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
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二)?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
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1.1 小型商业用房概念:小型商业用房是指用防火分隔墙来分隔的二、三层高的独立商业单元。
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二类:商业服务网点和商业并联店。
8.1。
2 商业服务网点:1、形式:设置在居住建筑的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2、内容:百货店、副食店、粮店、便利店、邮政所、储蓄所(自助银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型营业性服务性用房。
3、组成:地上一层或地上一层及二层必须是同类型小型商业服务网点,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单层或上、下层之和)建筑面积不能超过300m2,相互之间可以并连.8。
1.3 商业并联店:1、形式: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其它建筑底部,层数不超过三层。
2、内容:通常一般的小型商业经营活动。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3、组成:地上各层必须是同类营业用房,通过垂直楼梯组成一个商业单元。
4、建筑面积:每个商业单元建筑面积可以超过300m2,但底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第二、三层建筑面积之和应小于3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应小于100人,相互之间可以并连。
8。
2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2。
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防火分隔墙砌至楼板底部,防火分隔墙不能设置卷帘或防火门。
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若干个商业单元并连后应按不大于2500M2划分商业单元组团。
每个商业单元组团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并且相互之间不连通。
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8。
2.2小型商业用房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和其它建筑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楼板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完全分隔,商业用房的底层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与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入口或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与其上部居住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垂直窗间墙不低于1.2m高且为不燃烧体墙;或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耐火极限为1.5h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关于商业网点的规定 (2)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与楼梯设计
商业建筑疏散与楼梯设计【摘要】:文章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设计实例,通过对几种规范的比较和分析,探讨性提出该类建筑的疏散设计要点。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疏散楼梯设计要点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商业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相继建成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商业广场(或叫购物中心),它们不仅功能齐全,而且形式多样。
也有些住宅下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集购物、餐饮、娱乐、文化、艺术等消费功能于一体。
此类商业服务网点面积不大、规模不大、人员有多样性,其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现代消防设施等方面也都具有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独特性。
而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此类商业网的专门规范,疏散设计除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以下简称《商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14建规》)(即将替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外,还要遵循相关功能涉及的众多规范。
因现行国家标准对大型商业建筑防火设计所采取的措施针对性不足,有些地方又出台了地方性的设计标准作为补充,如上海市《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沪消发〔2003〕54号(以下简称《上海规》)、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 (以下简称《江苏规》)等以及公安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以下简称《密管》),而各规范对类似措施的做法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设计,需要满足疏散距离、服务网点面积、疏散宽度、楼梯式样、出口数量等多个维度。
二、术语和标准2.0.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最新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商业建筑防火规范..
商业建筑综合规范(最新)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ommercial buildings目次1.总则2.术语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3.2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总平面布局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4.4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5.1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5.2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3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5.7防烟分区6.安全疏散6.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6.4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6.5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7.建筑构造7.1 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7.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7.3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7.4 楼梯间7.5 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8.1 小型商业用房分类8.2 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8.3 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9.1 基本规定9.2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9.3 室外消防给水9.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10.1 防烟设计10.2 排烟设计10.3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11.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 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目录1.总则2.术语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商业建筑规模分类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防火分区的一般规定多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防烟分区6.安全疏散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出口数量要求商业建筑营业部分安全疏散距离的确定7.建筑构造外墙灭火救援窗与屋顶临时避难平台设置要求防火墙、隔墙和楼板防火门和防火卷帘楼梯间电梯、自动步道、消防电梯8.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小型商业用房分类小型商业用房一般规定小型商业用房安全疏散要求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基本规定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给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他10. 防烟、排烟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烟设计排烟设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 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气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1 总则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高速发展,内需不断增长,形成一派商业繁荣的景象,各类商业形式不断涌现。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使得商业地产蓬勃发展,与居住小区配套的小型商业并联店、商业服务网点到处可见,这些繁多的商业形态的出现,使用现有防火规范针对性不强,适用较含混,“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消防部分编制时间较早,内容较少,为适应商业建筑建设的需要而编写本规范。
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其对象为各类商品和进行商品交换的人,针对商业建筑的物资集中、人流繁杂、易发火灾的特点使得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相对困难,所以应采用相应可靠的防火技术措施,自防自救,大大减少火灾损失。
规定了本规范适用的范围,以顾客进入的空间为研究对象,对于纯仓库建筑(也可能是商业建筑的前端仓储部分)不适用本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毕府办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6日毕节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街门面、夜市街、美食街以及小旅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小网吧、小美容院(含洗浴、足疗、汗蒸)、小娱乐场所等小型经营性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
景区及周边位于村镇(不包括城关镇)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遵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小型经营性场所是指面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场所(以下不含本数):(一)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商店等商业服务网点;(二)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宾馆、饭店、餐饮等场所;(三)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四)学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学校(教学点)或者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型教育培训机构;(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六)总建筑面积在300㎡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生产加工场所。
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
252关于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的探讨通过对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服务网点执行防火规范问题的分析探讨,指出了目前的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设计尚有多个问题有待明确,并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 底商 防火 规范Discussion on Applicable Provis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Underlying Commercial Services撰文 马水静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摘 要关键词大量的住宅区建设往往伴随着商业服务网点的建设(图1)。
近期笔者负责设计了一个高层住宅区的底层商业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对于商业网点的防火规范适用条文产生了很大的疑问,通过与一些建筑师的交流,发现有些疑问是大家共同的,因此,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也希望能引起防火规范修编部门的重视。
1 现有的主要疑问1.1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有术语而无条文的问题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文中分别称为《建规》和《高规》)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解释是相同的: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然而,无论是《建规》和《高规》都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术语中专门解释了这个“商业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底商)后,文中却再没有出现这个术语。
尽管术语中对其已经有了相应的限制条件,但是在实际设计过程中,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适用哪些消防疏散和防火构造条文,就只能是靠大家各自猜测。
1.2 关于底商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适用条文的问题在一般的住宅小区中,两栋住宅之间的两层底商往往都是沿街只开设一个出入口,因为这类建筑一般开间很小(一般为半跨或者一跨),两个疏散门必须相距5m以上,所以基本上不具有沿街开设两个疏散门的条件,可以开设第二个疏散门的地方是靠住宅区内侧的墙体(图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沪消发[2003]54号《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沪消发(2003)5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定义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1. 引言小型商业用房是指面积较小、用作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如商店、办公室等。
由于商业用房通常有人员密集以及储存易燃物品的特点,防火设计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的技术规定,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
2. 分类和定级商业用房的防火设计需要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用途进行分类和定级。
常见的小型商业用房可分为以下几类:2.1 零售商业用房零售商业用房包括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
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人员密度,可以进行不同级别的定级,如A级、B级等。
2.2 办公商业用房办公商业用房指用于商务办公及相关服务的场所,如公司办公楼、写字楼等。
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人员密度,可定级为C级、D级等不同级别。
3. 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设计商业用房的防火设计需要合理划分防火分区和设置疏散通道,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疏散人员并阻隔火势蔓延。
3.1 防火分区设计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布局,应将商业用房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
不同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以阻止火势蔓延。
防火墙或防火门的尺寸和材质应符合相关防火规定。
3.2 疏散通道设计商业用房应设置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安全地撤离。
疏散通道应无障碍,且设置有明显的疏散标识和指示灯。
通道门的材质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
4. 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为了及时探测火灾并采取紧急措施,商业用房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布局合理选择探测器的类型和布置位置。
一旦火灾发生,探测器会发出警报并通知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商业用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防火等级进行设计。
系统应具备自动启动、控制和监控功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喷水灭火。
5. 防火材料和装饰设计商业用房的防火设计还包括选择合适的防火材料和装饰设计,以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016-2014(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商业网点的规定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商业网点设计技术要求
摘自上海市消防局2003年4月28日发布的《小型商业用房
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目前已改为300㎡)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咨询警官建议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小于300㎡)。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目前已不允许二层以上):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
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
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可设一个出口,同时加大一层开门宽度和数量,面积应小于300㎡)。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注:(括号内为加注)。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结构专业篇)》(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审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
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
四、《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中,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精神执行。
商业网点的消防方面
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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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小型商业用房火灾暴露出的问题和消防设计中遇到的新情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宅设计标准》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现制定《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请遵照执行。
小型商业用房应按设计的功能开发使用,不得作为家庭和集体住宿场所使用。
如必须作为家庭住宿场所,除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住宿部位和商业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保护,且窗户上不得设置栅栏围封。
商业用房值班住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
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1、定义
1.1小型商业用房:指独立建造或设置在住宅底部的,每个商业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m2的商业用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1.2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1.3 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注:本规定中所指的建筑面积是指每个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
2、一般规定
2.1商业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且商业单元之间不应相互连通。
2.2 小型商业用房如设置在住宅楼底部,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商业用房的底层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或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2.3 小型商业用房底层直通室外的出口处不宜设置卷帘门;当必须设置卷帘门时,应在卷帘旁或卷帘上设置一扇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采用镂空卷帘。
2.3 小型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宜大于4m;当层高大于4m时,其室内的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的指标减少3m。
2.4 商业服务网点应采取可开启门、窗的自然通风方式。
商业营业厅应采取可开启外窗或机械排烟方式,且均应满足《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2.5 小型商业用房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6 小型商业用房改建为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商业服务网点不宜设置在地下室;如必须设置在地下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且应设排烟设施。
3.2设置在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2.2 建筑面积超过200 m2,应设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m。
3.2.3 商业服务网点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3 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商业服务网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可设一个楼梯,其室内最远点(室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楼梯为敞开楼梯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
2)当楼梯为敞开楼梯间时,其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m,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疏散距离超过上述规定的商业区域应设置隔墙和门与楼梯分隔开,且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底层楼梯口距离直接对外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m。
3.3.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200 m2的,底层应设置两个直接对外的出口。
3.3.3 当商业服务网点有两个出口时,室内最远点到单元门或底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应超过22m。
当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
3.4 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室内消防软管卷盘,但当小型商业用房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时,可在室外公共部位设置墙式消火栓系统。
3.4.2 独立建造的建筑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小型商业用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1)建筑贴邻建造,每幢建筑的总体积不超过5000 m3,
(2)建筑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两侧的门或窗间距不小于2m;
(3)商业用房的进深不超过15m。
3.4.3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室内消防软管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业服务网点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150m2,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但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数量的1.5倍配置。
4、商业营业厅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商业营业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 每个商业营业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当商业营业厅为二、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
4.1.2商业营业厅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一个楼梯时,其疏散距离应符合3.3.1条的要求。
(2)设置在地下室的商业营业厅的楼梯应直通室外地面,如直通室内地面,楼梯口距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大于5m。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至最近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不应超过22m;无房间分隔的营业厅,其任何一点至封闭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以上规定减去25%。
4.1.3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方式,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
4.2 商业营业厅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独立建造的总体积超过5000m3的商业营业厅,但当商业营业厅为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的,且商业单元的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时,可在室外设置墙式消火栓;
(2)设置在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2 符合3.4.2条条件的商业营业厅,可不设室内水灭火系统。
4.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超市;
(2)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场、超市;
(3)总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性餐厅(不包括厨房面积);
(4)设置在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
4.2.4 设置在一类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