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解释实验: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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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裁判解释(3)--过失
同时要注意的原告方的疏忽是一种较轻的过失, 不是严重或普通过失导致损失发生。
关于原告方是属于何种过失,只要将其行为和 一般的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相比较就 可以得出结论,灾害发生是因为夜晚突然的天 气变化,一般的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即使比较认真的管理,也会发生类 似的损失,所以可以判定原告方的疏忽是一种 轻过失。(系统解释)
进行裁判解释(5)
因此,在这种利益衡量的方案下,如果将卖方 基于轻微过失的责任比例定得较高,买方就可 能对于认真管理、从而防止损失发生的卖方支 付太多的费用,这与他订立合同的目的可能不 一致。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不采取上述赏罚分明的方 案,对于轻微过失导致的损失,如果判定全部 或者大部分由卖方承担,那么对于重大过失甚 至故意导致的损失,就没有进一步公平承担的 空间。(系统解释)
多义型法律模糊:因为法律概念有多重含义导 致的模糊
结构型法律模糊:因为法律条文内在逻辑关系 不确定导致的模糊
法律漏洞
明显漏洞:现有法律概念没有包含特定事实, 导致案件没有规范的情形。
隐含漏洞:现有法律概念可能错误包含特定事 实,导致案件规范缺失的情形。
冲突型法律漏洞: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实 规定了不同法律效果,导致案件规范缺失的情 形。
2002年11月,原告按照数量放养所需鱼苗,并 正常养殖。 2003 年7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打 捞,被告称没有时间。 7月31日和8月2日两次催 促后,被告仍称没有时间打捞。双方没有约定新 的日期。
8月2日夜大雨,发生洪水。原告管理员因醉酒没 有及时开闸泄洪,鱼塘堤岸跨塌。
中心法律问题:
找法--顺向分析(6)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 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既然在被告违约之后,原告有义务进行适当的 管理,防止损失发生。现在原告没有正确履行 这一义务,损失已经发生了,原告应该承担怎 样的责任,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如果判定:原告没有进行适当管理,丧失赔偿 损失的请求权,那么被告违约就没有承担任何 责任,这显然是对违约行为的放纵,也违背合 同法强调合同必须信守的立法意图。(意图解 释)
进行裁判解释-类比解释
合同法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 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 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 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 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 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 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 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原告方主张的证明结构
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应继续履行 合同即支付价款(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
根据143条,标的物灭失风险由被告承担 ,因此,原告不需要再履行支付货物的 义务。 (1个大前提,2个小前提)
被告方抗辩的证明结构
根据合同法107条,被告违约,本应该继 续履行。
但是,原告违反合同法60条,没有履行 协助义务,也违反119条,没有防止损失 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据此,标的物灭失的损失不是143条规 定的“风险”,被告不需要承担。
找法--顺向分析(2)
4、 2003 年7月15日,原告通知被告打 捞,这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被告的 拒绝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的期限义务。
5、7月31日,原告通知被告时,被告根 据合同的期限义务不应该拒绝。被告以 没有时间为理由拒绝打捞,是故意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找法--顺向分析(3)
进行裁判解释(3)-效应分析
适当的方案是:让违约的一方承担主要 责任,疏忽管理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这样既可以让可能的违约者认识到,违 约不受领合同的标的物,要实实在在承 当标的物灭失的风险,不至于轻视违约 的后果。同时也督促标的物的管理者认 真管理,不至于忽视标的物的效用,而 把怨气撒在违约的一方,同时指望违约 方承担全部损失。
裁判解释实验指导--1: 司法判断的五个思维步骤
案例:鱼塘案
丰收渔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诉 广发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违约赔偿
认定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签订合同,约定被告 在2003年7月31日前收购原告一号池塘养殖的鱼 10000斤左右,具体数量以当时打捞所得为准, 被告自行打捞,双方当场核定数量。单价每斤2 元。货款于交货后10日一次付清。
进行裁判解释(6)
因此法庭应对相关法律问题判定如下:1、在买 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标 的物损失发生的义务。2、因为轻过失违反这一 义务时,卖方应该对标的物的损失负20%的责任。 3、合同法(60)附随义务包括了这种义务,这 也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履行的义务。 4、合 同法(143)的风险包含本案中的标的物80%的 损失。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标的物在出卖人的 营业地发生风险,都由不收取的买受人 承担风险。此时,标的物发生风险,管 理人或多或少存在管理过失。此案情况 与其高度相似。因此本案不可以判定出 卖人承担较多的风险。
进行裁判解释(5)--责任分担
这样分析,本案情况下,卖方承担损失 适当的比例是在30%、20%与10%之间 选择。合议庭经过表决,绝大多数法官 认为20%是适当的比例,因此判定原告 应该承当20%的货物损失,被告承担 80%的货物损失风险。
恶法型漏洞:因发现“恶法”导致案件规范缺 失的情形。
本部结构
关于“鱼塘案”的判解研究 关于找法与证明结构的说明 关于法律焦点问题的说明 总结司法判断的思维步骤
司法判断的过程
定事实:解决事实问题,准确的表述所认定的事实 找法并确定可能的证明结构 :按照历史方法或逆向方
法仔细的找法 发现法律模糊与法律漏洞:依次表述这些模糊与漏洞 定焦点:确定焦点问题,作为本次重点处理的解释任务 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澄清法律模糊,补充法律漏洞 判决:按照历史方法或逆向方法理顺推理思路,做出判
5、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本案合同标的物灭失的风险80%由被告
承担。原告不需要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扣 除原告自己承担的份额,被告必须支付 原告货款20000元的80%,即16000元。
本部结构
关于“鱼塘案”的判解研究 关于找法与证明结构的说明
案件的焦点问题
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是影响案件最终结论 的关键分支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必须通 过详细的法律解释予以解决
外延型、多义性模糊与结构型法律模糊 明显漏洞、隐含漏洞、恶法型漏洞或冲突型
法律漏洞 往往也是当事人分歧明显的法律问题
法律模糊
外延型法律模糊:因为事实与概念外延关系不 确定导致的模糊
进行裁判解释(4)-经济效应分析
应该看到的是,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在面临意 外灾害的情况下,认真管理,防止了损失的发 生,其实是付出了额外的管理精力与费用。这 种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来承担。需要注意的是, 该费用的承担方法与前面所讨论的损失承担比 例应该相对应。如果卖方不认真管理,发生了 损失,判定承担30%的损失,那么其实际认真 的管理,防止了损失的发生,就应该由卖方多 支付其30%的费用,当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 成分。
4、进行裁判解释(判词语气)
合议庭的法官一致认为,如果认定原告 没有防止损失发生的义务,可以对货物 的损失坐视不管,显然不合乎自然常理, 并且损坏财产利用的效率,不利于建立 认真对待财产的激励机制。因此本庭判 定:本案原告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标 的物毁损和灭失的义务。(焦点1)
进行裁判解释(2)
找法--顺向分析(5)
合同法(60-2)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
合同法(119)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 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 承担。
3、本案中原告的情形是否是合同法(119)规定的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外延型 模糊)
2、发现法律漏洞
可见本案涉及到一些典型的法律模糊与 法律漏洞:
4、如果,合同法(60)附随义务包括在本案情形 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违反这一义务时,卖方应该对交易损失承担怎样的 责任?(明显漏洞)
找法与确定证明结构
寻找能够判定本案法律效果的规范
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找法—历史方法 可以按照请求权基础找法
证明结构:推理的大前提与小前提组合
案件结论是由若干大前提与小前提组合,合 乎逻辑的推导出
本部结构
关于“鱼塘案”的判解研究 关于找法与证明结构的说明 关于法律焦点问题的说明
决 写作Leabharlann Baidu按照清晰的逻辑思路,有针对性的写作判决意见
五步走




定 结 构
模 糊 漏 洞





判 决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继续履行 包括进行打捞和支付价款。
找法--顺向分析(4)
合同法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 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 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
根据94条1款,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应当 解除。因此被告不需要继续支付价款。
2、发现的法律模糊
可见本案涉及到一些典型的法律模糊:
1、合同法(60)附随义务的“协助”是否包括在 本案情形下,卖方有进行适当管理,防止损失发生 的义务?(外延型模糊)
2、合同法(143)的“风险”是否包含本案中的标 的物损失? (外延型模糊)
原告:丰收渔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对 被告:广发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赔偿水产损失20000元 是否成立?
1、找法--顺向分析
1、原告与被告都是依法注册的公司与法 人。
2、双方于2002年10月签订的合同,依 照合同法成立并且有效,双方应当认真 履行合同义务。
3、原告按照放养规律放养了所需鱼苗, 并正常养殖,这是它履行合同义务必需 的行为,也表明它可以按时供应10000斤 鱼,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5、如果问题2、3都是肯定性回答,其造成的法律 冲突怎么解决——原被告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冲 突型漏洞)
3、确定焦点
上述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两个焦点问 题:
1、本案中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在 遇到意外灾害时,有没有进行适当管理, 防止标的物灭失的义务?
2、违反这一义务时,卖方是否应该对标 的物的损失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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