保安部门:负责码头巡逻、门卫管理、监控管理等安全保卫工作;2. 航运部门:负责船舶靠泊、离泊、装卸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4. 工程部门:负责码头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安全管理工作;5.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码头货物质量检验,确保货物安全;6. 财务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1. 码头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2.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3.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4. 严禁在码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码头交通安全管理:1. 码头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明确车辆行驶路线;2. 车辆进出码头应限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3.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码头;4. 码头内部道路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障碍物。
第九条码头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2.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3.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4. 加强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如高空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港口码头安全生产,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码头所有生产、作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以及进入港口码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港口码头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港口码头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港口码头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加强货物装卸、堆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定期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条港口码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码头安全管理对于维护贸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规定展开,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设备安全、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港口码头应制定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种安全措施的实施程序和内容,确保码头运营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制度应包括对进出港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检查、港口内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等内容。
同时,制度应与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相一致,提高港口的国际竞争力。
二、人员培训港口码头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包括港口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如码头工人、船员、港口安检人员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港口安全操作规程、货物危险性辨识与处理、应急处置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设备安全设备安全是港口码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口应配备先进、可靠的设备,如安全检查设备、消防设备、船舶停靠设备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港口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预案港口码头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工作流程,为保障港口安全提供可行的应对方案。
应急预案应考虑到各种情况,如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为应对不同的危险情况制定不同的应急措施。
五、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港口码头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及时获取国内外安全管理经验,了解国际安全标准并加以吸收和应用。
与国内外港口分享安全信息,通过互联网或安全会议等方式加强港口安全的协调与合作。
六、建立安全检查机制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对港口内进出港的船舶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及其设备、货物的安全性检查和危险品识别、山寨产品识别等。
建立安全检查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防止恶意物品进入港口。
七、建立安全监控体系港口码头应建立全面、高效的安全监控体系,通过安全摄像、智能感知技术等手段实时监控整个港口运营过程,及时掌握港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港口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港口码头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订立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责任及职责】1.公司将建立并严格执行港口码头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
2.具体责任划分:–总经理负责港口码头安全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负总责。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订立、完善和推广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各部门负责订立和执行本部门的港口码头安全工作计划、措施、监督和检查,并帮助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全体员工要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乐观参加安全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安全监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港口码头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公司将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培训体系,全员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安全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工作流程及安全操作规范;–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不安全化学品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灭火、急救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教育等。
3.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有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记录培训情况,每位员工必需定时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四条【安全设施与装备】1.公司将依照港口码头安全规范,配置必需的安全设施与装备,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安全报警系统;–安全防护网、防护栏杆等边沿保护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呼吸器等。
2.安全设施与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港口码头各岗位人员必需正确使用和保管安全设施与装备,并参加相应设备操作培训。
第五条【安全检查与监督】1.公司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港口码头安全检查制度,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6篇)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
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1、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运输和物流基础设施,每天都有大量的货物、旅客以及各种车辆在码头进出港口。
在这样一个复杂的环境中,码头安全问题就非常重要了。
为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安全第一原则:无论是物流操作还是人员管理,都必须以安全为第一要求。
2.决策科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要考虑到港口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决策。
3.完备制度:特别是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必须定期更新,保证制度完备性。
4.人员素质高:码头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安全管理范围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范围包括了以下内容:1.货物进出口安全管理:包括货物包装、装卸、搬运、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2.车辆进出口安全管理:包括车辆进出检查、驾驶员资质审核、超限超载检测等各项安全管理。
3.人员进出口安全管理:包括人员资质审核、安全培训、身份识别、出入登记等各项安全管理。
4.环境安全管理:包括港口码头设施、设备、燃油等物质的安全管理,以及码头周围环境的保护。
三、具体实施为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必须实施以下具体措施:1. 单位防火措施港口码头需要在各个作业场地设置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以备突发火灾事件的应急响应。
同时,还必须执行禁火令,严禁在码头的危险区域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区域吸烟、点火等活动。
2. 安全维修保障码头设备和设施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维修和保养操作人员,都必须具有资质要求,并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3. 安全教育和培训码头操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有关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普及安全知识、掌握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响应准备建立完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同时,还要建立起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机制,保持紧密合作,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码头运营的安全稳定,提高港口码头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包括港口码头设施、港口码头运输设备、港口码头作业人员、港口码头作业工具等。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从事港口码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港口码头安全基本要求第五条港口码头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港口码头安全要求,建设符合港口码头安全规划的码头设施。
第六条港口码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七条港口码头运输设备应当配备安全保护装置,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第八条港口码头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发现故障应立即报修并停止使用,直到故障得到修复。
第九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培训,持有合格证明,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第十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保证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作业工具应当符合安全标准,经过定期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
第三章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港口码头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安保巡查制度,对岗位值班人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良好的安全环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机制,对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具体内容和要求: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____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对码头进行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行和人员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港口安全管理适用于所有港口经营者、港口从业人员以及使用港口的船舶、车辆和货物。
第四条港口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综合防范、全员参与的方式,通过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确保港口的安全环境。
第二章港口安全设施第五条港口安全设施包括港口防护设施、港口通信设备、港口监控设备等。
第六条港口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护岸、防波堤、防撞桩等。
第七条港口通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港口内部通信设备、与外界通信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视频监控设备、入侵报警设备等。
第九条港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港口经营者负责,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港口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港口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对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第十二条港口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港口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知识等。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港口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港口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港口安全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港口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港口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港口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是确保港口码头运营和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规定旨在规范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为港口码头的工作人员、船舶运营单位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具体的安全指导。
以下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3.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持续改进。
4.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港口管理机构、码头工作人员和船舶运营单位等。
5.港口码头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措施1.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2.加强对港口码头环境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确保港口码头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4.规范船舶运营单位的操作行为,保证船舶的安全运行。
5.对港口码头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6.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和事故处理工作。
7.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要求1.港口码头应设立良好的防护设施,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港口码头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港口码头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明确工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4.港口码头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5.船舶运营单位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6.港口码头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非法入侵和恶意破坏。
四、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港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对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违反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4.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评价的重要依据。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一、管理标准1.港口码头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码头的安全工作。
2.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3.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码头进出管理制度、装卸作业安全制度、紧急事故处理制度等。
4.港口码头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港口码头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6.港口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并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7.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处理安全事件。
8.港口码头在重大装卸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案制定,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考核标准1.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制度的完善性、培训的有效性、安全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2.港口码头应每年组织一次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隐患的排查、应急处置能力的评估、安全文化的建设等。
3.港口码头应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案的有效性。
4.港口码头应根据评估结果和演练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
5.港口码头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交流,及时分享安全经验和教训,借鉴先进的安全管理实践。
三、后果和责任1.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员工,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工作、降雇级、解雇等。
2.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将立即责令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岗甚至开除等。
3.所有员工和部门均应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共同维护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港口码头秩序,保障货物和人员的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码头的船舶、货物和人员,以及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防范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码头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码头设施设备的维护与检修,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港口码头安全风险评估第六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码头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运营。
第七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划分风险等级,确定应急响应措施。
第八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港口码头的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安全事故,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码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作业风险。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确保作业人员掌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四章码头货物装卸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货物装卸操作规范,严格控制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确保货物装卸作业安全进行。
第十三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装卸操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及时制止并处罚,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装卸安全记录,及时对货物装卸作业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港口执法监管第十五条港口码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作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港口码头安全运营。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全员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港口码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先进事迹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岗后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跟踪复查;(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九条应急救援制度(一)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救援需要。
第十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二)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三)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港口码头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码头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码头所有从业人员、承包商、参观人员等。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员工。
4.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5.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四、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港口码头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工作。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部门、班组设立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按规定进行处理。
5. 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严格执行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6. 起重作业:严格按照起重作业规程操作,确保安全。
7. 危险作业: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 交通安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车辆、船舶安全通行。
9. 电气安全: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10. 仓储管理:加强仓储安全管理,确保仓储物品安全。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港口码头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4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码头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码头运营效率,加强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码头工作人员,包括码头管理人员、码头作业人员、码头保安人员等。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律法规,人人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事故发生,及时处理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码头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码头的安全工作,码头管理人员是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码头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码头管理人员是码头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做到预防为主。
第八条码头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全体员工理解和遵守。
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巡逻制度,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十二条码头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演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码头安全管理部门应编制安全教育手册,供员工学习参考。
第十四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五条码头管理人员应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考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第四章安全设施第十六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建设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灭火设备、告警系统等。
第十七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码头管理人员应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入内区域。
第五章急救措施第十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并建立应急医疗救援机制。
第二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急救培训,提高员工的急救技能。
第二十一条码头应建立健全急救设施,包括急救箱、急救车辆等。
能力。
第六章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码头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码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码头管理人员应配合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
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
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
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一、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当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五、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作业期间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
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须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督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