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对标达标标志管理办法
对标达标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委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国标委服务联[2018]4号)要求,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对标达标标志,更好的展示对标达标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标达标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是企业产品标准要求(部分或全部)达到或优于国外或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标识,是企业展示对标达标结果的自我声明形式。
第三条 中国标准化协会统一设计标志图样并进行商标注册。
第四条 标志图案如下:标志1 标志2 第五条 企业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履行相关手续并声明同意遵守本办法可以无偿使用标志。
第六条 企业自愿使用标志,并对产品未能满足对标达标结果引发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国标准化协会不承担由于企业未正确使用标志给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任何连带责任。
第七条 企业在“平台”完成产品的对标结果公示后,该产品可以申请使用标志1。
第八条 企业满足第七条的要求,同时由具备检测和证明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向平台提交该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证明”和“产品检测证明”(或其它符合性证实材料)后,该产品可以申请使用标志2。
第九条 标志可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场合。
由于应用场景不同,标志可使用反色效果。
第十条 标志使用应完整,不得变形、变色。
使用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企业可在平台提出续用申请,企业产品标准未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情况执行:1. 使用标志1的企业可直接继续使用;2. 使用标志2的企业,需按第八条的要求由第三方机构向平台提交近3个月内的“产品检测证明”(或其它符合性证实材料)后,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生变更的,应在平台重新提交相关证明后,继续使用相应标志。
第十三条 在标志使用期限内,企业有权在平台自我声明后,停止使用标志。
第十四条 对使用标志的产品,不能满足对标达标结果时,中国标准化协会责令相关企业停止使用标志,并在平台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标志的使用权限,依据本办法和《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标委计划[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整顿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二○○三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组建,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第五条组建技术委员会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原则上要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其他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对应。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组织行为和工作程序,促进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的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依据业务范围和会员的组成特点,分支机构名称可称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从事某一专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专业领域的个人会员为主组成。
分会从事某一行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行业的单位会员为主组成。
工作委员会从事某项综合性的标准化业务。
第四条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规范使用该分支机构的名称,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未经本协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条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坚持有利于扩大本协会主体功能和弥补新兴领域空白的方向,遵循聚集标准化资源、设置综合超前、组织精干高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化战略发展需要,制定建设规划,实行设立审批。
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单位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说明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领域和工作任务。
(二)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其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三)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分支机构登记、换届、年检、财务、档案、证章等事项及重大活动的业务指导及审批等管理工作,引导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提高分支机构的权威性、凝聚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第九条分支机构的依托单位,负责协助本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基本条件和工作支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摘要:1.介绍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的定义和作用2.详述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3.分析团体标准的优势和挑战4.展望团体标准的未来发展正文:一、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的定义和作用中国标准化协会(China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简称CNCA)是我国标准化领域的一个重要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标准化工作。
团体标准是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和实施的标准,主要由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团体自主制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团体标准在满足市场需求、推动技术创新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项:相关团体向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标准制定申请,包括标准的名称、范围、目的等基本信息。
2.筹划:中国标准化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立项后,由相关团体组织专家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明确标准制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
3.起草: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任务分工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形成标准草案。
4.征求意见:标准草案形成后,向相关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5.审查: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6.批准发布:中国标准化协会对标准草案和审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准发布标准,并予以实施。
三、团体标准的优势和挑战1.优势:团体标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制定过程较为灵活,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2.挑战:团体标准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度相对较低,可能存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交叉和冲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对制定主体的能力和素质有较高要求。
四、团体标准的未来发展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团体标准在未来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改组。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组,但改组应当遵循程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职责和权限。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相关领域的标准,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
3.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程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定标准的通过和发布程序,保障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和评价。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标准制定、修订和解释的程序和结果,保障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
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
一、基础标准
1.1 基础通用标准
1.2 术语和定义标准
1.3 量和单位标准
1.4 符号和代号标准
二、技术标准
2.1 工艺标准
2.2 产品标准
2.3 材料标准
2.4 试验方法标准
2.5 试验设备标准
三、管理标准
3.1 质量管理标准
3.2 安全管理标准
3.3 环境管理标准
3.4 财务管理标准
3.5 人力资源管理标准
3.6 营销管理标准
3.7 信息管理标准
四、试验方法标准
4.1 试验通则
4.2 试验方法
4.3 试验数据处理
4.4 试验报告编写
五、卫生安全标准
5.1 食品卫生安全标准5.2 药品卫生安全标准5.3 环境卫生安全标准5.4 职业卫生安全标准
5.5 公共卫生安全标准
六、环保标准
6.1 环境质量标准
6.2 污染物排放标准
6.3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6.4 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6.5 环保设备及材料标准
七、食品标准
八、医疗保健标准
九、信息技术标准
十、工程建设标准
十一、服务业标准
十二、社会管理标准
十三、教育标准
十四、交通运输标准十五、工业产品标准十六、能源标准
十七、公共安全标准十八、商品标准
十九、信息化标准二十、电子商务标准。
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
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国境内,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体系。
这个体制旨在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作为国家级的标准化管理机构,SAC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化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对全国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对本地区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行业标准化组织:各行业设有行业标准化组织,如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负责本行业内的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行业标准,对本行业内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 企业标准化部门:各企业设有企业标准化部门,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对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5.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下设多个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6. 标准化研究院所:如中国标准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负责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制定方法研究、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等工作。
7. 标准化培训和宣传机构:如中国质量协会、中国标准化协会等,负责开展标准化培训、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
总之,中国标准化管理体制是一个多层次、多领域、多部门的综合性管理体系,旨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轻工、纺织、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建材、机械(含锅炉压力容器、制药装备)、汽车、电力、煤炭、包装、黄金、商业、物流和稀土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按照《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
第二章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
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
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
第八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
第九条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
团体标准-中国标准化协会
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AS XXX-2018高端衣物洗护及快洗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中国标准化协会发布T/CAS XXX-2018中国标准化协会(CAS)是组织开展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制定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中国标协标准),满足企业需要,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工作内容之一。
中国境内的团体和个人,均可提出制、修订中国标协标准的建议并参与有关工作。
中国标协标准按《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和管理。
中国标协标准草案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得到参加审定会议的75%以上的专家、成员的投票赞同,方可作为中国标协标准予以发布。
考虑到本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权,中国标准化协会不负责对任何该类专利权的鉴别。
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中国标准化协会,以便修订时参考。
该标准为中国标准化协会制定,其版权为中国标准化协会所有。
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中国标准化协会文字上的许可外,不许以任何形式再复制该标准。
中国标准化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协写字楼邮政编码:100048 电话:68487160 传真:68486206网址:电子信箱:cas@I前言本标准是依据T/CAS 1.1-2017《团体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指南》编制。
本标准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首次制定。
高端衣物洗护及快洗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能够洗涤高端衣物的洗衣机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能够洗涤高端衣物的洗衣机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28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3 术语和定义GB/T 4288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标准。
标委会管理办法
标委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国家对特定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制定、修订和管理标准的责任;(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三)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四)开展标准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第六条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适应国家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布局。
第七条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起设立标准委员会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与特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相对应;(二)明确的标准化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四)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标准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第十条标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和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第十一条标准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标准委员会制定和修订标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需要和利益;(三)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四)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十三条标准委员会应当建立标准的管理制度,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
第十四条标准委员会应当加强标准的宣贯工作,提高使用者对标准的理解和认同。
第四章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标准;(二)指导开展标准化研究和示范工作;(三)组织技术人员培训和交流;(四)开展标准推广和宣传;(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
标委会管理办法
标委会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标准化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更好地推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各行各业纷纷成立标准委员会来统一管理和制定相关标准。
本文旨在介绍标委会的管理办法,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1. 标委会的组织架构标委会应设立主席团、专业委员会以及秘书处。
主席团由委员会主席担任,负责制订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决策。
专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相关企业代表组成,负责制定相关领域的标准。
秘书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
2. 职责分工主席团负责召开会议、组织讨论、协调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的制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专业委员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制定和修订相关领域的标准,并保证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信息收集、文稿起草等工作,为标准委员会提供各类支持。
三、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1. 工作程序标委会的工作程序包括标准的提出、制定、评审和发布。
首先,相关方向、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标准的需求。
然后由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制定初稿。
接下来,开展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最后,经过评审和确认,将标准发布出来供大众使用。
2. 决策机制标委会的决策机制采取多数决定原则。
主席团对会议的议程和决议进行管理和指导。
专业委员会则通过讨论会议和投票的方式,决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
秘书处根据标委会的决策,进行具体实施。
四、会议管理和信息发布1. 会议管理标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会议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及时向与会人员发送会议纪要。
2. 信息发布标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制定或修订的标准以及相关公告。
信息发布渠道可以通过行业门户网站、专业期刊等途径,但在文章中不得出现网址链接。
五、标委会的责任与权益1. 责任标委会的责任是推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为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15
•【文号】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
•【施行日期】2017.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
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社会团体: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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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31日经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市场需求,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协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协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五)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标协标准编号由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
标协标准的代号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AS三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代号
第五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协标准采用双编号。
CAS ×××—××××/ISO×××××:××××
第六条标协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
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从事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标协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按图1所示的流程进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标协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协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条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第十一条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
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
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标协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四条标协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标协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协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协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图1 中国标协标准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起草工作组提出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第三节审查
第十九条标协标准的审查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标协标准起草人和中国标准化协会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标协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四),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协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六)并附“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草案投票单”。
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六条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章标协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对标协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
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报送中国标准化协会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通过审查批准的标协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标准化协会秘书长签署发布公告(见附件七),公告文为中英文对照,刊登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网站上。
第三十条制修订标协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标协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一条标协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八)。
第三十三条标协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协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协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当标协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协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协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
修订的标协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协标准,予以废止。
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协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四条复审结果,在中国标准化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标协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出版发行。
版权归中国标准化协会所有。
第三十六条标协标准由中国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制修订
立项申请书
附件二
编制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协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确定标协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协标准时,应增加新、旧标协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贯彻标协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七、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三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四
投票须知:1. 请在审查意见前的“□”内填“√”,只能选择一项,否则投票无效。
2. 若填第一个“□”,请不要在其后添加“附意见”字样。
附件五
标协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标协标准审查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代表详情及专家组名单;
二、会议议题;
三、会议内容,会议过程简介;
四、对标准的修改意见;
五、对标准水平的评价
六、标准审查投票汇总情况;
七、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八、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附件六
中国标准化协会
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件七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公告
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Announcement for Standards
20 年第号(总第号)
No. 20 (No. in total)
中国标准化协会批准《(标准名称)》(CAS××××—××××)标准,现予公告。
The CAS standard (CAS XXX-20XX) for(name of the standard) was approved by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and now it is effective.
中国标准化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二Ο年月日
20XX-xx-xx
附件八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复审结论单
中国标准化协会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中国标准化协会写字楼邮政编码:100048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阅中国标准化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