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专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在入学时需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中专期间如果有学籍变动,如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情况,需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毕业时间、学历证书、学习成绩等相关信息。
4. 学业评定:中专学生学业评定是根据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表现来进行的。
学校会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和制度,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5. 学籍管理奖惩:对于学生学籍管理不合规的行为,学校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奖惩处理。
奖励可以包括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6.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应聘、升学、就业等需要提供学籍证明的场合。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各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学籍管理对于中专学生来说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为了有效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中专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专学生的入学、学习、毕业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学籍情况的登记、学生档案的管理、学籍异动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学生的个人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校与学生及其家庭的良好沟通和合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并设立学籍管理小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五条中专学生的学籍登记包括入学登记、转学登记、休学登记、复学登记、毕业登记等。
第六条学校在学生入学时,要对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学生档案。
江苏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结合江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二、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的设立、变更、注销、查询和统计等工作。
2. 学校各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包括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和上报等。
3. 学校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4. 学生本人对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设立:学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因退学、休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
4. 学籍查询:学生、家长、教职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学生学籍信息。
5. 学籍统计:学校定期对学籍情况进行统计,为教育教学、招生就业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四、学籍管理程序1. 新生入学: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设立学籍。
2. 学籍变更:学生提出学籍变更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3. 学籍注销:学生提出学籍注销申请,辅导员审核同意后,上报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4. 学籍查询:查询人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查询申请,教务处予以查询。
5. 学籍统计:教务处定期统计学籍信息,并将统计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要求。
2.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效率。
3.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4.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籍教育,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意识。
5.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对每位中专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基本个人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计划、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并随毕业后的学生一起转交给他们。
2. 入学考试:中专学校根据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录取的依据。
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等。
3. 学籍注册:所有中专学生入学后需进行学籍注册,提供入学材料并进行登记。
学籍注册后,学校对学生的身份、课程安排和学费等方面进行管理。
4. 课程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规定学生应该修读哪些课程,并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
学生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课程,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5. 成绩管理: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估并记录成绩。
学生成绩既要反映学生的学习水平,也要作为评选学生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6. 奖励和处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品行表现等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处分则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
7. 毕业管理:中专学生完成全部学业后,经过考核合格并经学校审查确认,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要对毕业生的学籍进行清理,确保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是一般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有所差异。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保持学籍的良好状态。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苏教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1〕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各中等职业学校并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处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22020年4月19日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32020年4月19日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下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2020年4月19日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苏教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
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
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
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4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1月26日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真实。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学历证明;3. 入学通知书;4. 录取通知书;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学籍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学等。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转学等手续,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
第九条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转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休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复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转学申请书;2. 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学籍管理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1. 学籍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2. 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3. 学籍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4. 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执行、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五章学籍查询第十七条学生有权查询本人学籍信息。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

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旨在规范中职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保障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须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被中职学校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建立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在学生入学后30日内,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籍变动第六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的,需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遵循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转学原因需正当,且转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得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恢复学籍。
四、学籍终止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其学籍:1. 完成规定学习年限,且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2. 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3. 自愿退学的;4. 开除学籍的。
第十条学生终止学籍后,学校应在30日内将学籍终止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纪律与处罚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公正、公平地处理学生申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政策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以上是中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籍管理、学籍转移、学籍档案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注册:中专学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 学籍信息变更:中专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有个人信息变更(如户籍迁移、姓名变更等),需要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应的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3. 学籍管理:中专学校负责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学生学籍的查询和变更、学籍信息的保密等。
4. 学籍转移:中专学生如果需要转学或转入其他学校,需要提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学籍转移需要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5. 学籍档案:中专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积累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集合。
学生学籍档案需要妥善保存,并提供给学生和相关单位使用。
6. 学籍信息保密:中专学校需要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生学籍信息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和查询,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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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 .学资格一年。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生学籍卡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注册、变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目的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并确保他们能够全面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规定:
1. 学生入学资格:规定了学生进入中专学校的资格要求,例如年龄限制、学历要求等。
还可能规定了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课程计划与选课:学校制定了具体的课程计划和学分要求,学生需要按照要求选择相应的选修课程,并满足学分的要求。
在选课过程中,可能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必须先修某些课程。
3. 学习成绩评定:学校规定了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方法,包括考试、作业、实验等不同形式的评估。
可能还包括评定等级和学分制度。
4. 学籍纪律:学校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的纪律要求,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可能还规定了学生的学术道德和行为准则。
5. 学生奖励和奖学金:学校可能设立了一些奖励机制,用以激励学生学习和表现出色。
此外,还可能设置一些奖学金,帮助有需要的学生继续接受教育。
6. 学生辅导和支持:学校可能提供一些辅导和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业和生活中的问题,帮助他们全面发展。
这些只是一些可能包括在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而异。
如果需要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对应的文件或法规。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入学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到省辖市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花名册和不合格学生的处理意见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九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中专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中专学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籍注册条件:(一)持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规定的体检标准;(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一)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二)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具体保留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学籍变更:(一)转学:学生因故需要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二)休学:学生因故需要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学籍注销:(一)毕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校注销其学籍;(二)退学: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注销其学籍;(三)开除: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经学校决定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四)定期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汇总。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监督。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合格标准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合格标准(试行)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苏教规〔2011〕1号),现制定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资格认定标准,含四个大项。
(一)思想品德评价1.入学教育。
学生入学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入学教育等活动,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方准予毕业。
确因身体疾病或残疾不能参加的,可免予参加,毕业评价时须附病历或医生证明。
2.思想品德表现。
由学校对学生在校思想品德进行评价,操行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凡毕业前在校受处分未撤销的,不予毕业。
(二)学业课程评价学生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且参加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参加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需参加学校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学生参加市以上技能、创业、创新文明风采竞赛获奖的可以折算本项考核成绩。
参加书法考级达三级以上、普通话考级达三级甲等以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级达一级以上,准予毕业。
(三)职业能力评价鼓励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本项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
也可以由学校根据专业对应岗位技能要求制定考核方案,对学生专业技能和素养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合格,准予毕业。
学生参加市以上技能竞赛获奖的本项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
(四)顶岗实习评价学生按学校统一规定进行顶岗实习。
学生应制定个人实习计划,作好实习准备,认真参加顶岗实习,做好实习总结。
学生实习鉴定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进行,鉴定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注:本表要求列出所有在籍学生毕业评价情况。
评价合格用Q表示,不合格用U表示,如无特殊情况,一项不合格则总评不合格,有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情况在备注里标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六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1.操行考核合格;2.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4.原则上应取得相应或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2007.09.06 阅读:1434 次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严肃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及时将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五年制高职招生未完成计划的学校,可从本校当年招收的普通中专新生中遴选,进行补充,并报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八条我省对五年制高职的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九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学生选修的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范本模板】

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省教育厅《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三年制专科(高职)及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真实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时间超过两周的,可按照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二级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二级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工处,并由学工处通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它特殊困难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江苏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实行学制技工教育的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各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与入学、注册第四条技工院校学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一)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
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五年。
(三)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招收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院校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般为七年。
(四)实行弹性学制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开展学制技工教育,其修业年限可在上述各层次技工学制教育规定年限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3年。
(五)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规定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
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招生办发给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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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
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
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7.体检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
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
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成绩考核第十四条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业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业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的技能水平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文化基础课和学科型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6:4计算。
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5:期中3:平时2计算)。
项目型课程考试由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过程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
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
第十八条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
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九条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
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60分(或及格)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1。
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
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
第二十二条学生无故缺考(含申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
第五章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第二十四条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
可以先试行学年学分制,后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
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评价课程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
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评定。
优良级平均学分绩点,由各校自行确定。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学生创新和发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
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或在校内创业和素质拓展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技能鉴定或行业认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学分。
(实施方案由学校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1-2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1-2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免听、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
单列德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
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三十条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三十一条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六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