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安全资料】.doc

合集下载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2012年印发).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2012年印发).doc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二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表扬和奖励 (1)第三章处罚 (3)第四章附则 (10)附录 (11)附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第二章表扬和奖励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予以表扬奖励:(一)实现安全目标的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性直属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安全目标见附录)- 1 -生产性直属公司包括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运行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

(二)实现安全目标的输变电、供电、发电、集中检修、施工、网(省)调度(部门)、煤矿、信息系统运维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

(安全目标见附录)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省公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扬。

表扬人员名额和名额分配:每个省公司表扬人员共20名,其中省公司本部和基层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共10名,基层生产一线人员10名。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模版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模版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模版1. 概述电气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电气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电气违章处罚规定,以便在电气违章行为发生时能够及时依法进行处罚。

2. 违章行为及处罚2.1 违反电气设备安装规范根据《电气设备安装规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对于违反电气设备安装规范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2.1.1 轻微违章行为:警告,并要求整改至符合规范;2.1.2 较重违章行为:罚款,并要求整改至符合规范;2.1.3 严重违章行为: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电气设备,直至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2.2 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根据《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用电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2.2.1 轻微违章行为:警告,并要求整改至符合规定;2.2.2 较重违章行为:罚款,并要求整改至符合规定;2.2.3 严重违章行为: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电气设备,直至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2.3 违反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定根据《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维护保养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对于违反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罚:2.3.1 轻微违章行为:警告,并要求整改至符合规定;2.3.2 较重违章行为:罚款,并要求整改至符合规定;2.3.3 严重违章行为: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电气设备,直至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3. 处罚执行3.1 处罚决定书对于发现的电气违章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3.2 处罚期限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整改违章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4. 整改要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电气设备合规,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80条严重违章界定

80条严重违章界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80条严重违章界定湘西电业局安全监察部装印2011年2月湖南省电力公司文件湘电公司安监〔2011〕77号关于安全生产严重违章界定的补充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严抓严管,深入开展“无违章年”活动,公司决定,在《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湘电公司安监〔2009〕90号)60条严重违章界定的基础上,再补充20条内容,以不断深化、拓展反违章工作。

请各单位迅速组织学习宣贯,进一步开展反违章工作,增强遵章守纪的刚性。

补充的严重违章界定如下:一、严重行为性违章1.作业现场所装设的接地线(装置)没有有效接地。

2.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方未设围栏。

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4.高处作业时,人员上下抛掷器具、材料,高处作业人员携带移动电话。

5.以栏杆、脚手架、瓷件等为受力支撑点起吊物件。

6.吊运重物时吊臂下有人。

7.作业现场存在以材料代替工具的现象。

8.在带电设备区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9.易燃、易爆物品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10.在保护室内拨打、接听移动电话。

11.高压试验时不设临时遮拦;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

12.变电站改扩建工程施工作业区与运行设备区未有效隔离。

13.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14.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预控工作。

二、严重管理性违章1.不按规定开好周生产例会。

2.计划检修率低。

3.不按规定开展事故抢修或以事故抢修为由开展非应急抢修工作。

4.“三种人”考核、审批不严格。

5.安全督查工作不坚持原则,不曝光违章行为。

6.专业工作管理不到位导致有影响的事件。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安全生产违章界定通知湖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11年1月29日印发湘电公司安监〔2009〕568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公司界定的62种严重违章执行说明》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今年以来的试行情况,结合国家电网公司新安规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湖南省电力公司界定的62种严重违章执行说明》。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及处罚制度的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及处罚制度的规定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及处罚制度的规定电力行业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运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及处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违规行为的界定,违规行为分类及相应的处罚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违规行为主要指违反电业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确保电力设备和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违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未按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擅自改变电力设备运行参数、擅自调整电力系统的供电方式等。

其次,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分类。

违规行为可以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和一般违规行为。

严重违规行为一般指那些危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行为,如擅自停电造成大面积停电、违反技术规范安装电力设备等。

一般违规行为一般指那些不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但仍然违反了相关规定的行为,如操作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

最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实施了相应的处罚制度。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一般将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如停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一般将给予较轻的处罚,如口头警告、记过、降级等。

同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还规定了违规行为的查处程序,采取了合理的证据收集和审查程序,确保了对违规行为的公正处理。

除了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制度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还对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整改进行了规定。

规程要求各电力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电力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安全意识,遵守相关规定,主动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规程要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避免类似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总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对违规行为及处罚制度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它不仅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分类,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制度。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维护电力市场的稳定和可靠供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零时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是电力公司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否定。

第四条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将配以相应的工作制度、岗位操作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等具体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完好性。

第二章违章违规的定义和分类第五条违章违规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使用设备、使用无资格证书或无效证书从事作业、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违规拆除安全设备等行为。

第六条违章违规分为安全违章和设备违规。

(一)安全违章是指员工在作业中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未使用防护装备或防护设备,违反工作规范等行为。

(二)设备违规是指员工对工作设备的不当使用或不慎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行为。

第七条违章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三级:一般违章、严重违章和重大违章。

(一)一般违章:违反一般的安全操作程序,造成轻微伤害或轻微设备损坏。

(二)严重违章:违反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伤或严重设备损坏。

(三)重大违章: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章违规的处理第八条违章违规行为将根据其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口头警告:对一般违章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并进行相关安全教育。

(二)书面警告:对连续违章或较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在相关档案中进行记录。

(三)经济处罚:对严重违章行为,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罚款,并在工资单上明确罚款事由和数额。

(四)停工处罚:对重大违章行为,可以停工整改,并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五)职务调整: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可以进行职务调整或处分。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通用范本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通用范本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通用范本在电气作业中,为了确保人员安全、设备正常运行以及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然而,仍然会有部分人员存在电气违章行为,为了严肃纪律,规范电气作业,特制定以下电气违章处罚规定。

一、一般违章行为及处罚1、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处罚:首次违规给予警告,再次违规罚款_____元。

2、电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

处罚:责令立即清理杂物,并处以_____元罚款。

3、随意触摸未断电的电气设备。

处罚:警告并处以_____元罚款。

4、未经过培训或授权,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处罚:停止其操作资格,进行重新培训,并处以_____元罚款。

5、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处罚: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以_____元罚款。

二、严重违章行为及处罚1、私自拆除或损坏电气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处罚:罚款_____元,并承担修复防护装置的费用,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2、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的绝缘防护措施。

处罚:罚款_____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3、违反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故障或损坏。

处罚: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赔偿相应损失,并处以_____元罚款,给予记过处分。

4、私自乱接电线、增加电气设备,造成电气系统混乱。

处罚:立即拆除违规线路和设备,罚款_____元,给予记过处分。

5、在雷雨天气进行户外电气作业。

处罚:罚款_____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三、特别严重违章行为及处罚1、因电气违章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

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电气设备,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

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赔偿全部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四、举报与奖励鼓励员工对电气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一般为_____元至_____元。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新编版)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以下简称反违章)工作,规范反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违章是伤亡之源。

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是提高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现场作业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遏制人员责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武器。

第三条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

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级供电、发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主业、多经和非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按照违章的性质,分为管理违章、行为违章和装置违章。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4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4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用电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网运行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承包商、服务商等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

第三条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法可依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力公司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防止违章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等,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违章违规定义第六条安全违章是指违反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以及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2. 未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3. 擅自改变电网设备的运行状态;4.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5. 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安全违规是指违反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2. 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3.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4. 未按照规定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5. 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违章违规处罚第八条对于发生安全违章违规行为的人员,电力公司将按照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 监督责令改正;2. 责令停工停产,暂扣工作证件;3. 转岗或降职处理;4. 解聘或终止与电力公司的合作关系;5.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电力公司在处理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保处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2.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权和听证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4. 根据违章违规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条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4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4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为了确保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下列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以便对违章行为及时进行惩处和纠正。

一、违章行为的定义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违章操作设备,擅自停工、开工,违章使用设备,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章行为。

2.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遵守安全生产纪律,不执行领导的安全生产指令,以及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违章行为。

3.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如闯入消防通道、占用疏散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材料等。

4. 违反电气安全规定:违反电气安全规定,如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设备,未及时整改电气安全隐患等。

二、处罚措施1. 给予口头警告:对于违章行为较轻的,首次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 警告批评:对于违章行为较重的,或者违章行为较轻但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并督促整改。

3. 经济处罚: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经济处罚。

具体处罚金额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综合评估,但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金额。

4. 降级处分:对于违章行为较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降级期间,相关员工将被降低岗位职位、工资等级,以示警示和惩戒。

5. 撤职处分:对于违章行为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员工,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撤职期间,相关员工将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员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程序1. 违章行为的发现:违章行为可通过现场监控、巡视检查、员工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发现。

2. 确认违章事实: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需要进行事实核实与认定,确保违章行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第二章违章界定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六条行为性违章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9.约时停、送电;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第七条管理性违章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第八条装置性违章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8.临时电源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第三章稽查规定第九条对违章实行分级查处,即班组自查自纠,三级单位、厂局组织稽查、省公司督查,实行哪一级发现、哪一级处理的原则;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条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者,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罚:1.班组发现的违章自行考核处理;2.三级单位、厂局稽查发现的违章,按本单位制定的规定处理;3.省公司稽查发现的违章,由各厂局按本规定处理,并报省公司;4.各单位稽查发现的违章按规定给予处罚的,上级部门不再另行处理;第十一条对行为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对违章行为人给予下岗1个月及1500元的经济处罚;2.厂局被稽查1次在一次督查中同一单位各作业点发现的违章统计为1次,下同违章时,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3.半年内从发现第一次违章算起,下同厂局被稽查2次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二级预警管理,给予主管副职、行政正职、书记各5000元的经济处罚;4. 半年内厂局被稽查3次违章时,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3种及以上的违章时,对该单位实行一级预警管理,主管副职下岗2个月并处10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行政正职、书记各10000元的经济处罚;5. 半年内同一三级单位被省公司稽查2次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的违章时,该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引咎辞职,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二条发生行为性严重违章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处罚原则如下:1.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1个月和15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2.一次作业中发生3种及以上严重违章行为时, 对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给予下岗2个月和2000元处罚,给予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专责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第十三条凡发生违章造成事故者,对违章行为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予双倍经济处罚,并视事故责任大小按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分,同时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和处分;第十四条对管理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查处一次违章,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资格;2.半年内同一专业第二次违章加倍考核,相关专责人员下岗1个月;3.查处三次违章,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给予3000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0—2000元经济处罚;半年内同一专业发生第三次违章,部门负责人下岗1个月,相关专责人员调离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第十五条对装置性严重违章的处罚1.装置性违章实行限期整改原则,对于不在期限内整改的,给予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若第二次发现相同的装置性违章,给予主要责任人下岗1个月的处罚;2.若因管理不到位,自查中没有发现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装置性违章,给予负管理责任的主要责任人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仍然不进行整改,则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第十六条半年内个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和管理性严重违章时,其下岗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发生第三次严重违章时,下岗6个月并调离原岗位,安排到比原岗级低3岗以上的其他岗位;第十七条凡党、团员发生严重违章时,其党团组织应召开会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违章者应做出深刻检讨;第十八条凡首席工程师、技术带头人、岗位能手发生严重违章时,除按规定处罚外,一律取消相关资格,二年内不得再参与评审;技师含高级技师发生违章时,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扣除一年的技师津贴费;第十九条外包施工队严重违章连带处罚1、每个外包施工作业项目均应指定本单位职工担任现场安全监督员;2、发现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1000元处罚;若无现场安全监督员,则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半年内同一外包作业现场发生第二次行为性严重违章,现场安全监督员下岗3个月,项目执行经理副经理下岗1个月,给予项目经理3000元处罚;3、半年内稽查2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除执行前款处罚外,给予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书记各2000元经济处罚;4、半年内稽查3次外包施工人员行为性严重违章或在一次作业中同时发现三种及以上严重违章时,发包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单位行政正职引咎辞职;对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副职给予各5000元经济处罚,并到省公司说清楚;第五章下岗管理第二十条下岗人员必须离开原岗位,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下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费;厂局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公司稽查的违章下岗人员下岗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省公司视情况每年举办1—2期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人员含已经复岗的人员必须无条件参加学习;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下岗,必须参加省公司下岗人员培训班,下岗期间由省公司人事董事部管理;第二十二条下岗时间二个月及以上的,下岗时间过半,下岗期间能认真学习、服从安排,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考试合格、单位批准后视情况提前复岗;下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下岗人员,不能提前复岗;第二十三条下岗期满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违章下岗人员复岗表附表一,经本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上岗考试,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每月五日前向省公司安监部报送上月下岗人员情况见附表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公司查处的一般性违章行为实行违章记分考核;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下岗均为内部下岗;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建立违章处罚专用帐号,对违章的经济处罚由受罚人将处罚金直接交各单位指定的专用帐号;省公司查处的违章,其经济处罚直接交省公司指定的专用帐号;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下岗”实施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电力公司安监部;。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二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二篇)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电力行业的发展迅猛,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安全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电力公司的安全运营,维护员工和公众的安全,制定一套严格、公正、有效的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安全违章违规处罚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电力公司坚持以安全为重要根本,对于安全违章行为一律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2. 公正原则:电力公司对于安全违章违规行为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处理方式,确保受处罚者了解处罚理由和依据。

3. 多元化原则:电力公司根据不同安全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罚则,确保处罚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安全违章违规行为的分类及处罚措施1. 违反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1)处罚措施:警告、追责、停职、辞退,视情节轻重而定。

2. 违反电力设备操作规程:(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追责,具体措施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3. 违反用电安全规定:(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罚款,罚款数额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4. 违反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罚款、调离岗位、追责,具体措施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5. 违反紧急抢修工作要求:(1)处罚措施:口头警告、罚款、调离岗位、追责,具体措施由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

四、安全违章违规处罚的实施流程1. 发现安全违章违规行为:(1)由相关部门或员工发现安全违章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2)上报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具体描述。

2. 处罚决策:(1)依据上报内容和相关资料,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核实与分析。

(2)经安全管理部门核实后,将违规行为提交给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决策。

3. 违规当事人听证:(1)行政管理部门对涉事人员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解释。

4. 处罚决定:(1)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听证结果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规定。

第二条违章行为定义违章行为是指电力管理总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增加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三条违章行为与处罚1. 一般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事故的行为。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书面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但性质轻微的违章行为,首次发生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

(2) 罚款:对于频繁违反规章制度,或者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一般违章行为,可以给予经济处罚,并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罚款的金额确定。

2. 严重违章行为严重违章行为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故意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造成较严重事故的行为。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如下:(1) 口头警告:对于较轻微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2) 暂停工作:对于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严重违章行为,可以暂时暂停员工的工作,直到问题解决之后恢复工作。

(3) 撤销资格:对于经过调查认定为严重违章行为的员工,可以撤销其相关的资格,不得再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4) 经济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行为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的,可以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刑事追责:对于故意造成较严重事故,且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1. 接到违章行为举报或发现违章行为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向违章行为人进行调查告知,并依据事实进行处罚。

3. 对于严重违章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4. 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违章行为人,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

电力公司安全违章违规处罚制度模版一、违章违规定义与分类1. 违章行为是指未按照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或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工作内容、方法等的行为。

2. 违规行为是指明知违反电力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但仍然故意或不慎执行的行为。

二、违章违规处理程序1. 发现违章违规行为后,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2. 所属单位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调查组,对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论证。

3.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并有权调取有关证据和资料,可以约谈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简单违章行为的处罚:(1) 警告处分:违章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章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止晋升晋级:对违章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暂停晋升晋级机会,直至相关问题解决。

2. 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1) 记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降级进行。

(2) 记大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严重,并已经给予记过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

(3) 开除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极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3.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警告处分:违规行为对电力公司安全无明显危害的,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取消绩效奖励:对违规行为造成一般影响的,可取消绩效奖励,如年度评优、岗位提高、奖励金等。

(3) 停职处分:对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可给予停职处分,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相关工作。

四、违章违规行为的申诉与复核1. 被处罚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2. 所属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申诉复核组,对申诉进行复核。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

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电厂安全生产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种:(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六)关闭;(七)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如下:(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发电厂违章违纪处罚条例

发电厂违章违纪处罚条例

发电厂违章违纪惩罚条例发电厂违章违纪惩罚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发电厂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本违章违纪惩罚条例。

第二章违章违纪行为第一条违章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条违章违纪行为的种类:1.安全防护设备违章操作:指员工未依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擅自更改等行为。

2.作业规程违章操作: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未依照规定进行作业。

3.机电设备操作错误: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由于操作不规范或未依照规定操作造成机电设备故障或事故。

4.违规用火: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擅自使用明火或未依照规定进行用火。

5.未经许可进入作业区域:指员工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6.未经授权擅自开关车辆、机械:指员工擅自使用公司车辆或机械设备。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指员工在生产作业中未依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惩罚原则第八条违章违纪行为将依据细小、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进行惩罚。

1.细小违规行为:将予以口头警告、罚款等惩罚,但不影响员工绩效考核和升职晋级。

2.一般违规行为:将予以写检讨、降级、奖金扣除等惩罚,对员工绩效考核和升职晋级产生肯定影响。

3.严重违规行为:将予以解聘、追究责任等重罚,严重影响员工的绩效考核和升职晋级。

第四章惩罚程序第九条惩罚程序如下:1.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构成事故调查小组打开调查,确定责任人员。

假如需要构成违规违纪惩罚小组,将依照公司管理制度构成召集人、记录员和临时调查员。

2. 事故调查小组或者违规违纪惩罚小构成员,应当认真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说明和情况。

3. 事故调查小组或者违规违纪惩罚小组依据调查结果,提出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和责任人员。

4. 公司依据调查结果,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违章违纪的惩罚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适应情况的,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一、总则为切实保障电力管理总公司的安全生产,规范职工的生产行为,严格打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特订立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以期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率,保障生产安全。

二、违章行为的认定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包括:1、不按制度、规章管理和操作;2、违章或超负荷使用设备、机械;3、操作过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工具或工装;4、明知存在安全风险,而未实行措施或未适时报告;5、未经授权擅自拆卸、移动、更改设备及其电气线路;6、无证擅自从事电气作业或超越证书等级从事电气作业;7、在设备或机器上留有“松手试试看”、“先开一下再看看”等违章标记;8、在操作中饮酒、赌博等娱乐活动;9、操作设备或机械时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衣裳、鞋子;10、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三、违章行为的惩罚类别与标准依据不同的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实在如下:1、警告:对于一般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第一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口头警告;2、严重警告:对于不听从口头警告不改正,或者第二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严重警告;3、记过:对于更加严重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予以记过处分。

4、记大过:对于导致事故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予以记大过处分。

5、开除:对于实行其他处分依旧不改过的,或者实行一般处分无法惩处的,予以开除职务或停止劳动合同的处分。

四、违章行为的惩罚程序1、立案当发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后,应当立刻立案,对相应的事实、证人、证据等情况进行归类整理。

2、调查尽可能了解事发情况,对于相关人员调查过程中,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精准性等要素。

3、审核对于调查的结果进行审核,是否真实牢靠,直接影响整个违章行为的惩罚力度。

4、决议考虑到违章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各种因素,订立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5、执行责令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惩罚,同时应通过舆论、内部公告等渠道,告知公司全体员工。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避免和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保护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侵犯。

本规定适用于伊能环保公司各部门、车间及进入公司运营的承包商。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违章”,系指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

违章造成安全事故的,或因违章指挥、操作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坏公司财物严重的,经公司研究后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部门、车间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实行各级统一管理和责任制。

第四条违章处罚的实施,由公司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总监审核后,下发处理决定。

第二节处罚措施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扣罚1―3月绩效奖金的处罚,并取消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公司天然气管道和柴油储存区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1作为作业现场负责人;2、在所属设备(管道)含有可燃气体,但对其内部构件未进行清理和置换就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单位负责人;3.攀登作业未办理工作票的,责任主体为作业现场负责人;4.攀登者未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责任主体为作业方;5、厂区内无证驾驶叉车的,责任主体为当事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经营者或者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1.在公司内,除第五条规定的作业外,未取得危险作业相关作业许可证的,作业现场负责人为责任主体;2、动火现场易燃品清理不彻底或未清理的,责任主体为监护人;3、动火执行人对氧气、乙炔气瓶放置间隔距离不足5米,氧气、乙炔放置离动火点距离不足10米,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4.氧气、乙炔瓶未配备减震环和反倾销措施,乙炔瓶未配备闪光器,氧气、乙炔气管未使用扣环固定,主要责任由作业方承担;5、登高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安全带破损或未正确佩戴安全带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和监护人;6.未安装无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施,或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未实行一机一闸一保,电工擅自接线的,主要责任主体为接线电工;7、电源线过路未架设或穿管的,责任主体为电气作业人员;8.吊装作业区域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或护栏的,以现场负责人为考核对象;9.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的,责任主体为作业当事人;210.如果在电气和仪表操作中使用其他金属线更换保险丝,主要责任是操作电工;11.未经批准挪用消防器材作其他用途的,责任主体为当事人;12、人为造成消防器材损坏或消防器材设置处无故缺少未及时上报的,责任主体为区域工序课长;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处以20元罚款:。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电力管理公司安全生产违规处罚规定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公司的所有单位和进入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禁令”行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见圈占地1)和一般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见圈占地2)。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规认定。

(一)总行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二)政府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四)员工举报并经总部职能部门核实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除违规者所在三级单位的福利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扣除违规者所在三级单位的福利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一般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

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除违规者所在三级单位的福利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除违规者所在三级单位的福利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除违规者所在三级单位的福利工资1000-3000元。

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承包商安全生产违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实施,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罚款作为总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25日起实施。

圈占地:1.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2.一般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圈占地1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一、管理行为(一)强迫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无风险工作“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

电气违章处罚规定电气违章处罚规定违章处罚规定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地以“三铁”反“三违”,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按照相应规程进一步明确处罚原则制度特此规定。

一.总则1.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

2.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要克服以罚代管或只管不罚。

要把重点放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四不伤害”上来。

3.反违章一定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重奖重罚。

二.反违章管理内容1.反作业性违章管理及处罚2.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违章者本人。

4.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倒闸操作票。

处罚金额100元。

6.倒闸操作票填写漏项、错项。

处罚金额100元。

7.倒闸操作不进行模拟操作或模拟操作错误。

处罚金额100元。

8.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倒闸操作站错位置。

不执行监护制,大型停电不设第二监护人。

处罚金额100元。

9.电气操作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处罚金额100元。

10.未按要求装设接地线。

处罚金额100元。

11.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处罚金额50元。

12.倒闸操作时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

处罚金额50元。

13.倒闸操作不执行命令复诵制,术语错误。

处罚金额50元。

三.不按规定进行工作处罚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处罚金额100元。

2.电气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办理不正确的工作票。

处罚金额100元。

3.在开工前未按规定核对工作现场所做的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工作票的要求。

处罚金额50元。

4.在工作开始前未向工作班人员宣读工作票的内容,未向工作班成员指明带电部位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责任事故,保护劳动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湖南省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章是事故之源,是伤亡之源,反违章是对职工最好的爱护和最大的关心,不反违章就是见死不救。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将违章情况报告给上级部门。

第三条违章实行“连带处罚”,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实行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和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公司系统所有员工。

第二章违章界定
第五条凡违反以下规章制度规定都属于违章:
1.违反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违反华中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3.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行为性违章
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2.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
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5.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6.未经“三核对”或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操作;
7.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进行遥控操作;
8.违反调度纪律或值班纪律;
9.约时停、送电;
10.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11.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12.作业前没有站队“三交”;
13.无人监护在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
14.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漏签名或代签名;
15.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16.对作业现场存在的高低压共杆、临近或交叉跨越带电设备、双电源供电情况等,计划性工作不到现场勘察;
17.不按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流程进行作业;
18.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未按要求进行审批;
19.标准化作业卡(指导书)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
20.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
21.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2.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23.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24.监护人未穿“红马甲”或监护人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5.检修、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运前,作业负责人没有向运行人员书面交设备变动情况;
26.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没有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27.在交通要道施工没有设置双向警示标志和隔离装置,没有采取防止挂线的措施;
28.起重设备超载起吊;
29.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或不按照规定动火作业;
30.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31.不按要求开展作业前培训工作;
32.不按要求开展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工作;
第七条管理性违章
1.没有按上级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没有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3.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障碍、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
4.没有按规定对重大缺陷或隐患进行整改;
5.没有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例行工作或记录做假;
6.没有对上级检查、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
7.没有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没有现场运行规程的新设备投入运行;
9.没有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10.没有按规定派人到作业现场把关或现场把关人没有履行职责;
11.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2.一人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执行经理(项目副经理);
1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作业指挥者没有履行指挥职责;
14.将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引进系统;
15.发包方未按省公司规定对外委项目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6.没有授权项目部对施工队行使奖惩考核职权;
17.新建、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 18.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操作);
19.将伪劣产品引入系统;
20.对新设备或检修后的电气设备、转动机械、压力容器,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第八条装置性违章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字迹不清晰;
4.没有按规定在绝缘配电线路上设置验电接地环,导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铁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导地线绝缘子串未采用双联串;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地导通;
7.主变压器10千伏侧母排(含套管连接部位)没有进行热塑绝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