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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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金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日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案件防控知识题库一、填空题是案防...

案件防控知识题库一、填空题是案防...

案件防控知识题库一、填空题1、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

正确答案:银行业金融机构2、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正确答案:董事长3、未设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履行董事会的有关案防工作职责。

正确答案:经营决策机构4、监事会或监事应当监督董事会和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正确答案:高级管理层5、应当有效管理本机构案件风险,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正确答案:高级管理层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

正确答案:整体移位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

正确答案:客户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纪律处分、、其他问责方式。

正确答案:经济处理9、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的权利。

正确答案:申诉10、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

正确答案:恢复原职11、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

正确答案:黄牌12、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若无需解除或未确定解除时间的,有效期原则上为年。

正确答案:513、是指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决定,包括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等。

正确答案:行政处罚14、是指党组织对有关人员给予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正确答案:党纪处分1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中被处罚人的用工身份分为正式员工和。

正确答案:劳务派遣16、《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中被处罚人的证件类型分为身份证、、港澳台证、其他。

银监办【2013】255号

银监办【2013】255号

精心整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工作,落实风险责任,促进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外侵犯以上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人员是指对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还应及其他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线索的;(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处理:(四)(五)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和处理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02-案防知识题库-多选题20%

02-案防知识题库-多选题20%

案防知识题库二、多选题1、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下述哪些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ABCD)。

A.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事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B.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C.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D.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

2、银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ABCD)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A.本人B.配偶C.亲属D.其他利益相关人3、哪些由外部人员实施的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ABCD)A.网上银行诈骗B.电话银行诈骗C.电信诈骗D.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中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如何对待内幕交易?(ABCD)A.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B.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C.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D.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5、银行员工日常生活中禁止参与以下活动:(ABCD)A.经商办企业B.大额举债C.涉黄、涉赌、涉毒D.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6、严禁(ABD)客户信息。

A.出卖B.泄露C.内部使用D.擅自修改7、银行从业人员应如何进行证券投资:(ABCD )A.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本市场产品B.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买卖资本市场产品C.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D.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8、《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ABCD)的风险。

A.法律制裁B.监管处罚C.重大财务损失D.重大声誉损失9、《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中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如何开展业务?(ABD)A.公平竞争B.客户自愿C.违规揽存、低价倾销D.不得贬低同业、虚假宣传10、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具体违规事实以及所实施违规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违规责任分为(ABCD)A.主要责任B.次要责任C.领导、管理责任D.监督责任11、以下(ABCD)行为是银监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A.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B.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C.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D.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代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12、对于银行理财经理离职的,我行的离职声明工作是如何规定的?(ABC)A.在其营业网点发布离职告知书B.在理财经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个工作日在网点公示C. 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D.在一定受众面的报纸上发布离职声明1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范畴:(ABCD )A.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B.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C.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处理业务D.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14、禁止违规代客户保管( ABCD)等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方案模板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方案模板

银行案件问责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但也伴随着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如内部腐败、违规操作等。

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为了加强对银行案件的问责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制定了本问责实施方案。

二、问责目标本方案的问责目标是对银行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对银行内部管理机制进行完善,提升银行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问责范围本方案适用于银行内部发生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腐败、违规放贷、违规投资、违规担保等。

四、问责程序1.案件调查:一旦发现银行内部违规违法案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搜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责任认定:经过调查确认后,应对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范围。

3.问责决定: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违规所得、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问责措施1.追责问责:对于银行内部违规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严格问责。

2.惩戒措施:对于违规违法行为严重的责任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职、降职、辞退等。

3.整改措施:对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六、问责效果评估1.问责效果评估:对于问责决定落实情况,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问责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效果评估:对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的整改情况,应当进行效果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七、总结本方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对银行案件的问责工作,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各银行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办发 〔 〕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办发 〔 〕 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农业银行石油分行2020年案防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农业银行石油分行2020年案防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农业银行石油分行2020年案防应知应会知识问答1.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管理层负责和责任追究;建设案防长效机制,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案件风险)2.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案防评价制度,对各级机构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要素至少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及质量,内控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内审监督,案发情况,责任追究和()等。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整改情况)3.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成员单位,应履行分管领域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对于分管领域开展案防警示教育、案件监督检查、案件风险排查等具体工作,对于发生的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负有()责任。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直接)4.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案件信息)5. 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声誉权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刑事)6.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案件事实)7. 监管部门对于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一案三查,上追(),双线问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2013-〕-25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85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问责办法》是银监会内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规范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

贯彻执行《问责办法》,对于推进银监会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问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认真抓好落实。

要对学习贯彻《问责办法》作出具体部署,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明确相关规定。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履职问责规定,严于律己,为人表率,自觉接受监督。

要依据《问责办法》,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尽快完善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和要求,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

要加强对执行《问责办法》情况的督促检查,不断加大履职问责工作力度,保证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问责办法》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银监会反映。

2006年1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履职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履行职责,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银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本行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本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本行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行长、副行长和总部机关各部室、各支行及其职能部门、筹建处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发现而未发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包括相关各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人员。

第七条本行的案件问责工作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八条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对有关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追究排查不尽职的责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4] 26号)和《关于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情况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83号)要求报送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从2014年三季度起由行长(总经理、主任)在正式文件上手签或附手签稿后一并报送。

2014年四季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作为年度案件风险排查报告上报,应对本年度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有关报告附表填报2014年全年汇总数。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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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
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
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
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
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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