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质监局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产品质量要求第十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一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137号令)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标准与标准化部分
第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第九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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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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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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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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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2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 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 门依据其行政职能,对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 技术明显落后的产品,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 政公告目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 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 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3 .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 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
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
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任选一种,未
作前置规定;按照《仲裁法》规定,应书面协议仲裁,一裁终局制)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
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总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已
(以上三条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5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 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 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
技术质量法律规定的内容(3篇)
第1篇一、概述技术质量法律规定是指在法律框架下,对技术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质量检测、质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技术质量法律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产品的健康发展,提高国家整体技术水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技术质量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技术产品质量要求1. 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是技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的依据。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直接影响的,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
推荐性标准是指对技术产品性能、质量等方面提出指导性要求的标准。
2.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指由行业协会或者相关机构制定的技术产品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但可以根据行业特点适当提高。
3.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技术实力和市场需求,自行制定的技术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技术标准1. 技术标准的制定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负责制定。
制定技术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和产业发展需求。
2. 技术标准的实施技术标准一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
生产、销售、使用的技术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四、质量检测1. 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技术产品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质量检测方法质量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检测结果质量检测结果应当客观、公正、真实。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质量责任1. 生产者的责任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技术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技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2. 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技术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技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5)组织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 (6)检验费用: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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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异议处理: a、15日内提出 ; b、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上级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8)监督检查的后处理 第17条、24条 a、后处理程序 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 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期满复查仍不合格,吊销营业执照。 b、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罚。 严重质量问题指本法第49条~53条所规定的质量问题把监督抽查纳入 行政执法,可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c、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复检与复查的区别 复检:受检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监督部指定的检 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 复查:对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 检验。(受检者无复查产品时,可抽取同类产品复查检验。)
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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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质量诉讼制度 第23条、47条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
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
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监督检查制度 第15条 (1)性质:监督检查是政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 (2)方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3)范围:三类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 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4)样品的抽取:抽样方式-随机;抽样地点-市场上、企 业成品仓库内(或者经生产者、销售者确认为合格产品的其他场 所);对象-待销产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样品来源-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
常见的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
常见的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现在的生活中,人们在很多时候会选择网购,网上的东西非常繁多,那么对于一些人来说消费者会买到一些不合格的产品,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这样的事情该跟一些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可以把这些不合格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
下面我为大家说明一下关于常见的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常见的质监法律法规有哪些?质量监督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
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
它主要是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的宏观质量监督。
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等。
二、质量监督的特点是什么?1、质量监督是一种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
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生产条件、有关的质量文件和记录等。
2、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各种质量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量监督的范围包括从生产、运输、贮存到销售流通的整个过程。
4、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网购产品,消费者可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在网上购物时再遇“图物不符”“缺斤少两”等问题时就可以直接退货了。
这个条款解决了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市场的公平教育权。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基本知识1、什么是产品?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什么?答:产品是过程的结果。
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产品质量是什么?它包含哪些特性?答: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的能力的特性总和。
其特性包含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
3、新的《产品质量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答:新的《产品质量法》是2000年7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4、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答:(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2)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
5、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流通作了什么禁止性规定?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答:(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4)日常监督检查。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产品有哪些?答:(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8、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1)现场检查权;(2)调查了解权;(3)案情资料查阅复制权;(4)违法物品查封扣押权。
9、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怎样进行处理?①限期改正;②公告产品不合格企业;③责令停业整顿;④吊销营业执照;⑤依法实行处罚。
10、产品质量责任包含哪些责任?答: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1、产品质量责任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判定?答:产品质量责任应从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三个方面进行判定。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对于生产机构来说,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才能保证生产出对消费者无害的产品,而在法律上,对产品质量监督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储运、维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加强质量宣传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支持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功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标识、合格证明文件和质量标志。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发生质量问题,应承担其责任。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生产、销售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
(二)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产品。
(三)不得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厂和销售。
(五)不得生产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1.03.15【实施日期】200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35934【全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1法律法规基础知识2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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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在化妆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提出应明确自身的权 利,抽样人员应告知( ABCD )。 A、知情权 B、拒绝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出 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 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 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 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 再进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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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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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 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 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特殊情况
产品质量法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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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例:未经( 加工、制作 )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 石油、天然气以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例:下列各项产品中,( D )适用《产品质量法》。 A、小麦 B、水果 C、建筑工程 D、化肥 例:下列产品中,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是( ABD )。 A、冰箱 B、手机 C、弹药 D、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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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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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主要由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 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相关质 检机构负责实施
质量管理适用法律_法规(2篇)
第1篇一、概述质量管理是指在产品或服务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通过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的要求,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和企业竞争力的活动。
为了规范质量管理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质量管理适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质量管理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2009年4月23日修订。
该法规定了标准化工作的原则、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标准化管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认证认可的定义、认证认可机构、认证认可程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通过,是我国计量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计量工作的原则、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管理等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等内容。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内容。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原则、检验机构、检验程序、检验监督管理等内容。
质量技术监督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为,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本文将对质量技术监督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在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基本职责和任务,为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法律(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质量的综合性法律,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的定义、质量责任、监督检查等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2)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12月29日颁布。
该法规定了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3)计量法:计量法是我国计量工作的基本法律,于1985年9月6日颁布。
该法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等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3.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程序、责任等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检验检测、事故处理等内容,为质量技术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适用法律的主要内容1.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包括在适当的预期使用寿命内满足这些要求的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2)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标准化(1)标准的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工作。
质量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质量管理是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过程,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在我国,为了规范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以便为企业提供参考。
二、质量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0年通过,2009年进行修订。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1)产品质量定义: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满足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环保性等方面的要求。
(2)产品质量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3)产品质量监督:国家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8年通过,2017年进行修订。
该法规定了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内容。
(1)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标准实施: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3)标准监督:国家建立健全标准监督制度,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标准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是我国计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5年通过,2017年进行修订。
该法规定了计量制度、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等内容。
(1)计量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计量制度,确保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2)计量器具: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确保产品质量。
(3)计量监督:国家建立健全计量监督制度,对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进行检查、考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通过,2013年进行修订。
技术质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技术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技术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技术质量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技术质量法律规定的概述1. 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产品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产品质量,导致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技术质量立法,旨在规范技术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1)规范技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提高产品质量;(2)加强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促进技术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技术质量法律规定的体系1. 宪法层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包含了关于技术质量的基本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
”2. 法律层面(1)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于2000年4月29日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等内容。
(2)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该法规定了标准制定、实施、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我国技术产品的质量。
(3)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
该法规定了计量制度、计量器具、计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为技术产品的质量提供了计量保障。
3. 行政法规层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4日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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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查处计量、标准化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主要工作。
二、《产品质量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哪些法律保证?《产品质量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的合作权益: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三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是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享有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诉等解决途径的权利。
三、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只负责"三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知道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吗?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各类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号、其它特殊指标或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号、商品条码等)。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经营者必须执行的标准,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未按标准执行时有权投诉,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包括包装物重量吗?根据《计量法》及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六、消费者如何辨别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1、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有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印、证;2、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合格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质量投诉和举报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根据规定,受理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生产经营中的质量纠纷,以及对危害国家、集团、个人合法权益的产品质量的举报。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个人私下交易的商品、无购货凭证的、无被投诉者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三包"期限、质保期限的、处理品、因使用不当而产生问题的、司法或其他部门已受理的、生产和经销者均不在本市的。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普及知识点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治国方略。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一五"、"二五"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计划》,为全面落实计划中对普法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实现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提出的具体目标,结合我市依法治市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市技术监督局同市普法办(现依法治市办公室)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通知》,将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了全市"三五"普法计划,力求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市广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普及知识点滴公民的质量法制意识,增强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经营,消费者、用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断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质量技术监督事业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充满生机的事业。
质量技术监督肩负着《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项职能,在"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到来,它的作用必将愈来愈突出。
因此,做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尤为重要。
我们编发的这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普及知识点滴》,旨在让社会各界了解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关注和支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同时,真诚希望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高举质量兴市场的大旗,努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推进依法治市和天津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查处计量、标准化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主要工作。
二、《产品质量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哪些法律保证?《产品质量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的合作权益: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三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是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享有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诉等解决途径的权利。
三、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只负责"三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知道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吗?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各类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号、其它特殊指标或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号、商品条码等)。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经营者必须执行的标准,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未按标准执行时有权投诉,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包括包装物重量吗?根据《计量法》及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六、消费者如何辨别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1、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有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印、证;2、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合格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质量投诉和举报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根据规定,受理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生产经营中的质量纠纷,以及对危害国家、集团、个人合法权益的产品质量的举报。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个人私下交易的商品、无购货凭证的、无被投诉者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三包"期限、质保期限的、处理品、因使用不当而产生问题的、司法或其他部门已受理的、生产和经销者均不在本市的。
河东区内发生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方面的问题,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的问题可向河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本书目录第一篇基础知识第一章统计技术和抽样技术第一节统计技术基本概念第二节抽样技术基本概念第三节统计抽样检验基础第四节计数调整型抽样检验(GB/T 2828.1?2003)第五节周期抽样检验(GB/T 2829?2002)第二章测量误差与数据处理第一节测量误差理论基础知识第二节测量不确定度第三节测量结果的数据处理技术第四节测量设备的选配第三章法定计量单位第一节国际单位制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第三节法定计量单位的定义及使用方法第四节数值、量值、单位和符号中的常见问题第四章量值溯源与能力验证第一节量值溯源第二节能力验证第五章实验室认可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第一节概述第二节 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三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改进第二篇计量基础知识第一章计量概述第一节计量概念与发展第二节常用计量术语解释第三节计量工作的特点和作用第二章计量工作的内容第一节几何量计量第二节温度计量第三节力学计量第四节电磁计量第五节光学计量第六节声学计量第七节电子计量第八节时间频率计量第九节电离辐射计量第十节化学计量第三章计量管理第一节计量管理概述第二节计量器具管理第三节计量数据管理第四节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第五节能源计量第三篇产品质量检验基础知识第一章质量检验的基础知识第一节质量检验的基本概念第二节质量检验的必要性和基本任务第三节质量检验的主要功能第四节质量检验的步骤第五节质量检验的几种形式第六节质量检验的分类第二章产品质量检验技术基本知识第一节食品检验基本知识第二节肥料检验基本知识第三节农药检验基本知识第四节石油产品检验基本知识第五节纺织纤维检验基本知识第六节棉花检验基本知识第七节机械产品检验基本知识第八节轻工首饰产品检验基本知识第九节电气产品检验基本知识第三章抽样检验第一节抽样检验的基本概念第二节批质量判断过程第三节抽样方案的评价第四篇特种设备检验基础知识第一章特种设备理论基本知识第一节金属材料及热处理基本知识第二节工程热力学基本知识第三节传热学基本知识第四节焊接基本知识第五节无损检测基本知识第二章特种设备检验基本知识第一节锅炉基本知识第二节压力容器基本知识第三节压力管道基本知识第四节电梯基本知识第五节起重机械基本知识第六节客运索道基本知识第七节游乐设施基本知识第五篇标准化基础知识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标准化发展简史第二节标准化的基本概念第二章标准的种类与标准体系第一节标准的种类第二节标准的级别第三节标准体系第三章参数选择和参数分级的数学方法第一节参数选择和参数分级原理第二节一般数值系列第三节优先数和优先数系第四节电阻器和电容器优先数系(E系列) 第五节模数制第四章标准化的形式第一节简化第二节统一化第三节通用化第四节系列化第五节组合化第六节模块化第五章标准的制定第一节制定标准的目的和原则第二节制定标准的程序第三节标准的构成和层次编排第四节标准的复审第六章国际标准化第一节国际标准化概述第二节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标准化第三节世界贸易组织涉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关协议第四节技术性贸易壁垒与风险预警第七章信息技术标准化第一节信息技术标准化概述第二节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第三节软件工程标准化与Internet标准化第八章标准情报管理第一节标准情报管理概述第二节标准文献第三节标准文献分类法第四节标准文献的检索第五节数据库的标准化与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