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篇: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信息来源:杭经技术[2003]601号杭质质[2003]341号杭财企一[2003]1092号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程,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用途(一)、技术中心项目:1、新认定建立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市级投入的资助。
2、“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配套资助。
(二)、企业技术创新项目:1、“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市级项目的配套资助;2、“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验收合格项目实际投入的资助;3、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实际投入(指企业针对技术进步、重大装备研制、生产工艺改进和质量水平提高、质量赶超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及检测仪器的支出)的资助。
(三)、承担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调研课题项目单位实际投入(指由市企业技术创新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承担或与大专院所合作,对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并取得成果的支出)的资助。
(四)、技术创新项目及技术中心项目的奖励。
三、资助条件1、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2、资助项目所发生的实际投入额在财务上必须单独核算和反映。
四、资助标准1、国家项目,地方配套额度与省配套额度相等;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资助标准的50%。
2、技术中心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和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其中:技术中心项目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推动杭州市的创新发展,促进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
强专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杭州市特制定了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专利相关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
管理。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杭州市政府将设立专门的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
持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2. 企业自筹:企业可以自行筹措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研发和
应用。
三、资金申请
1. 资金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在杭州市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且具有合法的专利权。
2. 资金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a) 申请书:详细描述申请的资金用途和计划;
b) 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c) 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d)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杭州市专利局,并按照要求缴纳申请费用。
(3) 杭州市专利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资金申请。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范围:专利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专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专利申请、专利维权、专利交易等方面。
2. 资金使用要求:。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政办发[2015]32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287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条资助对象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3、在下城区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8、植物新品种。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八条知识产权创造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1万元。
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000元。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杭人社发〔2023〕12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127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现将《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3日杭州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门类,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标杆城市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创新创优发展围绕我市五大产业生态圈布局,以提高人力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行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转化研发成果,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
(一)行业知名企业引聚支持支持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杭落户,被认定为杭州市总部企业的,根据总部企业的星级评定结果,分类给予人才授权认定名额,并按规定享受人才政策。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下城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下政办发[2015]32号)和《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5]287号),结合下城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每年从区科技扶持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区专利专项资金,用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三条资助对象1、在我区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下城区辖区范围内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2、户籍在杭,且授权专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
3、在下城区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第四条专利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区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范围包括:1、国内授权专利资助;2、国外授权专利资助;3、企业专利创造大户资助;4、存量授权专利年费资助;5、专利零突破企业资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7、技术标准、软件的资助;8、植物新品种。
第六条对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范围包括: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3、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4、“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5、专利质押融资。
第七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的资助范围包括:1、“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3、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4、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第三章资助标准第八条知识产权创造1、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1万元。
其他单位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权每件资助5000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杭科计[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科计[2005]15号)杭州市各科研院所:为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杭州市科技局与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持、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院所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杭州市科研院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一)财政预算拨款;(二)市科研院所专项资金历年结余。
第四条申报对象杭州市科研院所可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院所专项资金,鼓励与高校、企业联合申报(对改制五年内市属科研院所给予重点资助)。
第五条资助原则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资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5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国家、省下拨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主要用途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二)对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资助。
主要用于对专利数据库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专利信息运用,专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的资助。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杭政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6.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日杭州市鼓励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的实施办法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研制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不断提高我市标准化技术水平,切实发挥标准在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建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的保障、支撑和引领功能,加快推进我市“一号工程”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标准强省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凡在杭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是指企(事)业单位、产学研合作机构和专业协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参与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承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专业活动。
二、组织管理杭州市技术标准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技术标准研制与采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研制与采用先进技术标准资助工作的申请、评审、资助管理等具体事项。
三、资助条件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突出“两区”和“一号工程”建设。
(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0〕1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8号)文件,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4年起,设立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补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在杭创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杭工作、申请专利并在杭实施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利已经授权,且申请文件的权利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二)被评为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三)列入市计划的专利宣传、培训项目; (四)列入市专利实施、产业化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三)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五)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市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本市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杭创业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在杭创业的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在杭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专利许可合同及在杭实施单位的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专利资助额度(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4000元;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0元,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创新杭州再次修订专利专项资金和专利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企业创新杭州再次修订专利专项资金和专利
试点企业管理办法
王晓燕
【期刊名称】《杭州科技》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 日前,经杭州市政府法律审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科知[2007]126号,杭财教[2007]572号)、<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科知[2007]112号)正式公布,并于2007年9月起施行.
【总页数】1页(P47)
【作者】王晓燕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代理推动企业创新——访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勇 [J], 马晓慧
2.体现专利价值鼓励企业创新——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奖参评专利解析 [J], 毛昊;程文婷;徐慧
3.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黑龙江修订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J], 韩嘉
5.杭州纸友科技荣获“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称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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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5.30•【字号】杭科资〔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科资〔2023〕34号各区、县(市)科技(经信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等决策意见,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经研究并与市财政局等商定,现将《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5月30日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政策意见,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杭科知[2006]45号、杭财教[2006]136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杭科知[2006]45号、杭财教[2006]13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高我市经济增长质量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二00六年三月六日附件:杭州市鼓励专利技术实施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研究开发的主体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意识,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积极运用和实施专利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11号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范围、额度和资金用途第二条补助范围(一)对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含有专利技术新产品的企业;(二)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开发的专利技术在杭州转化实施,并获得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补助的专利权利人。
第三条补助额度(一)对企业补助额度分三挡:一般项目5万至10万,重点项目10至20万,重大项目20至30万元。
(二)对在杭转化专利技术的专利权利人给予不超过实施该专利技术企业补助额度10%的奖励。
第四条资金用途1、企业继续进行相关技术创新研发;2、企业专利实施项目前期论证、试生产;3、企业引进专利技术、二次开发、设备改造或更新;4、企业专利实施中的技术指导、试生产设备调试;5、企业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专利信息检索、分析研究和组织技术攻关;6、有关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美丽杭州”建设。
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15年8月6日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1.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每年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重点用于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科研攻关、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2. 杭州市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通过因素分配、主动设计和自主申报等三种方式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活动。
因素分配、自主申报分别约占资金的50-60%和25-30%,其余用于主动设计。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1.因素分配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各区、县(市)归口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
2.主动设计资金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5日杭州市专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实施,维护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培养专利人才,建立专利评价体系,鼓励专利申请,推动专利实施,加强专利管理力量,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管理职责:(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工作发展战略与规划;(二)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三)组织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四)促进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区域内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上传者知盟网第五条行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律作用,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提高会员依法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能力,并为会员提供专利维权和专利咨询服务,对在专利申请公告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经开区、大江东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现将《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2016年10月8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发布的《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知识产权创造(一)对专利资助1、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资助:(1)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2)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3)本市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或本市企业为第二专利权人,但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2、受理机构。
(1)国内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录的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江东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或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机构;(2)国外专利:市知识产权局。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杭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4)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有效法人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个人申请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以上身份证明须与专利申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一致);(5)国外授权专利申请资助的,还需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国内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或经保密审查。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3]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局的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规范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建立鼓励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利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
要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企业专利工作制度是企业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要把企业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有效的专利激励机制、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上。
1、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专利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把专利工作作为企业经营目标之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专利工作目标和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和考核指标。
2、建立健全有效的专利管理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3、加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技术开发、申请、维持、放弃等;加强企业专利申请及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4、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工作。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题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涉及的专利,要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和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落实专利“一奖两酬”,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6、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
要重点抓好市场前景好、技术附加值高的专利技术项目的实施,使专利技术尽快产业化、上规模、出效益;要有重点、有选择地引进国内外的专利技术,增强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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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0〕1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3〕38号)文件,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从2004年起,设立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资金。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专利的申请费用补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用补助;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扶持;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专利宣传、培训及奖励。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为:
本市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自然人;在杭创业、申请国内外专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杭工作、申请专利并在杭实施的非本市居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利已经授权,且申请文件的权利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二)被评为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
(三)列入市计划的专利宣传、培训项目;
(四)列入市专利实施、产业化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是二人以上的,需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五)法人单位申请应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并提供本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本市居民需出示专利权人的本市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杭创业的非
本市居民需提供在杭创业的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在杭工作的非本市居民需提供专利实施的证明材料(专利许可合同及在杭实施单位的证明),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专利资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4000元;
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0元,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后的发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在国外获得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三)凡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并被认定为市以上(含市)高新技术成果的,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外,每件追加资助人民币3000元。
第七条 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资助办法和省、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可随时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二)区、县(市)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核并予以资助。
(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省、市专利工作示范(试点)或在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建设、管理、宣传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科技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申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退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二ΟΟ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印发的《杭州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