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规范
行政行为分类及法律后果区分(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并对各类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 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某一类事项或某一类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件或具体对象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 按照行政行为的目的分类(1)管理行为:指行政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管理活动。
如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
(2)服务行为:指行政机关为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服务的行为。
如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
3. 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分类(1)对公民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户籍管理、婚姻登记、个人所得税征收等。
(2)对法人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企业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3)对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对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实施的行政行为。
如事业单位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等。
三、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区分1.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抽象行政行为在制定并公布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生效时间根据法规规定或实际需要确定。
(2)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修改:在特定条件下,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修改或废止,修改后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对当事人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生效时间通常为作出之日。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归类和概括,以方便研究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分类以及相应的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裁量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例如环境监察部门对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决定等。
2. 强制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要求特定的对象执行某种行为,对于拒不履行的对象,则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强制执行命令、强制暂扣等。
3. 许可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特定对象的申请作出的允许或者不允许的决定。
这类行为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例如建设工程许可、经营许可等。
4. 奖励行政行为:奖励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做出的奖励、表彰或激励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对于个人或组织在某个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奖励,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事业奖励等。
二、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来确定的。
1. 归属标准:行政行为的归属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和来源,即该行政行为是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行政机关的自主决定。
根据归属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中央行政行为和地方行政行为。
2. 法定标准:法定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即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行为的法定标准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3. 目的标准:目的标准是指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法律精神。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等不同类型。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助于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边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首先,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许可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查许可申请时,不能歧视申请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审查。
透明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效率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中,要高效、便捷地处理申请,避免滞后和拖延。
其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和妥善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公正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能歧视当事人,要依法公正地进行处罚。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妥善性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罚方式,确保处罚的效果。
再次,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或排除的行为。
行政强制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必要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没有其他合适的手段。
适当性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强制措施,避免过度使用权力。
此外,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裁决的行为,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组织进行奖励的行为。
行政裁决和行政奖励的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行政法中行为最基本的分类
行政法中行为最基本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1)行为对象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2)行为效力及于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并可反复适用;(3)行为功能主要是设置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内在功能是抽象出一般的行为规则模式。
二,具体行政行为:(1)行为对象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和事;(2)行为效力及于过往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件,只能适用一次;(3)行为功能主要是实现行政法律关系模式,内在功能是对人们的行为规则模式在现实生活中适用。
(以上人事均不涉及数量,即任意数量)例:交通部门在某个时段对东湖路禁止通行,并对社会公众发布公告,即为抽象行政行为;若根据禁止令对违规驶入的车辆进行具体罚款,即为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再犯,则只能适用一次。
三,特殊情况:具有行政规范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性,由行政机关制定;2,规范性,普遍的约束力;3,过渡性,从法律、法规、规章到行政行为的过渡环节。
案例1: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林镇人民政府发布了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或限制经营范围。
本案原告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和其他权利因此而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
花木园艺场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子到法院之后,在是否受理问题上即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因为这个文件针对的不是某一个场或者某一个人,而是对全镇10多个单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
该文件从标题看,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前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后的、直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再次,原告是经某县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法律事项进行决定、执行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解析。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对特定的客体对象作出一定决定、命令或者进行一定行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力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束缚力。
2. 单方面: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获得相应的对方意见或同意。
3. 具体化:行政行为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具有直接生效的特点。
4. 具体对象:行政行为的客体对象通常是个人、组织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常见的行政行为分类包括以下几种:1. 管理行政行为与处分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指导、协调、推动等方式进行行政活动的行为,而处分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2. 个别行政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对象为依据,作出对具体个案的决定,而一般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对象进行统一决策。
3. 强制行政行为与任意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对客体对象强制性地采取一定措施,而任意行政行为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行为的过程与要素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和行政行动三个基本要素。
1.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它具有基于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等要素。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对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其目的是引导、管理和规范行政活动。
3. 行政行动:行政行动是行政机关对客体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发文、检查、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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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新法专讲专题一选举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3、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5、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7、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专题二刑法修正案(八)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4、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6、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于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的对象,在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具体活动。
它具有行政性、公共性、单向性、约束性等特征。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分、行政合同等几类。
1. 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对特定事项作出决策,如行政机关的开展某项活动、采取某种措施等。
2. 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如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督促或规范。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授予特殊权力或特定行为的许可,如营业执照的颁发、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等。
4.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因为某种行为或成就给予的奖励,如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
5.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罚或惩戒,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
6. 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或组织之间以行政机关的身份签订的合同,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承包合同、采购合同等。
以上仅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常见分类方法,实际上还可以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目的、效力等进行更多的细分和分类。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的分类
⾏政⾏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政⾏为的分类⾏政⾏为是⾏政机关对⾏政相对⼈作出的⾏为,⾏政⾏为必须合法,否则⾏政相对⼈有权提出⾏政复议或者⾏政诉讼。
那么,⾏政⾏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政⾏为的分类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为合法要件包括:1、⾏政⾏为的主体合法。
⾏政⾏为的主体合法是⾏政⾏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政⾏为的组织必须具有⾏政主体资格,能以⾃⼰的名义独⽴承担法律责任。
2、⾏政⾏为应当符合⾏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为,这是⾏政⾏为合法有效的权限⽅⾯的要件。
3、⾏政⾏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政⾏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政⾏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政⾏为的内容合法是指⾏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政⾏为内容适当是指⾏政⾏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且应当公正、合理。
4、⾏政⾏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政⾏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式、顺序以及时限。
⾏政主体实施⾏政⾏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为。
⾏政⾏为的分类:⼀、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1、抽象⾏政⾏为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政⾏为;2、具体⾏政⾏为指⾏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政⾏为。
⼆、羁束⾏政⾏为与⾃由裁量⾏政⾏为:1、羁束⾏政⾏为指⾏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政⾏为;2、⾃由裁量⾏政⾏为指⾏政主体依法⾃由裁量实施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与应请求⾏政⾏为:1、依职权⾏政⾏为指⾏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政⾏为;2、应请求⾏政⾏为指⾏政主体在相对⼈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为。
四、附款⾏政⾏为与⽆附款⾏政⾏为:1、附款⾏政⾏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定条件限制的⾏政⾏为;2、⽆附款⾏政⾏为指⾏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政⾏为。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目的,可分为管理行为、服务行为、协调行为、监督行为等。
2.根据行政行为的程序,可分为程序性行政行为和实质性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根据行政行为的形式,可分为书面行政行为和口头行政行为。
5.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可分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和对象1.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等。
2.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行政行为的主要类型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特定事项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如营业执照、建筑许可等。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执行性的命令。
如责令改正、强制拆除等。
3.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荣誉、物质或其他权益的表彰。
如表彰先进、奖金奖励等。
4.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处罚。
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5.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合同。
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
6.行政给付: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给予的财产性权益。
如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
四、各类行政行为的特征与应用场景1.行政许可:特征为申请制、审查制、特定事项的控制。
应用于市场准入、资源配置、行业管理等场景。
2.行政命令:特征为强制性、执行性。
应用于责令改正、强制执行等场景。
3.行政奖励:特征为表彰先进、鼓励创新。
应用于表彰突出贡献、激励社会发展等场景。
4.行政处罚:特征为制裁性、严厉性。
应用于惩戒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法规的尊严。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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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一)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一)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为,并通过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行政行政的分类•强制行政行为:具有强迫性质,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如责令停产、罚款等。
•准许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批准、准许等处理的行为,如核发许可证件等。
•确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确认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行为,如确认合同的有效性等。
2.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一次性行政行为:一次性的、立即具有生效力的行政行为。
•连续性行政行为:长期有效、有连续性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的户籍管理等。
3.行政行为的目的分类•控制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控制、干预的行为,如行政检查等。
•保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维护特定对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的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往往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判和决定,常见的标准有以下几种:1.法定性标准: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公正合理标准: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
3.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
4.信息真实标准:行政行为必须以真实、准确的信息为基础,不能凭虚构、不实信息作出决定。
5.效果优先标准: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良好的效果,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四、总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为,分类按行政行政、性质和目的等标准进行。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需要依据法定性、公正合理、自由裁量权、信息真实和效果优先等标准进行评判和决定。
了解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的进行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政⾏为是执⾏法律的⾏为,任何⾏政⾏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政⾏为。
那么哪些⾏为是属于⾏政⾏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政⾏为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所谓内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内部⾏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政组织内部产⽣法律效⼒的⾏政⾏为,如⾏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政⾏为,如⾏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划分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的意义在于:第⼀,内部⾏政⾏为适⽤内部⾏政规范,因⽽也只能⽤法定的内部⼿段和⽅式去进⾏;⽽外部⾏政⾏为适⽤于社会⾏政等外部⾏政法规范,因⽽能够采⽤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段和⽅式去进⾏。
第⼆,对于内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政⾏为不得适⽤⾏政复议程序和提起⾏政诉讼,⽽外部⾏政⾏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所谓抽象⾏政⾏为,是指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为,如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
抽象⾏政⾏为包括两类:⼀类是⾏政⽴法⾏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另⼀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件的⾏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其他规范性⽂件的⾏为。
所谓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具体⾏政⾏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或组织,或者某⼀具体社会事项。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回复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回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时所采取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侧重点,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下面将从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及效力等方面一步一步回答,对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进行简述。
一、从性质上分类1. 法律性行政行为: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例如,行政机关依法签发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2. 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具备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决策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政策、规划等。
3. 强制性行政行为:强制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行政对象履行义务或行政机关直接对被行政对象进行干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限制自由等。
二、从对象上分类1. 个别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或特定案件进行处理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的行政许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等。
2. 一般行政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事物或广大公民进行普遍性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例如,制定和实施的一般性政策、规章和计划等。
三、从目的上分类1. 行政监督行为:行政监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财务、生产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2. 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行为,以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
例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农田进行规划、管理和调度。
四、从效力上分类1. 个别措施行政行为:个别措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别案件或个别行为采取的特殊行为,其效力通常仅对特定行为或特定人产生效果。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下达的具体处罚决定。
2. 一般措施行政行为:一般措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或广大公民采取的普遍性的行为,其效力适用于一类事项或广大人群。
行政法第三章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法学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
具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人或 行政主体针对特定 涵 事项制定能反复适用,具 的人或事项所作出 义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的行政行为
件的行为
对象不特定
对象的特定
区
效力向后
效力向前
别
具有普遍适用性
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可以反复适用
不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法学
案 例 分 析 3.5
• 江苏省某县枫林镇花木园艺场是经江苏省某县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村办集体企业, 核准经营范围为花草苗木,兼营绿化工程。该企业共 有20多名从业人员。1990年9月15日,江苏省某县枫 林镇人民政府发布枫政发(1990)第32号《关于园 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第32 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为加强全镇园林绿化管理, 对经营绿化的园艺场、工程队共12个单位予以注销 营业执照或限制经营范围。花木园艺场虽然末被注销 营业执照,但其经营范围受到了限制,致使花木园艺 场经济损失达3.1万多元。花木园艺场对镇政府发布 的第32号文件不服,以镇政府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 3.4(续)
• 县法院在是否受理案件的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 见认为,镇政府发布第32号文件的行为属抽象行政行为,不 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发布的32号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 院应当受理,其主要理由有三点:首先,被告的文件并不具 有普遍约束力,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该文件从标题看, 似乎是针对普遍的公民、组织,但从其实质内容来看,该文 件实际上就是针对全镇的12个园艺场和工程队;其次,被告 的文件所规定的条款不是事后的行政行为,而是事前的、直 接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因为文件中涉及包括原 告在内的12个单位的组织机构要予以调整和保留,对上述单 位的经营范围有的要扩大,有的要限制;再次,原告是经县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验审的企业法人,其具有合 法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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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规范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其行政行为与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联系密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乡镇行政行为多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完成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面临地区实际、群众态度、社会稳定等相关复杂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动用多种行政手段才能完成,而相应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又增加了行政行为失范的可能性。
另外,有些乡镇“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群众利益”、“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作为,怠于职权不作为现象还很普遍,而且乡镇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很多乡镇行政行为实质上处于监督空白状态,这样就影响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和分类,从而提出对应的规范措施。
以促进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一、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类别,但对于乡镇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着“三少三多”:照搬法律条文的少,需要自由裁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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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完成的少,合作完成的多;自主开展的少,上级交办的多。
所以原有的行政行为分类有不足以概括乡镇行政行为全貌之缺陷,不能全面反映乡镇行政行为的特征,也就不能够很好地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使。
多数行政法学者都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可见,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从行政职权方面着手,就能很容易地辨别政府活动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运转还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独立行使职权还是和其他部门共同行使职权。
所以本文以乡镇政府的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依此标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
是指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自主行使职权、在乡镇一级就能完成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中除了乡镇一级的行政职权之外,再无其他公权力参与,乡镇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由乡镇政府独立承担。
例如,在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中,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享有处罚权。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是指在由几个行政主体共同行使相应职权才能完成的行政行为中,乡镇政府在其中某个阶段或者环节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
尽管各个部门在行政行为完成过程中起的作用可能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但各个部门的行政活动都是整个行政行为的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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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由行政行为各阶段或者环节的行使方相应承担。
例如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在整个个审批中,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
这三个环节是乡镇政府职权的行使范围,在这三个环节出现渎职、不作为等现象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乡镇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
是指乡镇政府依照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根据授权权限,又可以分成全部授权以及部分授权,其结果由授权委托方承担。
但是受托方存在过错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例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这条规定就赋予了乡镇一级政府在计生执法中,可能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受托方从事执法活动。
二、乡镇行政行为的规范
虽然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数量已成规模,但是具体到乡镇行政行为上面,却又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越是对相对人侵害严重的行为,往往越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
客观上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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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笼统,主观上是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使过程中,头脑中缺乏法治观念,不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
这就造成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失范。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
在该类行政行为中,有些行政行为的行使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而对那些拥有职权但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如何具体行使,需要发挥乡镇政府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做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可以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方式灵活行使,政府要兑现行政合同中的承诺,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如果出现了某些重大政策变动等情况,应该给予相对人必要的补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招商引资等行为,还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当地百姓的切身利益。
既要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追求“有作为”,又要避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乱作为和消极对待、怠于行使的渎职不作为。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
共同行政行为往往是涉及行政主体众多、相对人人数众多、行政程序复杂、涉及利益面广阔、社会影响面广泛的行政行为,例如征地、动迁等。
多存在着各行政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不公开等问题,往往给人以“政出多门”之感,面对相对人的质询,往往出现“下级推上级、上级推下级”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对此,要明确并公开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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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分工和责任承担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进展情况。
各行政主体应该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中承担相应责任,乡镇政府应相应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承担行政责任。
这样既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也方便了群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
对于乡镇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部门要公开委托授权的范围及依据、责任承担,受托乡镇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委托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在行政行为行使中,因乡镇超越授权或者违反授权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委托方要及时给予赔偿,并追究受托方的相关责任。
三、结语
乡镇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乡镇领导、乡镇行政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增加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执法技能。
要严格贯彻行政过错责任等各项依法行政制度。
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
强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内部监督职能,督促乡镇行政自我纠错。
司法机关要从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监督职能,畅通群众反映、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使乡镇行政行为在自我规范和外部监督之下得到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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