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解释实验: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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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的人不知道,原来法官是这样裁判案件的

99%的人不知道,原来法官是这样裁判案件的

99%的人不知道,原来法官是这样裁判案件的
现实中,法官的裁判思维是:法官先确定保护哪一方当事人,再找出保护这一方当事人的依据。

即细分为4步:
1、法官确定初步结论
至少也要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才能确定,否则那乱套了。

因为在法庭调查中,双方要举证和质证。

而证据定胜负,所以这个环节一过去,法官心里就有些数了。

即确定了一个保护谁的初步结论,这也合理和正常。

2、法官寻找法律
寻找法律规定,确保对应上保护这方当事人。

没有具体法律,就找司法解释、条例、规章、法律原则等各种有理的地方。

咱中国人说话想说成有道理,就能说成有道理。

3、法官查明事实
事实是一定要查明的,否则裁判书都没法写。

而事实只以证据确定,没有证据的事实,就不能认可。

4、法官作出裁判结论
综合以上3点,同时结合本案的实质、社会环境、双方经济状况等,衡量双方的利益关系,最终写出裁判结论。

而理论上,对案件的分析的过程是先确定小前提(例张三欠李四钱),再确定大前提(比如例依据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最终得出结论(例张三还李四钱)。

你会发现,关于此的现实和理论正好是反过来的,这就有意思了。

而这又应了我经常说的那句话,理论和现实很多不一样,你最应该知道的是现实,法律条文不会什么都告诉你的。

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关系(3篇)

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评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活动,它涉及到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公正性以及判决的权威性。

评判法律案件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即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和事实,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关系,分析其内在规律和特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起点1. 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起点。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要素,它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特定领域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法律案件中,法官首先要审查法律规范,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2. 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基础。

事实认定是指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和确认的过程。

在法律案件中,法官要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据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为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三、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过程1. 法律规范与事实的对应在法律案件中,法官首先要分析法律规范与事实的对应关系。

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这一步骤是法律案件评判的核心环节。

2. 法律适用在明确法律规范与事实的对应关系后,法官要根据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在法律案件中,法官要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裁决。

3. 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遇到法律规范模糊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此时,法官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阐释、说明和明确其含义的过程。

在法律案件中,法官要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4. 证据审查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法官要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审查是法律案件评判的逻辑保障。

5. 法律推理在法律案件中,法官要根据法律规范、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的结果,运用法律推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裁判,本文将介绍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包括:
1. 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或者偏见来进行判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3. 公正、客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外界干扰。

二、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裁判,以下是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1. 阅读案件材料:法官需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2. 调查证据:法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3. 听取证言: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 适用法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5. 裁判文书写作: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其他人阅读理解。

三、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下是一些提高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建议:
1. 学习法律知识: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民事裁判是指国家机关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它们都应该具有公正、合理和高效的特点。

本文将从事前准备、审理程序和裁判结果等方面探讨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

首先,在实施民事裁判之前,法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事前准备工作。

这包括审查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事实依据,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先例判例等。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辨析证据的真伪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以确保审理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在审理程序方面,民事裁判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法官应当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对待双方的主张和意见,确保双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相对客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此外,法官还需要善于引导和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推动案件得到合理的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还应当注重听证和质证等程序的运行,确保证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扩大证据的收集和审理范围。

最后,在裁判结果方面,民事裁判应当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充分的分析和判断,确保判决能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

在判决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判例的借鉴和权威的引用,提高判决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当事人能够依法预期判决结果,并对判决结果持有较高的认可度。

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外,民事裁判还应当注重高效的审理和裁判。

法官应当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和裁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同时,法官还应当积极采纳科技手段,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利用电子文书、在线庭审等方式,加快审理进度,提高审理质量。

综上所述,民事裁判的思维与方法应当具有公正、合理和高效的特点。

无论是在事前准备、审理程序还是裁判结果方面,法官都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解决。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3篇)

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涉及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多个领域。

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法律思维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思维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运用法律逻辑和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理性分析和判断的思维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1. 法律原则法律思维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包括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行政法原则等。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2. 法律规范法律思维应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法律逻辑法律思维应当运用法律逻辑,对案件事实进行严谨的分析和推理,确保案件处理的逻辑性和严密性。

4. 法学理论法律思维应当结合法学理论,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提高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民商事案件的法律思维要点1. 事实认定在民商事案件中,事实认定是关键。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客观、公正认定。

具体包括:(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排除虚假陈述和误导性信息。

(2)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认定,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民商事案件处理的核心。

法律思维应当遵循以下要点:(1)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2)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规范,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3)注意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合理、合理解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3. 权利义务分析在民商事案件中,权利义务分析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

法律思维应当关注以下方面:(1)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分析违约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确定违约责任。

4. 案件调解在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法律思维应当注重以下方面:(1)充分了解当事人意愿,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过程的基本原理与步骤

司法过程的基本原理与步骤

案例三: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认为处罚过 重且程序违法,遂向市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市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该 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过程:本案经过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最终法院判 决撤销原处罚决定并责令环保局重新 作出处理。
原理分析: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 诉讼。在本案中,该企业作为原告认 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侵犯 其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一审、二 审程序后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求。
司法过程的重要性
01
02
03
维护社会公正
司法过程是维护社会公正 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公 正的司法裁判,保障社会 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
公正的司法裁判能够化解 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
推动法治建设
司法过程是法治建设的重 要组成部分,通过严格的 司法程序,推动国家法治 化进程。
司法过程的参与者
案例二: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后甲公司未按约 定交货,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司法过程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原理分析
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一审、二 审程序,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司法机关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没有原告的起诉,司法机关不 能主动启动和推进司法程序。

司法的法律逻辑与论证方法

司法的法律逻辑与论证方法

司法的法律逻辑与论证方法在司法领域,法律逻辑与论证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司法的法律逻辑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一种思维模式和推理方式,而论证方法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用来证明事实和推理判决结果的方法。

本文将从司法的法律逻辑和论证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的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司法活动中基本必备的能力。

它是指在判决案件时,法官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建立起一个合乎逻辑的判断过程。

首先,法律逻辑要求法官对案件中的法律事实、证据、法理进行仔细分析和逻辑推理,确保逻辑严密和合理。

其次,法律逻辑要求法官要有较好的判断力和辨析能力,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并运用法律原则进行推理和决策。

最后,法律逻辑还要求法官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推演和扩展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以形成统一、系统的法律体系。

二、司法的论证方法在司法领域,合理的论证方法对于保障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起着重要作用。

合理的论证方法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官应该建立事实与法律之间的联系,通过搜集、审查、筛选和鉴别证据,形成一个接近真实案件情况的事实认定。

其次,法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这需要法官对法律法规有扎实的掌握和理解,并能够将其运用到案件具体细节中。

最后,法官应该全面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因素,综合权衡,形成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法律逻辑与论证方法的重要性法律逻辑和论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们是确保司法判决公正、合法的基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经过合理的推理和论证,才能确保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法律逻辑和论证方法有助于解决争议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司法的公正与稳定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石,而合理的法律逻辑和论证方法能够为此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司法的法律逻辑和论证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逻辑要求法官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密的推理能力,以确保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法官思维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原则

法官思维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原则

法官思维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原则摘要:分析法官思维特征和法官思维在司法裁判中遵循的原则,通过马彩云法官遇害的事件凸显分析法官思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终保障法官公正司法,减少普通民众和当事人对法官的愤慨和不理解,尽量避免法官遭受暴力侵害,保障法官人身安全。

关键词:法官思维;中立性;二元论;合法前见;原则一、法官思维概述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判断的过程。

在准备此文之前特地精心看了苏力教授和孙笑侠教授的文章,两者对于法律人是否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进行了激烈的争论,都是据理力争,各有千秋。

苏力教授坚持法律现实主义主导下的美国式法官的办案方法与思路的优越性,认为会“超越法律”和“考量后果”的法官才是最理想的法律人,力证所谓“法律人思维”其实并不为法律人所专有,“法律人”共同体中不存在统一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孙教授则是主张法律人思维“二元论”,即在实定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进行结合,协调和平衡,遵循规则和超越法律,认为法律人的思维从来就是基于法律职业及其方法而存在。

孙教授的观点正是本文立足的基础(本文的前提就是承认法律人思维不同于普通人思维,法律人思维的有其独特性)。

对于这点,目前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各执一词,说起思维总给人虚无缥缈的感,其实法律思维是所有法律人思维的总称,其中又可分为律师思维、法官思维、法学家思维、检察官思维,律师、法官、法学家、检察官都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训练,在他们学习和工作的过程中形成专业的职业技能和特有的法律职业素养。

法官行为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此文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研究法官思维在裁判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现有的文章可能更多的是探寻法官思维与其他法律主体思维的共性,比如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法官思维在具有法律思维共性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有属性——中立性,笔者觉得应分析法官思维在司法审判中应遵循的原则。

二、法官思维遵循的原则(一)司法裁判前合法前见原则合法前见原则。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

民事裁判思维与方法第一部分 民商审判思维一、全局思维* 是指考虑全局效果。

顾全局,尊重全局。

* 1、注意政治效果(方向性)、社会效果(大众性)和法律效果(统一性) 。

支持(贡献)党、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工作大局。

要权衡利弊,充分考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考虑问题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考虑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2、整体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地方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3、在全局利益与法律利益冲突时,要区分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

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实体法律利益应当让渡,这符合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冲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地区秩序、社会效益、财物利用等)时,实体法律利益不应当让渡,程序法律利益可以让渡(改变开庭、宣判、执行时间、地点、人员和形式等)4、考量全案,综合平衡二、 和谐思维* 是指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具体、动态、相对、辩证的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

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谐观的基本观点。

* 审理方法有利于社会和谐;注重调解,追求化解纷争的民事诉讼目标;审理结果有利于社会和谐(人与人、人与自然、自然与自然)三、 公益思维*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这里指立法者在创制律例、法官在审理案件、决定法律适用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不拘泥于法律词句,而采取灵活变通的方法、原则,以求得更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 依法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北京此电影“不看是傻瓜”案)四、理性思维* 指处理问题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进化原则来考虑的态度,考虑问题、处理事情不冲动,不凭感觉做事情。

* 理性思考、局外裁判、反对感情用事。

既防止形式上“冷血”,更避免实质上“疾恶如仇”。

要区分生活中的感性和司法中的理性。

五、规范思维* 规范指法的规范。

* 指服从法律、尊重法律* (权与法关系的误区,法是形式、权是内容,非法之“权”不为权,强力也)六、衡平思维* 英国有衡平法(equity) ,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法律思维方法是职业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实践法律这门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和法律争讼的思维方式、思维手段和思维工具,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技艺和职业技能。

下面小编为你整理关于法律人思维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人的思维方式1、重权利思维(1)耶林大师提出“为权利而斗争”。

认为争取权利既是作为权利人的权利也是权利人作为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义务。

近年来有很多公益诉讼,如佛山律师状告铁道部春运提价、天津律师状告高速公路公司高速路不高速等诉讼,与其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不如说是对社会承担了责任。

(2)烟台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在《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一文中认为在转型期要强调“权利本位”,而不是国家社会本位,也不是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本位。

对权利行使的限制不是随意的,只有存在权利优先的基础限制才可以对另一种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谭某诉死者陈某妻子以及婚生子女遗产继承案,针对原告谭某提出因其母亲涉嫌与死者陈某同居生下原告,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抽取被告(死者某与妻子的婚生子女)的体液,证明其是死者陈某的非婚生子女。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谭某为证明其为死者陈某与另一女子所生并有权继承陈的巨额遗产,在陈某已经去世并无留下DNA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抽取婚生子女的体液势必损害被告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权,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惠州市中院最终驳回原告的申请正是体现重权利思维。

这里就涉及婚生子女的身体权、人格权的保护以及谭某的生存权和财产权保护的冲突问题。

法院最终采信了生命权、人格权优于财产权乃至生存权。

2、合法性思维马克思曾说:“法官的上级就是法律。

”崇尚法律至上,因此对任何争议的评估首先考虑的是合法性评价。

近年来,法学家对孙志刚案、对公路部门收取养路费养人不养路的质疑以及广州市、珠海市关于禁止助力车上路听证会等事件的关注,均是从合宪性(合法性)审查角度提出质疑的。

3、重程序思维培根提出:一份错误裁判只是污染了河水,违反程序就是污染了水源。

法律案例分析五个步骤(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五个步骤(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法律案例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二、明确案例背景1.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类型、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基本信息。

2. 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刑事关系等。

3. 分析案件的法律依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为后续分析提供依据。

三、梳理案件事实1. 识别案件争议焦点:通过阅读案件材料,找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和争议焦点。

2. 确定案件事实:根据案件材料,梳理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

3. 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关联: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相结合,找出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之间的联系。

四、论证法律适用1. 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判断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

2. 评价法律依据的合理性:分析法律依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评估法律适用后果:根据法律依据,预测案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撰写案例分析报告1. 概述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时间、地点、当事人等。

2. 分析案件事实:详细梳理案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

3. 阐述法律依据:明确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

4. 论证法律适用: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论证案件的法律适用。

5. 撰写结论:总结案件的法律适用后果,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报告示例:案例名称:某公司诉王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例背景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王某为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未按约定履行技术服务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王某为公司提供某项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

实施辨认的原则和步骤

实施辨认的原则和步骤

实施辨认的原则和步骤辨认是一种判断和确认身份、真伪或特征的过程。

在各个领域,辨认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包括司法、安全检查、品牌保护等等。

在进行辨认时,我们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和步骤,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原则在进行辨认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辨认过程应该是客观的,不受主观偏见和情感影响。

所有决策都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

2.可信度:辨认的凭据和证据应该是可信的。

我们应该确定凭据的来源和可靠性,以便做出可靠的判断。

3.统一性:辨认过程应该是一致的和统一的。

无论是个人、团队还是组织,都应该遵循相同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辨认。

4.透明度:辨认过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关键步骤和决策应该是可追溯和可解释的。

步骤下面是进行辨认的一般步骤:1.收集信息:在进行辨认之前,我们需要收集足够的信息和数据。

这些信息可以来自多种渠道,例如观察、调查、记录等等。

–详细记录物体、人员或特征的描述,例如外貌特征、行为习惯等。

–收集相关的背景和历史信息,例如物体的制造商、人员的身份背景等。

2.分析信息:收集到信息后,我们需要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涉及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对比、验证等等。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分析。

–进行信息比对,将收集到的信息与已有的数据库或标准进行对比。

–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例如通过验证文件的真伪、对证人进行讯问等。

3.制定判断:在经过信息分析后,我们需要做出判断和决策。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分析结果,做出准确的辨认判断。

–考虑到不确定性和风险,我们应该使用适当的概率和统计方法来支持判断。

4.文件记录:对于每个辨认过程,我们应该详细记录相关的信息和决策。

–记录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以备将来参考和审查。

–记录辨认的结果和决策依据,方便后续复核和验证。

–对辨认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和决策进行时间戳和签名,以确保可追踪性和可靠性。

5.审核和复核:辨认过程不应该是孤立的,我们应该进行审查和复核来确保辨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官思维中的司法三段论的运用(论文)

法官思维中的司法三段论的运用(论文)

浅谈司法三段论中的法官思维法1204班周惠珊【论文摘要】法官思维具有显著的特征:合法性、中立性、独立性和确定等。

法官思维作为法律思维的典型代表,在司法审判中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而司法三段论是司法审判的一种常用逻辑推理模式,在司法三段论中,法官充分发挥其主管能动性,将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小前提的具体事实有机结合,得出最为公正的判决,起到很好的定纷止争的效果。

但是法官思维又不是简单的司法三段论的机械运用。

本文先是从法官思维的特性切入,阐述法官思维区别于大众思维的特性,然后论述在作为法官思维的第二个层次的司法三段论和法官思维的关系,从司法三段论的利弊两面分析,结合司法审判案例,透彻地剖析司法三段论的作用和不足。

【关键词】:法官思维、司法三段论、司法审判法官思维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以法官公正裁判为目的,以裁判方法为载体。

在我国,审判作为一种专门性的活动自古就有,但它进化到职业化的阶段(即法官职业的出现),却是1980年代以来的事情,法官思维作为一种思想形态被单独列出来研究也是近二三十年的事。

法官思维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运用法律居中公正裁判的思维过程,也是法官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

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比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得出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

法官是国家裁判权的行使者,其思考方式和审判活动都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发挥效用的问题,所以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非常审慎地运用其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的公正、解决社会纠纷。

有定义称,“法官的思维就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以中立的思维视角和公正的法律追求,针对具体讼争的案件,按照司法认知的规律,引导当事人进行公平的诉讼对抗,运用法律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案件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

”而我在这里更愿意将它理解为一种方法论思想,即指导法官在具体案件审判时作出公正裁判的方法论思想。

一、法官思维的特征法律思维是与特定的法律职业联系起来的,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学教育活动和法学实践所形成的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联系性的独特的思考方式。

裁判解释实验: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2011

裁判解释实验: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2011

进行裁判解释(6)
因此法庭应对相关法律问题判定如下:1、在买 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标 的物损失发生的义务。2、因为轻过失违反这一 义务时,卖方应该对标的物的损失负20%的责任。 3、合同法(60)附随义务包括了这种义务,这 也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履行的义务。 4、合 同法(143)的风险包含本案中的标的物80%的 损失。
原告方主张的证明结构
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应继续履行 合同即支付价款(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
根据143条,标的物灭失风险由被告承担 ,因此,原告不需要再履行支付货物的 义务。 (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
被告方抗辩的证明结构
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本应该继 续履行。
但是,原告违反合同法60条,没有履行 协助义务,也违反119条,没有防止损失 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据此,标的物灭失的损失不是143条规 定的“风险”,被告不需要承担。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标的物在出卖人的 营业地发生风险,都由不收取的买受人 承担风险。此时,标的物发生风险,管 理人或多或少存在管理过失。此案情况 与其高度相似。因此本案不可以判定出 卖人承担较多的风险。
进行裁判解释(5)--责任分担
这样分析,本案情况下,卖方承担损失 适当的比例是在30%、20%与10%之间 选择。合议庭经过表决,绝大多数法官 认为20%是适当的比例,因此判定原告 应该承当20%的货物损失,被告承担 80%的货物损失风险。
案件的焦点问题
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是影响案件最终结论 的关键分支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 过详细的法律解释予以解决
外延型、多义性模糊与结构型法律模糊 明显漏洞、隐含漏洞、恶法型漏洞或冲突型

民事裁判方法研究 五步裁判法的基本操作方法

民事裁判方法研究 五步裁判法的基本操作方法

民事裁判方法
案例的分析
原告起诉的理由是借用返还,这不是这个法律关 系的真实性质。
这个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质是典型的侵占财产。 法院以侵占财产为由,确认叶某侵权责任成立, 限期返还财产,不能按期返还则应按照高于该邮票的 市场流通价的数额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民事裁判方法
适用法律裁判的典型案例
毛顺清、龙福臣诉梅正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民事裁判方法
高院再审认定,本案为附条件赠予,房产归梅正 仙,梅对老人适当补偿。最高检抗诉。该高院再审, 最终认定双方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遗赠扶养的法律 关系,争议房产归二位老人所有。
该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 养协议是死因行为,不能因在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的 产权赠予梅正仙而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就是赠 予。
五步裁判法的基本操作方法
民事裁判方法
“五步裁判法”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对民事裁判方法进 行抽象的思考,提出规范的裁判规则,并结合典型案例将其 具体化,深入浅出,结合实际,能够解决司法实践的实际操 作问题,并且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
这是杨立新教授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30多年之后,对 民事裁判方法的总结,采用的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方法与请 求权法律基础方法合而为一。
民事裁判方法
《贯彻意见》第5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 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 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 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 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有相对人的协议的效力大于单方意思表示的遗嘱)
民事裁判方法
案例(一)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离婚案 戴某(男方)与秦某(女方)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
民事裁判方法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

司法裁判中的三种思维模式一是效果思维。

法官裁判案件不是搞艺术创作,不能仅满足于自我欣赏,而是要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评判。

法官的裁判理念、思路和对法律的适用会对社会公众的法律认识、价值观念、行为选择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必须要秉持效果思维。

所谓效果指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政治效果是前提和根本。

法律效果主要指个案审判是否做到了准确适用法律、是否进行了详尽的裁判说理等。

社会效果不局限于个案处理效果,还包括比如裁判结果是否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是否存在机械司法造成的合法不合理问题等。

法官裁判案件应当做到内外兼修,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官要注重社会效果,因为社会效果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密切相关,关乎公众对法治的尊崇和信仰。

因此,法官要学会跳出案件之外,以第三者的外在独立视角来审视判决结果的妥当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二是程序思维。

程序思维的核心和目的是要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具有内在独立的价值。

首先,要确保程序正当合法。

程序具有不可逆性,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理念,将程序和实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严格遵守诉讼法、证据规定等相关程序性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要求,克服案件在程序安排及处理上的随意性。

其次,要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要切实贯彻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要敢于、善于利用各类平台广泛接受外界监督,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要提高审判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提高审判效率也是对法官办案能力、责任意识的检验和要求,要极力防止程序拖沓冗长的现象出现,严格法定审限内结案,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开庭、及时判决,同时也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当庭裁判率。

三是执行思维。

法官还应当具备执行思维,为通往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之路扫清障碍。

法官要最大程度确保裁判文书的判项用词精准、指向明确、要素完备,同时,还要确保判项内容具有现实可执行性。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试题:第二章法的运行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章节试题:第二章法的运行

单项选择题: 1、法律推理的基本⽅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法、归纳推理的⽅法和辩证推理的⽅法。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不需要采⽤辩证推理的⽅法? A.法律规定本⾝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依准⽤性规则援引或参照了其他规则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正确答案:C 2、⽴法机关公布⼀个决定,宣布某些法律⽂件失效,这⼀⽴法活动属于( )。

A.创制 B.废⽌ C.认可 D.修改 正确答案:B 3、我国现⾏的⽴法体制是何种⽴法体制?( ) A.单⼀体制 B.复合体制 C.中国特⾊的⽴法体制 D.制衡⽴法体制 正确答案:A 4、最早提出“法律⾯前⼈⼈平等”的⼝号的是谁? A.古希腊的伯⾥克利 B.古罗马的乌尔⽐安 C.英国的洛克 D.法国的卢梭 正确答案:A 5、下列哪些⾏为属于狭义上的法的执⾏?( ) A.某市⼈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王某提起公诉 B.某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对被执⾏⼈周某执⾏⽣效的民事判决 C.某监狱依法对罪犯贾某执⾏死刑 D.某市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赵某实⾏治安处罚 正确答案:D 6、下列哪个选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 A.司法权由⾏政机关⾏使 B.司法机关独⽴⾏使职权,拥有⽆限⾃由裁量权 C.⾏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不得⾮法⼲涉司法活动 D.司法机关及其⼯作⼈员在独⽴⾏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正确答案:C 7、下列哪种⾏为属于狭义的司法活动? A.审判员张某回家途中发现两个⼈发⽣⼝⾓,于是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劝解 B.司法警察李某因⾃⼰的⼥友未到法定婚龄⽽拒绝与其结婚 C.检察机关根据赵某的举报对相关⼈员进⾏侦查 D.治保主任王某认为某公司有⾛私嫌疑决定⾃⾏调查摸底 正确答案:C 8、《A市⽇报》刊登了⼀则严重失实的反映A市公安局滥⽤强制措施的新闻报道。

对此,A市公安局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新闻侵权诉讼,要求《A市⽇报》赔礼道歉。

法律解释中的辩证思维(整理精校版)

法律解释中的辩证思维(整理精校版)

法律解释中的辩证思维(整理精校版)概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解释的活动。

在进行法律解释时,辩证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它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全面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

本文将介绍辩证思维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和应用。

辩证思维的特点辩证思维着重于对事物的全面观察和分析,以达到更准确的认识和理解。

在法律解释中,辩证思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 综合分析:辩证思维强调对问题的全面观察和综合分析,不只看问题的一面,而要考虑多种因素。

在法律解释中,法律从业者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条文的语言、背景、目的等因素,以得出合理的解释。

2. 对立统一:辩证思维认识到事物的对立面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解释事物的本质。

在法律解释中,法律条文可能存在多重解释,辩证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辨别不同解释之间的联系与关系,找到更恰当的解释。

3. 变化发展:辩证思维认为事物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因此法律解释也需要与时俱进。

当社会情境发生变化时,辩证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灵活应对,调整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观点。

辩证思维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辩证思维在法律解释中有广泛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解释:辩证思维能够帮助法律从业者看到法律条文的多种可能解释,从而避免偏见和片面的观点。

法律从业者应通过辩证思维,尽量考虑多种解释方式,选择最为合理的解释。

2. 上下文分析:辩证思维强调解释事物要考虑其所处的上下文,法律解释也不例外。

法律从业者应运用辩证思维,仔细分析法律条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案例等,以帮助他们理解条文的内涵。

3. 快慢思维:辩证思维倡导快思慢思的结合,即在法律解释中既要快速反应,又要深入思考。

法律从业者需要在辩证思维的指导下,灵活运用快思慢思的方式,提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结论辩证思维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全面地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使解释更准确、合理。

因此,法律从业者应该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充分发挥辩证思维的优势,避免涉及法律纠纷和复杂问题的解释,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解释结果的可靠性。

民事裁判思考过程解析

民事裁判思考过程解析

民事裁判思考过程解析民事裁判是指解决民事纠纷和争议的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实现对权益的保护和司法公正。

一个完整的民事裁判思考过程应包括诉讼状况分析、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评价、理由说明和结果判定等环节。

首先,对于民事裁判的思考过程,首要的环节是对诉讼状况进行分析。

这需要法官研究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原告和被告的主张、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通过细致的研究和分析,法官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核心问题。

其次,根据对诉讼状况的分析,法官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是民事裁判的基础,它要求法官从案件涉及的事实中找出真实、客观的部分,并排除虚构和无关的内容。

事实认定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在实践中也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委托技术鉴定等手段。

接下来,法官需要对事实认定结果进行法律适用。

民事裁判的法律适用是指法官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找出与案件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并加以适用。

这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逻辑能力,能够正确理解和理解法律的规定,避免将法律规定歪曲或违背法律精神。

同时,证据评价也是民事裁判的重要部分。

法官需要全面评价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能力。

这需要法官具备辨别真伪的能力和技巧,评估证据的价值和效力,从而找出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在理由说明环节,法官需要将上述各环节的结果进行整理和综合,将自己的观点和判断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理由说明应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重新总结、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解读,以及对最终判决结果的合理解释。

法官需要确保理由说明充分、准确地反映了审理过程和判决的依据,同时应当注意语言的规范和语义的清晰,以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能够理解和接受相关的法律裁决。

最后,民事裁判的思考过程需要以结果判定作为总结。

这需要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梳理和综合,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参考,最终得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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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原告按照数量放养所需鱼苗,并 正常养殖。 2003 年7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打 捞,被告称没有时间。 7月31日和8月2日两次催 促后,被告仍称没有时间打捞。双方没有约定新 的日期。
8月2日夜大雨,发生洪水。原告管理员因醉酒没 有及时开闸泄洪,鱼塘堤岸跨塌。
中心法律问题:
根据94条1款,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应当 解除。因此被告不需要继续支付价款。
2、发现的法律模糊
可见本案涉及到一些典型的法律模糊:
1、合同法(60)附随义务的“协助”是否包括在 本案情形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损失发生 的义务?(外延型模糊)
2、合同法(143)的“风险”是否包含本案中的标 的物损失? (外延型模糊)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标的物在出卖人的 营业地发生风险,都由不收取的买受人 承担风险。此时,标的物发生风险,管 理人或多或少存在管理过失。此案情况 与其高度相似。因此本案不可以判定出 卖人承担较多的风险。
进行裁判解释(5)--责任分担
这样分析,本案情况下,卖方承担损失 适当的比例是在30%、20%与10%之间 选择。合议庭经过表决,绝大多数法官 认为20%是适当的比例,因此判定原告 应该承当20%的货物损失,被告承担 80%的货物损失风险。
5、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80%由被告
承担。原告不需要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扣 除原告自己承担的份额,被告必须支付 原告货款20000元的80%,即16000元。
本部结构
关于“鱼塘案”的判解研究 关于找法与证明结构的说明
4、进行裁判解释(判词语气)
合议庭的法官一致认为,如果认定原告 没有防止损失发生的义务,可以对货物 的损失坐视不管,显然不合乎自然常理, 并且损坏财产利用的效率,不利于建立 认真对待财产的激励机制。因此本庭判 定:本案原告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标 的物毁损和灭失的义务。(焦点1)
进行裁判解释(2)
进行裁判解释(3)-效应分析
适当的方案是:让违约的一方承担主要 责任,疏忽管理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这样既可以让可能的违约者认识到,违 约不受领合同的标的物,要实实在在承 当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不至于轻视违约 的后果。同时也督促标的物的管理者认 真管理,不至于忽视标的物的效用,而 把怨气撒在违约的一方,同时指望违约 方承担全部损失。
原告:丰收渔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对 被告:广发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赔偿水产损失20000元 是否成立?
1、找法--顺向分析
1、原告与被告都是依法注册的公司与法 人。
2、双方于2002年10月签订的合同,依 照合同法成立并且有效,双方应当认真 履行合同义务。
3、原告按照放养规律放养了所需鱼苗, 并正常养殖,这是它履行合同义务必需 的行为,也表明它可以按时供应10000斤 鱼,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找法--顺向分析(2)
4、 2003 年7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打 捞,这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被告的 拒绝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的期限义务。
5、7月31日,原告通知被告时,被告根 据合同的期限义务不应该拒绝。被告以 没有时间为理由拒绝打捞,是故意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找法--顺向分析(3)
案件的焦点问题
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是影响案件最终结论 的关键分支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 过详细的法律解释予以解决
外延型、多义性模糊与结构型法律模糊 明显漏洞、隐含漏洞、恶法型漏洞或冲突型
法律漏洞 往往也是当事人分歧明显的法律问题
法律模糊
外延型法律模糊:因为事实与概念外延关系不 确定导致的模糊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继续履行 包括进行打捞和支付价款。
找法--顺向分析(4)
合同法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 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 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
原告方主张的证明结构
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应继续履行 合同即支付价款(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
根据143条,标的物灭失风险由被告承担 ,因此,原告不需要再履行支付货物的 义务。 (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
被告方抗辩的证明结构
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本应该继 续履行。
但是,原告违反合同法60条,没有履行 协助义务,也违反119条,没有防止损失 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据此,标的物灭失的损失不是143条规 定的“风险”,被告不需要承担。
进行裁判解释(5)
因此,在这种利益衡量的方案下,如果将卖方 基于轻微过失的责任比例定得较高,买方就可 能对于认真管理、从而防止损失发生的卖方支 付太多的费用,这与他订立合同的目的可能不 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不采取上述赏罚分明的方 案,对于轻微过失导致的损失,如果判定全部 或者大部分由卖方承担,那么对于重大过失甚 至故意导致的损失,就没有进一步公平承担的 空间。(系统解释)
恶法型漏洞:因发现“恶法”导致案件规范缺 失的情形。
本部结构
关于“鱼塘案”的判解研究 关于找法与证明结构的说明 关于法律焦点问题的说明 总结司法判断的思维步骤
司法判断的过程
定事实:解决事实问题,准确的表述所认定的事实 找法并确定可能的证明结构 :按照历史方法或逆向方
法仔细的找法 发现法律模糊与法律漏洞:依次表述这些模糊与漏洞 定焦点:确定焦点问题,作为本次重点处理的解释任务 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澄清法律模糊,补充法律漏洞 判决:按照历史方法或逆向方法理顺推理思路,做出判
多义型法律模糊:因为法律概念有多重含义导 致的模糊
结构型法律模糊:因为法律条文内在逻辑关系 不确定导致的模糊
法律漏洞
明显漏洞:现有法律概念没有包含特定事实, 导致案件没有规范的情形。
隐含漏洞:现有法律概念可能错误包含特定事 实,导致案件规范缺失的情形。
冲突型法律漏洞: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实 规定了不同法律效果,导致案件规范缺失的情 形。
3、本案中原告的情形是否是合同法(119)规定的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外延型 模糊)
2、发现法律漏洞
可见本案涉及到一些典型的法律模糊与 法律漏洞:
4、如果,合同法(60)附随义务包括在本案情形 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违反这一义务时,卖方应该对交易损失承担怎样的 责任?(明显漏洞)
找法--顺向分析(6)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找法--顺向分析(5)
合同法(60-2)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合同法(119)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决 写作:按照清晰的逻辑思路,有针对性的写作判决意见
五步走




定 结 构
模 糊 漏 洞





判 决
进行裁判解释(6)
因此法庭应对相关法律问题判定如下:1、在买 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标 的物损失发生的义务。2、因为轻过失违反这一 义务时,卖方应该对标的物的损失负20%的责任。 3、合同法(60)附随义务包括了这种义务,这 也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履行的义务。 4、合 同法(143)的风险包含本案中的标的物80%的 损失。
找法与确定证明结构
寻找能够判定本案法律效果的规范
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找法—历史方法 可以按照请求权基础找法
证明结构:推理的大前提与小前提组合
案件结论是由若干大前提与小前提组合,合 乎逻辑的推导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部结构
关于“鱼塘案”的判解研究 关于找法与证明结构的说明 关于法律焦点问题的说明
进行裁判解释(3)--过失
同时要注意的原告方的疏忽是一种较轻的过失, 不是严重或普通过失导致损失发生。
关于原告方是属于何种过失,只要将其行为和 一般的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相比较就 可以得出结论,灾害发生是因为夜晚突然的天 气变化,一般的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即使比较认真的管理,也会发生类 似的损失,所以可以判定原告方的疏忽是一种 轻过失。(系统解释)
既然在被告违约之后,原告有义务进行适当的 管理,防止损失发生。现在原告没有正确履行 这一义务,损失已经发生了,原告应该承担怎 样的责任,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判定:原告没有进行适当管理,丧失赔偿 损失的请求权,那么被告违约就没有承担任何 责任,这显然是对违约行为的放纵,也违背合 同法强调合同必须信守的立法意图。(意图解 释)
进行裁判解释-类比解释
合同法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 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 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 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 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 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 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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